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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

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

【篇一:

刑事报案复核申请书】

刑事报案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被害人〕:

周xx,男,

被申请人:

王xx,男,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并请求贵局责令办案机构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xx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认为王xx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其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是兴x市xx镇xx经营部投资人,该经营部所有土地及厂房是申请人人于2004年12月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处合法购买并一直经营。

2015年9月6日,被控告人假借xx水利工程拆迁之名,组织30多位身份不明的人对申请人合法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致使报案人财产悉数被毁。

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王xx等人不顾国法,非法故意损害报案人合法财产,造成报案人重大损失,且是团伙共同作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法律的尊严,申请人人特依法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

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王xx等人对申请人合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局申请复核,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王兵等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公安局

【篇二: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作者:

刘平平时间:

2011-11-12查看(587)评论(0)

一、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六条相关法规:

1篇2处相关地方法规:

1篇1处相关司法解释:

3篇3处相关判例:

1篇1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案件中的问题

不予立案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

因此,结束程序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要充分、翔实。

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主观上的影响,

1、粗线条地收集材料和进行审查。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对立案审查规定了具体期限,因此对一些复杂、牵涉面较广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行为地、人员分散、涉及面广的案件,侦查人员便无暇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观上将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相混淆。

3、对立案调查程序认识有偏差。

在调查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根据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未对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作调查,单方面的收集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将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断。

不予立案复议案件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当前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环节。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思想的影响和一味追求指标完成,使得立案程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看作为是可有可无的【2】。

而近几年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成

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思想,“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已经被打破。

因此,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切实履行好维护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合法权益的职能。

为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作到:

(一)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充分

不予立案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

因此,结束程序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要充分、翔实。

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主观上的影响,综合、客观地收集证明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同时亦要收集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材料。

调查取得的材料要最终能够清晰地证明无犯罪事实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特别是关系复杂的经济类案件,必须将相关材料中涉及的民事纠纷与犯罪行为界定区分,防止含糊不清。

(二)决定作出前的审查必须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审查活动不同于进入侦查程序后的侦查行为,它仅仅是一个判断、确认过程,并不要求将全部的事实行为和相关人员查清、查明。

但这并不等于可以简略审查程序,由于报案等材料经常带有一些人为因素,反映的“犯罪事实”往往是“此罪”套“彼罪”,相互交叉,较为模糊。

因此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必须对取得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从思想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束缚【2】。

对涉及的线索不轻易排除,尤其对立案标准抽象、概括的案件,更要依据材料,并结合地区经济情况、社会形势、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经常接到当事人(dangshiren)的咨询,有些案件金额很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dangshiren)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之外,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立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并且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1.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愿意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向检察院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申诉。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及重婚、诈骗、侵占公司财物,故意伤害等当事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因此,在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关申请司法援助。

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发现犯罪事实应马上立案侦查。

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的,一般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之后会在七天之内根据具体的情况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报案人。

如果报案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那么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报案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报案人可以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篇三:

刑事立案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___________:

本院受理?

?

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

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

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篇二:

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

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

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

接受

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

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

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或移

、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

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

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

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

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

《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

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

善保管、存档备查。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适用条件:

〔一〕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

报的;〔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上述情况中只要出现任何一种,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首

先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然后由领导决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

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

〔二〕正文。

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

送单位情况。

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

和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

是口头、书面或等报案方式。

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

划掉。

2.腹栏填写报案内容。

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1〕报案方式。

具体写明是被害人或其亲属控告的,还是群众报案、举报、扭送的,或

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写明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报案。

〔2〕已知案情。

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嫌疑人

等。

对于控告、举报的,具体写明他们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把当

场抓获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写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

件,写明什么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

同时根

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性别、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

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

填写批示与处理。

包括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

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受理案件签署的处理意见及其签名。

一般有“初查”、“立案侦

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见。

根据领

导批示意见,填写开展工作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尾部。

尾部由接警单位和接警人员基本情况栏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四、使用

说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在报案笔录或报案材料的基础上提炼后填写的。

“报案内容”

要客观、简明,以第三人称角度填写。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同时附送报案笔录。

〔三〕办案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做好相应处理工作:

批示“初查”的,要及时审查或

进行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或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或呈请移送案件报

告书;批示“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开展侦查工作;批示“立为治安案件处理”

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批示“不立案侦查”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控告人;批示“移

送”的,应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案部一式一份例如填报〔公章〕门四交在份给制作该登记表

的同时,应当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由受案单位存入诉讼卷,一份报主管部门,案件主

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

单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编

五、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00x年11月5日晚8时左右,xx巡警大队巡警崔xx与高xx开车至惠顺街xx保洁品厂

不远处看见一女青年跑过来逃窜经查遭到一个工地犯罪队。

一现行书究供和现记是二《有必查何安当章也查现于

行三现〔现点时处、场勘。

案了法场录主、刑关要人单机写。

是笔场与记、场一场,间所。

于是开车,受害人邢抢劫,手提,还有身份民工,身份嫌疑人及作追赶将其擒获。

xx是保洁品厂下班女工,刚出厂门不远就包中有人民币200元,“诺基亚”牌证、

化装品等。

犯罪嫌疑人魏x系附近xx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

两位巡警遂将案凶器匕首

一把移送xx公安分局刑警大

第二节现场勘查笔录概念与作用

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验、检查时所制作的反映勘查过程

及其结果的证据文该文书通过固定现场的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分析研情,判断案件性质,

确定侦查方向和制定侦查计划提重要依据。

它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证实其作案庭定罪

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

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相、现场绘图三部分组成现场勘查。

其中现场勘查笔录是现场勘查记

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件;现场照相和现场绘图是附件。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

行勘验和检查。

在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

检验。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关派员勘

验。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法律依据。

卷归档时,现场勘录归入诉讼卷。

勘察笔录的适用条件是:

适用于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勘验或者检查进录。

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勘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

首部包括:

文书名称,发现/报案的时间,保护人的、单位、到达现场时

间,勘查时间、地勘查人员及见证人基本情况,现场条件。

其中填写的要精确到“分”,勘查

地点指犯罪现场,要写明具体,现场条件要填写天气、光线、温度、湿度等情况。

〔二〕正文。

正文即勘查的过程及结果,是现场勘查笔录的核心部分。

包括前言、现场

勘查情况和勘查结果三项内容。

1.前言

〔1〕报案情况。

写明报案的时间和报案的方式,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

当事人的、职业、住址以及所述报案简要内容。

〔2〕出现场情况。

写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的行动情况。

包括勘查领导人、参加人的、

职务,赶赴现场时间。

〔3〕报案人陈述。

写明到现场勘查之前报案人对发案经过的主要情

况表达。

〔4〕现场保护情况。

写清现场保护人员、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

保护措施以及发现的情况。

〔5〕见证人情况。

写明见证人的、性别、职业和住址。

〔6〕

现场勘查工作分工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1〕外围现场情况包括现场的地址、具体方位及其周围的环境。

如现场在室内,应写清相邻街道、马路的

名称,四周的建筑物、院落等,即“四至”,同时写明发案现场楼房的座向、朝向。

如现场在

野外,要写明周围地形、地物、道路走向等情况。

便于办案人员了解现场方位,全面分析作

案环境,推断出犯罪分子在何种情况下作案。

〔2〕中心现场情况中心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场所,也是留有痕迹物证最多的地方。

记清勘查情

况有利于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情况,为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因此这部分

是记录的核心,要详细具体,记录的重点是现场的变动和变化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记录内容

包括以下方面:

门窗的方位,门锁、窗户插销、玻璃有无损坏情况,附近有无攀附、蹬踏痕

迹;室内有无翻动的痕迹;案犯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毛发、

血迹、指纹、手印脚印等;是否伪造现场,有何迹象;被害人的情况,写明死者的性别、年

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着的变化,伤害的具体部位,尸体周围的血迹等,有法医鉴

定的写明尸检结果。

〔3〕现场勘查结果这部分记写现场勘查后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物品上的

标记等,以及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包括录相〕的种类、数量。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在第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应制作

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篇三: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法律文书部分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副本〕》

5、《移送案件通知书》

〔四〕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6、《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7、《安排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8、《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9、《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10、《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

11、《呈请拘传报告书》、《拘传证》

1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

1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14、《提请批准逮捕书》

16、《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

书》

17、《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18、《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

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9、《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20、《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2、《取保候审申请书》〔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23、《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4、《取保候审保证书》

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28、《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29、《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3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3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副本〕》

32、《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副本〕》

〔六〕侦查文书

34、《传唤通知书〔副本〕》

35、《继续盘问通知书》、《暂存物品清单》

36、《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7、《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8、《搜查证》

39、《提讯证》

40、《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七〕结案文书

41、《起诉意见书》

4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4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4、《撤销案件决定书》

45、《死亡通知书》

46、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文书材料

二、证据部分

〔八〕犯罪嫌疑人供述、辩白

47、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48、讯问笔录

49、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辩白材料

〔九〕询问笔录

50、《询问通知书》

51、《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52、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十〕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识别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书

5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54、《检查笔录》及照片

55、《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5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59、书证

60、物证及照片

61、视听资料记录件、打印件

62、《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6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6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6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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