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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共建讲座

警校共建——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

目前,人们将青少年犯罪、吸毒和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从司法实践来看,青少年犯罪大体有以下特点:

一是违法犯罪趋于低龄化。

十四五岁就违法犯罪,有的甚至做出大案要案。

二是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以侵财性犯罪为主,如盗窃、抢劫、敲诈等。

此外伤害、杀人、绑架、强奸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三是是犯罪动机简单,没有明确作案目的,一般没有事先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要求偏激,常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即有学校方面的原因,更有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原因。

1、从客观上讲。

家庭、社会、学校对于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动因。

(1)家庭因素。

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有的家庭不合,父母离异,在得不到父爱、母爱基本温暖的情况下,幼小的心灵被人为地扭曲,报复社会,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庭对独生子女教育不当,还过分溺爱,平日里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形成孩子任性、霸道的坏性格,一旦受挫折或受批评就难以接受;有的家长以打骂代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孩子犯一点小错,或学习成绩不好,就不敢回家,在外流浪,甚至离家出走,碰上坏人教唆,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一些个体工商户,从早到晚一心赚钱,忙于商场,没有时间教育孩子,关心孩子的学习,放任自流,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孩子在外结交狐朋狗友,小偷小摸,滋事斗殴,沾上恶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期望值太高,平时成绩不是前三名不能过关,升学非上重点不可,逼得太紧,压力过大,负担过重,当孩子力不从心,“达标”无望时,极易走向反面,做出丧失理智或意外的犯罪行为。

(2)社会因素。

社会中的消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

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强烈刺激着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处于发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他们纯洁的心灵。

加之到处可见的美发厅、按摩院,疏于管理的网吧、录像厅不按照规定,随意让青少年进入,严重毒害、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诱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以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学校因素。

青少年犯罪除了家庭和社会的原因外,学校教育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由于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严重抵消了学校正面教育的效果。

学校正面教育十次不及家庭和社会负面教育一次,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本身仍需要改进和加强。

主要是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还没有完成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真正过渡。

由于我国教育体制和高考这个指挥棒的作用,各个学校不同程度的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

教师、学生和家长都无法从应试教育中解脱出来。

少数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爱心,教育方法简单,鼓励表扬少,批评指责多。

有时造成后进学生校门、家门两难进的局面。

“破罐子破摔”,他们在校外寻找“知己”,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2、除了客观方面,青少年的主观内在因素才是决定因素。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

他们精力旺盛,天性好动,但理性认识薄弱,逞强好胜,偏激任性。

他们生理上早熟,心理上滞后,极易造成心理上,感情上逆反。

加之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学法、不懂法,在各种因素的“夹击”下,形成了许多错误的价值观,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等等,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事关民族前途命运的重大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重点还是需要从家庭、社会和学校三方面做起。

1、要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生活、学习的摇篮,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的素质,影响了子女的素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家庭要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儿童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引导青少年把课余时间的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正当活动中去。

家长也要学习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民主、相互尊重、充满善意的关系,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和社会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来提高家长的素质,比如学校或社区开办“家长学校”,或有关部门和家长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2、学校教育必须坚持德育为首的原则。

把德育教育落实到学生教育的每一环节上,落实到教师的工作实际中,学校所有教职工都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德育教育职责。

学校不仅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同时还要给后进生更多的关爱。

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

二是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往往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开始的,学校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是努力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决不允许出现体罚学生的现象,使每一个教师都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

3、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有关部门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指导学校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学校附近的游戏厅、录像室、网吧等不健康场所,要坚决关闭,其它青少年娱乐场所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我们最不愿看到,却又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于泰山,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努力!

警校共建——

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关工委的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你们好!

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呕心沥血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辛勤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人民教师、立志发奋学习报效祖国的莘莘学子在一起,交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体会,在此表示感谢!

首先,我们共同复习几个关键词:

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根据宪法的精神制定的,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一部法律。

我们现在所讲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的是2006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它是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历时15年,借鉴国内外未成年人保护的经验教训,反复修订后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经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这部法律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

在这里我提一个建议:

鉴于当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在中小学教学和普法活动中,要着重加入这个内容。

二.制定、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意义表述起来很冗长,不便于记忆,我个人的体会就是一句话:

这部法律是关系到一个未成年人、一个家庭、一个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章节和学习方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七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有九条;第二章是家庭保护有七条;第三章是学校保护有十条;第四章是社会保护有二十三条;第五章是司法保护有十条;第六章是法律责任有十二条;附则一条。

我个人体会: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所以建议同学们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不要死记硬背法条,而是要清楚它的结构框架,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做一般的了解,把学习掌握的重点重点放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这四个重点章节,特别是要在头脑中形成一个主动保护、超前保护、自觉保护、依法保护的意识,然后结合自己和他人在平时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去理解、掌握和运用,这样这部法律就会变为你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三条做了明确的阐述: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我个人理解为:

“活下来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我理解为:

“活得更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我理解为:

“活得有尊严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我理解为:

“活得潇洒的权利”。

那么,你把“我要活下来,我要活得更好,我要活得有尊严,我要活得潇洒”这四句话串联起来,是不是就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精髓?

(三)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用这三句话来表述,还是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这即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也是本法的一大亮点,各章各节都是在这一亮点光芒的辐射下,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明朗的天空,其落脚点,就是让每一名如同幼苗的未成年人都在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下,沐浴党和人民的阳光雨露,在全社会的关爱下,活得潇潇洒洒,茁壮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中华民族复兴的栋梁。

(四)了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家庭保护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实施家庭保护作了若干规定,而要取得孩子养育的成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就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家庭保护的责任,在抚养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依法行事。

很遗憾的是,现在有的家长,或忙于自己的工作事业、或奔波于灯红酒绿之间、或沉湎于麻将牌九,对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采取放任态度;还有的过分追求奢靡的生活方式,根本不顾及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影响,甚至有的家庭一旦产生感情危机,就把孩子做为包袱甩出去,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恶化了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从我所从事的职业本位来看,这些问题是主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因素,它造成了社会现实的危害,从民族前途和希望来看,它侵蚀着中华民族健康的身躯,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可以说,我们那么多老领导、老同志,当年为我国的革命和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现在他们年事已高,本应得到社会更多的关爱,但是他们仍不辞辛苦的致力于关心下一代的事业,就是在为我们这个民族担忧,就是在为下一代的茁壮成长去倾注心血。

下面,我就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做以阐述,一是让同学们知道我们的家长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不好怎么办;二是假如家长不知道自己在家庭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时,你应该告诉他们些什么。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健康,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2)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指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3)为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4)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5)向未成年人传授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

(6)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

(7)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其意见;

(9)尊重未成年人休息的权利,并为其休息提供必要的条件;

(10)关心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使未成年人感到身心愉悦;

(11)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2)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13)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4)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15)不得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

(16)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代为赔偿;

(17)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请求帮助;

(18)保证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

就中学的情况而言,我个人体会应当重点做好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这三大方面的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学校保护

人身权是未成年学生合法享有的重要权利。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其具体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

首先,教师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其次,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应当杜绝侮辱和谩骂的行为。

未成年学生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其个人的自尊尚较为脆弱,教师不经意的侮辱或者谩骂可能会影响甚至伤及学生的一生。

因此,教师对在校的每个学生在人格上都应该一视同仁,对学习上有缺陷或者品行上有缺点的未成年学生应耐心教育,不得侮辱歧视。

第二,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应对相应的学生给予特殊关注。

首先,对于工读学校的学生,工读学校及其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对未成年学生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规劝,不得歧视或者厌弃学生。

其次,对于在校学生中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残疾学生,学校及其老师除了对其在精神上进行鼓励和支持之外,在平时的教学生活中还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在学习上或者在生活上的困难,并且应当教育周围的学生尊重其人格尊严;另外,对于一部分未成年学生的辍学,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及其监护人应该耐心劝说,努力帮助其解决就学困难,使其重返校园接受教育;对于违反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及其老师应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重塑其完善的人格。

2、财产权的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虽然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同样合法享有财产并对其享有权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权经常容易被忽视,因此对其财产权的维护需要社会、家庭与学校的特别关注。

未成年学生的财产包括三部分:

第一,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第二,因劳动、经营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一部分的财产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奖金、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第三,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学习用具、衣服首饰、玩具等。

3、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基于一个学生而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学校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其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其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学生上课的权利。

综上所述,学校与教师都有义务关心和爱护未成年学生。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应耐心教育与劝说,其处罚不能擅自停止学生上课,更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而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学生,教师应耐心帮助与指导,不能歧视学生或对其放任不管。

在这里,我也真诚的希望老师们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常想这样一个问题:

为什么我们许多老师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可谓呕心沥血,爱学生甚至超过家长,有的自己孩子发烧顾不上,也要给学生上课,有的老师带病工作昏倒在讲台上,有的承受亲人辞世的悲哀,仍然把微笑留给学生,这不是大爱吗?

他们不值得我们赞美吗?

可是不经意间就惹上了麻烦,并且一件很微不足道的事情被恶意炒作后,就变成了人们否定我们的话柄,我们的确很委屈,但是原因到底在哪里?

我想是不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思考:

一是我们有没有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特别是与本专业和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储备的问题,法律是什么?

我们可以通俗理解为:

法律是进攻别人的武器,保护自己的盾牌;二是我们的主观愿望是好的,出发点也是正确的,但是落脚点没找好,这个落脚点是什么?

就是要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特点和教育规律去施教,否则就事与愿违;三是角色错位,你要记住,不论别人怎么赞美你,称你为妈妈也好、奶奶也好,你一定要记住一点:

社会分工当中你就是一名教师,千万不要把感情和社会分工混为一谈,教师是什么?

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人们要求你的时候,你就应该是一个高大全似的人物,高大全是什么,一点瑕疵都不准有的,可现在的大多数家长都是用显微镜看老师瑕疵的。

(七)社会保护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中,共写进二十三条,我个人把它概括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对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造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八)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机关都做了积极的努力,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不做为今天讲述的重点,同学们只要了解以下几条就可以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九)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也容易了解掌握,同学们可以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加以了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建议在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

今天,同学们着重了解未成年人九种不良行为和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并加以有效的预防:

九种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九种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同学们,今天我们简要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以此为契机,掀起一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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