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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享汽车的责任承担问题

摘要

共享汽车是区别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新兴业态,其是共享经济的一部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点,在共享汽车的相关领域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促进共享汽车行业发展根本要求。

本文从五个部分分析: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共享汽车的概念、国内外发展状况及其发展的意义,为研究该课题做基本了解;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共享汽车发展模式及其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共享实物模式、共享信息模式两部分部分;第三部分介绍共享汽车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及侵权责任认定;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如何保障共享汽车经营者与用户承担自己的责任,主要从确立归责原则与保险制度、严格规制合同诈骗行为两部分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本人对如何完善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建议,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共享汽车共享实物模式共享信息模式侵权责任问题责任承担

Abstract

Sharedcarisanewformofindustrywhichisdifferentfromthetraditionaltaxiindustry.Itispartofthesharedeconomy.Underthesharedeconomicmodel,duetothelagoflawandsoon,thelawisalmost"blank"intherelatedfieldsofsharingtheautomobile. How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regulations i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haring car industry.Thisistherequest. This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mainly introducestheconceptofsharedvehicle,thestatusofdomesticandforeigndevelopmentandthesignificanceofitsdevelopment,andthebasicunderstandingoftheresearchonthissubject.ThesecondpartmainlyintroducesthedevelopmentmodeandlegalrelationshipofsharedvehicleinChina,includingthesharingofphysicalmodelandthesharingofinformationmodeintwoparts.Thethirdpartintroducesthetortliabilityinthesharedcarandtheidentificationofthetortliability;thefourthpartmainlyintroduceshowtoguaranteetheresponsibilityofthesharedcaroperatorsandusers,mainlyfromthe two parts of the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and the insurance system,andthestrictregulationofthecontractfraud,andthefifthpartistheself.Somesuggestionsonhowtoimprovethesharingofcarrentalsystemareputforward.

Keywords:

sharingvehiclesharingphysicalmode,sharinginformationmode,tortliability,responsibilitybearing 

摘要I

AbstractII

目录1

第1章绪论1

第2章共享汽车发展模式及其法律关系4

2.1共享实物模式4

2.2共享信息模式5

第3章共享汽车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及侵权责任认定6

3.1用户利用他人信息认证隐患与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6

3.2共享汽车经营者应确保运营车辆的车况安全6

3.3共享汽车侵权责任认定7

3.3.1共享车遭受侵权7

3.3.2共享车侵害第三人权利8

3.4具体侵权行为责任分析8

3.4.1交通事故侵权8

3.4.2泄露数据信息侵权9

3.4.3二维码诈骗10

第4章确保共享汽车经营者与用户承担自身责任11

4.1发挥保险制度的作用11

4.2严格规制合同诈骗行为12

第5章完善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建议13

5.1加快立法,实现共享汽车租赁于法有据13

5.2共享汽车经营者或者平台对用户的保护13

5.2.1共享汽车经营者或者平台应依法严格查验并核实用户身份13

5.2.2汽车运营商或平台的共享应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13

5.2.3共享汽车运营商或平台应确保共享汽车性能的良好14

5.2.4共享汽车经营者应提高企业风险抵御能力14

结论15

参考文献16

第1章绪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共享经济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日益兴起,共享出行也在生活中不断影响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先有共享单车的出现,受到人们的大肆追捧,随之共享汽车的出现更是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共享出行在很大的程度上的影响、甚至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和出行理念。

共享汽车最早源于上世纪40年代,前身是瑞士民间组成的一个自驾游活动,他们在该国组建了一个自驾车合作社,上一人使用完毕后要将该车将钥匙交给下一个人,用户只需支付较低的租车费用。

日、英、法等国在之后不断模仿,但都没有形成一定规模。

日本主要是因为汽车制造商不支持这一计划,相对来说日本人喜欢拥有私人汽车。

虽然英国政府支持共享汽车的发展,但汽车租赁的低成本严重限制了共享汽车的发展。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和卫星定位系统的发展,现在的共享汽车已经发展到了一种新的模式,当今的“共享汽车”的定义是一辆汽车可以被许多人共享,用户租用的是汽车使用权,并且在租赁共享汽车时用户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共同出行,二是分时段租赁汽车的使用权。

共享汽车分布于居住社区、商业办公区、大学等周边这些人口密度大的地区。

共享汽车以所有权被使用权所代替用以满足人们短期的出行需,是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1];用户通过共享平台的手机app下单,用于在线下可以找到预定汽车的位置,这种租赁共享汽车的费用比搭乘出租车更为便宜。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共享汽车更显现出了他自身的优势。

自从共享汽车“漂洋过海”进入我国市场后,在人们的眼中褒贬不一,共享汽车在影响着人们的出行方式的同时不少关于共享汽车的负面新闻也不断出现。

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有不少话题成为“两会”热点议题,被纳入政治讨论的范围也有共享汽车,全国政协委员刘健和全国人大代表孙东林提出鼓励城市发展共享汽车的建议,交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8月实时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微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2],以及上海等一线城市也发布了关于规范共享汽车使用的文件,这些举措都反应出我国共享汽车虽然也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重视,虽然国家以及地方都积极探寻规范共享汽车市场的方法,但目前共享汽车仍处于发展阶段,共享汽车经营团体服务能力不足,企业管理落后,而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规章政策滞后,这些都是共享汽车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各大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十分明显,不管是在城市内部交通,还是在高速路段上,都会发生交通拥堵现象,发展共享汽车有利于缓解出行矛盾、解决高峰期出行困难,提高闲置车辆的利用率。

根据法律,机动车辆发生事故。

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应承担责任。

共享汽车也不例外。

在法律层面上,汽车租赁关系是共享汽车租赁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的合法关系。

为确保汽车质量并符合正常条件,共享汽车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审核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责任也是其职责之一。

如果共享汽车经营者对共享汽车的安全、技术性能的维护不到位,使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在市场上供应,或者对使用人驾驶资格和驾驶能力的审查存在漏洞,使共享的汽车被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使用。

如果用户在租用共享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共享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交通事故是由司机非法驾驶、行车过程不规范造成的。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由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那么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则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由驾驶人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司机不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赔偿责任应首先由共享平台承担,最后再向驾驶人追偿。

共享汽车在欧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德国最为明显,德国政府极力鼓励人们使用共享汽车,德国政府也在各个城市大力推广共享汽车的发展,德国城市弗莱堡是一个典型案例,弗莱堡在如何保障共享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共享汽车制度等相关方面的制度十分完善在弗莱堡这个地区,有多家共享汽车供应商,弗莱堡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了一系列促进共享汽车有序发展的文件,并积极听取市民意见。

德国政府立足上层建筑方面,首先从法律层面制定《共享汽车优惠法》,该法律仔细论述了共享汽车是影响交通与环境方面的影响力,并为促进共享汽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也在法律层面为保障用户的相关利益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切实的保障了用户的切身利益[3]。

《共享汽车优惠法》肯定了共享汽车对环境的保护作用,也肯定了共享汽车能够对城市的拥堵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现在汽车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几种租赁模式是小微型客车租赁、大中型客车租赁和货车租赁等多种车辆类型的租赁经营模式,根据租赁车辆的不同、客户群体的差异、经营特点的不同、安全管理要求不一等方面,其发展定位、方向和管理措施各有侧重,共享汽车租赁市场的主体是小微型客车租赁[4]。

发展共享汽车在对人们日常出行、城市交通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共享汽车使用的次数、人数越多,私家车的出行数量势必会减少,这就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的拥堵问题,同时因为私家车出行数量的减少,空气污染问题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第2章共享汽车发展模式及其法律关系

汽车共享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通模式,通过许多人共用一辆车,每人仅需支付一少部分的费用就能使用汽车的一种模式,虽然,《指导意见》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很多关于共享汽车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依然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更不能代替法律法规。

共享汽车在法律上该如何规定,现在仍然没有定论,结合生活中具体的案例,比如驾照吊销的大学生借用账号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罚,法律更是没有相关规定,这就造成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的情况。

但随着我国各大城市交通越发拥堵、“城市病”越发显现,发展共享车有利于缓解出行矛盾、解决高峰期出行困难,提高闲置车辆的利用率,越来越多的人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

共享车作为共享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模式主要有“共享实物模式、共享信息模式、共享实物与信息的深度融合模式。

”[5]

2.1共享实物模式

共享实物模式所共享的是实际的实物,在该模式下,广义上而言,包含传统的出租汽车、现在迅猛发展的共享汽车。

在传统的出租车营运模式下,乘客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其实是存在一种客运合同关系的,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将乘客安全、准时的送达目的地是出租车公司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然后根据合同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乘客若在此过程中受到侵害,则可向出租车公司主张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乘客主张合同责任只需证明其与出租汽车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违约即可,倘若乘客主张侵权责任则需证明其所受损害与出租汽车公司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当然,若乘客主张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不待言。

共享汽车租赁的是汽车的使用权,因而更具共享汽车的典型性。

共享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大多以小型新能源汽车为主,代表性的如TOGO、ZIPCAR、CAR2go等使用共享汽车需要扫描二维码下载各家公司APP,在缴纳押金后预缴费用,在APP上完成相应的认证即可上路,到达目的地后结算费用。

共享汽车的租赁方式与共享单车的租赁方式相似。

在共享汽车的租赁模式下,车辆所有权归平台公司所有,共享汽车经营者出租的仅是车辆的使用权。

使用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

但共享汽车遭受外力破坏、出现交通事故理赔难等事故频发,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况下,权利义务模糊,事故责任不易界定。

2.2共享信息模式

共享经济企业(互联网平台)主要通过创建p2p(pertoper)网络平台成立网络平台公司,为供需双方提供货物和服务交易机会,或短期向客户出租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共享租车是共享信息模式主要模式,共享租车即汽车所有人和汽车使用人借助于租车公司搭建和运营的互联网平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共享汽车经营者提供汽车,发布到互联网平台,然后再根据汽车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对两者进行信息匹配对接,双方完成交易,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在这个过程中,共享经济企业处于出租人的法律地位,可知,作为出租人的共享汽车经营者,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达成双方交易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

第3章共享汽车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及侵权责任认定

共享经济是一种基于共享闲置物品或服务的新的经济模式,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

共享经济中最重要的共享模式之一就是共享汽车,共享汽车便是随着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发展。

共享汽车发展模式主要为共享实物模式、共享信息模式以及共享实物与信息的深度融合模式[6];因属于新型商业模式,加之立法的滞后性、法律关系复杂等因素,共享汽车侵权责任需考虑共享汽车遭受侵权、共享汽车侵犯第三人权利这种类型,以及在交通事故、故意破坏车辆等具体侵权行为下不同主体责任承担情形;如何行之有效地解决共享车存在或不断产生的新情况,是当前最基本也是根本性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以及强化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以促进这一新济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3.1用户利用他人信息认证隐患与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时,需要通过共享平台的手机app注册个人信息,用户需要在注册过程中上传驾驶证、身份证、用户手持身份证驾驶证照片等个人信息,这个过程看似滴水不漏,其实漏洞百出,在用户注册完成后,甚至一个未成年人也可随意使用这个账号开车上路。

在不久之前,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自己的驾照12分已经被扣完,驾照已经被注销,便借了一个共享汽车的账号租赁汽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结果[7],这就是共享汽车平台对用户的信息认证程序不够严密,给部分不良用户有了可乘之机。

虽然《指导意见》要求共享汽车经营者要具备检验用户是否具有驾驶共享汽车的的能力及共享汽车经营者必须觉有检验用户个人信息的设备,能够有效检验用户自己提供的有效证件,但用户如果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证件或者提供他人的有效信息、证件,共享汽车经营者怎样才能快速准确的识别。

运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平台可以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等技术手段来限定本人使用,同时,也可以建立健全全国“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冒用,及时取消其资格。

同时这也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而进行规范。

3.2共享汽车经营者应确保租赁汽车的性能安全

在众多共享汽车软件中,共享汽车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的一条免责条款,合同中规定:

共享汽车经营者不对汽车作出任何保证。

但无论这条免责条款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还是包括任何关于汽车适用性获良好性的保证[8],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共享汽车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的原因不是因为用户自身原因,平台不得根据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这更加要求共享汽车平台的企业要加强对汽车的监管,不仅要加强日常对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同时还要加强对用户的监督,预防个别用户在驾驶过程中的违规操作。

3.3共享汽车侵权责任认定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主体绝大部分是开车的司机,但如果是汽车本身存在问题呢?

如果是汽车本身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在事故发生后该如何鉴定,如何确定是汽车本身的问题还是驾驶者在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操作规定,这些都是交通事故认定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共享车侵权责任应探讨车辆本身遭受外力侵害以及车辆侵害第三人权利这两种类型,另外,由于不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差异性,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不同共享模式之下也有较大的差异。

本文考虑的具体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泄露信息隐私、二维码诈骗、破坏车辆等情形。

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有以下几种[9]:

3.3.1共享车遭受侵权

随着共享汽车的蓬勃发展,共享汽车遭受外力故意破坏的案例也层次不穷。

此前,一名成都籍男子因故意破坏共享单车被判处拘役,两名天津籍男子在直播过程中故意将共享单车扔到海河而被警方抓获,广州两名男子因酒后将共享单车丢进珠江故意损坏共享单车被拘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交通委为限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专门发布了《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故意破坏、共享单车被盗等行为依法查处,对共享单车的损害的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3.3.2共享汽车侵害第三人权利

在共享实物以及共享实物与信息深度融合模式下使用人与平台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或者客运合同关系。

共享车平台应承当相应的适租义务及责任,即保证车辆本身性能完好无故障、无缺陷是共享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用户按照协议规定的操作后即完成租赁,可以使用共享汽车,若用户受到损害是因为共享汽车经营者未尽到适租义务导致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用户可依据租赁合同或者与共享汽车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要求生产厂商或者要求共享汽车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10]。

共享汽车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前提是双方交易的达成是基于信息共享的模式下,除非共享汽车经营者故意破坏交易,使交易不能顺利完成,否则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导致使用人等第三人受损的不是因车辆本身原因的,在共享实物与共享实物与信息深度融合模式下,无过错的出租人在保险理赔后应先行垫付费用,待查清责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滴滴出行《快专车用户服务协议》第 8 条责任部分有相关的规定:

“您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的网约车服务由驾驶员以我司名义向您提供并对服务质量予以保证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治安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我司将提供先行垫付、陪护及主动安全保障。

”[11]

3.4具体侵权行为责任分析

3.4.1交通事故侵权

根据法律,机动车辆遭受损害。

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用户均应承担责任。

即使保险公司可以对损害赔偿作出经济赔偿,但是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

(1)共享实物与共享实物和信息深度融合模式下,就共享汽车而言,因出租的是车辆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属共享平台。

用户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便是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即使车辆的所有权人不是驾驶者本人,保险公司也应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者进行赔付。

”就共享汽车而言,共享汽车的出租实质上出租的是汽车的使用权,但是由于该类共享汽车未配备驾驶员,且该类车辆大多为共享汽车经营者提供的车辆,车辆使用人与共享车平台达成的应是租赁合同,用户与共享汽车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是一种租赁关系,若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共享车平台与用户承担各自的责任。

(2)共享信息模式下,共享汽车平台只是信息对接的中介。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能由共享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车辆承担责任。

共享汽车作为分时租赁的一种,一般只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事实上,使用人与共享汽车平台之间、共享汽车经营者与受损害的社会公众之间、使用人与受损害的社会公众之间以及这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致使责任认定困难[12]。

而保险在服务共享汽车时功能的发挥则十分依赖侵权责任的划分。

3.4.2泄露数据信息侵权

中国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用户数量从2012年的5.7亿增加到2015年的7.9亿,到2018年甚至达到8.9亿。

这些数据统计十分客观的体现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迅速增长。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迅速增加,为共享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互联网公司不断开发新的移动网络客户端(APP)的动力便是互联网用户迅速增多,安装到用户手机上的app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收集了用户大量的信息。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使用共享车APP的用户近亿人。

现如今是信息时代,人们不仅知道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十分看重个人信息的安全,共享汽车近亿的用户所产生的信息是惊人,共享汽车经营者如果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惊人的。

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 很多企业和经营者都本着“不管数据有没有用先收集了再说”的心态,无视这些规则的存在,肆意过度搜集公民信息,更有甚者买卖公民信息。

这就要求在平台加强了对用户的监控的同时,平台如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也是重中之重,在共享汽车租赁中,因为需要用户进行注册、填写私人信息以获得租赁共享汽车的资格,共享汽车经营者因此掌握了用户绝大部分的私人信息,如个人电话,银行卡和出行路线,以及交通线路和用户自身的定位信息等。

一旦这些信息泄漏,将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用户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共享车平台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

3.4.3二维码诈骗

通过扫描车身二维码下载共享平台客户端是共享汽车的使用必经程序之一。

二维码诈骗即嫌疑人将共享车原本的二维码覆盖,然后将其事先准备的二维码贴上,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扫描后即进入支付页面并支付了费用。

关于行为人覆盖二维码骗取押金费用的法律定性问题,众说纷纭,张明楷教授认为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认为这种诈骗行为是一种新的诈骗行为。

这种新型的三角形欺诈和传统的三角形欺诈行为,是被告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然后处置自己的财产。

他们两者都是使受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最大的区别在于,新型三角欺诈是受害者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传统类型的三角欺诈是欺诈者处置受害者(第三方)的财产。

这种差异不是很重要。

这就是受害者没有变化的情况中,既没有改变受害人也没有改变被告。

既然如此,就应当承认这种类型的三角诈骗[14]。

但不管法律最后如何定性,用户自身的财产都受到了一定损失,都会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

若共享平台无过错,将全部责任推给共享平台来承担的话,法理上不符合公平原则,实际也会加重共享平台的负担,阻碍其发展。

这应该是要有所区分的,若平台尽到足够提醒义务的,受欺诈处分财产的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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