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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第一章

(1)风险、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

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则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因素的存在本身也可能引起损失。

同时,风险因素并不一定引起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事故也不一定导致损失。

(2)风险具有什么样的属性及特征?

风险的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两个。

风险事故包括灾害和意外事故,而灾害主要指自然灾害,这是人类尚无法控制其发生,无法改变其自然属性的自然运动;即便是人为灾害和意外事故,也同样具有自然属性;风险的社会经济属性首先体现在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会导致一些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出现;其次,风险本身即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

风险的特征包括: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及其存在的永恒性,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以及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等。

(3)风险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风险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损失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

按风险的潜在损失形态,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按风险事故的后果,可分为投机风险和纯粹风险。

按风险能否处理,可分为可处理风险和不可处理风险。

 

 (4)可保风险要满足什么条件?

可保风险一般需满足五个要求,包括损失的非一般性、偶然性、可统计性、损失程度的可确定性和非巨灾性。

 

(5)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和风险评价三个程序。

 

(6)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控制方法,另一类是财务处理方法。

①控制方法包括:

a.风险避免:

即放弃和不进行可能带来损失的活动和工作。

b.风险防止:

即采取预防和抑制等手段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降低损失的严重性。

 c.风险分离:

即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进行分离。

d.风险分散:

指根据风险因素间的以及风险因素及其他因素间的负相关关系进行资产的有效组合,使企业的风险减至最小。

②财务处理方法包括:

a.风险自留:

即经济单位自行承担部分和全部风险。

b.风险转移:

指经济单位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他人,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方式。

 (7)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保险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特定风险和约定事件的存在;②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③科学的计算方法;④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8)保险及自保、储蓄、救济及赌博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①保险及自保的区别

a.保险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自保则是个别经济单位的单独行为,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保留的一种特殊形态。

b.保险标的在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失时,不论损失大小,被保险人都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人赔偿。

这种补偿是充分、及时的,并受到法律保护。

自保的有效性则要视经济单位自留后备基金是否充足而定。

c.投保人在缴付保险费后,不管约定的事故发生及否,均不能收回。

而自保则不同,风险事故发生了,即从自留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予以补偿;若风险不发生,所留基金仍为经济单位所有。

②保险及储蓄的区别

a.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是由众多人共同建立保险基金,帮助少数遇险的人;而储蓄是个人行为,没有互助性质。

b.储蓄原则上可自由提取,而保险交付的保费原则上不可由个人自由提取。

c.储蓄结束所获资金只是本金加利息;而在保险中,一旦被保险人获赔,所得资金往往会远超出所缴保险费。

③保险及赌博的区别

a.保险的目的在于当被保险人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被保险人生活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安定;赌博则相反,它以损人利己为目的,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b.保险行为是为了减少风险的发生;而赌博却是为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新的风险。

c.保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经济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道德规范,具有保障经济、稳定社会的功能,因此,需要及社会经济同步发展;而赌博增加了人们惟利是图的不健康心理,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一般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d.保险必须以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害关系为条件;赌博则无此项特征,单凭个人的意愿行事。

e.保险是把不确定的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化为小额的固定的保险费支出,有利于保持生产的持续进行,有利于被保险人生活的稳定;而赌博则把确定的资金化为不确定的支出,结果是把安定的生活变为不安定的生活。

(9)保险可分为哪些主要的类型?

按实施形式,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两类。

按照保险的对象(或标的),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

按经营的目的,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

以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10)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①保险关系建立的根据不同。

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是根据国家法规建立的。

②涉及的风险性质不同。

自愿保险所保的风险一般仅及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有关,而法定保险所保的风险一般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带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性。

③实施的目标不同。

自愿保险主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单位或个人基于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补偿的需要,保险的办法和形式较为灵活,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容易满足各方面对保险的不同需求。

法定保险都是政府为解决某个领域里的特殊风险,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或政策目标而实施的,由于其强制性,保险的范围大,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能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费用省,费率低,易于满足社会对保险的共同需求。

④保障的水平不同。

自愿保险的保障水平一般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个人的经济需要及负担能力来确定,若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障的水平较高;而法定保险的保障水平一般是根据法定标准确定,多属基本保障性质,保障的水平较低。

(12)保险产生及发展的基础是什么?

保险产生及发展基础包括自然基础和社会经济基础。

自然基础:

灾害是保险得以产生、确立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社会经济基础:

剩余产品的增多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章

二、思考题

养老基金是社会基金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调查我国在典型地区的养老基金的形成方式。

思考如何运用保险的方式储备养老基金?

并结合上述的调查情况,分析我国用保险形式储备养老基金方面有什么地方值得改进?

(答案开放)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练习题

1.名词解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重要事实】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有影响的事实。

【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损失赔偿原则】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代位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委付】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

【近因】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2.简答题

(1)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哪些基本的要求?

①重要事实的申报

a.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把有关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主动如实地向保险人申报。

b.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以什么条件接受这种变化。

c.在保险合同期满续订时,应将有关不同于前期的风险情况向保险人申报,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续保,或以什么条件接受续保。

d.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可保利益,同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不得伪造事实或提供假证明,否则,保险人可以拒赔。

②保证

a.明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b.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上虽没有文字记载、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应该遵守的保证,如有违背或破坏,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主要有:

①未申报,即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是不重要而遗漏,或没有进行说明;

②误告,指对重要事实的申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

③隐瞒,指明知某些重要事实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某一风险,而故意不申报;

④欺诈,即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并有欺诈意图。

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不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会给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

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可保利益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①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其不发生风险,投保的目的在于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予以保障的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

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可保利益。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在大多数情况下,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有可保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可保利益才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特定对象存在的利害得失关系。

保险合同的利益则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

 

(4)可保利益原则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①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被保险人投保和索赔时一定要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有利害关系,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赌博性质保险行为的发生。

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参加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了,也只能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有额外获利。

③限制赔偿程度。

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

 

(5)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①   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②   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

③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7)赔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①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在赔偿中,应掌握下列几点:

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赔偿。

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才能获得赔偿。

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价值来衡量。

②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保险人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有三种:

a.货币赔偿b.恢复原状c.换置

③赔偿限度

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应掌握以下四个标准:

a.以实际损失为限。

b.以保险金额为限。

c.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d.上述三种情形之中,以最低的为限。

④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为避免和制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在保险业务中常采取下列措施:

a.如果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仍有残值,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对残值应作相应扣除。

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先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移交给保险人,即提出委付。

b.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赔付给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对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不能再从第三者获得任何赔偿。

c.如果被保险人将一份财产向多家保险人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其财产的总价值。

 

(8)为什么保险人有权利选择赔偿方式?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获得经济保障,所以,保险人只要保证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补偿就行了,至于赔偿方式,保险人有权选择。

 

(9)代位求偿及委付的区别是什么?

①次序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

被保险人只有在得到全部赔偿之后,才能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没有全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则不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

因而赔偿在先而权利的取得在后;而委付则是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经保险人同意后才生效,委付一经成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因而取得权利在先而赔偿在后。

②选择权不同。

代位求偿的选择权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将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必须在全部赔偿了损失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而委付的选择权在保险人,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只有经过保险人同意,委付才生效。

所以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前,会慎重考虑并做详细调查,因为一旦委付成立,保险人就同时接受了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③对超额索赔或利益的归宿不同。

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到的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超出的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而在委付中,由于标的物的产权转移,有时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得到的利益超过赔偿的金额,也应属保险人所有。

如对第三者有损害请示权,其索赔金额超过给付金额的,同样也归保险人所有。

④另外,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代位求偿权仅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人身保险中并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而非补偿性合同。

 

(10)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保险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①   在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时,应注意:

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赔偿。

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才能获得赔偿。

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价值来衡量。

②   在赔偿限度方面应注意:

a.以实际损失为限。

b.以保险金额为限。

c.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d.上述三种情形之中,以最低的为限。

③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a.如果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仍有残值,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对残值应作相应扣除。

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提出委付。

b.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赔付给被保险人,但是保险人应取得代位求偿权。

c.如果被保险人将一份财产向多家保险人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其财产的总价值。

第五章

二、思考题

1.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单但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是否生效?

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保险人未出具保险单,情况又是如何?

为什么?

【提示】

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生效一般则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之次日为起始日。

保险业务的正常手续应该是先出具保单后缴费,但如果业务员先收费而未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照样生效。

 

2.2002年10月,李某为自己投了一份金额为2万元的长寿险,受益人为其儿子。

2003年2月,李某和儿子开车往深圳途中出现车祸,双双当场死亡。

李某家中仅有妻子为其合法继承人,问保险金应如何分配。

如果在保险合同签订的时候李某的妻子即为受益人,那么结果是否一样?

为什么?

【提示】

参见《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保险经营

1.名词解释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畴内,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风险同质原则】是指在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上要基本相同。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保险展业】就是争取保户,推销保险单,不断扩大承保面。

【保险承保】是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同意接受其投保的行为。

保险承保也就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承保控制】是指保险人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保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而麻痹松懈,放松对风险损失的警惕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具有的利益而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保障的金额。

【定值保险】是指以保险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它适用于人身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中某些贵重物品的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共同保险】是指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赔款按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

【足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标的价值一致的保险。

【不足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纯保险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

用纯费率计算出来的那部分保险费用以建立赔偿基金。

纯保险费率由保险额损失率加稳定系数组成。

【附加费率】是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和适当的利润及纯保险收入总额的比率。

【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

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如男性、女性)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它以年龄为纲,全面地、完整地反映在一定的国家或地区一定人群的生死规律。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指按保险金额及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价值×保险金额/财产价值

【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亦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它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

相等于保险金额部分称第一风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称第二风险责任。

保险人只对第一风险责任部分负责,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都负赔偿责任。

【定值保险赔偿方式】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

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如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如部分损失,只需确定损失程度,按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不再估算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

【限额赔偿方式】包括限额责任赔偿和免责限度赔偿两种。

限额责任赔偿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免责限度赔偿指损失在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限度是保险人享受的免责权。

【免责限度赔偿】指损失在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限度是保险人享受的免责权。

【保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企业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为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预先提取的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年内承保的业务,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保险期限未满,在下一年度仍有效的保险合同,应按未到期时间提存出来,列为下年度未到期责任赔偿用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已经发生的赔案,但还未处理、赔付,需提存的准备金。

【总准备金】指保险人为今后较长时期内可能发生的特大巨额赔款提取的准备金。

【偿付能力】指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能力。

 

第八章保险监管

一、练习题

1.名词解释

【保险监管】广义上,保险监管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国家、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自身等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监督及管理。

狭义上,保险监管指的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及管理。

【偿付能力额度】指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一般在数量上反映为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指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持续期匹配】按保险投资资金的性质进行短期和中长期投资就是持续期匹配问题。

【货币匹配】根据未来将向被保险人支付什么货币来确定持有什么货币的投资,这样的避免货币风险的做法就叫货币匹配。

【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构,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法规。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法和人身保险合同法。

【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各种法律总称,主要是指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第十章无形财产保险

一、练习题

1.名词解释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等因产品事故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由于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由致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以公众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就是公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员伤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职业责任】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就是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以职业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就是职业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承保的是信用风险。

【诚实保证保险】在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使权利人(即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指名保证保险】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雇主遭受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名保证又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两种。

【职位保证保险】职位保证保险是在保证契约中不列举各被保证人的姓名,只列各级职位及其人数,每个职位都有确定的保证金额。

职位保证又有单一职位保证和职位表定保证两种。

【总括保证保险】总括保证保险承保雇主的所有正式职员。

它可分为两类:

普通总括保证和特别总括保证。

【确实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赔偿的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司法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是因法律程序引起的保证保险。

【特许保证保险】特许保证保险是担保从事经营活动领取执照的人遵守法规或履行义务的保险。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遭受的损失作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为出口方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保险。

【投资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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