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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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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区地名规划

(2007—2020年)

 

马鞍山市民政局

南京大学地名规划编制课题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

《马鞍山市城区地名规划》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地名区块划分及其采词………………………………7

第三章地名专名的规定………………………………………8

第四章地名通名的规定………………………………………10

第五章马鞍山市城区交通路网类地名规划…………………14

第六章马鞍山市城区楼盘宅第类地名规划…………………55

第七章马鞍山市城区园林绿地类地名规划…………………76

第八章马鞍山市城区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规划……………82

第九章《地名规划》实施的主旨和措施……………………87

第十章附则……………………………………………………88

《马鞍山市城区地名规划》

说明目录

第十一章地名学的基本理论…………………………………91

第十二章马鞍山市城区现状的基本概况……………………93

第十三章马鞍山市城区规划的基本概况……………………94

第十四章马鞍山市城区原有地名的基本概况………………97

第十五章编制城市地名规划的重要意义……………………103

第十六章马鞍山市城区地名规划的情况……………………104

马鞍山市城区地名规划

(2007—2020年)

文本

 

马鞍山市民政局

南京大学地名规划编制课题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马鞍山市城区地名规划》(以下简称《地名规划》)的任务和法律效力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弘扬优秀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命名更名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适应马鞍山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马鞍山市城市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地名规划》书。

《地名规划》书的规划文本(含各类地名规划方案表)、规划说明(含《马鞍山市城区地名资料储备库》)和地名规划组图,共同组成马鞍山市城区地名专项规划成果,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为马鞍山市城区地名管理的依据,并与《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条《地名规划》的概念

本《地名规划》,是按照马鞍山市城区地名的现状及当代地名变化的规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主、副城区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带、生活带的空间结构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用地布局情况,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通过文、表、图的形式,所作出的对规划区域内的现势地名和未来地名的总体设计和超前控制。

《地名规划》力求充分体现马鞍山市城区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与规划建设中的各类地理实体的分布、结构、景观相吻合,并为其服务。

本《地名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确定思路、制定原则、搜集资料、拟定名称、绘制地图、部门听证、专家论证、社会公示、上级评审、政府审批、媒体公布、成果归档等程序运作,是《城市总体规划》必不可少的配套的专项规划,并对马鞍山市未来各类地名的管理和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3条《地名规划》适用的范围

本《地名规划》适用于马鞍山市三区一县的主城区、副城区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地名规划》涉及的空间范围总面积为124.6平方公里。

第4条《地名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地名管理、城市规划的理论和原则为指导,以构筑马鞍山市城区科学合理的地名体系为目标,提高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系列化和层次化水平,增强地名的区域性、系统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特点;充分发掘诗仙李白等与马鞍山市有密切联系的古代名人资源和山、水、城、林融为一体的空间特色,彰显江东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富内涵,展示城区地名的独特个性和魅力风采,提升地名蕴涵的内在质量和文化品位,体现健康积极的价值取向。

拟定的各类地名,做到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系统规范,好找易记,雅俗共赏,喜闻乐见,达到地名群体的有序化、科学化,使《地名规划》更具前瞻性、可行性,更好地为马鞍山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服务,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5条《地名规划》的内容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本《地名规划》涉及的地域范围总面积为124.6平方公里,为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和当涂县城(即姑孰镇)三区一镇的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地理实体名称进行规范和规划命名,具体包括:

1.交通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名称;

2.居民住宅区名称;

3.广场、绿地名称;

4.桥梁(含立交桥、跨江大桥)名称;

5.大型建筑物(含大型建筑、建筑群和高层建筑)名称;

6.游览地(含园林景点、风景区、名胜古迹)名称;

7.车站(含长途汽车站、火车客运站、轻轨站)、港口、码头名称;

8.山地、河流、湖泊名称;

9.其它需要规划的地名。

第6条《地名规划》的依据

1.国家级有关文件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46号],2006年4月1日);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字[1995]第333号,1995年6月8日);

(4)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

(5)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1987年5月13日);

(7)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2005年5月20日);

(8)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民发[2005]65号,2005年5月17日);

(9)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2006年7月6日)等。

2.省级有关文件

(1)安徽省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皖政秘[2003]130号,2003年12月12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2001]第135号,2001年8月21日);

(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地字[2005],2005年5月18日);

(4)安徽省民政厅、建设厅《转发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的通知》(民地字[2005]123号,2005年11月17日);

(5)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民地字[2006]179号,2006年11月9日)。

3.市级有关文件

(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居民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06]21号,2006年6月1日);

(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马鞍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12日)。

4.其它相关政策文件等。

第7条《地名规划》的期限

为保持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本《地名规划》的期限分为:

近期2007-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第8条《地名规划》的目标

健全地名工作管理机制,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完善地名申报、审核、论证、听证、审批、公告制度,建立地名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地名咨询服务能力,完成路街牌、巷牌、楼栋牌、门牌等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任务,地名工作全面进入《地名规划》的超前管理、有序管理之中,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布局合理、特点清晰、内涵丰富,与山水之城、绿色之城、诗意之城、钢铁之城相适应的科学地名体系,使其成为塑造马鞍山特色地名文化、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9条《地名规划》的主要任务

1.确定地名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2.划分合理的地名规划区块;

3.优化地名专名的采词要求;

4.规范地名通名的采词要求;

5.对现状地名的分析和统计;

6.编制各类地名规划方案表;

7.编绘各类地名规划的图件;

8.确定地名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10条《地名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与《城市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原则。

《地名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详细规划为基础的一个专项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地名规划》的编制,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蓝本,在城市各类规划的用地、布局及规模基础上,确定地名命名方向,使《地名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2.城区各局部地名命名规划与全局地名命名规划协调统一原则。

《地名规划》是一个完整的大系统,城区各局部的地名规划则是其中的子系统,必须服从本《地名规划》的总体要求,摆正局部与全局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体现全市城区地名规划的命名意图和方向,同时还需注意到本区域与其它区域之间的相互关系,加强跨区地名的协调,防止全市城区内地名出现新的混乱。

3.遵守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原则。

《地名规划》中的地名应有利于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国文字命名地名;同一座城市内的道路、居民区、高层建筑等名称不重名,并避免同音;不使用生僻字;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通名用字能够正确反映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属性。

4.保持原有地名相对稳定原则。

编制《地名规划》时,对原有地名一并进行统一规范。

尽管有些原有地名缺乏内涵,但因约定俗成、群众使用多年,所以一般不作轻易改动,以保持原有地名的相对稳定。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因现有道路拓展、延伸、合并等情形,凡涉及原有名称必须调整者,原则是:

规模方面,保大舍小;知名度方面,保高舍低;年代方面,保长舍短;品位方面,保雅舍俗。

5.继承与创新并举原则。

继承,即对本规划范围内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老地名坚决保留,并适当“激活”已经消失的老地名;新生地名取名时,承袭前人合理的命名方法,选择含有本市地理形态、社会特征和文化含量的词语作地名,以体现地名的连贯性、延续性、传承性。

创新,是在前人成功命名经验的基础上,冲破老框框,开拓新思路,使新生地名品位高雅、特色鲜明,更加贴近现代生活,更加富有时代气息,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使之保持可持续性,实现新老地名的和谐统一。

6.专名优化、雅俗共赏原则。

对本《地名规划》中各类专名的采词,多元化采集能够反映马鞍山市丰厚的文化底蕴和优美的景观胜迹等个性化的词汇,作为本《地名规划》中的各类地名,并结合城市定位,突出板块特征,使所命名的地理实体名称独树一帜、不同凡响,以营造出浓郁的具有当地特色的地名文化氛围,给人以诗情画意般的美学享受,使心灵在地名文化的熏陶中得到净化和升华。

7.通名规范、名实相符原则。

对本《地名规划》中各类地名通名的采词,根据不同属性的地理实体,如道路、桥梁、广场、游览地、纪念地、高层建筑、居民住宅区、大型建筑群等确定相应的地名通名,用词定性准确,与所命名的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景观相匹配,尤其道路名称,体现出层次化要求。

不出现通名脱落和通名重叠现象,不使用含有歧义并容易引起误导的地名通名。

8.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原则。

本《地名规划》中,考虑到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对地名的需求,特规定仅限于开发园区内部的道路可以采用少量企业名称,并从严控制;其他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以企业、产品、商标等名称命名道路。

建设开发单位可以本企业名称命名居民住宅区,前提是企业名称必须符合地名命名管理的相关法规。

第11条《地名规划》遵循的原则

本《地名规划》自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即成为指导马鞍山市城市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在本《地名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改造项目中所涉及的地名,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划中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章地名区块划分及其采词

第12条规划区块的划分

在划分地名区块时,应以反映地名的区块特点为主,综合兼顾城市规划功能定位等因素,并从地名使用的社会性和实用性出发,提高区块划分的科学性。

据此,将马鞍山市城区主要的道路地名规划分为九个区块,即:

①主城中心区块,②慈湖区块,③采石矶和滨江公园区块,④新城东区区块,⑤采石河以南、釜山路以北区块,⑥姑孰镇区块,⑦姑溪河以南区块,⑧马钢区块,⑨向山区块,构成系列区块划分的宏观框架。

第13条区块采词的重点

各区块地名的规范与采词,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提升各别区块的特点为重点,尽量反映马鞍山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沿江风貌和开发功能,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消除不规范地名和地名重名为主。

第14条区块采词的导向

地名采词,遵守城市规划的主题要求,对于某些功能相近、相同而又不能毗连的区域,则避免地名系列用词的雷同。

配合旧城改造,通过有计划的调整、优化,逐步淘汰各区块中存在的不符合城市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地名。

第三章地名专名的规定

第15条地名专名采词的要求

新规划的地名专名必须与原有能体现局部区域特点的地名相协调,并通过逐步调整,将某些原有地名向该区域带规律性的特点靠拢,使一个区域范围内地名的群体特征更为明显,以达到有效理顺地名系统化的目的。

第16条专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1.标准化。

地名标准化是地名管理的最高目标,即要求在地名命名、更名采词时,必须认真遵守并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2.系列化。

从规划范围的整体、全局提高地名的系列化水平,是地名管理的重要使命,也是地名规划价值的重要体现。

3.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城区的地名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形成了某些特定的采词思路或使用习惯,对其中科学、合理的部分要加以继承和发扬;而对某些不科学的方面则予以舍弃,并根据需要创造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新地名。

4.提升文化内涵。

提升地名文化内涵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在命名采词时,注意反映地方自然地理或人文地理特点,体现社会良好精神风貌。

5.力求指位准确。

地名的指位性是方便社会使用的基本要求,也是地名命名管理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因此强化地名准确的指位性和识别功能,是地名命名采词需要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

第17条道路专名采词

1.力争实现系列化。

2.体现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3.反映地理特征,提高指位功能。

第18条桥梁专名采词

1.强化指位性。

跨河桥梁的桥名,如系该河流上的唯一桥梁,宜使用所跨河流名称作该桥梁专名;大型桥梁一般以跨河两岸的地名命名;一般道路桥梁,可用所连接的道路名称或当地地名命名,也可采用原址古桥桥名。

2.加强桥梁命名采词的文化内涵,地理位置贴切,反映当地历史及时代特点。

第19条 广场、绿地专名采词

可从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

1.就近就地派生。

就近、就地选用名称进行派生,避免使用没有紧密地缘联系的名称进行移植,使广场、绿地名称能准确地反映和强化原地名网络的位置和指位功能。

2.系列化采词。

按广场、绿地所在地域范围内原有的地名语词系列采词,或按所有广场、绿地名称自成系列的思路采词。

第20条住宅区、大型楼盘专名采词

1.要求专名用字和词义健康、规范,符合地名命名法规的有关规定,易被社会大众理解,利于社会长久使用。

专名字数应不多于4个字。

2.提倡以区块为单位,区块内所有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专名,都纳入同一名称系列之中,以强化方位感、加强指位性。

建筑物专名区块的划分可以与总体地名系列区块相一致,也可从实际出发另行单独划分。

建筑物专名区块及专名系列(主题)化的划分,由分区规划予以具体确定。

3.不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可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

不允许以外国地名或疑似外国语的语词作专名。

4.不允许以人名作专名。

但全部由个人捐资兴建的较大型、完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建筑物,若捐资者提出要以个人名字命名为条件,则可适当放宽此项限定。

5.要在专名中含有“中国”、“中华”、“安徽”、“马鞍山”等语词时,必须出具相应等级和行业的认定文件。

第21条隧道、涵洞及车站专名采词

隧道、涵洞及公交站点的专名应与其地理位置相一致,避免使用含义模糊和指位不确的专名。

具体应符合以下诸项要求之一:

1.采用当地原有的地名。

2.隧道采用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语词。

3.采用所在的道路名称的专名。

第22条河道专名采词

1.新开的河道长度在1千米以上者,均应赋予专有名称。

但属原有河道的新开延伸段,应以原河道名称延伸指称,不另外命名。

2.新开河道,一般采用当地的地名;较长的河道可以其起迄点地名,各取一字组合为专名;在某一区域内,可以某一个共同的主题采词,形成该区域水网名称系列;属于原干流的分支者,其名称应力求与干流名称保持一致。

第四章地名通名的规定

第23条通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1.通名用词必须定性准确、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能与对应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属性、位置、规模、景观相适应。

2.对于原有地名通名不合规范者,应变更相应的通名;不允许同一类别的通名与其他类别通名混用;同一类别的通名原则上不重叠使用。

3.对于原有地名通名脱落或缺失者,必须补上相应的通名,使地名构成“专名+通名”的标准形式。

4.对于新建、待建的人文地理实体,需要另外选用新的通名时,必须通过充分论证,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除主、副城区外,其他地域范围内现有不符合本《地名规划》通名规范者,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需有计划地逐步纠正、理顺。

第24条道路通名采词

1.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地名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面、地下(含隧道)和高架等交通道路。

(2)道路通名用词为:

大道、大街、路、街、巷、高架路、隧道、地下通道等。

(3)对于过长道路进行分段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东路、中路、西路,大道北段、大道中段、大道北段等。

2.道路通名划分的基本要求。

(1)主、副城区的道路通名,维持现行通名的使用习惯,不作大的调整更改。

(2)新建区域的各等级道路通名,可不分道路走向,统一以“路”作为通名。

(3)允许有控制地使用“大道”作为道路通名。

(4)新区和老城区,都应遵守统一的道路通名等级划分规定。

3.各级道路通名的使用条件。

(1)大道。

符合使用“大道”通名的高规格交通主干道,道路宽度必须达到50米以上、长度在3千米(公里)以上。

允许个别特殊地段道路宽度在50米以下者有限制地使用“大道”作为通名。

(2)路(街)。

道路宽度在14米-50米之间,其道路规格小于“大道”而大于“巷”者。

(3)巷。

用于生活便道。

通常用于道路宽度在14米以下的道路。

通称“巷”。

“巷”仅限于老城区已有路名,新区不再采用。

(4)大型居住区、单位内部如有需要命名的通道,统一称“路”。

4.地面道路分段原则及其名称。

(1)主干道可以根据客观需要进行分段。

(2)在统一的街路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之后,以方位词(东、西;东、中、西;南、北;南、中、北)区分段位。

5.地面道路分段。

(1)“大道”长度在3千米以上,新建或拟调整的“路(街)”长度在4千米以上,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和编制门牌号码的需要进行分段。

(2)走向相平行的道路的分段,大体上采取统一的以相交道路、河流、铁路等为界;主、副城区内原已分段的道路维持现状不变;对确需进行统一调整分段者,应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提出调整方案。

6.各分段名称的命名方法。

(1)必须保持各分段道路使用同一个专名和一致的通名。

(2)各段之段位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中)表示。

(3)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

7.主、副城区内,由于已有道路情况比较复杂,对确实需要进行分段、调整者,应从实际出发,逐条提出方案,不搞一刀切,以兼顾历史、方便使用,顾及市民习惯。

第25条居民区通名采词

1.对于地名规划前的原有居民区通名,一般维持现状,不宜变动;对于因特殊情况非改不可者,则作相应改动。

2.对于新建居民区的通名,按占地面积分为五个等级:

(1)新村、小区:

指总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相对独立集中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

(2)花园、花苑:

指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40%以上或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化休闲地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达不到“花园、花苑”标准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用“园、苑、居、邸、舍”等带有居住地和房舍含义的语词作居民区通名。

(3)别墅:

指3层以下,建造规格较高,具有独立庭院,环境优美,且容积率不超过0.5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

(4)山庄:

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群)。

(5)公寓、新寓:

指公共设施齐全、服务较好的高层居住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居民区。

3.根据居住区的环境、景观、设施水平和档次等特点,允许在通名前增加一个修饰性的字词,以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雅居、嘉园、丽苑、精舍、美庐等。

4.新建的居民区一般不再使用“新村”这个通名。

“新村”今后主要用于城区范围内农民村改造、“农改居”之后所建的居住区。

5.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第26条大型建筑(含高层建筑)通名采词

1.大型建筑(含高层建筑)的界定。

本《地名规划》所称大型建筑,定义在楼高为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及其他大型、高层、突出的或有方位指示、定位作用的建筑群。

10层以下的大型建筑,本《地名规划》一般不予命名。

(1)大厦:

指12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高层楼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大楼、商厦、广厦等作通名。

(2)城:

指总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科技展览等用途的建筑群。

(3)广场:

一般指城市中供市民休闲和娱乐、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场所。

用作建筑物(群)通名的“广场”,应当兼具下列两项条件:

一是总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二是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4)中心:

指总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规模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

2.大型建筑通名的主要原则。

(1)不允许重叠使用通名,如广场大厦、花园广场等。

(2)杜绝名不符实、词不达意的通名(如“花园”无花、“广场”无场、叫“城”却不是城等)。

已经使用的要逐步调整,使其名至实归。

(3)禁止使用变异的通名,如将商用楼盘称“广场”。

现已出现的这类所谓的“广场”,须予以纠正,以恢复汉语词汇的本来含义。

(4)不以外语或外文字母作为楼盘的通名,以确保名称的民族性和实际地理含义。

第27条桥梁通名采词

1.桥梁通名系统。

桥梁的通名用词,分桥、大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应根据其规模、形态和功能正确选择使用。

2.桥梁通名使用规定。

(1)桥。

一般的跨河流的道路桥梁,通名用“桥”。

(2)大桥。

用于长度(包括引桥)在500米以上的桥梁。

达不到这一长度标准者,不应使用“大桥”为通名。

现桥名中不符合本规定所使用的“大桥”通名,应适时进行调整。

(3)立交桥。

互通式或非通的立体交叉桥的通名,均用“立交桥”。

(4)人行(过街)天桥。

跨于街路之上,专供行人通行的桥,其通名用“人行(过街)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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