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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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提高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特点,按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设交通委主任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职责是: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

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负责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

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快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组织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技术系统建设;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指导各区县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参与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保障,根据需要对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警戒,并组织消防部门实施救援行动。

市卫生局:

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总工会:

负责督促、指导事故企业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落实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给、排水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

负责协调、督促本市国有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环保局:

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市交通港口局:

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市政公路局:

负责做好市政道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电力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能源集团:

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进行相应调整。

2.4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依据事件级别及造成的影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也可由市指挥部其他领导成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通常设8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

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成员由市公安消防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专业抢险队伍、市属相关单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组成。

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3)现场秩序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成员由市急救中心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

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

(5)宣传信息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成员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等组成。

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件相关信息等工作。

(6)专家工作组:

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工作组,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

由事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事件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事件调查组: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

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区县应急机构

2.5.1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5.2区县指挥部的职责是:

负责组织、协调应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应由市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事件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施工企业

各建筑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编制、报备企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及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7专家组

2.7.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参与应急决策工作。

2.7.2专家组的职责是:

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讲座,参与教材编审等。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管理和治理,建立档案,对风险因素及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与检查,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建设交通委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定期分析,监督检查,分级管理,挂牌督办。

3.2预警分级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2.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2.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2.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件的情形。

3.3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3.1预警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反应的原则。

当可预警的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指挥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3.3.2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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