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实时监测系统招标文件第二卷商务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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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实时监测系统招标文件第二卷商务合同条款

招标编号:

【DNZB-20110009】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通风实时监测系统】招标文件

 

第二卷合同条款

 

 

招标人: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通风实时监测系统】

 

合同

 

需方合同编号:

供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中国晋城

签订时间:

2011年xx月

合同需方: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合同供方: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需方”是指: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供方”是指:

【(供方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章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煤矿企业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煤矿企业安全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的。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或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设备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现场”是指【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工程设备安装现场。

1.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个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煤矿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7“工程设备”是指本合同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100%。

1.21“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2“监造代表”由需方或需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3“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方(包括供方的分包商)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通风实时监测系统】。

2.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附表)

2.2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5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6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2.7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第三卷(附件2)。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所发生费用由供方负担。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总价为万元(大写:

万元)。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供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2本合同总价为闭口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电汇

5.3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需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万元)作为预付款。

5.3.2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套合同设备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总价款的60%)和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0%,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50%(万元)。

5.3.3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依本合同第10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金额为总价款的30%)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合同价格的40%),需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30%(万元)。

5.3.4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万元)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需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万元),(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6.2交货地点: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现场。

6.3供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安装设备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并在需方的协助下将设备运送到安装地点。

供方负责代办托运,供方委托货运公司将货物安全送达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包含在设备总价内。

6.4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验收合格交付时起由供方转移给需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验收合格交付之前由供方承担,验收之后由需方承担。

6.5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设备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6在保证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指定地点,并且通知需方。

6.7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煤矿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6套。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8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双方应通过协商,签定变更协议,变更设备交货期。

7包装与标记

7.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及货物承运部门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港);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除上述唛头外,第一、第二套合同设备要分别标明数字1、2并以蓝色、红色的底色加以区别,如下所示:

1----蓝色---用于第一套合同设备

2----红色---用于第二套合同设备

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装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

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配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供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相关内容。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雨水及其它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供方和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设备,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港);

(4)重量;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以满足工程的需要。

7.15除铁路专用包装箱外,其它包装物不再返回供方,铁路专用包装箱返回供方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供方需对需方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保证验收合格后需方技术人员能熟练的对系统进行操作和维修。

在质保期内对于交付后需方在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供方应当无偿派技术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保期外产生的费用有需方承担。

8.3供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3天内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二份。

8.4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5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8.8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8.9供需双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供方的分包商需要进行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8.12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8.14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签订前生效之日起3日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

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3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供方对需方指定人员的培训错误而照成的损失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需方有权派出或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

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标准,由此发生任何费用由供方承担。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供方必须为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本合同签订时应提供整个系统具体安装的进度计划。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1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供方必须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章,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

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3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赶到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6天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章,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和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8小时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由于供方的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天,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煤矿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7个月。

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0.1供方应当在承诺日期即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

10.2在甲方进行验收时,供方有义务配合,如未通过验收,由供方无条件对系统进行完善,直至通过验收为止。

11保证与索赔

11.1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晋城市煤炭工业局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

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章和11章有关条款执行。

11.2对于质保期满后两年内需方采购由供方提供的配件价格不得发生改变。

11.3供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1.4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30天内,否则,应按11.11款处理。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和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5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3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

条件是:

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6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则按9.2.4条款办理。

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索赔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均由供方负担。

11.7如由于供方原因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8由于供方责任,在10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详见附件19罚则。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合同设备按照以上项目累计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20%。

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9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10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的违约金总金额一般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3个月时,供方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1如由于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3天,供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1款规定为准。

11.12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11.13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8、11.11、11.12款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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