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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系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 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 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和操作,总行其他部门和分行XX不得开办此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经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定后,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需求状况,在每笔存单发行前,提交发行该笔同业存单的请示,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有权审批人对发行请示逐级审批;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金额、期限、利率水平、发行对象等重要发行要素;

(四)负责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及发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拟定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年度计划,将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的年度计划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负责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

(七)负责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同业存单业务配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市场状况,核定金融市场部提出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二)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政策,设立相关会计科目;

(三)负责审核金融市场部提出的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年度计划。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的会计核算规程(详见附件);负责同业存单托管结算、完成日常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对账等工作。

第九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及交易系统的开发、改造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同业存单发行管理

第十条 同业存单发行年度计划及具体方案应根据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同业市场利率水平、同业客户投资需求、本行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制定。

第十一条 同业存单发行对象根据实际发行需要,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发行额度注册。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并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当年发行额度应与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发行额度的余额管理。

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注册额度施行余额管理,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注册额度。

第十四条 发行方式。

本行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可以采用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

招标发行指发行人统一发标、投资人参与投标,发行人按照发行系统计算的发行结果确认发行价格(或者票面利率、基本利差),及投资人中标数量的发行方式。

报价发行系指本行在发行前确定同业存单的全部发行要素,发行开始后投资人点击该报价即以发行人设定的发行要素认购成交。

定向发行系指本行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同业存单,本行与投资人双方商定有关发行要素。

第十五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和价格。

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SHIBOR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期限为1年、2年和3年。

第十六条 本行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应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办理同业存单登记。

本行同业存单发行业务首次办理同业存单登记时,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发行人账户,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同业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并提交以下开户材料: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表);

(二)发行人服务协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发行业务操作流程

(一)发行前流程

1.发行交易员。

金融市场部发行交易员根据发行计划,每期发行前出具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的《XX银行关于发行同业存单的请示》,做好具有认购意向机构客户的重点营销和维护工作,提出发行建议。

2.中台管理。

金融市场部风险中台审核发行要素和发行可行性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3.发行审批。

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有权审批人对同业存单的发行逐级授权审批。

(二)系统发行操作

审批流程完成后,发行交易员和复核人双人在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同业存单发行系统模块(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它发行系统)完成相关操作。

(三)业务系统录入

同业存单发行完成后,发行交易员依据发行要素,在本行业务系统内完成发行交易的录入,复核人对发行交易员录入的要素进行复核。

(四)核算及清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存单发行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等。

第十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本行同业存单的缴款之日,将投资人的缴款情况报告同业拆借中心。

第十九条 同业存单的信息披露。

金融市场部发行同业存单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计划的信息披露。

金融市场部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发行计划。

若发行计划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应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二)发行前后的信息披露。

金融市场部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三)同业存单存续期间重要信息的披露。

对影响本行向市场投资者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应按照发行文件的相关约定,及时按期兑付存单本息。

本行应于付息兑付日10:

00前将同业存单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四章 同业存单投资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同业存单的托管由上海清算所负责。

第二十二条 金融市场部在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年度计划内开展投资与交易。

金融市场部购买同业存单占用发行主体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作为银行间市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第二十四条 交易品种。

本行同业存单可进行的交易品种包括同业存单的买卖、同业存单作为标的的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品种。

第二十五条 交易系统。

本行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一)交易前流程

1.提出交易。

金融市场部交易员根据交易策略,提出交易请求。

2.中台管理。

金融市场部风险中台审核拟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对手合规性等要素,出具审核意见。

本行一级认购、二级买入、买入返售同业存单等业务,报同业授信岗进行额度查询;同业授信岗核实额度无误后,报风险授信岗审核。

3.审批。

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有权审批人对同业存单的交易逐级审批。

(二)系统交易

审批流程完成后,交易员在同业拆借中心系统内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

(三)核算及清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交易后的后台处理,包括同业存单业务的后台托管结算、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本行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二十八条 本行同业存单交易适用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同业存单的交易适用《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2013版)》及其它相关规则。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应急交易

第三十条 同业存单交易员必须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员资格,并取得开展交易的授权。

第三十一条 同业存单业务涉及的发行、交易等业务操作,均需获得审批后才能开展。

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超过授权的交易,逐级通过审批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行认购/买入/买入返售他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均占用发行人的同业授信额度。

严禁在没有同业授信额度、额度不足、同业授信类型未包含同业存单业务的情况下开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开展同业存单交易业务根据投资目的进行账户分类,执行《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2013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需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对同业存单发行人/买入返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日常监测。

如发现发行人/回购人出现资信恶化、外部评级下调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做以下处理:

(一)及时向部门同业业务管理室通报,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汇报。

(二)按照本行信用风险的管理要求,同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主管金融市场业务的行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存单业务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评估同业存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出现发行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故障,导致本行无法使用发行系统进行操作的,或在同业存单发行操作时,本行人员在复核后仍需变更发行要素的,可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申请应急服务,本行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制完成后加盖同业拆借中心认可的印章,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主要指发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审批单、成交单等相关资料单据。

第三十八条 资料管理原则

(一)发行业务档案和交易业务档案分类管理,保管期限为5年。

(二)业务资料的借阅、查阅、销毁等按照本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金融市场部留存资料包括:

(一)同业存单发行业务的留存资料

1.《XX银行关于发行同业存单的请示》;

2.《同业存单发行审批单》一份;

3.同业存单发行情况公告。

(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的留存资料

1.《同业存单交易审批表》一份;

2.《同业存单认购缴款通知书》一份(一级市场);

3.《现券买卖成交单》一份(二级市场)。

(三)同业存单作为标的的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业务的留存资料执行《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2013版)》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及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相关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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