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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罐维护检修规程

贮罐维护检修规程

1总则

1.1使用范围

本规程使用于化学工业中设计压力低于0.1MPa,真空度低于0.02MPa,设计温度大于-20℃、小于200℃;容积不大于10000m³的碳素钢、普通低合金刚和不锈耐酸刚制焊接贮罐的维护和检修。

本规程不适合用于气瓶、槽车的维护检修。

1.2设备性能与结构形式

常压贮罐是化工生产中用以贮存各种常压液体或气体的设备。

其结构形式主要有立式(包括平底平盘、平底锥盖等)、卧式、球形、带夹套或不带夹套、带搅拌器或不带搅拌器的。

2完好标准

2.1零部件

2.1.1主体及内部构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2.1.2液位计、自动调节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装置、防火阻火装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灵敏、准确,照明符合要求

2.1.3基础,支座稳固可靠,无不均匀下沉,地脚螺栓和各部螺栓紧固可靠、齐整,符合技术要求。

2.1.4管线、管件、阀门、支架平台、栏杆等安装合理,牢固完整,标志分明,符合要求。

2.1.5防腐、绝热层完整有效,符合要求。

2.1.6铭牌完整清晰;无铭牌的贮罐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贮罐名称。

2.2运行性能

2.2.1贮罐表面无渗漏。

2.2.2贮罐本体、附属设备及进出口管道无异常振动及声响。

2.2.3各部温度、压力正常,操作灵活,贮存能力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2.3技术资料

2.3.1重要贮罐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

2.3.2设备档案、检修及验收记录齐全。

2.3.3有总图,易损配件图齐全。

2.3.4操作规程、维护检测规程齐全。

2.3.5使用时间有记录,密封点有统计。

2.4设备及环境

2.4.1贮罐本体及附属设备清洁,泄漏率在允许范围内。

2.4.2周围无杂物,道路通畅,在安全距离内无危险物和障碍物。

3设备的维护

3.1日常维护

3.1.1.操作人员和其他包机人员要定时、定点、定线地巡回检查,主要检查罐体、管道、阀门有无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装置及照明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一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

3.1.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理。

3.1.3经常观察液体是否正常,并检测液位计有无堵塞,防止产生假液位。

3.1.4勤打扫、勤擦拭,保持贮罐及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3.2定期检查

3.2.1贮罐的定期检查分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

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十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3.2.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贮罐,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a.工作介质对贮罐的腐蚀情况不明。

b.通过定点测厚,发现腐蚀严重又未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的。

c.工况条件差的。

d.首次检验的。

3.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贮罐在投用前应做内外部检验:

a.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b.由外单位调入的。

c.变更贮罐主体结构的。

3.2.4贮罐外部检查

3.2.4.1贮罐的外部检查,一般可在每年一次的小修时进行,也可在贮罐运行状态下进行。

3.2.4.2外部检查项目:

a.表面有无锈蚀,防腐层、绝热层是否完好;

b.焊缝,尤其是接管焊缝有无裂纹、渗漏。

c.液位计、自动调整装置。

进出口阀门等是否完好,有无漏液漏气迹象。

d.防雷、防静电装置、放空阻火器、防火呼吸器、安全阀等是否完好有效。

e.人梯,平台。

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

f.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等一场现象。

g.对腐蚀严重的部位进行定点测厚。

3.2.5贮罐的内外部检验

3.2.5.1内外部检验项目:

a.包括外部检验项目,对有保温层的贮罐,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保温层进行检查。

b.清洗贮罐内表面至金属原底,用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贮罐壳体内壁,重点检查焊缝,修补部位、开孔接管处、封头过滤区和气夜交界面有无腐蚀、冲刷、磨损和裂纹。

c.对宏观检查中怀疑存在裂纹的部位进行磁粉或着色表面探伤。

如果发现有表面裂纹时,还应对其相应的外侧进行检查。

便面探伤方法和评定标准,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d.在宏观检查中发现罐体有局部或均匀腐蚀时,应进行多点测厚。

对局部蚀坑,除测量其面积大小外,还应测量蚀坑厚度。

e.贮罐经宏观检查(对有损检验要求的还应经无损检验)合格后,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盛水试漏,液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煤油渗漏试验。

3.2.6凡经检验的贮罐,检验单位应写出检验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检验报告须存入贮罐设备档案内。

3.3常见事故处理方法

贮罐常见事故处理方法见表1

表1

4检验周期和检修内容

4.1检验周期贮罐的检验周期见表2.

表2

4.2检修内容

4.2.1中修

4.2.1.1清除跑、冒、滴、漏。

4.2.1.2清洗或更换液面计。

4.2.1.3修理或更换进出口及排污阀口。

4.2.1.4疏通清理冷却水盘管、蒸汽盘管。

4.2.1.5清理罐内沉淀物、结晶物。

4.2.1.6检查修理搅拌器。

4.2.1.7检查修理安全阀、放空阻火器、防火呼吸器。

4.2.1.8检查检修防雷和防静电装置。

4.2.1.9修补防腐层和绝热层。

4.2.1.10对外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4.2.2大修

4.2.2.1包括中修项目

4.2.2.2修理贮罐内件。

4.2.2.3对发现有裂纹、严重腐蚀等部件,相应进行修补或更换筒节。

4.2.2.4根据内外部检验的要求,以及经过修补或更换筒节以后,须进行试漏或液压试验。

4.2.2.5全面除锈、防腐、保温。

4.2.2.6对贮罐内外部检验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5检修方法及质量标准

5.1贮罐修理的一般要求

5.1.1贮罐的修理,如开孔、焊补、更换筒节等,应更具《钢制化工容器设计技术规定》(CD130A)和《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技术条件》(JB2880)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的具体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比准。

5.1.2修理所用的材料(母材、焊条、焊丝、焊剂等)和阀门,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复验合格。

利用旧的材料、阀门、紧固件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装配贮罐的紧固件应涂润滑材料。

紧螺栓时,应按对角一次拧紧。

5.1.4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

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性。

5.1.5贮罐修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保温工作。

5.2在用贮罐存在不合格缺陷的修理方法及质量标准

5.2.1打磨发消除缺陷

5.2.1.1贮罐焊缝和母材表面或近表面的缺陷,采用打磨方法消除后若剩余的最小壁厚仍大于5.2.1.2条规定的最小厚度δmin与预计使用期限的腐蚀裕量之和,只要进行圆滑过渡(坡度1:

4),一般可以不必焊补。

5.2.1.2贮罐简体不包括腐蚀裕量的最小厚度δmin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包括球形贮罐):

a.对于碳素钢和低合金贮钢罐:

当内径Di≤3800mm时,δmin=2Di/1000mm,且不小于3mm;

当内径Di>3800mm时,δmin=(Di/1000)+4mm

b.对于不锈钢制贮罐,δmin=2mm。

5.2.1.3封头的最小厚度,除球型封头及立式贮罐顶盖外,应不小于通体的最小厚度。

5.2.2焊补或贴补

5.2.2.1经打磨缺陷,其剩余最小壁厚小于5.2.1.1条的规定值,或采用碳弧气刨清除内部缺陷(还应进行打磨处理)后,应予以焊补,焊补长度应不小于100mm。

对于焊补屈服限大于392MPa的低合金钢,其焊缝长度可适当增加。

5.2.2.2对于对于大面积的凹坑,其剩余壁厚小于5.2.2.1条规定值时,或罐壁腐蚀穿透时,可采用贴补的方法。

贴补材料应与母材相同。

5.2.3更换筒节

对于腐蚀严重、腐蚀面积大,采用焊补或贴补较困难时,可采用更换筒节的方法处理。

更换筒节的长度一般不得小于300mm。

5.2.4挖补

对局部腐蚀严重的,可采用挖补的办法;挖补方案必须经厂技术负责人批准。

5.2.5快速堵漏

对于贮罐壳体在使用过程中或检验时发现的局部渗漏,可酌情采用快速堵漏法。

5.3球型贮罐缺陷修复要点

球型贮罐的维护检修除应满足本规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处,还要满足本条规定。

5.3.1球罐在进行修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开罐全面检查,对所存在的缺陷认真的进行分析研究,根据焊接存在的问题和修复工作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3.2各种表面裂纹缺陷,原则上必须清除、修平、并经表面探伤确认。

5.3.2.1如缺陷消除后测得的深度,不大于设计壁厚的百分之七,且不超过3mm,可不焊补。

但缺陷消除后的表面,不得有沟槽或棱角,应保证光洁,并圆滑过渡,侧面斜度应小于1:

4。

5.3.2.2缺陷消除后的深度超过5.3.2.1条的规定时,应进行焊补修复。

缺陷消除后的表面形状,应符合焊接要求,补焊长度不宜小于100mm。

5.3.3内外表面腐蚀缺陷的处理

5.3.3.1将腐蚀部位彻底清理干净,然后进行表面探伤和剩余壁厚测定。

如发现裂纹性缺陷,应先判明原因,再确定消除处理方法。

5.3.3.2腐蚀部位的剩余厚度不小于计算厚度与预计使用期限的腐蚀裕量之和,可不处理。

5.3.3.3腐蚀部位的剩余厚度小于5.3.3.2条规定的厚度时,可根据面积大小,腐蚀深度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补焊、挖补、更换球壳板凳方法处理。

5.3.4球罐补焊应选用低氢碱性焊条,焊条使用前应经质量复查确认合格。

5.3.5补焊后应立即在补焊部位进行200-250℃,不小于一小时的焊后除氢处理。

5.3.6补焊部位的焊缝金属,不得高出球壳板面2mm,多余的应磨去。

5.3.7焊接修补部位必须进行探伤检查,且必须在补焊工作完成二十四小时后进行。

对可焊性较差或有滞后裂纹倾向的材料,探伤检查时限还应适当延长。

5.4焊补工作应遵循的规定

5.4.1打磨面应消除棱角并圆滑过渡,用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其表面,用超声波检查剩余母材和近区直至缺陷消除为止。

5.4.2施焊前应清除施焊部位上残存的、有害于焊接的腐蚀物。

5.4.3焊接所用的焊条应符合GB981-984的规定并与母材相匹配,焊前应按规定要求烘干后存入保温箱,随用随取。

5.4.4若焊补部位在使用中可能渗氢,则焊前须做消氢处理。

5.4.5焊前需要预热的贮罐,其预热温度应更具材质和壁厚来确定,预热面积应大于焊接或堆焊周边100mm,且不小于3倍壁厚的范围。

5.4.6焊补部位应略高于母材表面,焊补后应进行打磨,收弧处应与母材圆滑过渡。

5.4.7经焊补的贮罐,应根据材质,壁厚,焊补深度等确定局部热处理或整体热处理。

5.4.8由奥氏体不锈耐酸刚或其复合钢板制的贮罐,焊缝表面应按要求进行酸洗,钝化处理。

5.4.9施焊环境参照如下规定:

5.4.9.1当焊接环境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若无有效刚胡措施,禁止施焊。

a.风速大于10m/s

b.相对湿度大于90%

c.环境温度低于-20℃

d.下雨、下雪

5.4.9.2当母材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00mm范围内预热到15℃左右。

5.4.10严禁在母材及不需要补焊的焊缝上引弧。

5.4.11施焊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承担。

5.4.12补焊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对两次返修仍不合格的部位,应重新研究施焊方案,并经厂技术负责人批准。

5.5焊缝表面外观质量规定

5.5.1焊缝和热影响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等缺陷。

5.5.2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度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5.5.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并无明显的不规则形状。

5.5.4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

5.5.5带衬里的和有防腐要求的贮罐,其表面应符合图样要求。

5.6试漏及液压试验方法

5.6.1盛水试漏

实验前应将焊缝的外表面清除干净,并使之充分干燥。

试验的持续时间应根据观察与检查的时间决定,但不得小于1小时。

试验中焊缝应无渗漏。

如有渗漏应修补后从新试验。

试验完毕后,应立即将水排净。

5.6.2液压试验

5.6.2.1试验时,必须采用两个经校正的量程相同的压力表。

压力表的量程为试验压力的两倍左右。

5.6.2.2液压试验的试验压力按图样规定。

5.6.2.3试验液体的温度应补低于5℃。

5.6.2.4试验时,容器的顶部应设排气口。

进液时,将贮罐内的空气排尽。

试验过程中,应保持贮罐外表面干燥。

5.6.2.5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

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应保持30分钟以上,并检查所有焊缝和链接部位。

如发现渗漏,修补后重新作试验。

5.6.2.6试验完毕后,应立即将液体排净。

5.6.3气密性试验

对有气密性试验要求的贮罐,须经液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保压10分钟,然后将至设计压力,在焊缝和链接部位进行检查。

如有渗漏,修补后重新作液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5.6.4煤油渗漏试验

将焊缝能够检查的一面清理干净,涂以大白粉浆,晾干后,在焊缝另一面涂以煤油,使表面得到足够的浸润,经半小时后以大白粉上没有油渍为合格。

5.6.5对奥氏体不锈耐酸刚制贮罐,用水进行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当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则应控制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ppm。

6修理后的验收

6.1现场验收

6.1.1完成全部检修项目,经专业人员会审,检修质量达到要求。

6.1.2检查贮罐内部确认无遗留物品后恢复人孔、清理空,取消和查处检修安全防护设施,清理现场。

6.1.3拆除盲板。

6.1.4按规定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6.2资料验收

贮罐修复后,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交付如下交工文件:

a.修理方案及审批文件

b.所有材料、阀门的质量证明文件

c.竣工图和施工记录

d.竣工质量检验报告

7维护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7.1维护安全注意事项

7.1.1对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贮罐,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严禁在罐区内吸烟、明火照明、取暖,以及将其他发火源带入罐区内。

7.1.2对贮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介质的贮罐,应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7.2检验和修理安全注意事项

7.2.1在制定检验和修理方案时,应遵循化学工程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7.2.2贮罐检验和修理前必须切断与贮罐有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7.2.3贮罐内部介质排净后,应关闭进、出口阀或加设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管道和设备,并设有明显的隔断标志。

7.2.4对于盛装易燃、腐蚀、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贮罐,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在处理后进行分析检验,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7.2.5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

如作业因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且安全条件改变时,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证。

7.2.6在进入罐内作业30分钟前腰取样分析,其氧含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7.2.7在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工具。

7.2.8根据检验和修理的需要搭制的脚手架及转载人员的升降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7.2.9罐内的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防爆灯具。

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24V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7.2.10罐内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

施焊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7.2.11罐内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并由可靠的联络措施。

主要危险性作业,除检修单位制定专人监护外,企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2.12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经确认无疑,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各人孔。

7.2.13试压后放水时,必须连通大气,以防提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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