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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稿信用社doc

说到职务犯罪,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谈得最多的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确反贪部门自1988年成立以来查办了一批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说起贪污贿赂犯罪,人们都知道,也都能说上两句,但职务犯罪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犯罪,还包括渎职侵权犯罪,总共涉及56个罪名。

从现阶段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

一般人都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进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

但对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都不是十分了解。

所以在某些干部心中就会产生“我是一名普通干部,只要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再说我也没有贪污受贿的机会,我就不会有事”这种错误认识。

还有的人认为,我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

所以当他被查处的时候,觉得冤屈。

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检察机关小题大做。

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

而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看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从职责二字来看,职字左边是耳朵的耳,也就是要听明言。

责字上边是三横一竖,可以说是横平竖直,可以理解为做事必须按规定来不能走斜路。

)二要看是否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三要看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

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一损失。

今天与大家一起学习职务犯罪的有关知识,就是想让大家了解职务犯罪,认识职务犯罪,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这是我们共同学习的目的。

首先我讲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也就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从主体上看职务犯罪是要求主体具备一定的职务身份为前提的犯罪。

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职务犯罪就是具备一定职务身份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

从内容上看,职务犯罪是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犯罪,这是职务犯罪的最基本的本质特征,职务犯罪的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的联系,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这种犯罪形式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象贪污、受贿、私分公款、挪用公款等犯罪。

二是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其职务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类犯罪主要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都是属于过失犯罪。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有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总共涉及56个罪名,其中14个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42个罪属于渎职侵权犯罪。

这56个罪名涉及工作人员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稍不留意就会触犯刑法身陷牢笼。

今天我重点讲一下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责任重大。

银行工作的特殊,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

因此,在预防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同时,仍不能忽视职务犯罪。

下面结合“利用职务”而走向犯罪的点型案例,浅谈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

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经手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

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

案例:

1、如上海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

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无期徒刑。

2、2011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汉中市检察院决定逮捕的镇巴县农行工作人员王晓平、陈小江。

2005年8月至2009年3月,王、陈二人分别担任镇巴县农行建兴分理处主任和柜员。

在此期间,王晓平迷恋上了投注彩票,中过几次小奖后,王晓平认为“自己的博彩本事大,发财的机会来了”,遂开始较大金额地购买,梦想能够中大奖。

在将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买彩票打了水漂后,王晓平心有不甘,便打起了银行公款的主意,想先用公款买彩票,等中了奖赚了钱后再还回来。

之后几年间,王晓平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授意下属陈小江违规操作,采用伪造虚假支出凭证、空支空转等手段,共挪用公款819.8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操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

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更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

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操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案例:

1、某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储蓄员唐某,利用担任银行营业部储蓄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定期转存业务时,采用跳号开具存单的欺骗方法窃取银行资金56.3万元。

采用无折强制支取客户定期“一本通”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42.4万元。

采用编造储户存折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10万元,共窃取银行资金108.8万元。

唐某将以上款项主要用于购房、买车、购置家具等生活消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折价62.2万元,唐退回赃款22.6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对其未退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

2、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车站支行郜某在担任柜员工期间在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采取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存入小额定期存款等手段,套取空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以“打印机故障,没打上”为名,用手工填写取款手续,先后私自将储户宋某、米某等9人的定期存款9笔共计23.2万元提前支取,全部归个人使用。

最终郜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

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操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

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为显现出来。

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录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

案例:

1、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

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原宁夏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于学文,从2000年4月至2003年间,该于指使信用社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程序规定,以直接发放贷款或调剂资金等形式,先后向杨自亮、哈忠义、张学林以及杨自亮所在的宁夏润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规发放贷款共计3910万元。

法院审理一致认为,被告人于学文的行为已违反了《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属贷款手续审查不严、贷款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调查不实,且违反正常的贷款程序,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于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

(重点强调违法发放贷款罪)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本罪的主要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了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用途失察、失教、失管。

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

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里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

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

在出纳岗位干了12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任。

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

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

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

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

其表现:

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

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

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

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形式主义的走过场,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

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如2007年邯郸农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等从金库盗取现金五千多万元人民币,直至案发后邯郸农行才发现金库现金被盗,从而暴露了银行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随着该案的侦破,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中国农行邯郸分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现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长海、现金管理中心原三级主管李艳霄三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被告人张希仲身为主管现金管理中心的副行长、被告人安长海身为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均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

其中,被告人张希仲自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案发未查过库,被告人安长海在也未查库。

被告人李艳霄虽然不是现金管理中心的会计主管,但受现金管理中心领导的指派,担任着会计主管的查库责任,也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

正是由于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渎职失职)才最总导致该案的发生。

汉阴县城关镇周勉因涉嫌盗窃,被公安部网上追逃。

在逃期间,他来到岚皋县,找到一个在民主镇邮政储蓄所工作的朋友谢某,并住在邮政储蓄所。

2008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周勉趁谢某在单位宿舍熟睡之际,将谢某所保管的金库保险柜钥匙偷走,打开营业厅防盗门及保险柜,撬开存有现金的两个铁皮柜,盗走38万多元现金后外逃。

  三、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从防范入手,实现管理、关规章、管监督双管齐下的预防工作部门盗,防患于未然。

  

(一)预防目标之一,管住人。

培育一支素质高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操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

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

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

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

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超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

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

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操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

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逐步员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二)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

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

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操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

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

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三)预防目标之三,抓监督。

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

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

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对银行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对违法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银行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

最后希望每位银行工作人员算好人身七笔帐,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政治账-前程-按照现行公务员法和党员处分条例,一经判决有罪哪怕是缓刑,都要被开除公职,党员还要被开除党籍,为那一点钱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经济帐-返贫-贪污时用钱大手大脚,退赔时都是一块一块的攒起来的,家属牢骚满腹-没用到钱。

名誉帐-身败名裂-羞于见人(包括他们的亲属);家庭帐-妻离子散;亲情帐-众叛亲离-各级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都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年终考核,你为了一己之欲,违法犯罪了,不仅害了自己,同时也影响了单位的考核,给大家带来各种损失,你如何去面对昔日的同时和领导。

自由帐-深陷牢笼-能出来扫个地都是好的,最盼望有人说话,哪怕是挨吵;健康帐-身心憔悴-一夜之间黑发变白头。

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十几年中,我看到太多的人因职务犯罪给家庭带来生活和精神上的痛苦,因为我不想也不愿意再看到这种悲剧继续发生。

通过以上的讲解和列举的一些案例,希望能引起在座各位的高度重视,从而能够在思想上认识和控制自己,知道怎么做才能不违法犯罪,从而在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做到尽职工作,幸福生活。

今天所讲得,如果言重了,请大家原谅!

在这里也祝各位领导同志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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