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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公共基础知识点摘要

德阳公共基础知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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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

一是引导作用;二是促进作用;三是保障作用;四是制约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一)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宪法的显著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我国,宪法监督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1982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5)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6)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协按其性质,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经济制度

(一)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经济制度)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

(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经济体制)

(四)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

见书15-16页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

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大问题决定权

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l)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3)内容上的广泛性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不可诉性

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

区别:

(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着一定的程序,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特征:

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主体是行政主体;3、实要式行政行为;4、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许可程序:

颁发(申请、审查、颁发)、撤销、废止。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认;

(2)认可;(3)证明:

(4)登记:

(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

行政给付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主要有:

(1)安置;

(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

(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3)拟订处罚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

行政裁决有四个基础环节:

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裁决。

行政奖励

特征主要为:

(1)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

(1)物质方面的权益;

(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社会评价和行政法律后果。

其特征有:

(1)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2)责任内容的法定性;(3)责任追究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

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的方式

(l)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

(I)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

(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三)复议审理

(四)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司法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之一,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主要有:

(l)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等。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代理

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

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4)物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

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5)所有权相对债权而言具有永久性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主要特征如下:

(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

(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

合同

《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合法的。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

第一,要约;第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地形式

(三)合同的担保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比的其他情形。

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依法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其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

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保护:

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内容包括:

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地位的权利;三是请求返还其继承标的即遗产的权利。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是:

(l)它是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害范围相一致;(4)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要件”为: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民事责任有两种基本责任类型: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

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延业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

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单位犯罪

《刑法》第31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第三,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四,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犯罪的刑罚

“两罚制”原则

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l)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刑罚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

刑罚是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制裁措施。

表现为:

犯罪是

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没有犯罪也就无所谓刑罚;刑罚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必然结果。

(1)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刑法的目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

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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