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之基本路径论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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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之基本路径论析

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之基本路径论析

 

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之基本路径论析

(作者:

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

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在六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二是破除权力本位意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三是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四是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五是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六是转变扬善为主意识,树立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关键词:

政治文化;法治意识;权利本位意识;公民意识;民本位意识;有限政府意识;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

中国政治文化发轫于两周,制度化于秦代,定型于两汉,承袭发展于隋、唐、宋、元、明、清各代,流行数千年经久不衰,成为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牢固的精神支柱与深层的文化土壤,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本文拟对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实现的六个根本转变展开深入分析,以期对推进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发展有所助益。

  一、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

  中国政治文化中人治意识源远流长,且一直占主导地位。

孔子认为国家的兴衰取决于有无圣主明君: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①孟子同样认为:

“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②荀子在《荀子·君道》中更开宗明义提出“有治人,无治法”,即只有自觉致治的人,没有自动致治的法。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③君主是超越于礼义法度之上的,礼义法度是约束百姓的。

法度只是君主“牧民”、“驭民”的工具,且法度依附于礼义。

它赋予君主、圣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与西方政治文化推崇“天赋人权”不同,中国政治文化倡导“天赋王权”。

君权神授,真正的君主是体现“天人合一”的大德之人。

自然的天或人格化的天赋予君主绝对的政治权力,民众只有服从的义务,毫无权利可言。

君权至上,可遍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和各个层面。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④国家权力为君主所私有,君主独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君主随时享有对官员和民众生杀予夺的权力。

正所谓,民以君为心、君为民之本、官为民之主。

儒家非常重视统治者道德教化的政治功能,强调统治者教化民众的社会责任,把教化与否作为评判政治系统好坏的根本标准。

务治民心是政治统治的最高境界,道德教化是王道政治的根本标志。

  人治意识的根本特征是权力至上,统治者意志至上。

人治把国家和人们的前途与命运完全交给少数官员,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掌握。

统治者支配着公共权力,权力依附于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处于其外的法律。

人治之下,权力支配法律。

它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因为法律不体现民众的共同意志,不反映社会的基本诉求。

民众不是基于保障自身权利发自内心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而是基于权力的强制不得不服从法律。

权力支配法律会导致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和消解,权力借法律之助,侵犯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家也倡导法律的统治,但法家的法律观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法家在倡导“法”的同时,将其与“术”、“势”并列,正体现了人治的特征。

法家认为,权术的应用是无条件的,不受法律的约束,当法与权术相结合时,法不再能体现法的精神,而只是权力的附属品和权势的工具,严刑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和强化君主的统治权威。

  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要求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

把法律而不是把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准则。

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将法治提升

极”。

七是强调公共权力的至高无上地位,倾向于认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没有权力就会失去一切;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官本位、家长制盛行;对权力的保护的力度和广度远大于对权利的保护。

⑤八是主张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

权力本位理念下,只谈集体利益,漠视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集体利益。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也是权利从权力中获得解放的过程,即权力与权利发生结构分化的过程。

努力维护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基本权利、充分享有基本权利,成为文明社会成员的共同心声。

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两重分化、文明社会的建构、权力本位的逐步消褪和权利本位的逐渐生成是同时发生的历史过程。

  树立权利本位意识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权力来源于权利观念。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态。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权力由人民所赋予,被人民所委托。

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官员的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

权力来自于社会的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不是权力“创造”和“衍生”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衍生”了权力。

人民的利益应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力量源泉。

二是权力服务于权利观念。

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都体现在为人民的权利服务之中,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是国家权力的应尽之责。

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权力服务权利,不仅体现在防范对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拓宽权利的领域。

三是权力以权利为界限观念。

权利界定了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基础、范围和限度,它是国家权力的界标。

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就是防止国家或他人干预的屏障。

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其才能和潜力,同时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这个自由空间不仅是为他人所设定,也是为国家所设定,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以此为界限。

⑥四是权利制约权力观念。

这是由权力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权力自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不受控制的权力常带来破坏性的结果,且其容易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

找寻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是政治哲学家们矢志不渝的追求。

许多现代文明国家都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作为宪法制度的灵魂,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构成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

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迄今在实践中应用于制约权力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

五是法大于权观念。

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已成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

法律是解放人类的工具,而不是束缚人性的枷锁。

良法的本质在于它同正义与道德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同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三、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

  臣民意识是传统社会的基本政治意识,臣民意识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伴而生、如影相随。

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宗法关系、专制皇权导致的权威崇拜、奴性心理,人治传统造成的依附顺从观念,是形成臣民意识的深层文化土壤,臣民意识至今仍深深影响人们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模式。

  臣民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高度依附心理。

君权至上是封建专制社会基本的政治价值准则,人们处于绝对的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毫无自主性,没有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更谈不上政治参与意识。

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社会严重扼杀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自主意识,造就了人们无条件服从的依附心理和奴性意识。

封建专制之下,个人具有高度的依附性:

对家庭的依附,对土地的依附,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对权力的依附,对权力拥有者的依附,直至对最高权力拥有者——君主的依附。

这种高度的依附性使个体的自主、平等从根本上失去了成长的土壤,形成了“尽人皆奴仆”的政治心态。

二是迷信盲从心理。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分散封闭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上的愚昧落后为迷信盲从心理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对权力的膜拜又加剧了人们的迷信盲从心理。

面对强大的自然力量的威胁和公共权力的宰制,人们深感自身的渺小软弱、无可奈何,于是唯有求助超自然力量的庇护和超验的幻象来支撑。

绵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则为其推波助澜,迷信盲从心理已积淀成一种稳定的深层“负文化”。

民众无法独立自主地以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平衡为目标作出理性选择和价值判断,从而使某些政治异己力量仅仅通过低频率的宣传动员就能激发人们的迷信盲从心理,在短时间内产生“风响云集”之效,危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常见的唯命是从、唯上是从、随大流、一窝蜂、人云亦云等,都是迷信盲从心理的现实表现。

三是崇尚明君和清官心理。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人们往往把国家和个人的前途命运寄托在能“为民做主”的明君和拥有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不畏强权、秉公执法品质的清官身上,人们期望明君和清官来主持公道,捍卫百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视其为根治世间丑恶的灵丹妙药。

在政治管理中注重个人的修养,强调个人的作用,以为有了明君和清官就可以天下大治,而忽略人性的弱点、忽略程序的正义、忽略制度的防范。

明君和清官形象是封建统治者追求贤人政治所需标榜的对象,是平民百姓在人微言轻的社会里的最后一缕曙光。

  实现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以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内容,以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石,将权利观、义务观、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自律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宽容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现代民众意识。

培育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公民意识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树立政治主体意识。

个体应摆脱依附和臣属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体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代使命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

二是强化政治参与意识。

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规范的热情。

对政治的普遍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标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和与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

政治参与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业务的意识。

公民广泛参与政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也反映着政治民主化的水平。

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

三是培育政治监督意识。

没有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监督与制约,就不会有民主政治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活动空间和政治舞台。

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四是确立政治规则意识。

克服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势,确立起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此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

民主社会的公民不同于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就在于后者只是统治者的顺民,只能绝对服从统治者,没有参与国家政事和反抗政府的政治权利,也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而前者的这种参与权和反抗权受到高度尊重,以制度规则的形式得到体现,并被因势利导,使之成为推进政治改革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四、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

 官本位意识是人们头脑中存在的以官为本、以权为纲、官尊民卑、官贵民贱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

官为百业之首,唯有走上仕途,才能出人头地,光宗耀祖;只有做了官,才能获得特权和利益。

人们把做官、升官看做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又用做官来评判人生价值的大小。

官与民社会地位完全不同:

官贵民贱,官重民轻;官为中心,民为边缘;官在上,民在下;官为主,民为仆;官的特权可延伸扩张,而民的权利被压缩甚至被剥夺;用官僚体制管民、牧民、控民、压民,自下而上一级捧一级,从上到下一级压一级。

人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以官为荣,全社会形成以官职大小衡量人的价值、成就、地位的官本位意识。

官本位意识是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同时反过来维护和服务于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

  官本位意识的基本内涵有四:

一是政治系统的设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严格的上下层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首是瞻,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

三是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阶高低为标尺,或参照官阶级别来衡量人们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

官大,社会价值就高;官小,身价自然就低。

与官不相干的职业也比照“官”来定位各自的价值。

四是在此基础上全体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社会心理。

  从历史维度看,中国的官本位意识萌芽于先秦时期,成型于秦朝,因科举制度的实施而渐趋兴盛。

明清时期,官本位意识达到了顶峰,辛亥革命后官本位意识才逐渐走向没落。

新中国的建立开始了从根本上摈弃官本位意识的艰难历史进程。

但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

直到今天,官本位意识不仅在一些官员身上严重存在,而且在一些普通群众中也广为存在。

  实现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必然要求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

民本位意识建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奠基于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诞生于现代文明社会之中。

牢固树立民本位意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执政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

密切联系群众是执政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执政党的最大危险。

民本位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系统的设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的理念。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

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

必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三是全体公民享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要坚持法律和制度面前,官民平等。

普通公民要克服“臣民”意识,强化公民意识,特别是要强化维权意识,官员要克服“特权”思想,彻底改变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只对领导负责不对群众负责的思维定式。

  五、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

  全能政府可能有很高的行政效率,也可能暂时为人们带来众多福利,但它绝不可能带来公民的自主和自治,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

全能政府意识是指政府自身在职能、权力、规模和运行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有效制约倾向的政府设计理念。

全能政府意识有三个根本特征:

一是政府大包大揽。

政府职能非常广泛,既包括政治管理也包括经济管理、文化管理和社会管理,既涵盖公共事务也涵盖私人领域,既运用宏观指导规划对经济进行调控,也运用行政指令性计划对企业进行微观管理。

政府垄断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所有资源和一切事务的决策权,成为权力无所不包、行为无所不及、范围无所不在的政府。

二是权力高度集中。

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

经济、文化和社会组织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政领导机关,基层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领导机关,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

三是社会泛行政化。

国家按照行政科层对社会进行全面整合,为每一个单位(包括企业)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各级干部由上级任命,作为国家的代表对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

单位成为国家权力的自然延伸,并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国家通过单位对个人实行严格的管理,整个社会被整合到一个以官职为本位的统一的行政科层体系中。

  有限政府意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政府职能有限观念。

政府职能须严格限定在政治性公共权力领域,其要旨在于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

主要是维护公共安全、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提供科教导向、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社会大众。

政府只“掌舵”而不“划桨”,只当“裁判员”而不当“运动员”。

二是政府权力有限观念。

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权力有严格的边界,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政府权力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政府有保护产权、维护秩序、仲裁纠纷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力,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是政府规模有限观念。

现代政府管理要求决策科学化,实现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有限政府应是一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和办事高效的“小政府”。

实行透明行政,公民对公共事务享有广泛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⑧四是政府责任有限观念。

政府通过确立责任机制强化对政府自身的限制,但人们在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政府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承担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无限责任。

五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观念。

有限型政府必须是一个服务型、高效型、廉洁型政府。

  六、转变扬善为主意识,树立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有极大影响的是以孟子的“性善论”为代表的儒家人性论。

儒家人性论,以道德与政治的互渗为手段,将道德伦常推崇为政治行为的最高准则,既为政治上“王权至上”的权力绝对化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道德政治化奠定了基础。

道德是个体存在的终极性依据,是人性的评判尺度和直接体现。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不管王朝政权如何更迭,“三纲五常”作为调节社会关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都始终被提升到人性和天理的高度,构成普遍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普遍价值规范和最高行为准则。

基于性善的前提假定,“性善论”认为,社会治理应致力于道德教化,其理想模式是内圣外王的统治者施“仁政”,实行“德治”(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德治”与当代意义的”以德治国”不是同一概念。

“德治”与君主政治密切相关,是君主领导下的德治,是对君主政治的道德要求,其实质是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

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的无限潜能,内省和践仁是人性至善的修炼途径,通过诚心正意、修齐治平的正确途径,个体和社会就能求仁得仁。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占主导的性恶假设作为对人性的终极假设,断然否定了“圣人”临世的可能性。

它既解构了期望“哲学王”或“圣君”等完人救世、治世的价值基础,又为“法律的统治”确立了理论的逻辑前提。

主张人治的政治哲学最终必然把政治权力归属于人格至善的统治者,其骨子里透出对人性特别是统治者品性的极度自信。

性恶假设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恶。

以制度防范人性的弱点是法治主义者的永恒关怀。

没有法律的统治必然导致暴政。

在性恶论者看来,统治者高于法律的君主专制和极权政体是与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人权相悖的,要实现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人权就只能寄希望于法治。

  性善论与性恶论都是在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中求解人性。

非性善即性恶,它导致不是对人性盲目乐观就是极度悲观,这是不可取的,它会使逻辑与历史严重相背离。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雄辩地说明人兼有善恶双重本性,有为善和作恶的两重性,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

因此,制恶与扬善是制度设计的双重任务。

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这两方面的功能,克服传统政治文化中扬善有余而制恶不足的缺陷。

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其主要是制恶功能。

它既要制个体之恶,更要制公共权力之恶。

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靠的是人的自我约束和道德自律,作为自律性规范,其主要功能是扬善。

两者有机结合,可共同证明和提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必须充分体现制恶和扬善的双重功能。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制恶是扬善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权力制约和政治规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法治。

扬善是制恶的目的和归宿,没有正确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激励,个体就会丧失精神家园,公共权力就会异化和丧失其合法性,社会就会出现道德缺位。

制恶与扬善,两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

只有把权力制约与道德激励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压制人性中坏的可能,实现人性中好的可能。

只有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才能把我国真正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注释

  ①《礼记·中庸》。

②《孟子·离娄》。

③《荀子·君道》。

④《诗·小雅·北山》。

⑤童之伟:

《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⑥张文显、于宁: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⑦莫岳云:

《“官本位”文化积习与共产党的执政风险》,《湖湘论坛》2009年第4期。

⑧李军鹏:

《公共服务型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7—30页。

⑨俞可平:

《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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