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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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办法
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动车组源头质量管理,提升动车组产品质量,确保动车组运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修企业,是指具有动车组整机设计、制造、高级修资质的主机厂,不包括具有高级修能力的动车段;动车组源头质量,是指造修企业的产品设计和造修质量;源头质量问题,是指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条件下,由于造修企业的设计、造修质量等方面原因,使动车组不满足造修技术条件,或存在运用安全隐患、功能受限、操作和维护不便等产品缺陷;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技术变更,是指已定型动车组投入运用后,因质量问题整改引起的不会导致动车组型号发生变化的产品结构改变、性能参数调整、软件优化升级等更改活动。
技术变更不得违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技术发展政策,且在同批次或同地域使用的动车组上应保持一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购置动车组或委托非总公司所属企业高级修动车组的源头质量管理。
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运营或检修的动车组源头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动车组采购或委托高级修时,应将本办法相关要求纳入采购合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造修企业是动车组设计、造修质量和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的责任主体。
应在设计制造和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标准、精益设计生产、强化过程控制、完善试验检测、加强售后服务,针对暴露的源头质量问题,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整治方案应包括整治原因、范围及详细技术方案,必要时还应包括计算报告、地面试验报告、上线试验大纲、运用考核方案、作业指导书及对检修运用的影响说明等。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部门是源头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管理主体。
应及时发现源头质量问题并反馈信息,提出整治建议;参与源头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安排试验验证;组织造修企业实施整治并确认整治效果;通过动车组管理系统源头质量问题管理应用(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据造修合同严格执行质量索赔。
第七条铁路局监造和验收部门是动车组源头质量的监督主体。
负责对结合高级修实施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整治通知要求,细化监造验收项点,开展监造验收工作;加强质量检查和问题反馈,不断督促造修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源头质量。
第八条铁科院成立的中国铁路动车组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动车组技术中心)是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闭环管理的实施主体。
在总公司运输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动车组源头质量整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汇总源头质量信息,审定源头质量问题整治方案,跟踪监督整治进度,确认整治效果;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系统性问题及跨专业结合部问题的联合攻关;完善动车组管理系统,扩展源头质量问题管理功能,实现源头质量问题反馈、整治方案审定、整治过程盯控、整治效果评价等全过程信息化管控;根据源头质量问题整治情况,提出动车组采购技术条件和相关设计规范优化建议。
第九条总公司运输局是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的专业管理主体。
负责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提出考核追责建议;对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提出处置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造修源头质量管控
第十条铁路局监造部门应督促造修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质量至上”的理念,实行第一管理者质量负责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细化管理措施,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局监造部门应督促造修企业强化对动车组整机质量的总负责,要督促造修企业发挥技术创新、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优势,依托零部件采购合同,加强对配套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不断促进各配套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整机质量。
第十二条铁路局监造部门应督促造修企业设置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的质量工程师和质量检查员队伍,建立完善的质量工作流程,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定期开展产品专项质量审核和工序过程审核,对质量问题组织分析、整改、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铁路局监造部门应督促造修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开发流程及制度,对产品设计方案、工艺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进行全面详细评审,建立完整的技术输出编制、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确保技术方案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铁路局监造部门应督促造修企业加强产品造修过程质量控制,对造修过程控制进行系统策划,配置资源,定期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积极采用先进、合理、适用的造修工艺并不断优化和创新,做到工艺文件全覆盖。
推行整机及零部件重要工序记名制作业,做到可追溯;建立不合格品的判定和处理程序,加强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及管理,对不合格品要进行标识、隔离,防止不合格品装车使用。
第十五条动车组零部件的履历实行信息化管理,履历信息应包含零部件产品型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及序列号等,重要零部件要设有永久标识。
第四章源头质量问题认定
第十六条铁路局车辆部门应组织造修企业对接动车组运用和检修中出现的问题,识别并确定是否属于源头质量问题,共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向动车组技术中心提报源头质量问题。
源头质量问题认定存在异议时,动车组技术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确认。
第十七条提报源头质量问题时,应填写《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认定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经造修企业售后主管负贵人和铁路局车辆处分管副处长签认后,由铁路局车辆部门和造修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铁路局应积极配合造修企业开展源头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及必要的试验测试等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源头质量问题认定的各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积极有效推进源头质量问题整治。
第五章源头质量技术变更分类
第二十条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技术变更分为结构类变更和软件类变更,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列表由动车组技术中心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动车组结构类技术变更分为I类、Il类。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I类结构技术变更:
1.变更导致与动车组采购合同技术条件形成实质性差异的;
2.变更导致与总公司批准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标准性技术文件形成实质性差异的;
3.变更造成制动、转向架、牵引传动等涉及列车运行安全性、可靠性的系统产品主要零部件结构和性能发生变化的。
(二)除I类以外的结构技术变更均为Il类结构技术变更。
第二十二条动车组软件类技术变更分为工类、Il类。
(一)I类软件技术变更包括列车网络控制软件、制动控制软件、牵引控制软件等属于安全核心部分的逻辑变更、较复杂的安全功能变更和安全功能缺陷克服等。
(二)除I类以外的软件技术变更均为Il类软件技术变更。
第六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
第二十三条造修企业接到《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认定单》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调研,详细分析,制定临时过渡措施和整治方案,确定整治范围和实施计划建议,组织企业内评审后填写《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申请单》(参考格式见附件2),经总工程师或分管售后副总经理签批后,录入信息系统并提报动车组技术中心。
确因技术原因需延期的,须报动车组技术中心核准。
第二十四条I类技术变更方案由动车组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且可直接实施的,由造修企业向总公司运输局提报整治申请,总公司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安排整治,动车组技术中心通过信息系统下发《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通知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铁路局据此组织实施整治;评审通过但需要上线试验验证或运用考核的,由造修企业提出申请,总公司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动车组技术中心通过信息系统下发《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上线试验及运用考核通知单》(参考格式见附件4),铁路局组织造修企业实施,完成后由造修企业和铁路局车辆部门共同形成上线试验报告或运用考核报告,报动车组技术中心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其中涉及动车组动力学性能、牵引和制动特性的I类结构技术变更,造修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上线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Il类技术变更由造修企业组织评审,报动车组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动车组技术中心通过信息系统下发《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通知单》,铁路局据此组织实施整治;需要上线试验验证或运用考核时,动车组技术中心通过信息系统下发《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上线试验及运用考核通知单》,铁路局组织造修企业实施;完成后由造修企业和铁路局车辆部门共同形成上线试验报告(如上线试验由试验单位负责,则上线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单位出具)或运用考核报告,并报动车组技术中心审核。
第二十六条进行软件技术变更时,I类软件技术变更,造修企业应组织进行第三方认证,不具备第三方认证条件时,应组织行业专家评审;Il类软件变更应执行造修企业内部软件安全评估流程。
造修企业应对发生软件变更的系统相关逻辑功能进行全面试验台软件模拟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
发生软件变更的系统对其他系统软件接口产生影响时,应对接口匹配性进行测试并形成接口测试报告。
造修企业应编制动车组软件版本配置清单,保证软件版本的完整性、唯一性、可追溯性。
软件版本配置清单需存档并纳入动车组履历,保证动车组软件处于受控状太孬、0
第二十七条软件上载和数据下载工作应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工具进行。
使用笔记本电脑时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病毒库维护,防止动车组软件受到程序病毒影响。
第二十八条动车组技术中心收到《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申请单》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或审核,确需延长时需征得总公司运输局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和造修企业应根据整治通知制定详细整治计划。
结合运用修和高级修整治的,铁路局在信息系统整治计划中标注“运用修”和“高级修”;实施专项整治的,原则上铁路局应在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逐列填写整治计划。
结合运用修和专项整治的,造修企业应在整治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完成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铁路局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录入;结合高级修整治的,造修企业应在动车组修竣时录入,铁路局接车时确认并录入。
第三十条动车组配件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造修企业向铁路局供货的,由造修企业负责整治;铁路局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铁路局组织供应商整治。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车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推进源头质量问题整治工作,配合造修企业做好整治和试验验证,跟踪整治进度,填报整治效果评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在整治过程中,造修企业和铁路局应按分工,做好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及信息反馈。
第三十二条动车组技术中心要对源头质量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盯控,跟踪掌握整治进度,每月开展一次专题对接,每季度进行一次阶段小结,发现问题应及时分析,定期向总公司运输局提报整治进展情况;依据整治效果评价表,及时关闭效果良好的整治项目;根据源头质量问题整治情况,提出动车组采购技术条件和相关设计规范优化建议,填写《整治效果设计优化建议表》(参考格式见附件6)。
第七章源头质量问题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动车组技术中心对造修企业提出的技术变更方案评审或审核,不免除造修企业承担技术变更方案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针对动车组产品存在的源头质量问题,造修企业应自费及时修复或更换相关零部件,相关零部件的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给铁路局造成损失的,由铁路局直接或通过总公司依据造修合同向造修企业迸行索赔,其中高级修动车组由铁路局直接索赔;新造动车组在质量保证期内,铁路局应及时统计上报因企业责任导致的行车设备故障(安监报一1)和停运情况,总公司侮3个月统计企业责任行车设备百万公里故障率和停运情况,依据合同向造修企业进行索赔。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运输局应采取计分排序和通报的方式,对源头质量问题整治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运输局应结合造修源头质量评价对造修企业进行计分排序,重点对事故、行车设备故障百万公里故障率情况进行考评排序,排序结果作为后续动车组造修采购招标的综合评价因素。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运输局应结合车辆专业评价对铁路局进行计分排序考核。
对整治过程中组织或配合不力,造成计划拖期的,每发生一项,扣减5分;对发生批量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未组织质量认定的,每发生一项,扣减5分;对未按要求结合高级修实施整治的,每发生一项,扣减监造或验收所在局5分;对已认定为源头质量问题,没有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未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对铁路局升级追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动车组造修源头质量问题导致造修企业产生不良行为的,按《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8号)办理,造修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召回条件的,按《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23号)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技术变更涉及的产品质量责任、质量保证、质量违约均按动车组造修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技术变更涉及到司乘操作界面、检修维护、应急处置等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对技术手册内容进行更新、并发布更新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技术变更涉及动车组型号合格证、零部件认证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铁路局和造修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附件:
1.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认定单
2.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申请单
3.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通知单
4.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上线试验及运用考核通知单
5.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效果评价表
6.整治效果设计优化建议表
附件1
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认定单
铁路局
认定单编号
造修企业
车型
所属系统
车组范围
故障部件
故障描述(含车组号、故障发生曰期、发生地点等信息):
安全防范措施:
造修企业签认:
铁路局车辆部门签认:
经办人:
日期:
附件2
整治申请单
申请单编号
认定单编号
整治项目
造修企业
配属铁路局
车型
所属系统
故障部件
故障属性
变更类型
变更类别
整治范围
故障描述及原因分析:
临时过渡措施:
整治方案(现车及后续造修):
整治方式:
囗专项整治囗二级修囗三级修囗四级修囗五级修
实施计划:
整治方案评价建议
评审口
审核口
上线试验口
运用考核口
批准人:
动车组技术中心:
经办人:
日期:
附件3
整治通知单
整治通知单编号
申请单编号
整治项目
造修企业
配属铁路局
车型
所属系统
故障部件
变更类型
变更类别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整治范围:
整治方案:
应包括具体整治内容、软件版本号变更方案等。
整治方式:
囗专项整治囗二级修囗三级修囗四级修囗五级修
工作分工:
实施计划:
监造/验收内容:
注意事项:
动车组技术中心:
经办人:
曰期:
附件4
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上线试验及运用考核通知单
通知单编号
申请单编号
整治项目
造修企业
铁路局
车型
车组号
试验/运用考核项目
试验/运用考核周期
试验/运用考核开始日期建议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试验/运用考核内容简述:
包括试验/运用考核需求条件,运行速度、交路等
工作分工:
实施计划:
注意事项:
试验或考核期间问题处理,责任担当等
动车组技术中心·
经办人:
日期:
附件5
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效果评价表
申请单编号
整治项目
造修企业
车型
所属系统
故障部件
变更类型
变更类别
配属铁路局
整治前情况
整治后情况
效果评价
经办人:
曰期:
备注:
1.整治前情况:
整治前故障发生件数/路局配属列数
2.整治后情况:
整治后故障发生件数/整治完成列数
3.效果评价:
有效、待观察、效果不良
附件6
整治效果设计优化建议表
申请单编号
整治项目
造修企业
车型
所属系统
故障部件
变更类型
变更类别
设计优化建议说明:
纳入后续采购技术条件
囗是
囗否
经办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