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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之探讨

非政府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之探讨

内容提要:

现今全世界化愈演愈烈,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世界化的产物,也应该适应这一趋势。

全世界化向WTO提出了增强透明度、提高国民社会参与度的要求。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简称NGO)关于增强世贸组织的民主性和参与性具有重要意义。

WTO制度中已经有了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实践。

可是相关于国际社会的要求来讲,这还远远不够。

值得注意的是,WTO中有相当一部份人依旧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持有疑心态度,这是有着深刻的缘故的。

本文作者建议WTO借鉴其他政府间组织针对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的方法,切实改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

中国方才复关,中国领域内的非政府组织的成长与进展有利于保护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WTO透明度关系

 

一,非政府组织关于WTO的价值和意义。

最近几年来,非政府组织的兴盛进展与其在国际事务上愈来愈多的参与是与全世界化分不开的。

全世界化被视为是一种“国家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外化”,①——诸如环境污染的全世界性的问题更多的需要在国际上得以解决,从而减弱了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这些活动的操纵能力。

对这些全世界性问题的承认,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层面上的谈判与协商,如此也就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WTO也在全世界化进程中完成了对GATT的继承,并成功的过渡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完整的一套世界贸易规那么体系。

固然,非政府组织不可能舍弃WTO那个展现其能力的大舞台。

正如一名环境问题专家所指出的:

“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最为经常使用来解决国家间有关环境问题争端的机制”。

②因此,他们以为若是撇开了WTO就无法实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利益。

能够说,非政府组织关于WTO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强化WTO的决策能力。

当WTO的机构面临一些诸如贸易与环境等非其所长的专业知识时,从非政府组织获取的可利用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WTO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降低WTO决策机构发觉事实和推理分析进程中的错误,提高相关机构报告的质量。

第二,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

③能够说,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域公民(集体)的意见。

在全世界化的态势下,这一公民或集体的意见已经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

于是,非政府组织便成为这一部份公民的代言人。

而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关于缺乏透明度的WTO来讲,无疑是增强其为公众所认知的最正确途径。

最后,WTO协议中的仅许诺缔约国方提供信息的规定无疑造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垄断。

④如何打破成员国方提供信息的垄断并制造竞争环境以寻求成立最正确的政策制定机制成为WTO亟需解决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一种最正确方案:

在WTO中,非政府组织能够扮演一个政府缔约方的情报提供竞争者的角色,如此就能够利用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智力资源优势,发挥了非政府组织迅速发觉问题并能及时做出反映的特长。

从而在WTO体系内构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平行竞争机制,以期能更好的发挥各方面优势、群策群力,制定出最适宜的世界贸易政策。

二,现行WTO制度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

WTO各缔约方早已熟悉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意义,因此各方在达到《成立世界贸易组

织的协定》中,已经包括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内容。

该协定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以便与在职责范围上与WTO有关的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

”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总理事会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WT/L/162)①,成立了一整套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框架。

这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包括:

1,遵循《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大体原那么;2,各成员方熟悉到非政府组织能起到增进公众对WTO相关活动的认知程度的作用,因此各成员方情愿提高WTO的透明度并进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3,为了达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需保证非政府组织取得更多有关WTO活动的信息,专门是比过去更快地取消对获取有关这些活动的文件限制。

为此,秘书处将使相关资料(包括已经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联网上发布;4,WTO秘书处应踊跃地采纳各类方式,进展同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联系;5,若是WTO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参加同非政府组织的讨论会或其他会议,他只应代表其本人。

除非该理事会或委员会做出其他的专门决定;6,各成员方重申WTO是一个对其成员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拘谨力的政府间组织。

因此,各成员方以为非政府组织不可能直接参与WTO的工作或其会议。

自1996年以来,WTO秘书处和各成员方以各类方式踊跃地维持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而以上这些方针那么起到了指导作用。

WTO在进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中进行了如下几种尝试:

第一,许诺非政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

在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后不久,WTO各成员方就非政府组织参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程序达到了一致意见:

1,非政府组织将被许诺参加大会的全部会议;2,记录的非政府组织必需符合《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必需证明他们的活动与WTO的工作是由联系的。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会议是WTO历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要紧会议。

总共有159个非政府组织记录并参加了会议,其中的108个非政府组织(235名个人)代表环境、进展、消费者、商业和农人等各方面利益。

另外,设在新加坡大会会场的非政府组织中心为与会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提供了会议场所、电脑设施和会议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方法。

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于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共有128个非政府组织(362名个人)。

在为期三天的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除参加非正式的工作会议外,还参加了由秘书处主持的日常简报公布会——这是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一个特色,并被非政府组织视为一个WTO保证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号。

多哈部长级会议期间,WTO秘书处安排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打算。

这些打算将由感爱好的成员方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协商后达到一致意见。

其中正在考虑的有非政府组织参加一些活动包括:

1,日常非政府组织简报会。

秘书处会为已经记录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一天一次或两次的有关大会会议进程的工作简报公布会。

这些简报公布会将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组织交流的成员方的部长或官员来主持;2,特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简报会。

有关一些特定问题的简报也将由总干事或秘书处官员集中向记录的非政府组织发布。

相关问题的确信取决于大会的主持国和非政府组织的爱好所在;3,由秘书处组织的讨论会。

WTO秘书处将就非政府组织感爱好的问题组织讨论会。

这些讨论会将在非政府组织中心举行,同时面向所有多哈会议的与会者开放。

第二,为非政府组织举行讨论会。

自1996年以来,秘书处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许多讨论会。

这些讨论会往往针对一些有关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问题,如其中的三个讨论会是关于贸易和环境问题、一个关于贸易和进展问题等等。

这就反映了WTO熟悉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实体,其本身的权利应受到重视。

另一方面,这些讨论会在一个非正式的场合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同WTO成员方的代表讨论相关特定问题的机遇。

第三,同非政府组织维持日常联系。

WTO秘书处天天都会从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的询问信函。

同时,WTO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会按期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会议——这些会议既是独立的,也是作为秘书处组织非政府组织参加WTO活动的一部份。

第四,一些新的举措。

在1998年7月的总理事会上,总干事通知各成员方,秘书处将采取一些新的步骤来增进同市民社会的对话。

这些步骤有:

从1998年秋开始,WTO秘书处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日常工作简报;在WTO官方网站上增加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内容。

另外,秘书处还会将其每一个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论文的目录汇编成册并散发给各成员方。

值得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报告中也对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

在沸沸扬扬的海龟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前后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来文的态度明显不同。

在本案中,专家小组以为:

“…依照DSU第13条,专家小组把握着寻觅信息和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

在任何场合,只许诺争端当事两边和的三方直接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

在咱们看来,同意从非政府组织途径来的未经征询的信息同DSU的现行规定是不符的。

因此咱们通知各当事方咱们关于这些文件(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将不予考虑…”③

而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尽管确信了专家小组评判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报告的行为是在DSU第12条和第13条授予他的职责范围之内的。

但上诉机构着重指出了专家小组在有关是不是应该同意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问题上对DSU相关条款所作的法律说明是错误的。

上诉机构回忆了“荷尔蒙案”(WT/DS26),以为依照DSU第13条第2款,专家小组能够从任何相关途径寻觅关于案件的信息,也能够咨询任何专家以取得他们关于案件特定方面问题的意见。

在那个地址,上诉机构强调专家小组能够向“任何个人或集体”或“从任何来源”寻觅“资料或技术信息”。

同时上诉机构也强调了DSU第12条第2款,即“专家小组程序应有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可不能不适当的延误专家小组审案进程”。

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了本案专家小组在解读“寻觅(seek)"时,没必要要的太过于注重正式性和技术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个人或集体”第一必需取得专家小组的许诺才能提交报告。

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

“在本案的情形下,基于有效或其他相关的目的,‘经要求取得的资料’与‘未经要求取得的资料’之间的区别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④因此,DSU授予专家小组寻觅资料的权利并非意味着专家小组能够禁止同意那些事前未经专家小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

在本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直接确信了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关于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及当事方的法律上的意义,这就从侧面确信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同时这也意味着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活动范围得以拓宽。

另外,本案对尔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置涉及有非政府组织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评判。

总的来讲,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

正如WTO官方网站上所说的,“WTO自其成立以来的运作历程生动地说明了世界贸易体制从未像此刻如此备受公众舆论的关注和凝视”。

但是,WTO各方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仍持疑心态度。

因此,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作用仍然有限。

成心思的是,持将非政府组织排除在WTO政策制定进程之外的观点的大多是成员国的政府官员(而非专家或学者)。

他们以为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只会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决策机制。

综合起来,此刻反对者持有以下几种意见,下面我来一一评述:

第一,担忧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特殊集团的利益。

即以为当一个政策决定机构许诺游说集团介入后,将存在着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团施加不平稳阻碍的可能性。

有一些分析家以为,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减缓决议制定的进程进而致使工作效率的降低。

②还有一些贸易专家以为许多非政府组织不同意贸易自由化,因此担忧它们的加入会阻挠贸易自由化的进展。

事实上这种担忧是多余的。

由于代表商业实体(一般是一些贸易爱惜主义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经存在。

因此,纳入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会产生各类利益集团彼此监督、彼此牵制的成效。

从而抵消WTO中现存利益集团的阻碍,进而只会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团操纵的政策的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担忧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阻碍WTO作为一个多边政府机构的性质。

这种观点以为WTO作为一个调整政府间关系的机构,只应保证成员国政府在贸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

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国内公民的利益。

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们所在国家的利益如安在WTO体系内得以调和将是一个专门大的难题。

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冲击主权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会使WTO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但是,非政府组织在本质上就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它也有独立参加某些国际事务的能力,这一点早已在联合国体系中得以确认。

给予非政府组织在WTO中发言和观摩争端解决程序的机遇,并非排除各成员国仍然能够闭门议事。

由于全世界化的阻碍,一些涉及政治的经济问题愈发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得以解决。

因此,WTO不需要以一个纯粹的处置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机构的形式存在。

能够预见,非政府组织的加入能够强化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规那么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的地位。

第三,以为非政府组织不具代表性。

此观点以为很难确信非政府组织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

如此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如何来保证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非政府组织应采纳何种方式来保证它们的代表性和它们对其代表所负的责任?

我以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在WTO对其开放后将更易于解决。

因此,不该过量地考虑那个问题。

相应的,在国际领域内,对非政府组织地位的重视程度应取决于该组织过去在增进其所参与的国际机构和其所代表的公众之间的联系所作的奉献。

第四,还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可操作性问题,即担忧操纵非政府组织活着界贸易体制内的活动的难度过大。

另外有一些观看家以为非政府组织在WTO会议上的显现会使一些成员国由于担忧受其国内的指责而不肯暴露其真实的方式。

如此反而有违吸纳非政府组织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这一做法的初衷了。

有关非政府组织在WTO中活动的具体操作的确还存在着问题。

目前WTO能够参照其他国际性经济组织的做法,如世界银行早已成立起一套许诺非政府组织参加它的会议和决策进程的程序。

一样的,经合进展组织(OECD)最近几年来也拓展了与非政府组织接触的领域和范围。

总之,要让非政府组织高效、更好的参与WTO的有关活动,实际中要克服的困难是有很多的,但过量地担忧确实是没必要要的。

谈到那个地址,咱们有必要回忆一下历史。

众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会场外众多民众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终止,预先拟发动的新一轮多边谈判也淹没在一片反全世界化的口号声中。

尽管西雅图会议以失败告终,尽管其失败的缘故有很多,但它给人们最大的警示确实是:

向WTO发出了其贸易政策制定进程和争端解决程序应更具透明度的讯号。

WTO处于正在浮现的全世界经济治理结构的核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那么和程序正日趋被视为和谐好全世界范围内经济彼此依托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咱们能够确信的说,WTO不管如何也不能再处于一种“幕后运作”的状态了。

其实早在战后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时,创建者们已经清楚的预见到了非政府组织将扮演的重要角色。

后来,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长,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项非政府组织议程。

他建议ITO:

1,起草一份给与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名单;2,邀请非政府组织观看员出席ITO大会并许诺他们提出议案和自由发言;3,就ITO活动领域内的问题向非政府组织提出咨询;4,录用一个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

③这一方案能够看出ITO的开创者们对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充分熟悉。

只可惜ITO由于各类缘故未能如愿成立,而以临时协议的形式显现的各方妥协的产物——GATT对这一问题没有充分重视,从而失去了与非政府组织握手的良机。

与此同时,其他国际性组织却在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

最典型的当属联合国。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了联合国处置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原那么,即经社理事会(ECOSOC)能够就与非政府组织有关并属于经社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征询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依照这一原那么,经社理事会通过了第1296号决议及其附件——“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之咨询方法”,具体规定了非政府组织享有咨商地位的条件与程序,并为处置和协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成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非政府组织委员会。

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按其活动性质与范围,和经社理事会或其辅助机关对其所能提供协助的预期程度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一样咨商地位;2,专门咨商地位;3,列入名册。

上述三种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咨商活动的范围与能力不同:

这三类组织都能够参与经社理事会召集的国际会议的咨商活动;都能够向所出席的会议书面陈述意见;但都无表决权,原那么上也都不参与联合国其他要紧机构的工作;第一、二类组织能够派出全权代表,作为观看员参与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布会议。

但只有第一类组织可对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的议程提出建议,并在会上发言。

WTO能够参照以上国际组织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组织参与其制定贸易政策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便具体操作。

从而增强同市民社会的联系,提高WTO活动为公众所认知的程度,以更切实的贯彻WTO的宗旨和原那么。

四,反思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入世的启发和意义。

中国领域内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还不多,也确实是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我国还处于一个刚起步的时期。

由于我国方才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也正在加速,鼓舞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进展关于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成立和进展各类非政府组织将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国领域内某些区域或某些行业的公民的利益,从而能够在国际层面上表达这些利益集团的方式,以减少全世界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阻碍;

其二,非政府组织能够为我国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参与多边谈判提供信息和资料,从而奠定相关政策的民意基础;

其三,非政府组织能够监督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使这些政府行为与WTO的相关规定维持一致,进而幸免显现我政府被诉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组织还能够向我国政府提供有关别的成员国违抗其WTO各项协议下对我国义务的证明资料,以便于我国政府及时起诉或应诉,从而减少损失或不利阻碍。

 

①KarstenNowrot:

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

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

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

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

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

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

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

(1),P135

①引自(01/22/2002)

②同②

③参考(01/22/2002)

①参考(01/22/2002)

②详细内容见(01/22/2002)

③see:

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Panel(WT/DS58/1,,,fromsee:

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58/AB/R),section107,from见(01/22/2002)

②P.M.Nichols:

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见前引JeffreyL.Dunoff:

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见前引DanielC.Esty:

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

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②GaryHorlick:

TheSpeedbumpatSeattle,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00

(1),P168

③转引自DanielC.Esty:

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

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

(1),P138

④WendySchoener:

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andGlobalActivism:

LegalandInformalApproache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4),P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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