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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新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新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新方案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

在继续抓好20xx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

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二、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享有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自侦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只在检察院内部进行监督。

根据“有权利就有监督”的原则,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察院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侦职能从检察院剥离开,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主要专心做法律监督建设,以实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目标,其中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和对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监督。

三、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案件“执行难”很突出,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包括法院执行在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四、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长期以来,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

在侦查、羁押、改造主体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

近年来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

许多学者提出,为了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体系之下。

五、决定劳教权力由法院行驶

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去,使之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一方面,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

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

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本着“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和培训机制,完善政法干警行为规范和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制度等。

幼儿园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了保障全园师生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园从实际出发,制定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如下:

一、处置事件的组织幼儿园领导,教育局、镇政府领导,幼儿园值班人员,公安机关。

二、处置事件的指挥机构总指挥:

园长副总指挥:

总务主任、分管园长成员:

后勤组长、保健教师、班组长

三、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向幼儿园、教育局、镇政府领导汇报。

四、处置措施

1、发生危险状况,在第一现场的教职员工首先要保护幼儿,尽快使幼儿脱离危险。

2、在保护幼儿与歹徒周旋或搏斗的同时,尽快通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向公安机关报警。

3、接报后,园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4、在处理过程中,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如有人员受伤的及时拨打120进行紧急救护。

五、注意事项

1、在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尤其是幼儿的安全。

2、应急处理过程中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抵抗,边报警。

3、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好工作,不要因此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秩序。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本市农机打假工作实际,制定**年农机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护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农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整顿农机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机坑农行为,积极推进放心农机下乡进村,完善农机打假和农机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强化服务指导,促进农业增产、农村稳定、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市、区两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机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机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机配件质量明显提高,基本杜绝假冒伪劣农机配件和用劣质零部件装配的整机,国家规定实行产品质量强制认证的农业机械抽查合格率达到100%,农机专用配件的市场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85%,放心农机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

积极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监督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经营档案,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农机产品质量监管档案,及时掌握产品质量信息。

(二)加强农机市场的清理整顿和监管。

联合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监督管理,继续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专用零配件质量的检查力度,继续加强对国家规定实行强制认证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的检查力度。

(三)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

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质量,利用本市已建立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及时处理重大、突发的农机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四)强化合力查处案件的力度。

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合作,加大联合整治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农机具的行为,坚决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市农机化办和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成立由专人负责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活动计划,保证各项具体活动的实施。

(二)积极监管,形成联手联动合力。

农机部门与工商、质检部门联手,市区有关部门上下联动,积极开展对农机市场的清理整顿与质量抽查活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和零部件。

(三)深入宣传,选择重点突破。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开展放心农机下乡和

3.15农机消费者维权专项活动,宣传农机法律法规,普及农机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放心农机。

(四)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重点活动

(一)“

3.15”期间,组织**市

3.15农机消费者权益保护暨新型农机展示活动。

(二)3月中下旬,组织“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的大规模的宣传和现场咨询培训活动。

(三)4月,结合春耕备耕组织开展农机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及时通报行动成果。

(四)6月,组织生产企业进行“农机试验鉴定办法”的学习宣贯,组织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查,重点对已发放的推广鉴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加强复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五)7-8月,集中对**年财政补贴农机具质量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六)9-10月,结合三秋组织开展农机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七)11月,组织开展农机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活动,组织召开**年度农机打假总结表彰大会。

 

附送:

司法公开境域下执行保密工作之检视与完善

司法公开境域下执行保密工作之检视与完善

司法公开境域下执行保密工作之检视与完善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重要制度,其意义无需赘言。

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广度和深度空前加大,形式和手段丰富多样,法院的执行保密工作不可避免地承受困扰,滋生了执行无密可保的错误认识和重公开、轻保密的不良倾向,执行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

信息化潮流下如何正确协调阳光执行与执行保密的关系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试对其做一粗浅探讨,以期对构建执行保密无缝网络有所裨益。

一、执行秘密的法律涵义

(一)执行秘密的概念和内容执行秘密,亦称执行机密,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关系执行公正与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不宜公开的执行事项。

执行秘密属于审判秘密的范畴。

执行秘密涵盖如下事项:

1、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隐私或切身利益的事项;

2、执行合议庭评议情况,包括成员个人意见和尚未公开的决定、讨论案件的记录;执行人员或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的请示或报告函件;

3、重大敏感执行案件的内部指示、批复意见、决定部署;

4、主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对执行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和执行文书的签发意见;

5、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情况,包括委员个人意见和尚未公开的决定、讨论案件的记录;

6、法院内部对执行案件处理的往来函件、核心证据、涉密资料;

7、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处理意见、书面批示或指导意见;

8、有关机关、人员、团体监督案件处理的意见函件;

9、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案件处理发出的书面监察建议;

10、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通案会议、行动预案等;

1

1、其他有关涉及对案件处理的机密事项。

(二)执行保密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执行办案制度,防止执行泄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的稳定,笔者梳理了现行法律和各级法院出台的相应规定,以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第一项:

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六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守执行秘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

6、《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十条禁令》第四条:

禁止泄露执行机密。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不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二、执行秘密泄露的常见途径与原因

(一)执行秘密泄露的途径执行公开是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让当事人知晓执行的具体流程和主要信息,同时进一步规范执行活动,保证执行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性。

然而,大量的执行秘密信息以各个方式显于无形,常见泄露途径大体有以下几类:

1、执行过程中泄密。

案件执行过程中,书记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委会委员因参与案件合议、讨论过程,知晓执行秘密内容。

有些人员疏忽大意,丧失警惕性,缺乏防范意识,在执行谈话或聚会交流中把握不住言论的限度和细节的尺度,无意泄密;个别人员因对案件有不同处理意见或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有意泄密;个别干警出于“人情”和“关系”,挡不住熟人、领导的“招呼”、“说情”而违反司法纪律,泄露执行秘密;极少部分人员在“拜金主义”的侵蚀下,把持不住原则,拿执行秘密与当事人做交易。

2、执行文书制作过程中泄密。

执行文书从制作到送达,要经过起草、签发、打印、盖章等诸多环节,各个环节保管不善,均有可能泄密。

撰写过程中,拟稿人员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编辑、传输有关涉密文件,或者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处理执行文书以及流传签发、打印时,经手人员言行举止不谨慎,都极易导致泄密。

3、卷宗使用、存档及借阅过程中泄密。

有的干警作风懈怠,原则性及保密意识不强,卷宗随意携带存放,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松散,借阅档案没有严格履行登记报批手续,查阅卷宗材料无人现场监督,从而造成案卷或涉案材料被盗、丢失12司法公开境域下执行保密工作之检视与完善第2页或被违规复印,引发泄密事件。

(二)执行秘密泄露的原因保守执行秘密,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法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但执行泄密现象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密意识不强。

个别领导对执行保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风险防控意识,忽视了有些必须保密而不能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内容的保密工作。

有些执行人员对执行保密相关法规认识肤浅,将保密工作简单理解为机要工作,与己无关,或环节太多、难度太大,主动保密信心不足,而忽略本职工作中时刻需要保守的执行秘密。

2、保密制度疏漏。

在执行实务中缺乏一整套合理可行的保密管理制度,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又规定得过于笼统,大部分法院没有相应的执行保密配套制度,少部分法院虽出台相关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制度设定过于机械,只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而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3、硬件设施缺位。

部分法院限于条件限制,硬件装备配置滞后,执行人员计算机同时接入内外网,其中存储的执行秘密极易通过外网泄露,移动存储介质没有专机专用。

办公区域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没有配备专用执行文件柜和规划单独阅卷室,安全隐患极大。

4、泄密查处不力。

部分法院对执行保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常年未对卷宗材料流转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发生执行秘密泄露事件后,对泄密人员追究不够、惩处不力,保密制度如一纸空文,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执行泄密现象的蔓延。

三、执行保密工作的司法价值和措施完善

(一)执行保密工作的司法价值法院的执行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

执行人员如果随意泄露执行秘密,无疑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误认为执行人员有可能徇私枉法、执行不公,容易造成当事人信访,很可能衍生规避执行、逃避制裁甚至激化矛盾的事件,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严重影响司法公信,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保守执行秘密,是法院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执行人员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执行人员应准确厘清司法公开和保守执行秘密的关系,消除错误思想认识,在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履行释法明理等职责时,分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审慎落实执行进程关键节点公开告知制度,与媒体沟通时谨言慎行,以防止执行泄密对司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造成不良影响。

其实,执行公开的力度越大,保守执行秘密的特殊性更加凸显,换言之,执行保密与执行公开二者是相互依存,和谐统一的。

(二)执行保密工作的完善措施笔者认为:

当前执行保密工作应坚持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制度约束、规范管理、既确保执行保密又推进执行公开”的方针。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堵牢执行泄密漏洞,逐步建立起不敢泄密的惩戒机制,不愿泄密的激励机制,不能泄密的预防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保密意识。

各级法院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和保密业务需求,切实加强执行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合理设置专门机构(如院执行保密委员会)。

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重视学习保密法规,筑牢干警保密思想防线,使其清楚知悉执行秘密的具体范围、执行秘密泄露途径和常见窃密手段,提高干警执行保密工作能力。

2、健全管理制度,创设泄密关卡。

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密码管理、档案保管、会议记录、文件流转等一系列保密制度,从制度上切断泄密渠道。

进一步完善定密规则,准确界定公开事项和执行秘密范围,把握司法公开边限,科学划分密级。

规范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法院内部的统计、档案、办案、机要等执行保密人员的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3、完善硬件设施,增强防范能力。

规范执行文件上网审批程序,严格把好上网关,保障执行信息安全。

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通过院网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配备网络防火墙,严防任何执行秘密被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外泄。

规范存储介质的使用及管理,实行移动存储介质专机专用,杜绝交叉使用现象。

加大资金投入,为每位执行干警配备文件柜,确保各类卷宗材料及时入柜上锁,建设标准化档案库房,设置独立的执行材料查阅室。

4、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把事后监督的关口前移,及时通报典型的泄密案例,对严重损害执行工作的泄密事件,刚性问责,坚决惩处。

抽调专人不定期对印章、卷宗、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网络等使用管理进行检查通报,督促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指定兼职执行保密员,负责监督、考核执行保密工作。

对遵守和改进执行保密制度方面成绩显著的个人,适当给予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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