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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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号)

 

目录

A章总则1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1

第61.3条适用范围1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1

第61.7条定义1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3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6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6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8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8

第61.19条临时执照8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9

第61.23条CCAR-121FS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9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9

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10

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13

B章一般规定14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

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

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

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

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

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

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

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

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

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

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

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

第61.57条定期检查21

第61.59条熟练检查21

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22

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23

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

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23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23

第61.69条补发执照23

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24

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24

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26

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28

第61.87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31

第61.89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31

第61.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32

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33

第61.95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34

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36

第61.101条适用范围36

第61.103条资格要求36

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36

第61.107条一般限制40

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40

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44

第61.121条适用范围44

第61.123条资格要求44

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44

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45

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7

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

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0

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0

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1

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51

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51

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53

第61.151条适用范围53

第61.153条资格要求53

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53

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54

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7

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8

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

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

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

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2

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62

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62

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64

第61.181条适用范围64

第61.183条资格要求64

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64

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65

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8

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8

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69

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70

H章飞行教员执照71

第61.201条适用范围71

第61.203条资格要求71

第61.205条知识要求72

第61.207条飞行教学能力72

第61.209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73

第61.211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73

第61.213条飞行教员的权利73

第61.215条飞行教员的限制74

第61.217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75

第61.219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75

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75

I章地面教员执照77

第61.231条适用范围77

第61.233条资格要求77

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77

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78

J章罚则79

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79

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79

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79

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79

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80

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80

K章附则81

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81

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81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82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a)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e)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f)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g)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实施飞行的人员持有驾驶员执照;

(2)在航空器中实施;

(3)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4)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h)决断高度/决断高,是指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i)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r)定义的初级飞机。

(k)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l)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m)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

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n)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o)轻于空气航空器,是指靠充入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产生浮力维持飞行的航空器。

(p)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

(q)飞艇,是指一种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r)初级飞机,是指型号合格审定为超轻型飞机或甚轻型飞机的航空器,或由局方根据其仪表设备、飞机构形和性能确定的特定型号飞机。

例如蜜蜂3、蜜蜂4、AD100、AD200、海燕650等飞机。

(s)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飞行教员执照,并依据其飞行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3)按本规则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章的规定由局方授权可提供地面或飞行教学,并按照该授权执行地面或飞行教学的人员。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

(u)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v)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a)驾驶员执照

(1)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体检合格证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c)飞行教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

(i)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该轻于空气航空器执照权利范围内提供的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训练;

(ii)在本条(c)

(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

(iii)在本条(c)

(2)(i)、(c)

(2)(ii)和(c)

(2)(iii)中,由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d)地面教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方能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除本条(d)(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地面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地面训练。

(3)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

(i)由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ii)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提供的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训练;

(iii)由局方批准的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大纲、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的训练大纲或者经批准训练中心的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iv)在本条(d)

(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

(e)仪表等级

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持有飞机或直升机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等级;

(2)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3)对于滑翔机机长,持有附带滑翔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4)对于飞艇机长,持有附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和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5)对于初级飞机机长,持有附带初级飞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f)Ⅱ类仪表运行许可

除按CCAR-121FS执行Ⅱ类运行的驾驶员外,实施Ⅱ类仪表运行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Ⅱ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取得登记国对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机长的许可。

(2)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适合该型航空器的仪表等级,或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满足登记国对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副驾驶的条件。

(g)Ⅲ类仪表运行许可

除按CCAR-121FS执行Ⅲ类运行的驾驶员外,实施Ⅲ类仪表运行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Ⅲ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取得登记国对其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机长的许可。

(2)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适合该型航空器的仪表等级,或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满足登记国对其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副驾驶的条件。

(h)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

(1)参与CCAR-121FS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FS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i)证件检查

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许可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在局方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1)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3)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a)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1)驾驶员执照,包括:

(i)学生驾驶员执照;

(ii)私用驾驶员执照;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

(iv)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行教员执照;

(3)地面教员执照。

(b)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轻于空气航空器;

(v)初级飞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

(ii)旋翼机级别等级:

(A)直升机;

(B)自转旋翼机。

(iii)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

(A)飞艇;

(B)自由气球。

(iv)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陆地;

(B)水上。

(3)航空器型别等级:

(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ii)直升机;

(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4)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i)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c)对按照本规则圆满完成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l)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初级飞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

(B)多发。

(ii)旋翼机级别等级:

(A)直升机;

(B)自转旋翼机。

(3)仪表等级:

(i)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基础;

(2)高级;

(3)仪表。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必须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临时执照

(a)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驾驶员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或者地面教员临时执照:

(1)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执照期间;

(2)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

(3)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

(b)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时执照失效:

(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2)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3)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a)注明有效期限的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b)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

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在同时持有与该执照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时,方可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c)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

但是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执照或者认可证书的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者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执照或者认可证书所赋予的权利。

(d)地面教员执照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

第61.23条CCAR-121FS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a)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在颁发或者更新的那个月份之后第6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满。

(b)申请人在一种型别航空器上通过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实践考试后,可以获得对已被许可的所有型别航空器运行许可的更新。

但是,对每个型别航空器运行许可的更新,必须在通过该型别航空器实践考试的那个月份之后的12个日历月内进行,否则该许可不得更新。

(c)在运行许可有效期满之前的那个月份通过更新运行许可实践考试的,该运行许可被视为是在运行许可有效期满的那个月份更新的。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a)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关于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1)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

(2)行使飞机或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

(3)行使下列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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