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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发金融知识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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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银行金融基础知识

第一节关于银行的介绍

(一)中央银行:

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主要职责: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工作。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见简称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2003年成立,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银行业的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审批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的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

是为确保国家大型基本建设和大宗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完成而设立,并向这些项目提供国家政策性专项贷款的专业银行。

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

国家开发银行(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

(四)商业银行

(1)四大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工行)、中国银行(中行)、中国建设银行(建行)、中国农业银行(农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交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发展)、招商银行(招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广发)、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

(3)城市商业银行:

基本上各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商业银行(前身为城市信用社)

(4)各农村商业银行(农商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农信社

(五)银行机构内部构架:

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第二节银行结算的总体概述

(一)银行结算业务的产生和意义

(1)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机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银行发挥越来越多的中介服务功能,银行的结算业务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帐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帐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2)客户到银行存款,除为了资金安全外,更多地是为了利用银行在结算方面的便利,所以银行应积极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方便、快速、安全的结算服务。

(二)银行结算的类型:

根据收付形式的不同,银行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在我国,现金结算有特定的适用范围,转账结算已成为现代银行货币结算业务的主要形式。

转账结算是指收付双方以信用支付代替现金支付,通过在银行的账户间划转款项来了结收付关系。

(三)银行结算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四)贷款按贷款期限长短分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三类。

第三节银行结算的系统

(一)同城票据清算:

是指对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银行的开户的收、付款人之间的转帐结算时,由其开户行按统一的时间,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场所交换结算凭证进行资金清算的方式。

(二)行号 :

行号是参加银行间资金汇划和清算的银行营业网点的统一编号。

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是支付系统与全国支票影像系统中十分重要的基础信息,是支付系统参与机构和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的唯一标识,贯穿于支付业务和影像业务处理和清算全过程。

(三)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

第四节反洗钱金融法规

(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1号令)中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人银行。

(三)我们通常说的反洗钱"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的"规定"是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两个办法指: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四)我国具有FIU(金融情报中心)职能的机构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五节外汇业务知识培训

(一)外汇是对包括外币在内的各种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包括银行存款凭证、支票、汇票等,此外以外币表示的有价证券如国家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息票等也可起到外汇的作用。

外汇与外币的区别:

外汇包括外币,但外币并非都是外汇。

通常情况下,只有可以自由兑换外币才是外汇,因为外汇的实质是国际支付手段,如果某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它就不能成为国际支付手段。

外汇通常有现汇和现钞之分:

现汇和现钞是不同的概念,是外币存入银行后的两种不同形态。

钞是可以存入、取出的,汇只能兑换成钞才可以取现;但汇是可以像汇款一样汇往国外,钞一定要兑换成现汇才能汇出。

(1)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

由于现钞有实物的形式,银行必须将其出运至国外的清算银行,现钞才能变成银行真正意义上可以使用的外汇资金。

(2)现汇是帐面上的外汇。

它的转移出境,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转移,可以直接汇出,只是帐面上的划转,并不需要保管它。

(二)结汇是指银行按规定的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来说结汇就是把外汇转换成本币。

比如说我们国家的本币是人民币,客户有美圆,客户把美圆结转成人民币的过程,就属于结汇。

结汇使用的汇率:

现钞结汇使用钞买价(均要站在银行立场--买入外币,付出人民币,以外(钞)买进或卖出来命名),现汇结汇使用汇买价(均要站在银行立场--买入外汇,付出人民币,以外汇买进或卖出来命名)。

(三)售汇是银行按规定的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其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售汇使用的汇率为汇卖价。

(站在银行角度--卖出外汇,买入人民币)

(四)购汇就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客户有人民币,用人民币购买欧圆,这个过程就属于购汇,使用汇卖价。

(站在银行角度—卖出外汇,买入人民币)。

注:

购汇和售汇是一样的:

购汇是站在客户的角度来看,售汇是站在银行的角度来看。

(五)套汇是指利用不同的外汇市场,不同的货币种类,不同的交割时间以及一些货币汇率和和利率上的差异,进行从低价一方买进,高价一方卖出,从中赚取利润的外汇买卖。

(六)利率就是你存款的利息水平(利息率)。

按年或月计算

(七)汇率就是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比率。

如人民币对美元的比例,按交易当天兑换率计算。

第二部分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节银行结算工具

一、基本概念

银行结算工具是指银行用于支付结算过程中的各种票据,具体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各种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基本规定

1、签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3)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5)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6、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8、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9、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0、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1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1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3、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14、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银行承兑。

1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6、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7、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8、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19、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0、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21、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2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3、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4、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25、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节银行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基本规定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二、结算方式的种类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一)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目前均采用电汇方式。

4.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汇款人名称;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委托日期;

♦汇款人签章。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合同名称、号码;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4.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四部分银行结算账户及其他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四)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五)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六)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七)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八)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九)“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二节银行印章的使用及规定

(一)基本印章种类:

银行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业务公章

转讫章、业务受理章、同城票据交换章、现金清讫章、个人服务协议专用章、储蓄专柜章、贷款审批专用章、贷款回收专用章、借款合同专用章

(二)使用范围

银行汇票专用章: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

结算专用章:

查询查复业务、票据背书、委托收款

业务公章:

内部资金转帐、开户证实书的签发以及其他业务说明

转讫章:

帐务处理完毕的业务加盖此章

业务受理章:

银行已经受理的业务,但未进行帐务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上面需要加盖的印章

贷款审批专用章:

贷款发放

贷款回收专用章:

贷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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