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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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天津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投入生产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区(县)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附件1),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三条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规模条件:
猪存栏三百头以上;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牛存栏五十头以上;羊存栏五百只以上;兔存栏三千只以上;其他畜存栏一百头以上。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报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三)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
(四)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第四章养殖档案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附件3),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乳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还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第八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养殖代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附件4)。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九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第十条养殖档案保存时间:
商品猪、禽、兔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档案记录与管理工作,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模标准、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注销其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三条对符合备案要求而未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天津市各区县养殖代码格式
1202250000
蓟县
1201150000
宝坻区
1201140000
武清区
1202210000
宁河县
1202230000
静海县
1201100000
东丽区
1201120000
津南区
1201110000
西青区
1201130000
北辰区
1201070000
塘沽管委会
1201080000
汉沽管委会
1201090000
大港管委会
附件2:
天津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名称
养殖品种
地址
邮编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规模(头、只)
(一次性最大存栏)
现存栏(头、只)
畜禽养殖场(小区)有关情况简介
一、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
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专业技能):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四、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
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3
附件3-1: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附件3-2:
生产记录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填表说明
1.此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2.圈舍号:
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时间:
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4.变动情况(数量):
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5.存栏数:
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
备注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附件3-3:
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填表说明
6.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7.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圈舍号
投入产品名称
开始使用时间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时间
备注
附件3-4:
兽药使用记录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圈舍号
投入产品名称
开始使用时间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时间
备注
附件3-5:
消毒记录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填表说明
8.时间:
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9.消毒场所:
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10.消毒药名称:
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11.用药剂量:
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12.消毒方法:
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附件3-6:
免疫记录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填表说明
13.时间:
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14.圈舍号:
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15.批号:
填写疫苗的批号。
16.数量:
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17.免疫方法:
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18.备注:
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时间
圈舍号
存栏
数量
免疫
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
生产厂
批号
(有效期)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