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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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

授课班级

授课日期

授课题目: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

目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性质与特征,网络服务的基础法律法规

教学重难点: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组织教学:

点名考勤;复习;引入新课;讲解理论知识;实例演示;指导学生练习;总结

总结复习导入新课:

1、简单自我介绍;2、上课纪律要求(营造和谐课堂)和作业要求;3、课代表人选落实

提问:

1、请问我们班在坐的有多少同学在网上购买过东西?

(请举手)

2、请问我们班在坐的有多少同学在网上卖过东西,或者拥有自己的网店?

(请举手)

3、同学们,你们在网上买卖交易过程中都是顺顺利利的吗?

有没有发生过摩擦或纠纷呢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

教学手段:

讲授、多媒体;媒介:

教材

授课内容:

教师:

有的同学因为某一网上产品价格便宜,图片精美,就冲动买下,结果实物与图片大相径庭,于是跟卖家发生争执;或者某些同学想在网上买耐克或其他品牌的正品,卖家说是专柜正品,可以验货,可收到时却是仿品,于是想退货,卖家却不肯,又发生纠纷了。

还有一些刚学会在网上购物的人为图方便,没有做淘宝卡也没有开通网银,而直接将钱打入对方账户,结果却迟迟不见货或拿到一个有残缺的货品,最后钱货两空?

如果发生这些情况,同学们你们会怎么做呢?

学生讨论:

(1)投诉,给差评;

(2)算了,吃一堑长一智;(3)报案……

教师:

遇到上述情况,多数人会选择了自认倒霉,自吃哑巴亏,因为他们缺少之方面的法律知识,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当然也有少数消费者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例如江西的毛先生就是其中一员。

案例A:

于2004年10月,在新浪的“一拍网”看中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钱极为便宜,只要3500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

自己正好需要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这里的价钱又比较便宜,还是新浪“一拍网”这样的著名网站,毛先生顿时有些动心了。

于是他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账户汇款3400元。

可是款汇去之后,毛先生看中的货却迟迟没有发过来。

时间一久,毛先生拨打该公司联系人李凤的手机,听到的总是对方已关机的语音。

直到后来他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才发现自己彻底上当了,因为查询结果是:

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而这些都是卖方在网上的资料。

为了讨回自己的利益,毛先生拿起了法律武器。

2005年3月16日,他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提供新浪“一拍网”在线服务的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

新浪“一拍网”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

“一拍网”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教师:

同学们,你们想想如果这位毛先生没有法律知识的话,就没法获得这3400元的赔偿了,也就只能自己亏损3400元了。

看来只有懂法才能很好的用法。

教师:

有些同学说我平时不在网上购物,那这方面法律也没啥用处了。

那你打游戏吗?

上QQ吗?

进论坛吗?

你自己或你身边的人有没有发生过账号被盗或游戏装备被盗的情况呢?

这时你会怎么做?

或者他是怎么做的?

学生讨论:

再注册申请一个或重新来过

教师:

大家来看一下北京的这位李先生是怎么做的。

可能打游戏的同学都知道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

案例B:

据了解,今年24岁的公司职员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

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宏晨开始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一场“另类战争”,他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

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

他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红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账号注册,首次进入游戏之后,通过购买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并为账号充值后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在游戏中可获得多种虚拟装备。

法院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游戏玩家李宏晨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1个、生化头盔3件、生化腰带2条、生化战甲1件、生化裤子1条、生化靴子2双、战神甲1件、献祭之石2个、生命水2个进行恢复。

每节课我将安排一名学生在课前来讲一个简短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案例或网络购物维权案例,或你自己的一次网上购物经历等,要求每位学生认真准备,可以借助书籍、报纸、网络等,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同学们,要好好学习这门课,为今后从事电子商务方面的工作打好基础,更合理地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这方面的纠纷或争议,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教师提问:

XX网同学们都熟悉吧?

在坐的有没有没有上过XX网的同学呀?

有谁知道XX网上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可以搜索吗?

我今天要讲的“每课一案”的内容就是与XX网站有关的。

案例C:

XX因MP3音乐搜索又遭侵权起诉被索赔1亿元

XX网站又一次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成为被告。

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已于7月16

日正式受理了浙江泛亚电子商务公司对XX公司侵权的起诉,要求他们停止对浙江泛亚电子商务公司下属娱乐基地网站1000多首著作权歌曲进行搜索和深层链接的行为,索赔1亿元。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被告经营的XX网站,向互联网用户直接提供音乐作品的MP3搜索,用户只要输入歌曲名称,XX就能抓取该音频文件,并且通过一种名为“深层链接”的功能,帮助用户绕过音乐作品发布者的收费平台,在线播放或免费下载,致使音乐著作权人蒙受损失。

原告曾于去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今年1月败诉。

主要是因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公司在起诉前没有通知XX公司停止那些行为,这样就不合规定。

   XX公司并非第一次面对类似诉讼。

2005年,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百

度。

XX被判停止在网站上提供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并赔偿68000元(按每首歌

2000元计算)。

去年,索尼、华纳、百代、环球等七大唱片公司对XX提出联合诉讼,要求

停止MP3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调查费用共169万元,结果一审败诉。

不过,现在

滚石和百代已分别和XX签下合作协议,授权XX使用自己所有华语歌曲供网民在其搜索上

免费试听,两公司则享有XX视听页面上的广告分成。

案例D:

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侵权案终审判决 两被告利用网站非法传播他人作品被判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涵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国祥、刘开山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07年2月,莆田市版权局接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登载的该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近期被设在莆田市的“云霄阁”网站未经许可非法转载,并提供在线阅读从中非法获利。

    莆田市版权局调查发现,2004年1月来,“云霄阁”网站先后刊载文学作品近9000部,有的作品刊载一段时间后,被自动移除,至案发时尚有在线作品5334部。

网站吸引了众多网民浏览,曾一度成为中文网站访问量排名第二,案发前仍居中文文学类网站排名第七,日访问量达20万独立IP。

姚国祥、刘开山通过“云霄阁”网站首页开辟的有偿广告获取经济利益。

    2007年7月,涵江区警方在莆田和济南分别抓获姚国祥、刘开山。

    法院审理查明,“云霄阁”网站系由刘开山和姚国祥共同出资于2004年1月建立,主要刊载网络文学作品提供网上在线阅读,由姚国祥负责技术维护和广告收支管理,刘开山负责上网信息内容发布。

其作品来源,主要通过网站加载的专门软件,从“起点中文网”、“幻剑书盟”等文学网站自动搜索、批量采集。

在没有经过文学作品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作品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在线浏览,并通过网站链接广告从中获利人民币7万元。

    根据侵权作品鉴定书的证实,在“云霄阁”网站登载的作品中,有1345部侵犯了“起点中文网”的专有发布权,其中由“云霄阁”网站批量采集,与“起点中文网”同名作品内容一致或基本一致,且已由“起点中文网”提供著作权证明的作品有1339部。

    法院认为,姚国祥、刘开山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在互联网传播方式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实训内容: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及其法律风险实训

电子商务出现之前,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人类社会的商品交易仍处于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方式之下,当时的人们只能和生活圈子附近的人交易,贸易活动有很大的局限。

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步入到了电子商务时代,人们可以进行远距离交易,贸易范围空前扩大。

但也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见的问题:

例如无法确定交易主体,无法确定交易内容等。

随着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电子商务,以及完善的电子商务法的陆续出台。

,整个交易过程才变得有序和安全。

此实训以“人机交互式动画闯关游戏”方式进行,通过观看动画、回答交互式问题闯关积分,实训中了解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认识到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

实训的重点是对电子商务各环节的了解。

通过此实训学生能够认识到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

相关知识:

1、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广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

交易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交易主体与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社会关系。

3、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在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4、电子商务法既有私法性质,又有公法性质,属于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体。

5、电子商务法是针对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电子商务所制订的法律、法规。

其具有如下特征:

技术性、安全性、复合性。

6、电子商务法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

7、联合国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文件:

《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字示范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8、我国制订的主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教学设计:

本单元采用“引导案例→学生讨论→案例分析”方式,教学结合对实践问题和案例的分析阐述,注重对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的理解。

本单元用2个学时,其中理论教学1学时,案例分析、学生实训1学时。

具体如下:

一、课程安排:

(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第1个小单元,15分钟)

1、由案例引入课程

首先,向学生提问他们曾经接触过的电子商务行为(比如使用Q币购买服务的行为),然后,提出思考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

对狭义和广义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讲解,并调用图片FGT010101,FGT010102以及引用FGA010101案例1,FGA010102案例2增强学生对电子商务法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的感性认识;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第2个小单元,20分钟)

提问:

在电子商务中都有哪些人或机构会参与其中?

并让学生讨论,电子商务活动中在哪些环节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从而引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讲解。

并调用图片FGT010201及FGT010202,在讲解最后,调用动画FGD010201,让学生了解电子商务的基本过程,并了解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引用案例FGA010203案例3,加深学生对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的印象。

这是本章重点和难点

(三)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特征与地位(第3个小单元,15分钟)

讲解公法及私法的概念及区别,并结合电子商务法的特点说明其具备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

讲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以及将其做为独立部门法的根据。

并调用图片FGT010301、FGT010302及FGT010303增强学生对所讲解内容的认知。

引用FGA010304案例4,并向学生说明,在本案例中,张华与李华之间的关系,以及张华和李华分别和电信公司以及腾迅公司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但同时电信公司和腾迅公司还必须服从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符合技术规范的信息交流服务,为安全准确地传递信息创造条件,这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法律关系,受公法的调整和规范。

(四)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法规(第4个小单元,10分钟)

对教材中所列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主要内容进行讲解。

由于以后的课程还将涉及到具体的内容,故在此不做深入讲解。

调用图片FGD010401及FGD010402,让学生有感性认识。

二、实训安排(30分钟):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及其法律风险。

此实训以“人机交互式动画闯关游戏”方式进行,通过观看动画、回答交互式问题闯关积分,实训中了解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认识到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

实训的重点是对电子商务各环节的了解。

通过此实训学生能够认识到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

内容简介:

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人类社会的商品交易仍处于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方式之下,当时的人们只能和生活圈子附近的人交易,贸易活动有很大的局限。

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步入到了电子商务时代,人们可以进行远距离交易,贸易范围空前扩大。

但也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见的问题:

例如无法确定交易主体,无法确定交易内容等。

随着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电子商务,以及完善的电子商务法的陆续出台。

,整个交易过程才变得有序和安全。

操作提示:

>>访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资源中心”网,调用本课程资源FGD01,单人单机完成实训,此实训以角色游戏扮演模式进行,其中有交互式选择问答,进行闯关积累分值。

流程介绍如下。

>>教师依据下面文字和图片,将背景资料和小故事介绍给学生,师生依据下面流程完成实训启动游戏程序。

第一步背景资料展示

背景一:

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人类社会的商品交易仍处于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方式之下

当时的人们只能和生活圈子附近的人交易,如果某人需要获得的产品在较远的地方,则需要通过接力交易的方式(即拥有该产品的人,需要将自己的产品交易给与自己较近的人,然后得到该产品的人又再次和与自己较近的人交易,以此类推)最终经过若干次交易,才能最终到达需要该产品的人手中。

第二步背景资料展示

背景二:

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步入到了电子商务时代,包括互联网、传真机、电话在内的各种可供远程交易的技术设备产生。

最初的时候,由于缺少政府监管,并且没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整个交易是混乱的,一旦发生纠纷(例如:

产品质量问题,欺骗资金或商品的问题)受害的一方将无法找到责任人。

(例如,小元在团购网上买了一个牛皮包,背了两天,包的带子就断了,她打电话给团购网站,网站说是供货商的问题,她又法联系供货商,供货商说他们直接和网站接洽,消费者应该自己和网站沟通,几经周折,都无法找到责任人的动画。

网购到伪劣产品,我该去找谁?

引入一个启发案例:

阿龙是一位在校的电子商务专业大三的学生,在学习了专业知识之后,他发现网上创业前景可观。

在经过一番考察了解,他决定代理一个投入少的产品,厂家跟阿龙签的合同是用QQ传过来的电子版,合同上注明代理费用为2000元,他把自己签名的电子版插入合同文档中,同时把日期打上去,然后再用QQ传回去,厂家盖好章之后打印成纸质文档,又给阿龙邮寄回来。

可是,当阿龙拿到合同一看,合同中的代理费用变成了20000元,这让阿龙十分恐慌:

虽然签名时候合同内容和现在的不同,但眼前这合同有自己的签名在上面呀!

最后提出问题:

这样的合同能有效吗?

进入交互问题

(1)多项选择题:

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可能出现什么样的风险()

A.无法确认交易主体;

B.无法确认交易内容;

C.无法保障交易行为的安全有序进行。

(2)多项选择题:

电子商务法应当对哪些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A.交易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B.交易主体与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C.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社会关系;

D.交易主体与物流公司之间社会关系;

第三步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电子商务,并且完善的电子商务法陆续出台。

从此,整个交易过程将会变得有序和安全

引入一个启发案例:

蒋海新于2008年3月1日注册了域名,与世界著名菲普公司发生域名纠纷。

蒋海新不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裁决,再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确认域名所有权。

第四步国际国内的主要电子商务法律,查看其通过时间和主要内容。

1.《电子商务示范法》

该法于199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

该法对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相关术语的定义,数据电文应当具备的法律及技术特征等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定,是世界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

1.《电子签字示范法》

该法于2001年12月12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

该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电子签字的定义及其应当具备的法律及技术特征,电子签字的确认方法等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定,是世界各国制订电子签字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

2.《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该法于2005年11月23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

该法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间的当事人之间为订立或履行合同利用电子通信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定,是世界各国的当事人在利用电子通信订立国际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国际条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及其应当具备的法律及技术特征,电子签名的确认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该法对于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2月4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

该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电子认证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技术和法律规范进行了规定。

该法对于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从而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有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5.《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该法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4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该法对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是维护互联网著作权的一部重要法规。

三、内容分析:

本章重点是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它对于理解今后将要学习的课程有重要意义。

教学资源:

FGT01010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对商业活动参与者利用一项数据电文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FGT01010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对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FGT01020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

FGT010202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在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FGD010201用动画展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FGT010301电子商务法既有私法性质,又有公法性质,属于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体。

FGT01030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有:

技术性、安全性和复合性特征

FGT010303电子商务法应当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

FGD010401联合国有《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字示范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FGD010402国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

总结巩固:

电子商务的调整的调整对象及范围是本章应当重点掌握的概念。

实训的要点是要学生明白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

布置作业:

请分析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参考资料:

教材

教学后记:

本章是电子商务法的基础,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将有利于教师对今后教学内容的展开,也有利于学生对今后教学内容的理解。

编写日期:

2017年2月10日

编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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