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房产管理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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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房产管理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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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6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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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抗震救灾的指示精神,参照《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温府办发〔2008〕59号),为具体落实区委、区政府灾后群众安置,促进灾后房地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1、凡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区购房的区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应为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财政补助:

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助。

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3)个人所得税补贴:

在2008年6月29日后,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区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本区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1套房屋只能有1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3、购房成交时间界定,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在《意见》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

4、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5、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房屋面积同时符合《意见》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

6、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区房管局代理发放。

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区房产交易中心相关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区房产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区房管局将年度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入单位预算,在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列示该项目资金计划,年终将收支情况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

2、区财政局根据区房管局提出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购房人。

区房管局建立银行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区房管局将实际支付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分类核算,将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按月报区财政局,作为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其季度、年度报表同时抄送区监察、审计等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具备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资格,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区房管局提出相关申请,区房管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区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由区房管局定期集中发放。

二、企业相关费用减免及奖励

(一)企业所得税奖励。

1、奖励对象:

(1)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30日前,注册地在本区的企业,其在外地开发项目并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30日前,注册地在本区并在本地开发项目的企业。

2、奖励标准:

符合上条第

(1)款的企业,按其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份的30%给予奖励。

符合上条第

(2)款的企业,按其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份的15%给予奖励。

3、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凭相关完税凭证及其它必备要件,到区房产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区房产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企业所得税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细则有关“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相应条款执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1、减免对象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30日前在我区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2、减免标准:

2008年6月29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减免30元/平方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减免20元/平方米。

3、符合减免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自愿申请经区建设局核准后,由区建设局在收取项目报建费时直接核减。

房地产项目在享受上述鼓励政策后,如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无正当理由停工达到一个月的,取消对其实行的鼓励政策,原减免的费用由区建设局予以追缴。

(三)白蚁防治费减免。

1、减免对象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30日前在我区开工的房地产项目。

2、减免标准:

2008年6月29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白蚁防治费减免3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白蚁防治费减免20%。

3、符合减免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自愿申请经区房管局核准后,由区房管所在收取白蚁防治费时直接核减。

房地产项目在享受上述鼓励政策后,如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无正当理由停工达到一个月的,取消对其实行的鼓励政策,原减免的费用由区房管局予以追缴。

(四)数字电视安装费用减免。

1、减免对象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我区统一安装数字电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减免标准由成都市兴网传媒(温江)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申请减免对象的实际情况,在10%至15%的范围内确定。

3、符合减免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经成都市兴网传媒(温江)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核准后,在收取数字电子安装费时直接核减。

(五)水、气初装费用减免。

1、减免对象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我区申请安装水、气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减免标准为安装水、气设施分别减免200元/户。

3、符合减免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天然气、自来水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水、气初装手续时,由各天然气、自来水公司直接核减。

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时应将该部分优惠予以说明,并在购房款中直接扣减,让利于购房者。

(六)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财政补贴。

1、补贴对象:

(1)从2008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

经该土地使用权人与联合开发人共同申请并承诺按期动工,从而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地产项目。

(2)从2008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并承诺按期动工的企业,从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的房地产项目。

2、补贴标准:

从2008年6月2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按土地增值税的35%、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按土地增值税的20%、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5%予以补贴。

3、符合补贴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契税之后,凭相关完税凭证及其它必备要件,到区房产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区房产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细则有关“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相应条款执行。

享受补贴的房地产企业,如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无正当理由停工达到一个月的,取消对其的鼓励政策,原补贴的费用由区房管局予以追缴。

三、非温江户籍人员在温江购房入户优惠

(一)优惠对象。

1、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区外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2、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在我区暂住3年以上(含3年),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区外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二)优惠标准:

对符合上条1款的购房者,可迁入包括本人在内的5名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为其实际居住地;对符合上条2款的购房者,可迁入包括本人在内的3名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为其实际居住地。

(三)符合优惠标准的申请人可持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住证明,经区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省、市、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交款发票(一次性交纳购房款的申请人提供),按揭合同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缴款凭据(按揭购房的申请人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家属申请人的提供)到区公安分局登记入户。

四、附赠家庭财产保险

(一)附赠对象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我区购买商品房并签约备案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附赠保险类别为“永安财险”一年期家庭财产(房屋)保险附加地震险。

(三)符合附赠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区房管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一并领取《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地震险》保单。

相关手续由区房管局与永安财产保险成都市温江支公司负责办理。

五、实施“引智”购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我区购买商品房,且符合《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引进统筹城乡发展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温委发〔2008〕34号)要求的引进人才。

(二)补贴标准为购房款总额的1%。

(三)“引智”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可凭区人事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交款发票(一次性交纳购房款的申请人提供),按揭合同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缴款凭据(按揭购房的申请人提供)到区房产交易中心相关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区房产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引智”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细则有关“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相应条款执行。

六、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

(一)适用范围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首次置业或非首次置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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