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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可行性报告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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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WTO对我国医疗产业的影响

医疗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较强公益性的服务性行业。

医疗服务的生产集中度较高,市场局部垄断:

医院的经营状况与所在地的人口密度、年龄结构以及居民收入水平有者直接的关系,加上与之匹配的公费、医疗保险定点制度,使得医疗消费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这决定了每家医院对医疗市场的占有率不可能达到具备控制力的程度。

不同医院在技术水平、医疗质量等产品本身的差异外,还存在就医环境、服务态度差别。

这种医疗产品差别的非价格竞争由于与消费者的生命安危、心理定势相呼应,比价格竞争更为强大。

目前中国的医疗市场是一个不完全放开的卖方市场,医疗消费的不确定性、消费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消费行为的被动性,使得一般商品的市场价格调节手段对医疗服务难起作用,从而决定了政府介入市场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医疗市场的竞争机制,市场机制将会在医疗服务市场起到相当的作用,经济效益将成为提供卫生服务的内在动力,但是政策的开放程度是有限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将占主导地位。

中国用占世界1%—3%的卫生资源,解决占世界22%人口的医疗卫生保健问题,1995年后,中国诊疗人次变化不大,稳定在12亿人次左右,入院人数则持续增长,特别是1997年以后,年均增长率达到5.4%。

但是,病床使用率波动较大。

卫生总费用的增长速度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1995年后,中国卫生费用占GDP的比重持续上升。

营利性医院自从2001年年底正式挂牌以来,已经成为不少投资者新的投资热点。

虽然营利性医院的生存空间和地位已经有很大提升,但由于医保定点、人才引进等诸多方面的制约,营利性医院的发展仍然存在难以突破的瓶颈。

同时,国有非营利性医院的产权改革的滞后,也有可能使整个医院分类管理政策难现初衷,进而影响营利性医院的生存环境。

但总的来看中国的医疗产业存在着巨大的商机,面对巨大的商业前景,一些国内企业和一些外资“大鳄”纷纷“摩拳擦掌”准备涉足医疗服务业。

1.1医疗机构现状

根据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卫生机构330348个,比1978年增加近两倍。

中国当前的医院可以按产权、所在地区、诊疗特色、卫生部的医院评级等进行分类。

例如,按产权可以分成地方政府所有医院,军队医院、企业医院等。

按诊疗特色可以分成专科、综合医院。

按等级可以分成三级、二级、一级医院。

根据营业范围,2001年共有综合医院10868家,中医医院2521家,专科医院2062家,综合医院在数量上处于绝对优势。

但是近两年来,医院专业化分工趋势有所增强,综合医院数量逐年下跌,而专科医院年增长数超过中医医院。

按医院数量排序,前三位是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和传染病院;后两位是整形医院和耳鼻喉科医院。

与1999年相比,医院数量增长速度最快的是眼科医院、骨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口腔医院和康复医院。

根据所有制进行划分,卫生部门和工业及其他部门所有的医院比例合计达到95.6%,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私人开办的和其它(主要指中外合资合作)类型医院不足1%。

然而,根据医院属地化原则,企业医院数量正在下降,而集体所有、私人开办的和其它类型医院的增长速度已远远超过卫生部门所属的医院。

民营医院是指公立医院以外的一切医院。

近年来,我国大力调整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和结构,构建高效、便捷的新型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办医形式多样化,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得到较快发展。

至2002年11月,全国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城市已增加到358个,建立了240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72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同时,充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摸底调查显示,现在我国民营医院已有1477家,遍布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而10年前,全国只有数十家民营医院)。

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约200家,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医院并存发展的局面。

在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执业医师法等一系列医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行业准入、质量管理和信息公示等为主要内容的医疗行业监管制度。

总体来看,在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下,近几年民营医院出现迅速发展的势头,主要表现为数量增多、规模扩大、条件渐好。

目前民营医院的特点是:

大专科小综合多,聘用大批离退休专家多,以中医中药为主者多,其专科专病是公立医院很少设置的。

一般来说,民营医院多以门诊为主,规模适中,经营灵活,在办院模式和市场竞争方面有明显特色。

近几年民营医疗事业发展政策有了很大变化,民营医院社会地位得到认可,吸引了大批人才,市场竞争经验丰富,部分民营医院创出了品牌,具备竞争发展的资本优势和利用各种资源的能力。

但民营医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比如,医疗质量还有待提高,部分医院存在着夸大疗效误导患者以及不正当竞争现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主要特点是:

在经营规模上,这类机构以不设床位的诊所或诊疗中心居多,约占50%以上;总投资额不高、规模不大,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50%,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仅占20%。

在服务内容上,比较集中于眼科、口腔科、皮肤科、骨伤科、妇产科、血液透析、影像诊断等项目,综合医院较少。

在地区分布上,遍及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大多集中于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如北京、辽宁、山东、广东等地。

在合作对象上,外方合作机构大多来自美国、日本等国和香港、台湾地区。

在合作年限上,以10年至20年居多,约占72%。

1996年至1999年卫生部严格控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标准,平均每年仅批准5家左右,总的发展态势比较平稳。

营利与非营利医院的划分:

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有关法规,非营利性医院可包括政府医院、企业医院、社区医院和一部分民办医院;营利性医院可包括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和中外合资医院。

主要遵循“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的原则。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或政府交办任务、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和收支结余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和自身发展,执行国家指导价格、享受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包括政府举办的和非政府举办(社会集资办、社会团体办、个人出资办)的医疗机构,政府办的享受政府补助,非政府办的不享受政府补助,政府办的医疗水平应该能够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主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有的同时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大多从事特需服务及专科服务、以获取投资回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采用自主定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原则,包括私立营利性医院、股份制医院和中外合资医院。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划分实行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的划分为:

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获利润不能用于职工分红,只能用于更新设备、引进新技术和扩大医院规模,同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据统计,非营利性医院在我国一些省份目前占据了医疗机构总数的60%左右。

当地主要的大中型公立医院,代表地区医疗水平的专科医院基本都被划分到非营利性医院的阵营之中,而其余40%的营利性医院则绝大部分都是以个体诊所,股份制医院和少数的乡镇卫生院为主,无论是医院规模还是医院水平都无法和非营利性医院相比。

而在整个我国医疗卫生费用支出中,政府和社会的支出主要会集中在由政府支撑的非营利性医院,营利性医院主要争取的则是居民医疗消费的市场。

据2001年底的不完全统计,广东省民营医院有67间,在全省2444所各级各类医院当中仅占2.74%;床位总数3769张,占广东省各医院床位总数的2.32%。

民间资本投入10个亿。

平均每间医院投资1500万元,平均每床投资26万元。

67间医院之中,100个床位及以上的8间,50—99个床位的19间,少于50个床位的40间。

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2年6月,广东省民间资本(含中外合资)投入10多亿元,已建成民营医院83间,拥有病床4818张。

然而,广东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数量上占四成多,但多以个体诊所为主,规模小、结构单一,其技术、人才与公立医院相比过于悬殊。

从提供门诊、住院的情况看,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市场所占的份额只有3%。

尽管广东省办民营医院较早,民营医院的数量相对其它地区而言较多,但总体来看数量与规模还远远不够,从满足群众对医疗的需求情况来看,它们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2医疗消费的现状

从总量看,1995年以来中国医疗消费稳步增长,而且整个居民医疗性总支出在GDP的比例还有增长的趋势。

1999年中国医疗产业的市场为3110亿元,2000年约为3510亿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4.5%左右,人均医疗消费273元(折合35美元)。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这一比例为14%,瑞典为9%,英国为5%,韩国、日本、香港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为6%—8%。

从人均医疗消费看,美国为4090美元,德国为2339美元,日本为1741美元,韩国为587美元。

可见,在医疗卫生保健市场,中国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以中国2000年89404亿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只要医疗消费占到8%就是7152亿元,更何况中国的GDP还正在以每年7%以上的速度增长。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医疗消费与卫生费用也一直处于高速增长中,年均增长率在13%-20%之间,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增长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健康,与健康有关的产业已成为或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同时随着人口基数的增长,特别是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消费的进一步扩张。

据业内人士估计,如果年增长速度为13%,到2005年中国医疗产业的总市场额将为6400亿元,照此计算,五年内平均增长额不少于1500亿元。

其中门诊市场约为800亿元,住院市场700多亿元,市场空间十分巨大。

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罗伯特·福格尔日前也预测,目前中国医疗市场可能出现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相类似的爆发式增长。

2003年,中国医疗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将由2000年的4.5%提升至8%-10%,相应的医疗保健市场将被放大数倍。

如果按照今后5年我国GDP的年平均递增7%,到2005年居民总医疗卫生支出费用占GDP的5%来测算,2005年我国整个的居民医疗费用为6000亿元。

这个数据无疑是庞大而富有吸引力的。

据2000年人口普查报告,未来15年,中国每年新增人口1000万,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口有8,810万,占总人口的7.4%,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10%;2000年年龄在60岁以上的人口有1.3亿,占总人口10%,而且目前的老龄人口正以每年3%的速度增长。

随着人口基数的增长,特别是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也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医疗消费的进一步扩张。

1.3加入WTO对我国卫生服务部门的影响

1.3.1我国关于"开放卫生服务部门"的承诺

加入“WTO”我国将逐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

我国医药行业承诺的五个开放领域的具体内容是:

一是保护药品和知识产权;二是进口药品的平均关税由目前的12%左右逐步降至6%;三是2001年取消进口大型医疗器械的管制;四是2003年1月1日开放药品批发、零售服务;五是2003年开放医疗服务。

根据《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在医疗和牙医服务方面的具体承诺为:

(1)跨境提供医疗服务没有限制。

即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的医务人员为WTO成员国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或者WTO成员国的医务人员为我国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没有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向他国购买医疗咨询、诊断、治疗和医学教育等服务。

(2)境外接受医疗服务没有限制。

即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的公民到WTO成员国境内接受医疗服务或者WTO成员国的公民到我国境内接受医疗服务没有限制。

外国人在华就医与中国人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医疗条件和医疗选择机会。

(3)对国外机构在我国建立医疗机构进行适当限制。

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即外资独资的企业)和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应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中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70%,在合资或者合作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中具有我国国籍者应占多数。

目前,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

我国根据需要,可以限制合资、合作形式医疗机构的数量。

(4)在医务人员流动方面进行适当限制。

即允许持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务人员,在获得我国卫生部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六个月,可以延长至一年。

  从上述承诺或限制内容来看,我国卫生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中,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均没有限制,由于技术装备水平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制约,目前也不可能成为主要方式,对我国医疗机构不会形成大的冲击。

影响较大、利益直接的是国外机构在我国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流动,这两种方式近年来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开放,也在管理实践中取得一些经验。

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管理人员中大多数认为,医疗卫生服务部门进一步对外开放是利弊同在,喜忧参半。

1.3.2我国开放卫生服务部门的政策与现状

  从国际、国内来看,卫生部门开放主要指的是医疗服务部门的开放。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属于开放较早的领域:

1989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1992年,卫生部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1997年,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管理混乱的情况,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

这些部门规章明确了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也明确了在国(境)外获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外籍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奠定了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基础。

  2000年5月,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该管理办法规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只能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院或诊所。

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或诊所,外方股权比例或权益不超过70%,中方股权比例或权益不低于30%;合资、合作的期限不超过20年;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是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依据。

1.3.3加入WTO对我国医疗产业的利弊得失

 “入世”后,医疗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对我国卫生部门的改革与医疗产业的发展将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有利方面主要表现在:

  

(1)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与医疗服务能力。

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放宽和关税降低,使医疗设备进口更为方便,有利于引进适宜的、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促进学科建设和医学发展,提升中国卫生服务技术的水平。

中国原料药品的关税很低,基本与国际接轨,能进来的“洋原料药”冲击不会太大。

化学制剂的平均关税入关后降低50%以上,可能会增加进口。

中国是生产非专利药的大国,成本略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加入WTO会进一步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扩大对第三世界市场的出口。

加入WTO,进一步开展卫生服务贸易,有利于引进适宜的、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促进学科建设和医学发展;同时,引进科学的管理模式,经受医疗服务市场有序竞争的考验,有利于提高我国公立医院的管理水平。

  

(2)促进医疗机构的多元化。

加入WTO后,我国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改制转型、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将吸引国内外更多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以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新格局将逐步形成。

  (3)丰富医疗服务的层次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改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换,健康观念变化,人口老龄化加快与独生子女增加,以及医疗消费支付能力提高,医疗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日趋凸现,与之相适应,医疗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结构的全方位调整,将有利于满足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健康相关产品与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有利于卫生服务业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

  

(1)对公立医院现行管理体制与经营模式的冲击。

我国医疗市场目前还属于“原始市场”,公立医疗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还缺少独立的决策权,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医疗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可能使一部分机制僵化、资源虚耗的公立医院处于劣势,发生分化,变更产权,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整个医疗卫生系统的稳定。

  

(2)对医疗卫生技术队伍的冲击。

医疗市场开放使医务人员面临激烈的就业、就职竞争,职工下岗分流的危机感增强,公立医院技术骨干队伍的稳定性面临挑战。

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占有的策略是“本地化”原则,即输入资本,当地招聘人才,迅速有效地占领市场。

公立医院高级专业人才有可能纷纷流向条件好、待遇高的合资医院,而高级医疗专业人才的流失,意味着公立医院业务技术水平下滑,市场份额减少,经营状况更为艰难。

(3)医疗市场监管难度加大。

医院产权多元化与经营多样化,给我国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

卫生部门在行政职能上如何由以“办”机构为主,加快向以“管”服务为主转化;在市场准入上如何既严格把握医疗服务人力、物力要素的入口,又遵循国民待遇的原则;在市场监管上如何由重“身份”管理进而重“行为”管理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4)医院面临的冲击尤其显著。

国家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对医院投入和补偿不足以及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制约着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宏观规划和调控政策不配套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医学模式改变要求传统的“等坐病人”服务方式转变为切实“以病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方式,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要求医院必须在技术建设、经营理念和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树立全新的观念,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使一些医院面临优胜劣汰的严峻考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影响医院的经营和正常发展。

二、我国医疗产业的发展趋势 

总体来看,我国医疗产业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医疗服务市场容量不断扩大

由于人口因素及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医疗产业在理论上会成为全球的最大市场。

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罗伯特· 福格尔日前也预测,目前中国医疗市场可能出现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相类似的爆发式增长。

到2005年,中国的医疗消费市场总值将达到6400亿元。

可以说,2003年的中国医疗服务市场正处于一个大发展的关键时期,从产业格局来看,各类医院也将为了各自的生存而展开激烈拼杀。

2.2竞争加剧

新的产业资本会从利润最丰厚的地区或细分市场进入医疗行业;二流政府医院或专科医院将面对巨大冲击,甚至直接导致破产或被并购;药品等上游厂商开办医院,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通过避税方式在非营利医院取得超额利润

近几年,由于国家卫生政策及医疗服务行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变化较大,不仅原有的行业、厂矿、军队所属医院纷纷驻足原政府医疗服务市场,而且民营医院、外资医院挺进的脚步逐渐加速并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

在新一轮竞争中,有些地区性的中等规模的医院已经出现严重的经营压力。

尤其是在2002年,民营资本以及上游厂商等业外企业涉足医疗行业的案例明显增多,医院开始逐渐成为一个投资热点。

可以说,目前一些规模比较大的民营医院已经开始对国有政府医院现出咄咄逼人之势,而这种竞争今年将进一步加剧。

此外,2003年,中国的医疗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加大对外资的开放力度,在高端医疗服务市场上,外资医院将有可能成为国有大型综合性医院的主要竞争对手。

 

中国医疗服务产业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是在政策壁垒保护下的没有充分竞争的零散产业,大量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政府医院成为中国医疗服务行业的主体机构。

目前政府医院的产业内的竞争者主要为同一地区的其他政府医院、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企业医院。

同时应该看到,现有的医疗市场虽已竞争激烈,但由于行业内竞争者并没有把管理及效率做到极致,故依然留有较大的成长空间,所以,在政策壁垒松动后,又有大量新的进入者。

当前,主要进入者有三类:

一类是外资医院进入;第二类是非医疗行业的民营资本进入医院领域;第三类是医院的上游厂商如药品等厂家在通过一体化战略进入医院领域。

政府医院破产或被并购将为它们提供更多的业内资源。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及固定资产的沉淀,地方政府每年有一定的财政补贴,同时又有一定的政策保护,政府医院在医疗服务产业中依然处于领导地位。

在绝大部分的城市中,最具实力的医疗机构仍是政府医院。

同时大部分政府医院相对于新进入者有一定的地域优势。

但是,政府医院成本过高、生产效率较低仍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许多医院由于历史上形成了大量的退休人员的负担,以及一些中小地市中政府医院甚至成为安置人员就业的重要机构,由此产生了过度的人力成本的包袱;在历史上,又形成了大量医院内部的后勤机构,增加了医院的运营成本。

由于产权归政府所有,出现类似于国企的一些治理结构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而对现有人力资源的保持能力和新进入者相比也处于绝对的劣势。

此外,同一地区的不同政府医院的竞争关系及同质化的服务也导致了这类医院的相对竞争能力低下。

同一城市的一大部分二流政府医院由于医疗收入不足,政府相对投入过少,导致再生产能力下降,竞争能力逐步丧失。

有些地区的这类政府医院已经面临破产边缘。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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