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及审批规范要点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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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及审批规范要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及审批规范要点

概要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2项目申请和受理形式审核要求

3受理登记、相关手续办理及受理情况公示

4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和评估报告的作用及法律地位

5现场检查要注意的问题

6技术评估

7审批原则

8审批中的重点注意的内容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几年来全国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都能认真地执行这一规定。

但如何把握好项目分类是关键。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1.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1.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1.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即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2、项目申请和受理形式审核要求

2.1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一式2份;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核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分类是否符合要求。

2.3依据《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核对是否该本级审批。

2.4依据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5是否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6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是否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形式,报告书简本,信息公开时间要求等)

3受理登记、相关手续办理及受理情况公示

3.1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3.2是否同意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贵港市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3.3及时公布受理建设项目信息。

4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和评估报告的作用及法律地位

4.1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技术依据(决策)

4.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设计)

4.3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检查及竣工验收依据(检查验收)

4.4处理厂群环境矛盾及纠纷的依据(信访、行政复议、法院仲裁)

5现场检查要注意的问题

5.1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考察,必要时可选择一些周边群众进行访谈。

5.2几期之间的关系,包括原有工程,是否有违法开工现象,原有工程污染状况及环境风险存在问题。

5.3 厂址位置,渣场位置、及辅助工程

5.4排污口设置点

5.5周边环境情况的调查核实,如周边水系及大气扩散条件、是否上风向,周遍地形情况,地质条件(渗透系数)周边环境污染相应情况。

6技术评估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7审批原则

7.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7.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7.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7.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7.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7.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7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如化工项目园区环评、事故废水三级防控等)的相关要求。

7.8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认真考虑公众意见,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7.9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国家将严格6项政策措施,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凡是向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项目,要一律停批;

严格钢铁、化工、石化、造纸、酿造、印染等行业准入条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建设项目审批的“十不批”原则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三个严格”

1、严格限制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

2、严格控制高耗能,就是产业开发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严格限制审批,并且要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3、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的约束条件。

8审批还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等级、范围、预测内容、基础资料收集等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多厂址比选)、规划依据、总图布置合理性、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项目成立的环境制约因素。

合理确定环境保护防护距离以及环境风险防护范围。

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包括主要产品、装置的规模、清洁生产水平和经济指标的对比)的选择和确定。

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区域环评所作出区域环境容量、“十二五”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方案提出的要求,要通过自身污染削减或区域削减措施来体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原则。

技改、扩建项目必须明确“以新带老”治理措施。

提出“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措施的落实计划和时间表。

公众参与(公示、范围、征求意见方式等)

报告书中审批登记表中台帐统计信息是否合理填写,它是管理部门按月、季、年汇总统计分析的基础。

9信息公开基本要求

(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

对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有三次信息公开:

第一次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7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

第三次受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审批部门公布。

对一般项目则可省略环评工作开始阶段的信息公开。

(二)主要方式:

(1)在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2)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4)报告书简本的获取方式。

(三)公众参与组织形式:

公众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四)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0批文格式要点及示范样本

正文:

你公司《企业申报文件标题》(文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对项目的基本描述。

该项目(原材料或工艺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是否同意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总量来源,采取的区域削减,以新带老措施,是否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二)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包括相应治理措施,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及执行标准)

(三)噪声控制要求。

(相应治理措施及执行的标准)(四)固废控制要求。

(相应治理措施及须符合的标准)

(五)废水控制要求。

(相应治理措施及排水去向、执行的标准)

(六)电磁辐射。

(七)环境风险要求

(八)施工期环保要求。

(九)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要求。

三、三同时和环保验收要求

四、我局委托***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使用的原材料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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