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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考试复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2%*10=20%

(不分ABCD卷)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最低工资的构成,不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生育),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承担违约金的几种情况:

(1)培训违约金:

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违约金:

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5.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包括劳动者和企业。

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

需要指出的是工会也属于主体。

6.“工效挂钩”的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原则,实行“工效挂钩”必须坚持两低的原则和效益与公平原则。

两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效益与公平原则要求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挂钩形式。

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在地区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范围内核定。

7.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构成。

8.工资的含义:

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工资形式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时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生病,工伤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或劳动者违反纪律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10.试用期限的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如生病,工伤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或劳动者违反纪律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辨析题:

4%*5=20%

A卷

1.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动法》明确规定:

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

2.工伤保险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金原则,即一旦被确定为工伤事故后,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补偿责任。

3.福利是工资之外一块重要的收益权部分。

答:

这种说法正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4.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职工,既包括有劳动能力但无劳动岗位的人,也包括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岗位的大学生。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动法》规定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职工,即失业保险只对有劳动能力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保险。

我国进一步限定为已经就业但失去工作的那部分劳动者,即失业前为参加工作的不在此例。

很明显,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岗位的大学生不属于享受失业保险的人群。

5.无效劳动合同。

答:

我国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法或者效力待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胁迫,欺诈行为的,合同部分无效甚至全部失效;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为无效劳动合同。

 

B卷

1.工伤保险享受的待遇和条件与劳动者的本人责任有关。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金原则,即一旦被确定为工伤事故后,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补偿责任,与劳动者的本人责任无关。

2.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由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答:

这种说法正确。

《劳动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方式这一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企业分配和国家宏观调控

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规定: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

这种说法正确。

《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5.竞业禁止应该支付补偿金。

答:

这种说法正确。

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

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会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收入和生活质量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

而通过补偿金的支付,不仅员工的损害可以弥补,而用人单位支付一些金额以保障其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

 

C卷

1.竞业禁止应该支付补偿金。

答:

这种说法正确。

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

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会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收入和生活质量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

而通过补偿金的支付,不仅员工的损害可以弥补,而用人单位支付一些金额以保障其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

2.用人单位同时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合法用工主体,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在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存在三方关系。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并且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3.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这种说法正确。

《劳动法》明确规定:

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

4.就业结果不均等的原因是在于就业公平。

答:

这种说法正确。

就业公平就是指程序是公平的,但由于每个人的个人能力有差异,一部分人获得就业机会,另一部分就失去就业机会,因此造成就业结果的不公平,即就业结果的不均等。

5.试用期的工资。

答: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D卷

1.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欲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动法》第32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答:

这种说法错误。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竞业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答:

这种说法正确。

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

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会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收入和生活质量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

而通过补偿金的支付,不仅员工的损害可以弥补,而用人单位支付一些金额以保障其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

5.职工患病,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医疗终止为止。

答:

这种说法正确。

劳动合同法法规定: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医疗终止为止。

 

三.简答题:

8%*4=32%

A卷

1.简述劳动立法的基本方向。

答:

(1)三方协商机制。

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着重推行的基本原则。

明确雇主、雇员和政府市场经济中的定位。

(2)集体谈判机制。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形式和手段,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为雇主和雇员之间创造了公平协商的平台。

(3)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工会在劳资争议和劳动仲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简述社会公平和就业公平的辩证关系。

答:

一方面,社会公平最终要体现在社会效益的提高上,而就业公平通过程序公平、公开,机会均等,通过竞争,以个人的能力和条件优势,发挥个人最大潜力,取得个人效率的最大化,实现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发展。

另一方面,即使在机会平等、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就业结果也是取决于个人的能力,但竞争的失败者如果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补偿,生活处于困境时,就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和怨恨,从而进一步加剧社会各种问题。

3.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答:

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

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

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

三是必须与及时裁决或及时判决结合起来。

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有损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4.简述医保制度的作用。

答:

(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3)保障被保险者及其家庭的经济生活;

(4)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5)保障社会公平;

(6)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借用。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三方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加强社会监督。

B卷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来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特点。

答:

(1)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到劳动关系主体的另一方——用人单位,成为雇员,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劳动。

(2)是为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与义务而发生,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联系。

(3)劳动关系是有偿的。

劳动作为谋生手段,一种职业是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来完成任务,用人单位必须按质按量按时支付预先约定的劳动报酬。

3.简述劳动争议的“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制。

答:

“裁审分离”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任选一种方式,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而且仲裁裁决有终局效力,已提起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仍是两审终审。

“各自终局”包括两裁终局和两审终局,当事人对一裁裁决(或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向上级仲裁机构(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上诉),其复议裁定(或二审判决)即为终局裁定(或终审判决)。

4.社会保障的原则和功能。

答:

社会保障的原则是公平性、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性。

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有着巨大的作用:

有利于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调节关系,促进社会公平。

 

C卷

1.社会保险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答: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待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由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个项目。

2.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答: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

3.工伤保险的含义。

答: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死亡的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金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如何理解工伤补偿雇主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答:

《劳动法》规定: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

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

因而,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者负有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而且是一种不论受伤害者有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所以,受伤害者的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也不能以受伤害者有过失而推卸。

以上就是工伤补偿雇主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D卷

1.养老保险的含义及其特点。

答: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旨在使特定社会成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过程中能够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2)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享受人多,时间长,费用支出庞大。

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答: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点,主要表现为:

(1)两类合同均以劳动之给付为目的;

(2)两类合同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

但这些相同只是形式上的相同。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差别;

(2)争议解决程序不同;

(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4)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力的差别;

(5)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同;

(6)法律责任方面的不同。

3.工伤保险的含义及其特点。

答: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死亡的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金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

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费由雇主承担;个人不必缴纳费用;保险待遇的标准相对较高享受的服务项目较多。

4.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以下13种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3)由劳动者先提出解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91条的。

 

四.案例分析题:

14%*2=28%

A卷

1.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各自有哪些特点?

答: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规定,合同终止,需付经济补偿金

2.工会是否有诉讼的资格?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

工会有诉讼的资格。

工会的权利主要有:

(1)参与权。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2)监督权。

《劳动法》规定: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3)保障权。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职工民主参与是涉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劳动者民主权利实现的重要问题。

(4)调处权。

参与对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权利,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义务主要有:

(1)协助用人单位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3)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出现违反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协同单位行政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技术培训和各种业余文化活动,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义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B卷

1.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意义是什么?

最低工资制度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取消?

答: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对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也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了一个基础。

为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加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基础。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有利于发挥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最低工资制度在目前情况下还不可以取消。

2.《劳动法》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劳动法》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的待遇是这样规定的: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C卷

1.《劳动法》对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

《劳动法》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金原则,即一旦被确定为工伤事故后,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补偿责任。

2.什么是无效合同?

《劳动法》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第32条)

答:

我国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法或者效力待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胁迫,欺诈行为的,合同部分无效甚至全部失效;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D卷

1.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答: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签订的。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

2.《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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