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预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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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的治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

对性、实效性,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兵团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治理原则)应急预案的治理遵循综合协调、分

类治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兵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负责应急

预案的综合协调治理工作。

兵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

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

的治理工作。

没有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治理工作由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

师、团内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应急

预案的综合协调治理工作。

师、团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

应急预案的治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

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

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差不多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师、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师、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

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

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差不多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

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行政及上一级安全

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

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

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种类

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

单位名称+安全

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不+专项应急预

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关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

用单位和其它中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

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适

用范围、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

应急响应和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要紧内容。

关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存在的重

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

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组织

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物资与装备保

障等内容。

关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

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事故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

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

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

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

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行业安全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

审定;必要时,能够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部门同意。

专家组成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资质,

家资源库。

应当征得有关

形成各行业专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

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

附有专家名单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

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的评审应按

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实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

73号)要求进行评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治理方面的专

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

的有用性、差不多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

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行业安全

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行政批

准后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

营单位要紧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行政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

当报同级行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

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

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

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谁发证,在那备案”

的原则进行备案;并报所在地团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

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兵团安全生

产监督治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

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师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

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

案备案登记表;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

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讲明不予备案并讲明理由。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差不多进行应急

预案备案登记的,在中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能够不提供相

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对没有备案登记

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不

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

记之日起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

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新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行业安全主

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开展应

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

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行业安全主

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打算,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

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

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

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

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行业安全主

管应当制定演练打算,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级行

政、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演练打算,依照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

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

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

急预案的治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治理工作总结应当报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

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

案,应当依照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

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

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差不多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治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

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顾急预案的要求配

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

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

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关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治理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臻

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甏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寞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或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应急预案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方法规定

备案的,由团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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