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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读书报告

正义论,罗尔斯读书报告

《正义论》读书报告《正义论》读书报告一、罗尔斯眼中的正义正义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然而无论在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正义都会给人们带来许多富有价值的思考和追索,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

罗尔斯则在他的《正义论》中明确地规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罗尔斯观察到,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

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

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

罗尔斯说,公平。

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

于是,他谈到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

公平就是没有偏见。

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

这个重要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关键点。

罗尔斯的回答令人瞠目结舌:

“无知才能公平”。

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

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

只要这样,才能进入一种“原初状态”。

在公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义可以摆脱自身种种偏见,的确是罗尔斯的创举。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自由优先):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既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既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既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

他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

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

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

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

差别原则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

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

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

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

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从两原则之间的联系来说,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满足自由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其他原则。

三、关于平等的展开罗尔斯的两个原则的理论意义在于使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由从自由变为平等。

在罗尔斯之前,自由主义传统的平等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权利的平等”,一种是“机会的平等”。

“权利的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它是完全形式的:

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

但是,在这种平等中,个人的生活前景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如天赋能力的高低、家庭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好坏等等。

罗尔斯认为,这种平等观念是不正义的,因为它允许人们的生活前景受到这些偶然因素和任意因素的影响。

“机会的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它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

这样,对于那些拥有相同禀赋和同样愿望的人,他们应该具有同样成功的前景,而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是什么样的。

但在罗尔斯看来,虽然“机会平等”可能较好地消除社会和文化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却没有消除自然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

罗尔斯把自己的平等观念称为“民主的平等”。

如果任何社会都无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就应该争取达到相对而言最大的平等。

什么是最大的平等?

罗尔斯凭直觉感到,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社会不平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

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有助于最不利者群体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

四、基于两个原则的思考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

另一方面,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这两个原则。

然而,反观当今社会的分配制度,相对于上述的正义原则,那么我们需要检讨的东西就太多了。

其实最突显的问题是当代分配的失衡。

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

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

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

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

他还认为,天赋是不应得的,天赋是社会合作中的集体产物,但是天赋是难以做到增补的,譬如不可能将一个智商是150的削减到100,所以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

因此,罗尔斯始终认为,面对分配的失衡的时候,依然要以两个正义原则为基础,将社会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一更加趋同于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始终强调为了保证正义与平等,我们需要在保证占优群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制度与福利等工具尽量补偿劣势群体,使其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运用了差别原则。

但是这样的方法往往同时会引起许多人的反感甚至反对。

在给与劣势群体一定利益分配的同时,由于利益总额的一定,占优群体的利益已经被挪用。

但是如果参照我们现代社会,劣势群体基础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他们有很高的概率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通常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最终依然会损害到原本占优群体的利益,不利于进一步获得发展。

光荣革命,共产主义革命等都证实了这点,那些不符合两个原则的制度可以说是这些矛盾的本因。

因此,无论在哪个时期,社会制度好坏的评价标准便是这两个正义原则。

篇二: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正义论》读书笔记一、背景介绍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罗尔斯认为:

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合作增益效应。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

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

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

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罗尔斯将其概述为:

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

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

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

(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

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

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

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

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

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

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

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

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罗尔斯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

正义论揭示功利主义存在着几个弊端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

(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

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

两个正义原则及相关解释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这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

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议论的一个关键。

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以后总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要解释清楚“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要有两点需要解释,这就是:

(1)最小受惠者的地位如何界定?

(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水平?

低于前者,罗尔斯认为:

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的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两个优先原则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他认为:

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原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这有两种情形:

(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

(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2)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规则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主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原初状态对订立契约的最初状况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罗尔斯把它提出来用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一种对最初状况的解释称之为“原初状态”。

选择的对象:

表格中的选择对象包括:

1两个正义原则;2古典目的论观点(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致善论等);3直觉主义观念;4利己主义观念;5混合观念。

它主要比较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

正义的客观环境——各方所处的环境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而人人又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利益;人们的利益有一致的方面,又有冲突的方面,从而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又有必要。

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各方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计划或者说不同的善的观念,虽然他们不知道其内容和细节。

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的概念。

罗尔斯假设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纷争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

对所要选的原则的形式限制——对所要选择的伦理原则有五种形式的限制,这些限制来自于正义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方面的作用和任务。

这五种限制条件是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终极性。

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系统的论证要包括引出他们在社会制度方面的推论和结果,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最大的最小值规则”。

罗尔斯认为别的原则都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忍受的严重后果,而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好的最坏结果。

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公开表示人们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而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两个正义原则的终极性也有助于带来相应的、稳固的正义感,并且,两个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对契约的承担并不是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他们是能够一贯坚持的,而功利主义则不是,他可能要求每个人做出很大的牺牲,因而不容易稳固。

其它选择对象的排除,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不是一个政治原则,因为按照契约的观点,公民的平等自由以及利益分配是不以人的不同目标或内在价值为转移的。

两个正义原则用于制度的一种四阶段序列1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2制定宪法;3修订法律;4规范的应用。

罗尔斯用这个过程他们探讨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

良心的平等自由和宽容、宪法的过程和参政自由、与法治相联系的个人自由。

这些都是为了说明自由的优先性。

非暴力反抗的问题篇三:

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篇一:

正义论读后感】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了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

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了解了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了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了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了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

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

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

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

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

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

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

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

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

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

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

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

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

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

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

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

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

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

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

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

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篇二:

《正义论》读后感】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

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

什么是公平?

罗尔斯的回答绝了:

无知才能公平。

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

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

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

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

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

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

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

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

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

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

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

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

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

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

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

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

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

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

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

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篇三:

正义论读后感作文】面对药家鑫案,面对教育公平问题,面对司法腐-败等等。

我不禁自问何为正义,又何为公平?

如何正义,又如何公平?

在字典里,正义的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公平则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

这样的解释在我看来是正确却很表层的。

自古以来,我们都有强调着公平与正义;可是在很多时候,这些美丽的词汇仅仅运用于上层,而非劳苦大众。

俗话有云,得不到永远都是最好的。

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从来没有满足过,我们一直强调公平正因我们总是难以达到这一水平。

反观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中,我们国人也同样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不可否认地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可是这依然是不够的。

近来,阅读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说谈到有关正义与公平的观念令我大开眼界,同时对于正义与公平重新有了思考。

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矗他提出了无知才能公平。

这一无知之幕的假设,初看下觉得有点荒唐,但是仔细咀嚼才发现其中的道理。

正如罗尔斯所说的:

既然人人处于同一状态,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协议或交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

人们在无知等级差别,无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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