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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下称《规则》)和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律师工作实际,现将201X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月24日至3月31日。

二、考核对象:

201X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分所),201X年9月30日前取的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3月31日);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突出以下重点:

(1)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情况。

《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2)律师事务所参加“双促双助”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深化年的情况;

(3)律师事务所开展诚信建设情况。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九条、《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重点考核:

(1)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情况;

(2)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3)律师参加培训的情况;

(4)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遵守律师事务所管制度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1X年3月10日前向省直分会提交如下材料(提交材料不合格的,将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后再进行检查):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一并提交电子文档);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律师事务所201X年纳税凭证复印件(装订成册);

5、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须提供总所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由总所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司法局出具的证明);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7、年度内重大事项变更的获准批件;

8、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9、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10、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

1、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

2、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

3、律师事务所开展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情况的报告。

1

4、其他材料。

(二)在检查中发现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检查考核:

1、合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的;

2、事务所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标准的;

3、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4、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凡有投诉或执业纠纷且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6、其他违反有关事务所管理规定的。

待暂缓检查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事务所申请,经省律协秘书处核准后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手续。

省律协秘书处将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按照《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

五、执业律师年度考核

(一)应提交材料和律所考核律师须在201X年2月29日之前,按照《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具体有: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甲)》(附件2)(含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省直分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按照《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组织民-主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在201X年3月10日前,按照《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向省直分会报送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具体有:

(1)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综合报告(字数不少于1500字)(一份);

(2)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一份);

(3)每位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两份);

(4)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5)律师履行会员义务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6)省直分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业律师二十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二十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坚持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省直分会根据《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向省律协秘书处报告后,按照《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公示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分会将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后七日内,向省直分会申请复核。

省直分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省直分会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后七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议。

省律师协会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

(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核: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在本人申请基础上,经省直分会并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1、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具体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3月31日)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考核结果一栏中注明“新执业”字样。

2、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省直分会将下发通知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省直分会将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上报省律协秘书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省直分会将书面下达责令更改通知书并延长考核期,在参加省直分会或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其进行评议考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直分会。

省直分会对律师事务所再次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4、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省直分会将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上报省律协秘书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六、会费缴纳:

团体、个人会费请按照“苏律协发〔201X〕32号”、“苏律协发〔201X〕1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检查时一次性-交清。

七、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职责,是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基本义务,各省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分工,严格把关,要及时召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律师会议,认真学习《办法》、《规则》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X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做好准备迎接省厅、省律协检查小组的检查指导,确保年度检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要求。

(1)各所应当在3月10日前对所属律师201X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同时完成本所201X年度执业情况的自评工作;

(2)各所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律协秘书处直属工作部(分会秘书处)提交本所的年度检查材料,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的,延误年检的各所自行负责;

(3)省律协秘书处直属工作部(分会秘书处)对各所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4)律师本人申请不参加或暂缓年度检查的,需提交写明原因的书面申请(事务所盖章),其律师执业证由事务所统一收回并上交省律协秘书处直属工作部(分会秘书处);

(5)各所对本通知所附各类表格,应该按照规定逐项认真填写,对上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其内容真实、有效,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内容要客观全面。

(6)各所提交的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7)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报给宋沁林,律师的考核材料及会费收缴、律师暂缓注册等材料报给李宁。

3、严肃纪律。

要对照《办法》、《规则》和本通知要求,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考核,明确责任,严肃纪律,保证工作质量。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处理。

要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切实解决律师规范执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4、完善档案管理。

建立完整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台账和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加强业务档案的归集管理,做到材料齐全,工作记录完整,。

省厅将此列为抽查内容。

联系人:

宋沁林、李宁电话:

86215353-802

6、8017附件: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甲)(持律师执业证用)》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4、201X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费缴费清单

5、会费减、免人员名单

6、暂缓考核律师名单

7、拟注销律师执业证律师名单

 

附送:

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检查情况报告

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检查情况报告

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检查情况报告5月份,我科分成两个检查小组,对全区xx家律师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放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听、看、查、评的做法,即听主任汇报所规范化建设情况;看所容所貌;检查公示栏、规章制度、立案和结案登记本、公章使用登记本、会议记录簿、业务归档、党建情况等;点评律师所好的做法,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效地推进了律师所规范化建设,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了全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一、检查基本情况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长足的进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所的业务学习做得还不错,公示的内容比以前齐全了,人员资料也比以前齐了,档案归档也比较及时,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较完善。

具体表现为:

(一)努力抓好律师所内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各律师所加强了内部管理,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并针对去年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加强对所的规范化的管理。

(二)进一步实行科学化管理。

随着我区律师行业规模的壮大,律师所的数量已经达到39家,大部分律师所均配备有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基本上能够达到人均一台电脑的配置。

绝大部分的律师所更新了公示栏中律师的相片,统一为着律师袍的相片,显得美观大方。

律师人数较多的所实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网,实现网上案件审批管理。

在电子硬件设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内容更新及时,活泼生动。

(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而且对制度汇编进行外观的精包装。

各所立案登记工作有较大改善。

大部分所实行立案电脑和登记簿的同步登记。

大部分所能够做好文件传阅,公章使用登记,同时设立了多项台帐登记。

(四)党建工作富有成效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能按要求建立党员活动登记本,积极组织党员学习文件、开展活动,认真考察和发展入党积极分子。

有的党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强党的建设。

如天地正律师所作为市司法局党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工作室,在网站设置了党建栏目,今年推荐了2名入党积极分子,有2名预备党员转正。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仍有部分律师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一是制度实用性不强。

不少律师所对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少,以致制度摆设的多,所内人员主动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内容有欠缺。

个别律师所群体、敏感案件讨论上报制度没有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个别律师所未在投诉处理制度中明确成立投诉处理小组及其组成人员;个别律师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

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具体的主任外出报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

如收案登记有错登、漏登的项目;个别律师所没有实行收结案电脑化管理;部分律师所没有明确合伙人职责分工。

部分律师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会议召开的次数过少,会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所的会议全部是学习记录,没有研究贯彻上级布置的工作、对所管理问题没有反映等。

四是档案标准化不够。

部分律师所对案件归档不重视,没有集中归档。

有的案件归档不够及时,有个别律师的案件结案后拖了两三年才归档。

有的案卷装订不够规范,部分案卷中没有质量监督卡,有些质量监督卡没有当事人签名,无备考表,收、结案表上无审批,档案封面填写潦草。

偶有发现个别案件使用废纸复印入档,传真纸入档,金属物未剔除干净。

顾问合同档案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关记录或反映工作内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

个别所律师相片下没有注明执业证号;新领证的律师迟迟未予公示;当事人须知没有更新,有的还写着旧城区和石湾区的投诉电话。

六是个别所台帐登记比较潦草。

如立案登记由各承办律师登记,登记项目不全,字迹无法辩认。

(二)律师所党建工作主动性不强。

律师所党支部主动开展党员活动的次数比较少,个别党支部的党员会议记录偏少。

三、改进建议

(一)建立实用性强的制度。

规章制度不是摆设,是做好律师所管理的基础与依据。

各律师所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每当有与制度相关的文件下发后,应当月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更新相关制度。

不要每年待检查时才统一更新。

各律师所可以参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结合本所实际,不能生搬硬套。

建议各所将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讨论,删除不符合本所实际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更新相应的制度,打造适合本所的12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检查情况报告第2页一套规章制度。

(二)做好立(结)案登记。

各律师所应该由专人负责使用市律师统一发放的立案登记簿对案件进行登记,作为原始记录备查;同时建立电子档案登记,方便管理。

结案可直接在电脑进行登记,每年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

以上电脑记录要做好备份工作。

(三)尽量做好质量监督卡的回收。

因为新版的质量监督卡没有印回执,很多律师所也遇上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

一是建议律师所尽量加强跟踪,回收质量监督卡;

二是可以使用去年下发的“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登记签收。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按考核办法要求,各律师所每年至少召开全所会议三次以上(年初布置工作、半年工作总结、年底工作总结),合伙人会议可以不限形式召开,但是必须做好记录,每年不少于四次。

每次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

(五)搞好文件的接收及传阅工作。

信息化建设已经渐有成效,现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发文基本以电子文件为主,建议各所安排专人负责收文,并组织传阅。

(六)重视业务档案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是反映律师承办案件的真实记录,具有利用价值的资源。

建立科学、规范的业务档案的管理,对所的可持续性发展极为重要。

因此,要求各所按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佛山市司法局《xx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管理办法》,律师档案必须在结案后三个月内,交所档案员归档。

律师所可以借鉴其他律师所的提取归档保证金的做法,提留律师办案提成金作为归档保障,在档案归档后一并发放,督促律师及时将结案材料归档。

法律顾问档案内容除有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收费凭证外,还应有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如走访记录)、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工作小结。

各所要把加强规范化管理,作为促进律师所健康发展的措施,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确保制度和政令执行的畅通。

我们将继续采取组织所主任外出参观学习、律师事务所之间互相学习交流、对行政人员进行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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