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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修改意见的函

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请将《2016年市直属单位在编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奖核定办法(修订稿)》下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本周五上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盖公章)上报组织人事处处,若无意见,也请提交单位盖章的书面“无意见”纸质材料。

***组织人事处

2016年***

 

2016年市直属学校(单位)在编教职工年度

综合考核奖核定办法

一、年度综合考核奖

(一)学校(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奖

以在编教职工为基数,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学校(单位)增拨2500元/人(原为1500元/人),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学校(单位)增拨2000元/人(原为1000元/人),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的学校(单位)增拨500元/人。

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不予奖励。

(二)教职工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奖

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奖分为基础奖和优良奖二项。

基础奖:

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年终绩效平均额度人均统筹约3000元(原为15%)以后的剩余部分,由学校(单位)制定方案,自主分配。

优良奖:

根据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增拨2500元/人,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增拨1500元/人。

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学校(单位)实际参加考核在编教职工数的13%,良好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在编教职工数的25%,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学校(单位)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以提高到实际参加考核在编教职工数的15%。

二、岗位津贴

(一)中小学(幼儿园)班级管理津贴

市教育局按学校实际班级数核定各校班级管理津贴总量,基础教育阶段每班增拨2000元,职业教育学校增拨3000元。

各学校可根据班主任及其他任课教师对班级管理的贡献度大小,自主确定班级管理津贴发放。

(二)初高中辅优补差津贴

未发生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培训机构办班、兼职等情况的,以各校在编教职工数的1/3为基数,初中增拨2500元/人,普通高中增拨5000元/人,打包划拨到校。

各校可结合不同年段辅优补差工作量的不同,自主确定辅优补差津贴发放,原则上考核为合格的毕业班中高考文化课任课教师应不低于人均增拨标准的50%。

(三)学校(单位)中层管理津贴

严格按《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配置的实施意见》或舟山市编委“三定方案”规定,设置学校(单位)内设机构和配备中层干部职数的,以学校(单位)中层干部职数为基数,增拨4000元/人,打包划拨到校,用于补充调整中层岗位管理津贴及改善学校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结构。

学校(单位)可结合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管理实绩、岗位权重等因素,自主确定分配办法。

(四)职业学校师生技能提升津贴

围绕提升师生技能水平,根据满标准工作量(周实际课时12节及以上)且担任教学实训指导任务的“双师型”专业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专项考核情况及专业技能竞赛辅导、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研修等情况,学校自主确定师生技能提升津贴的发放办法。

津贴总额暂定为20万元,原则上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的应不少于50%。

三、专项考核奖

(一)省级特色示范高中创建奖

凡被省教育厅认定为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的学校,师均奖励500元;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的学校,师均奖励300元。

(二)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

结合学校(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价,按考核结果分等奖励,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奖励标准为0.8万、1.3万、1.8万,其中专职书记为正职的90%;副职领导(含助理)奖励标准为0.6万、0.8万、1万。

具体按《舟山市直属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三)其他专项奖励

凡在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师人才队伍建设、教研工作综合考核等重要领域和重点环节有突出贡献的,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后设立专项奖励。

 

舟山市直属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绩效

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稿)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直属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绩效工资实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属学校(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党政正、副职,担任助理的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会主席列入党政副职考核范围。

三、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一次,一般定于每年十二月或次年一月。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德,主要考核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领导干部规划学校发展能力、营造育人文化能力、领导课程教学能力、引领教师成长能力、优化内部管理能力和调适外部环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担当,为民服务以及勤奋敬业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个人工作实绩和学校(单位)工作综合考核实绩;

廉,主要考核自觉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考核计分办法

1.党政正职的考核计分办法

学校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考核分=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分×60%+教职工测评分×15%+局领导赋分×25%;

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考核分=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分×60%+教职工测评分×10%+局领导赋分×20%+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得分×10%

2.党政副职的考核计分办法

学校党政副职的考核分=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分×50%+教职工测评分×15%+学校党政正职赋分×15%+局领导赋分×20%

企事业单位党政副职的考核分=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分×45%+教职工测评分×10%+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赋分×15%+局领导赋分×20%+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得分×10%

六、考核程序及办法

1.学校(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由督导处牵头,相关处室组织实施。

2.个人述职。

考核对象按照考核的主要内容,参考民主测评要素,实事求是地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在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其中党政正职为口头述职,其他人员为书面述职。

若年度内市教育局组织党政一把手集体述职的,另行通知。

3.测评赋分。

教职工民主测评、直属单位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在考核对象个人述职的基础上进行,由市教育局组织。

局领导赋分由局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结合党政一把手集体述职结果)赋分。

测评赋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优秀档总分一般控制在95分以上;良好档总分一般控制在90-95分范围;称职档总分一般控制在75—85分范围;基本称职档总分一般控制在60—70分范围;不称职档总分一般控制在59分以下。

赋分时,赋予优秀、良好档分数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测评对象的三分之一。

4.局党组审定。

根据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及平时掌握的相关情况,局党组确定被考核者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向被考核者进行反馈。

七、考核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一)考核等第

考核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

(二)考核等第确定原则

1.按考核分分企事业单位、高中段学校、义教段学校、幼儿园正副职八个序列排序,按排序结果确定等第。

2.考核优秀比例,正职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35%,副职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25%;同一学校(单位)正副职中,考核优秀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1/3。

3.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的学校(单位),原则上正职领导综合得分高者1名为优秀。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第:

(1)本人当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若上级另有规定的,从上级规定);

(2)本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告知本单位的;(3)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4)教职工民主测评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赋分在不称职档的;(5)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事故等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第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不得被评为优良等第:

(1)政治原则性不强,大局观念淡薄,政令不畅通的;

(2)学校、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群众上访事件、安全维稳事件的;(3)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学校、单位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或违法违纪被查处的;(4)学校办学行为、经费管理不规范等被通报,或者造成教育科学和谐考核失分的;(5)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的;(6)分序列按考核分排序,连续两年位列后20%的。

5.被提拔担任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副职提正职)不足半年,如果年度内没有出现“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第”等情况,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合格。

(三)考核结果的公布

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的年度考核结果在次年一月份公布。

(四)结果运用

1.发放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奖。

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专职书记按90%授奖)分别给予1.8万、1.3万、0.8万的奖励,党政副职(含助理、专职工会主席)分别给予1万、0.8万、0.6万的奖励,奖金由市教育局另行专项安排。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发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奖。

在获取上述专项奖励的同时,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和未承担列入课表安排教学任务的学校党政领导,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绩效奖按平均数取得;承担列入课表安排教学任务的学校党政领导,其年终绩效奖按平均数取得,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制订的分配办法取得。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指核拨到学校(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年终绩效奖的平均数,指扣除统筹后的年终绩效奖人均核拨部分加上学校(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奖人均增拨部分。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已经发放的按要求扣还。

3.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视情予以调整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4.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系统内考核结果和奖励依据,同时将建议组织部门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八、其他

1.学校领导干部在年度中调离原学校到其他学校(单位)任职,其年度考核原则上在现工作学校(单位)进行。

但在现工作学校(单位)任职不足2个月的,其年度考核仍在原学校(单位)进行。

2.年度内提拔或卸任的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实际任职月份给予奖励。

3.调出本系统的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不考核,不确定等第。

4.为切实做好各级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5.本办法从2016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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