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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条例1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职责----------------------------3

第三章事故等级与分类-------------7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9

第五章安全建设----------------------11

第六章安全分析预测----------------14

第七章安全检查监督----------------17

第八章安全风险评估----------------20

第九章事故应急处置----------------22

第十章事故调查与处理-------------26

第十一章事故责任追究-------------31

第十二章附则-------------------------33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对自然灾害的处理,参照本条例关于事故的等级划分、应急处置、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属于社会管理范畴的事故,列入“社会事故”统计。

  第九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和在编职工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十九条事故防范细则和事故登记统计与报告的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一百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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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酿成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隐情不报或者谎报、误报、漏报、延报事故情况的;

  (三)组织应急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损失

扩大的;

  (四)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五)破坏事故现场、销毁相关证据的;

  (六)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

  第九十六条追究发生事故单位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事故调查结论为基本依据,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追究领导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检查、责令辞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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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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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

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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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事故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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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依法实施。

  第九十三条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干部以及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一)一般事故追究至营级单位或者团级、旅级单位;

  

(二)严重事故追究至团级、旅级单位或者师级单位;

  (三)重大事故追究至师级单位或者军级单位;

  (四)特大事故追究至军级、副军区级单位或者军区级单位。

  第九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有关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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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发生事故的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

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九十一条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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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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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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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相关工作。

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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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政治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相关附件。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根据事故涉密程度确定密级,严格管理并及时归档。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分别报至军级和副军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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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军区级单位、总部备案。

  第二节善后处理

  第八十六条事故善后处理,应当由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最高指挥员指定有关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十七条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

  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八十八条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八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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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泊日志、飞行日志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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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情景再现,运用模拟试验、参数判读、专家论证等手段,排列事故链,动态复原事故经过;

  (五)综合分析,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汇总、梳理掌握的各种证据,作出调查结论;

  (六)组织听证,在事故调查终结前,根据需要召开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听证会,陈述事故经过、直接原因和主要教训,必要时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核实事故调查结论。

  第八十三条完成事故调查的时限通常为:

一般事故5天,严重事故10天,重大事故20天,特大事故30天。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事故调查时间的,应当报事故调查组派出单位的首长批准。

  第八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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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后勤(联勤)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装备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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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装备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

调查处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未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应当按照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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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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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的人数通常为:

一般事故3人,严重事故5人,重大事故7人,特大事故9人。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事故调查组人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八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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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调查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勘察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组织采集数据、搜集残骸和碎片等残留物;

  

(二)座谈询问,分别与目击者、部队官兵、有关专家座谈,个别询问事故当事人;

  (三)查阅资料,调阅活动计划、安全预案、监控录像等资料,查看要事日记、航海日志、

  第十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节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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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七十九条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通常由师级、旅级单位组织调查;

  

(二)严重事故,通常由副军区级、军级单位组织调查;

  (三)重大事故,通常由军区级单位组织调查;

  (四)特大事故,通常由总部组织调查。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第八十条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机关负责组织,相关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成,必要时可以选派或者聘请军队和地方的技术专家参与。

  第三章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一节事故等级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事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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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严重,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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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特别巨大的。

第二节事故分类

  第二十二条事故类别,通常分为核事故、化学事故、爆炸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误击误炸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事故。

  第二十三条其他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核事故、化学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和分类标准之间的对的

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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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组织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应当合理调配运输工具,选择最快捷、最安全的交通运输路线(航线、航道)和运输方式。

  第七十四条组织应急救援的气象水文保障,应当准确预报气象水文信息,及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十五条组织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运用监控、监测、搜救、打捞、消防等技术设备,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第七十六条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安排急需的经费和物资供应,保障遇险人员、救援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七条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应当根据事故类别和处置事故的需要,派遣或者聘请熟悉相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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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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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最高指挥员,应当指定专人实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特别是人员伤亡、失踪人员搜救等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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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应急保障

  第六十九条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

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

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组织应急救援的装备保障,应当为执行救援任务的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救生船、医疗船、救护直升机等装备配齐相关的救护设备和专业救生工具,保持其性能良好、配套实用。

  第七十一条组织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应当派遣专业对口的医疗救护人员,携带足够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第七十二条组织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地传递救援信息。

使用非保密的移动通信工具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一节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等内容。

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师级、旅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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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安全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七条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警示教育、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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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节安全训练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军事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十九条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

自救互救训练等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训练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安全原理学习,主要是讲授安全操作基本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典型案例研究,主要是将典型事故作为案例,组织官兵研究和反思,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三)特情处置训练,主要是针对执行任务时可能遇到的险情,地形、气象、环境的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设想特殊情况处置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培训,提高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险情的能力;

(四)模拟训练,主要是运用模拟实验、仿真模型、参数判读等方法,在仿真环境中进行针对性安全训练;

  (五)适应性训练,通常在高新武器装备列装后,舰艇和飞机加改装或者厂修后,战略导弹、大批量危险爆炸物品运输前,以及执行航天发射、专机飞行、舰艇远航等重大任务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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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警戒力量,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六十三条实施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时,应当开辟救援车辆(飞机、直升机、舰艇)专用通道,明确进出危险区的路线(航线、航道),设置调整哨和临时停车场(停机坪、泊位),必要时清理路障、抢修应急道路。

  第六十四条组织实施人员救护,应当在事故现场附近开设临时救护所救治伤员,就近就便后送、转移伤员。

送至地方医疗机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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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军队伤员,待其脱离生命危险后,再转至军队医疗机构继续救治。

  第六十五条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难以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时,应当立即通过当地省军区系统紧急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指挥所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

  第六十六条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发出求救信号,设法与外界联系;搜寻遇险人员,迅速脱离险境;优先抢救危重伤员,利用就便器材先期处置;保存人员体力,稳定思想情绪,消除恐惧心理;集中管理使用通信工具、食品、饮水等物资,降低消耗。

  第六十七条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

  第九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节应急救援

  第五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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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上报事故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军级、副军区级、军区级单位,严重事故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总部;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

  第六十条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组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当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开设应急救援指挥所。

应急救援指挥所通常设现场指挥组、伤员救治组、救援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

  第六十二条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

  第五章安全建设

  第三十一条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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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管理人才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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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第三十二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一)总部负责制定安全规章;

  

(二)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军兵种、军区负责制定适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规章;

  (四)军级单位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总部、军兵种、军区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安全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装备研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重要仓库、重要指挥工程等要害目标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

(三)主战飞机必须加装航空管制设备,运输机必须加装防相撞、近地告警等机载设备,主战舰艇必须加装具有避碰功能的设备,涉核装备必须完善防止误操作、防止非授权动用及监测监控的安全控制系统;

  (四)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五)军队内部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六)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七)组织实施高危作业或者在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作业,应当划定安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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