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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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社章程
土地合作社章程
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月日提交首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和集体土地组织治理机制,根据《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XX县XX镇村土地合作社。
本社住所:
XX县XX镇村。
(或路号)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由实际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基础组成,并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负责管理原辖村农用地,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委托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户的土地承包权仅作为社员享受土地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土地合作社集体所有。
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按国家政策处理。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农用地一并纳入土地合作社统一管理与经营。
其它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等参照以上条款入股土地合作社。
第五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社员以其量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土地经营权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的基本职能:
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七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社员资格:
本社辖区范围内承认本社章程、自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承包户。
第九条以依法、自愿为原则。
第十条本社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因转让或其它原因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因死亡或其它原因造成土地承包户主及其户内成员消亡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社员(承包户主)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合作社应当在1个月内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二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土地股权证书的社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按股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理权;
(三)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五)享有对本社社管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土地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八)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和依法罢免。
(九)依法享有土地征收政策补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社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二)必须遵守本土地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社管会、社监会履行职责;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以其所持有股份份额的土地经营权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五)支持本社土地依法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制度。
入股农户超过户的,每户推选一名社员代表。
本社社员代表不少于20名。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到特殊情况或半数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经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听取社管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社员股权标准及增减股权;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开发规划;
(五)选举和罢免社管会、监事会人员;
(六)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聘用本社所属部门的有关财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决定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土地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
社管会和社员代表由原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和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设社长人,副社长人,委员人;首届土地合作社社长任期与村两委会换届同步进行,能够连选连任。
社长、副社长由社管会推选产生。
社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社长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主持社管会的日常工作;
(二)签署本社社员的入股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聘书;
(四)制定本社发展计划、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五)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研究和制定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社管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社长召集。
社管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成员经过方为有效。
社管会实行一人一票。
社管会会议可邀请社监会主任(执行监事)和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土地合作社监事会(简称社监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由原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和原经济合作社社监会人员直接过渡产生,监事会主任与村两委换届工作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社社务、财务运行情况,并在社员(代表)大会上公布结果;
(二)当社管会损害本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列席社管会会议。
本社现任社长、社管会成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管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类农用地、林地的经营管理。
社管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土地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社管会在土地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
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土地资产承包和出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社管会对本社负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不得将集体土地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社管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大幅度增加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土地资产和资金流失的,由社管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社须建立土地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土地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本社财务收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中核算,不开设银行账户,不设账套。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社)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对外发包、租赁和直接经营的收入。
可分配收益,是指本社当年各项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纯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修改后的章程应送镇(乡)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次社员(代表)大会(设立大会)审议(或修订)经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送镇(乡)政府、县农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