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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郑振远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世界各国都受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困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犯罪年龄的提前和犯罪性质的不断恶化,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许多国家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称为社会的“癌症”与“瘟疫”,是可能导致城市与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

(注:

本文采用的统计数字主要来源于三条途径:

北京市、湖南省、浙江省等省市未成年管教所对712名未成年犯进行的问卷调查,有关报刊杂志上的统计资料以及某些省市监狱学会提供的统计数据。

有些数据是根据未成年犯对调查问卷的回答统计出来的,不排除受其主观因素的影响。

有报道指出,美国是世界上发生少年犯罪案件最多的国家,“每年有200万以上不到18岁的少年因犯罪而被捕”。

[①]“我国未成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为10.7%。

”[②]我国每年大约有15万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查处,其中3万余人被判为少年犯,抢劫和盗窃案件占了绝大多数。

[③]截止到2002年年底,我国共有未成年罪犯58870人,占总罪犯百分率为7.88%,未成年人犯罪率为万分之5.93;[④]其中男性占98.82%,女性占1.18%。

[⑤]

   一、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在校生与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新华社的消息,我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有关资料表明,在校生犯罪的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5.37%。

[⑥]目前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在校生达到46.6%。

在北京市2000年取缔的带有“帮会”性质的少年违法团伙中,在校生占查获总人数的比例竟然达到75%。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

中国目前至少有约1000万闲散未成年人,而这一群体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发源地。

“闲散未成年人是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不在学、无职业的未成年人。

”[⑦]这些闲散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是辍学生和流失生,游离于学校之外,多数有过学业失败的经历。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有关资料表明,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明显多于非闲散未成年人。

(二)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以前青少年作案的高峰年龄为16-18岁。

而近几年则为14-16岁。

”[⑧]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到3岁。

[⑨]少年犯中14岁以下少年比例增多,在作案成员中少年所占比例已由1990年的1.3%提高到1998年的1.9%。

[⑩]中央综治委在有关工作报告中指出,“14到16周岁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

”[?

]北京市首都综合治理委员会称,北京市13岁以下的少年犯罪正在日益增多,其中最小的才10岁。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最近的初犯年龄调查显示,14周岁以下占1·8%,14-16周岁占84.2%。

犯罪的高峰年龄在14-16周岁之间,这一年龄阶段的孩子大部分是初中一年级第二学期到初三毕业考试后准备升入高中的暑假期间,这些犯罪的孩子在小学有一些还是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犯罪具有明显的团伙化倾向

有关资料显示,团伙型犯罪占到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50%以上,而且有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2年在审理少年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中的团伙犯罪罪犯达到未成年罪犯的85%;浙江达到75%到80%;甘肃与安徽均达到54%左右;山东达到72.91%。

目前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团伙犯罪达到84%。

(四)犯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增加

“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比率高,近年来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

”[?

]根据几家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调查,我国未成年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一般占在押少犯的60%左右。

北京市未管所2002年暴力抢劫犯罪占55%,故意杀人罪占3.4%,故意伤害罪占8.3%;当前,抢劫罪占51.79%,故意伤害罪占14.6%。

从暴力型未成年犯占在押少年犯的比例上看,安徽省2000年占70.6%,2001年占71.2%;[?

]湖南省2002年占65%;[?

]浙江省2002年占58.9%[?

]。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比重和程度都增加了很多,其中抢劫又是这几年增长速度最快的暴力犯罪。

[?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从社会因素上看,主要包括经济与文化中的失范因素、家庭中的缺陷因素以及学校教育中的不良因素等方面。

这些社会因素在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往往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共同发挥不利影响。

   

(一)社会转型期的经济与文化因素方面的原因

任何犯罪现象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反映了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所存在的诸多失调现象。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背景,就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

1、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矛盾冲突和价值失范

调查显示,在712名未成年犯中,40%左右的罪犯认为“我之所以犯罪,社会风气对我的影响最大”。

在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开放为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但是,伴随着各种矛盾冲突的日趋复杂、价值观念的局部失调和经济领域的急速转轨,“现存的社会规范难于控制人们的行为”,“社会规范体系的功能缺陷”导致犯罪现象的复杂化。

[?

]社会行动能力薄弱、社会资源控制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在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和消极因素的刺激下,容易出现反社会行为。

也就是说,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的“社会失范”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母体”之一。

   2、社会文化市场管理上出现的漏洞

   北京市未管所对310名未成年犯所进行的调查发现,有67.1%的未成年犯经常去网吧,其中29.3%的人因在网吧玩网络游戏或浏览黄色网站而直接导致犯罪。

[?

]在接受调查的712名未成年犯中,有29.1%的人观看过黄色录象,有63.1%的人观看过含有极度暴力的录象,有54%的人看过淫秽书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空前繁荣,一些夹带着黄、赌、毒色彩的不健康的文化产品也应运而生,极大地腐蚀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黄色录象制品、黄色网站、淫秽书刊以及暴力性影视作品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感官与精神造成较大的刺激。

可以说,文化上的多元化与庸俗化容易使没有完全具备是非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价值观念、消费观念上出现扭曲,社会传媒中的不健康文化则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起到直接的诱发作用。

   

(二)社区管理上的薄弱

   社区就是一个小社会,社会学家通常把社区作为研究大社会的起点。

所谓“社区”就是指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

[?

]社区中的文化环境、邻里街坊的生活方式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到潜移默化的长期影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迅猛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社区管理上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

通过对712名未成年犯的调查发现,他们生活的社区里面及其附近区域的歌舞厅、游戏厅、录象厅、台球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是引发他们犯罪的重要因素。

这种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在这些场所结交不良朋友;由于各种小事在其中发生打架斗殴行为;为了筹措消费资金,不惜采用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方式。

   (三)家庭方面的原因

   家庭是未成年人人生中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未成年生活中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家庭的不完整、不幸福以及家庭教育中的不良因素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

   1、家庭结构上的不完整与家庭关系上的不和睦

   “家庭结构不完整”指的是家庭中父母一方不幸死亡或父母离异、分居、长久外出而产生的破碎家庭或单亲家庭,家庭原来的完整性、稳定性遭到破坏的一种家庭状况。

司法部《少年犯罪与改造研究》课题组的调查表明,有26.6%的未成年犯来自破碎家庭。

在712名未成年犯中,超过30%的人来自于破碎家庭,大约25%的人来自离婚家庭。

   生活在破碎家庭中的孩子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得不到应有的家庭呵护和约束,容易在外界的不良干扰下形成变态人格、表现出反社会行为。

犯罪学者詹姆斯·布雷(JamesBray)和帕特克·布雷德(PartickBrady)指出:

“大量的临床实践表明,在破碎家庭中生活过的孩子们比在正常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更容易表现出行为失范问题,出现不恰当的行为。

家庭破裂常常又和不和谐、冲突、敌意以及攻击性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一切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

”[?

]

   家庭关系的不和睦也会对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生活在不和谐家庭中的少年,往往表现出心事重重、性格抑郁的特征,更容易辍学或者结交不良朋友。

在712名未成年犯中,大约36%的未成年犯的父母关系处于恶化状态,家庭不和睦,父母经常吵架或者打架。

北京市未管所有27.3%的未成年犯来自单亲家庭。

   2、家庭教育方法上的不当

   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容易使子女在情感上出现疏远,有的甚至导致子女与家庭对立,使家庭教育的效果适得其反。

在712名未成年犯中,认为自己属于溺爱型家庭的占21.4%;认为属于放任型家庭的占32.9%;认为属于粗暴型家庭的占18.7%。

溺爱型家庭教育容易使孩子养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习惯。

粗暴型家庭教育容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和扭曲变态的人格,还容易使子女自暴自弃,转向社会寻求没有从家庭得到的温暖,出现不良交往。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未成年犯在家庭中经常受到打骂的比例为16.3%。

而家庭暴力通常是校园暴力的根源。

放任型家庭教育容易使孩子缺乏必要的管束,容易在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沾染上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3、父母的不良行为

   根据有关省市监狱学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超过60%的未成年犯认为受过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其中25%左右的人认为父母的不良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直接的诱发作用。

英国著名犯罪学家大卫·P·法灵顿(DavidP.Farrington)在其论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记载:

“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的,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21]具有不良行为与反社会倾向甚至有过违法行为的父母,很容易把自己的错误认识和行为传授给自己的子女;而且,未成年的孩子更容易模仿父母的不良行为。

   (四)学校教育中出现的行为不当[22]

   学校是孩子离开家庭保护后进入的第一个社会机构,是孩子适应社会的重要媒介,对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进程能够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教育的价值取向有时出现偏蔽、教育内容有时出现偏废、教育方式有时出现偏倾、学生评价有时出现偏差,这些教育职能体系中的缺陷与受教育者犯罪之间会表现出一定的关系[23]。

著名犯罪学家拉特(Rutter)经过大量研究后指出,“学习成绩差、行为不符合规范、经常逃学的学生比正常学生更容易违法犯罪¨¨¨造成学生这种失败的罪魁祸首是学校,而绝不是学生本身。

”[24]我国著名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指出,学校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5]当然,从教育的本质与目的上看,教育就是要培养积极向上的守法公民,“就学校所追求的目的本身而言,无致罪性可言。

”[26]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影响的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些不当行为。

   为了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北京市监狱学会通过问卷调查、深入访谈与理论分析的方式,对351名有过学校生活经历的未成年犯进行了研究,并对“学校教育中的行为不当”的概念及其“指标性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学校教育中的行为不当”指的是学校教育在培养人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内外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的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

其“指标性因素”主要包括教育冷漠、学业歧视、学校管理失策与教师滥用权力。

表1 351名未成年犯对“学校教育中的行为不当”的自我感受

 学校教育中的行为不当[27]

      人员比例(%)

教育冷漠

         72.6

学业歧视

83.2

学校管理失策

         58.1

教师滥用权力

         81.5

 

从351名未成年犯自我报告的情况看,73%左右的人认为曾经在学校中遭遇过“学校教育中的行为不当”,遭遇过任何一种“学校教育中的行为不当”的人数比例都在55%以上,其中遭遇过“学业歧视”的人数最多,达到83%左右。

   1、教育冷漠

“学校实际上是一座庞大的官僚机器,对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不予重视。

”[28]“教育冷漠”反映了教育中出现的情感冷淡现象,是指教育者在开展教育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情感联络,从而对学校和教师缺乏依恋。

研究表明,学生缺乏对学校、教师的依恋,就意味着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诸如课程学习、课外活动、兴趣小组活动这样的传统活动,而是更有可能表现出少年犯罪行为。

[29]

   2、学业歧视

“学业歧视”反映了学校教育工作者只是根据学生学习上的表现、成绩的高低对学生做出整体评价,歧视那些成绩较差的学生。

“由于学习成绩差,有些老师给予的是批评、挖苦,渐渐地,他们成了学生群体中孤独的竞技者,结果要么偏离了正常轨道,成为行为失范者,乃至违法犯罪者;要么升学考试中金榜无名,过早地走进了社会的大熔炉。

”[30]“学业歧视”极有可能使学生对学校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使他们怀疑社会的公正。

“当学生受到歧视时,他在最初直接置身其中的人生的环境中感受到的是不公正,这使学生渐渐地对学校的公正失去信心,进而对总的社会宗旨的公正也丧失信心,这就可能成为个人反社会立场的萌芽。

”[31]

   3、教师滥用权力

调查表明,351名未成年犯中超过50%曾经被老师罚站或者罚跑,接近50%曾经被老师罚抄写课文或者作业多遍,28.9%的未成年犯受到过体罚。

“教师滥用权力”最大的危害就是为学生提供了不良“榜样”,例如,有些学生会模仿教师体罚学生的暴力方式来处理问题。

教师讽刺、挖苦等“语言暴力”会给学生的精神世界造成创伤,使学生变得冷漠、孤僻,形成反社会倾向。

特别是有些教师喜欢给学生贴上各种标签,例如,有的学生由于参与一次打架事件,就被称为“流氓少年”;有的学生由于与老师发生争执,便被称为“捣蛋鬼”。

与一个人某种过错相联系的污名,常常淹没了这个人的其他品质。

“这种污名创造了主要或者突出的身份。

”[32]这种污名容易起到“标签作用”,使学生真的变成这种标签所标示的结果。

   4、学校管理失策

“学校管理失策”容易导致“片面追求升学率”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高度片面发展的好学生几乎变成机械、呆板的“考试机器”,缺少对他人的同情,近年“好学生”犯罪问题愈发严重的情况就是明证;另一方面,学习不好的学生由于受到多方排挤,厌学、辍学现象增加,流失生的队伍不断扩大,这些人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力量。

与此同时,“管理松懈”则导致校园暴力案件的增长,而推崇“管理主义”的学校则使本应生动活泼的校园变得令人压抑。

在过分依赖管理、类似官僚机器的学校中,“学生往往因为挫折容易诉诸暴力,对他人缺乏同情心。

”[33]“学校管理失策”还体现在不注重对受处分的学生进行辅导教育工作。

在351名未成年犯中,曾经受到处分的占到40.2%,在处分后没有受到任何辅导教育的接近1/2。

   在日常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学校教育中的行为不当”的这几种因素通常并不独立存在,而是同时对学生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遭遇学业歧视、学校管理失策与教师滥用权力的学生,通常必然体会到“教育冷漠”;“教师滥用权力”通常也是把权力滥用到受到“学业歧视”的“后进生”身上。

   (五)学校在公民教育的实施力度上有所欠缺

   “教育制度的最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为一定社会和国家培养符合要求的社会公民。

可以说,这也是教育制度最基本的功能。

”[34]对学生深入开展公民教育能够发挥教育制度的这种功能,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从培养合格公民的角度去培养学生的基本美德。

在很多国家都日益重视公民教育的今天,“我国是少有的没有真正公民教育的国家之一”[35]。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民教育比较淡薄,一直以“大德育”涵盖公民教育的内容,没有提出明确的公民教育目标。

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教育的薄弱:

一是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强。

调查发现,351名未成年犯中法制意识薄弱的占到2/3以上,认为自己没有在学校学习到必要法律知识的达到1/2以上。

很多人都很后悔当初不懂法,如果懂法也许就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缺乏性教育课程。

“性教育关系到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学校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36]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之中,有30%属于性犯罪。

从全国目前在押少犯的犯罪类型上看,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罪)占15%左右。

在351名未成年犯中,认为没有在学校接受过性教育的比例占到64.8%,获取性知识主要依靠偷看报刊书籍、观看电影电视、道听途说,大约30%左右的犯人承认从黄色光盘和书籍中获取性知识。

三是没有很好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问卷显示,在351名未成年犯中,大约70%的犯人认为自己有心理问题,65%左右的犯人认为自己有很强的自卑心理,甚至超过20%的犯人承认自己有“变态心理”;超过80%的犯人认为学校没有对他们开展任何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在各级党政机关负责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只有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与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作用,坚持各种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原则,才能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继续大力实施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

学校、家庭和社区要在各司其职、各自发挥优势的基础上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使未成年人在家庭内外、校内校外都能够及时得到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监护和照顾。

这个“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应当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纽带、以学校为核心:

父母要时刻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与交友状况,教育孩子抵制各种诱惑;社区要建设成为沟通家庭与学校的平台,通过有效机制实现三方互动;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为学生传授有效的法律知识、公民知识。

三方应当通过信息联动机制重点关注那些已经具有一些不良行为的少年,防止他们进一步出现不良交往、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

   

(二)加强社区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建设和谐社区。

在建立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休闲设施的基础上,要大力建设能够得到大家认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区文化,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文体活动中心来宣传这种文化,营造一种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

   二是建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管理机构。

每个街道办事处都应当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事务管理中心,由有关党团组织的领导负责日常运行;在每个居民区成立相应的未成年人事务管理办公室,吸纳社区志愿者、关心下一代协会的有关同志参加,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与矫治、生活救助等方面的援助,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是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

每个社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每个居民小区的居委会在本区域党政机关的领导下,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歌舞厅、游戏厅、录象厅、台球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与管理,派专人检查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的情况,力争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出入这些场所。

   四是充分关注闲散未成年人的成长。

未成年人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更加关注闲散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把那些不上学、无职业的未成年人作为监控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他们的家庭,帮助消除他们身上可能存在的不良行为。

   (三)继续大力整顿文化市场

丹尼尔·格拉泽的不同认同理论认为,传媒是犯罪人学习犯罪技巧的一种重要途径。

[37]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不仅容易模仿黄色传媒和暴力影视中的情节,也容易受到暴力文化、色情文化的长期影响。

必须要一如既往地大力整顿文化市场,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坚决取缔黄色和暴力录象与图书的发行和流通。

继续加强对音像产品和图书市场的管理,严防带有凶杀、色情、暴力色彩的电子游艺产品和非法出版物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

   (四)父母要改进家庭教育方法,社会要关心家庭教育

   一方面,父母要认真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

家长要以身作则,用自己良好的思想行为来影响孩子,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要多鼓励孩子,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教育要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孩子的自信心和上进心。

家庭教育要由经验育人向科学育人转变,由注重书本知识向注重教孩子做人转变,由简单粗暴生硬的命令向平等沟通转变。

另一方面,社会力量要在提高家长素质、弥补家庭缺陷方面发挥作用。

社会应当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家庭支持体系,充分利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为所在区域的家庭,尤其是弱势家庭、问题家庭提供无偿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社会要帮助父母提高自身素质。

社区有关机构要督促父母定期参加家长学校、家长培训班,学习子女教育方法,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帮助父母与子女建立正确的亲子关系。

其次,对问题家庭进行社会干预。

社区要深入了解本区域内的家庭状况,对问题家庭做到心中有底,并且要做好定期家访或者通过邻居街坊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要为问题家庭的未成年孩子的咨询、援助甚至是托管工作做好准备。

(五)学校教育应当消除自身存在的不当行为

学校作为少年学生重要的社会化机构,在预防少年犯罪方面应当承担起重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危险因素,为学生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

“通过鼓励、教育与团结等多种手段,学校可影响青年人,并最终决定着他们是否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38]

1、对学生加强情感教育,避免出现“教育冷漠”

为了体现对学生的关怀、避免“教育冷漠”现象的出现,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情感教育。

“尼尔·诺丁斯(NelNoddings)认为,现在的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道德关怀’,而且学生应该享有这种关怀。

”[39]教育的“终极关怀”就是要关注并增进学生的幸福,让学生体验到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所应有的幸福。

教育工作者应当具有人本主义观念,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本着人道、公正、民主的精神对待学生。

有些犯罪少年之所以非常残忍,与我们的教育缺少对情感、对生命、对死亡的关照具有一定关系。

学校迫切需要开展关爱生命的教育,最好开设“生命课”,让学生认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及早培养学生对老弱病残者与惨遭不幸者的同情和支持,促使他们对自己、对他人的身体和生命给予必须的尊重。

在告诉学生什么是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的同时,也告诉他们作为人应该有哪些基本情感,比如同情之心、怜悯之心和对生命的敬畏之心。

很多未成年犯正是由于缺乏同情感才干出伤天害理的事情。

2、关心后进生与问题学生,避免出现“学业歧视”

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我们的创造性的教育工作中,对‘后进生’的工作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40]。

学校和老师重点照顾有“学习障碍”的学生,防止“后进生”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沦为“差生”,成为“问题学生”,甚至变成“失败生”,因为“学校对失败学生帮助不及时”是产生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41]

   对“问题学生”的教育需要从加强功课辅导、提高学习成绩入手,更需要从提高道德认识、增强道德情感上狠下功夫。

学校应当重点关注这样四种有犯罪可能或危险倾向的学生:

[42]

(1)已有劣迹行为,而又不接受教育的学生;

(2)无故旷课、逃学,在外浪荡不归的逃夜生;(3)交友不慎,形成不良朋友圈的学生;(4)有不正当嗜好和异常需求的学生。

尤其需要关注地是,原来一贯学习成绩好,但近期成绩无故骤然下降的学生更需要老师及时采取教育对策。

学校对学生的评价不能够只是局限在学习成绩上,要全面、客观、真实、动态地评价学生的学校表现。

对学生的评价标准要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主题,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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