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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详细规定汇总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城镇建设委员会相关印发《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要求(试行)》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镇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招牌标识规范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久有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镇建委联合制订了《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要求(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镇建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依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

本市其它地域招牌标识设置和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机关和其它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本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各类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种类关键包含:

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它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第四条招牌标识设置和内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题计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计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位置,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招牌标识设置应该依据区域功效和建筑特色,实施统筹计划、合理设计,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七条招牌标识设置应该符合以下规范:

(一)设置招牌标识标准上实施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

1.大型商场可在不一样外立面和不一样入口处设置招牌;

2.在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

3.经营场全部多个经营单位,可在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组合式招牌;

4.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一样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

(二)门头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建筑物连续界面上招牌形式、高度、宽度及厚度应该统一规范,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风格协调。

(三)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招牌。

(四)同一幢楼有多家单位,标准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地方设置牌匾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五)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收大型连锁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含有全球性、全国性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可在和所在建筑和周围建筑风格协调前提下,尽可能保留其原有形态、标识、内容、色彩。

如需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等独立于建筑物招牌,应在其自有用地范围或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内设置。

(六)招牌标识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器。

第八条招牌标识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牌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

(二)机关、团体、部队、院校、机关和其它组织招牌标识内容限于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核准名称、标识或规范化简称。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牌内容标准上限于工商部门核定名称、字号或其规范化简称。

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字号,招牌内容应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个体工商户确需以其经营商品或服务名称作为招牌内容,应该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招牌标识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要求。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或外国语言文字和汉字配用时,应使用规范文字。

标准上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国语言文字作为招牌标识内容。

(五)招牌标识内容应专题突出,色彩清新,文字和标识应疏密适当,文字字体和标识大小百分比合适,整体协调。

第九条招牌标识应该依据所在街区不一样功效定位和市容市貌要求,实施不一样设置标准。

(一)商业中心和繁荣商业区、关键窗口地域。

该区域招牌标识应该突出繁荣、时尚、创新、现代特点,要充足表现当地商业繁荣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到个性鲜明、形式多样、造型各异、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二)城市主、次干道。

该区域招牌标识关键表现规范、清爽、整齐、美观特点,应根据街区市容市貌标准要求,合理控制招牌标识规格大小、档次水平和灯饰效果,做到和临街建筑立面相协调,满足不一样业态需求,总体整齐、美观。

(三)其它地域。

该区域招牌标识关键表现规范、整齐、美观特点。

应根据所在区域业态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招牌标识档次和水平。

特色商业街区招牌标识应该表现不一样传统文化特点,符合所在街区不一样建筑风格和人文景观要求,营造各具特色商业气氛。

第十条招牌标识应符合以下技术、安全、照明等方面要求:

(一)招牌标识应该尽可能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和新光源制作,招牌标识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等,应该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质量、安全要求。

(二)设置于建筑物顶部招牌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通常应采取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招牌标识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采取有效方法确保结构稳定、安装牢靠。

(三)在有夜景景观要求区域设置招牌标识,应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照明方法应尽可能采取自发光源或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应尽可能避免灯具支架外露。

(四)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计划审批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效正常使用,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不得妨碍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招牌标识店主或业主应加强对招牌标识维护管理,确保其牢靠、安全和整齐、完好,陈旧、损坏招牌标识应立即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招牌标识应立即拆除。

招牌标识使用过程中安全责任,由店主或业主负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要求,依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附件: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管理,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齐、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措施》和其它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她人全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及其它位置所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器(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广告及其它广告形式等;

  户外招牌标识设施,是指企、机关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和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标识、字、招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需和城市各区域计划功效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和周围环境相友好。

在关键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建筑上设置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改变为主。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形象。

其支架不得裸露,影响市容观瞻。

在残旧建筑立面设置,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外打灯广告射灯支架不得和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和周围环境、色彩相友好。

  (三)不得影响航空安全。

机场及其周围地域严禁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公布户外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广告公布单位、联络方法和广告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

  (五)激励广告经营单位、企机关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六)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要求。

  (七)应符合《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桥梁、隧道管理口、道路收费口;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

  (四)遮挡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绿化设施;

  (五)遮挡风景旅游区海域、山体景观、城市雕塑和景观设施;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异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市政府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区域内或载体;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

  (九)机动车车行道净空;

  (十)妨碍消防通道、遮挡建筑物窗口和在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及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

在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器。

在两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影响建(构)筑外观;

  (十一)在车辆前后身和车辆顶部。

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上和遮挡车窗、利用出租车顶灯;

  (十二)其它法律法规不得设置要求。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通常要求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m,含3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出3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出6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m,不含8层),20层以下(60m,含20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出8m。

  (四)广告牌应和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五)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其广告设施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六)户外广告画面底部和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外露钢结构不得大于0.5m。

  (七)突出屋面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其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不得在坡型瓦顶、异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九)层高20层(60m,不含20层)以上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底板式户外广告;不得在建筑物外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第五条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通常要求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结构和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广告结构和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5m。

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且广告牌面积不得超出外墙面积70%。

  

(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通常不宜提倡,部分道路能够结合周围环境精心设计,少许设置。

其突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石墙面。

  第六条在地面上设置广告通常要求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m道路上不得设置立柱和其它落地式广告。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关键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m,其它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m。

  (三)标准上立柱式广告幅面通常不得大于高1.1m、宽1.6m,厚度不得大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8m,总高度不得超出3.9m;广告牌面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8m;牌面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2m;道路红线40m以上地段,幅面规格可合适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且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

  (四)立牌式落地广告灯箱幅面通常不得大于高1.8m、宽1.2m,厚度不得大于0.2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高0.6m、宽0.5m,厚度不得大于0.15m。

  (五)底座式广告牌应该结合建筑物周围空地或绿化带设置,高度最高不能超出9m且不得超出最近建筑物高度。

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m地段。

设置在人行道上,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底座高度不得高于0.5m。

其底座横向尺寸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四分之一,纵向尺寸最长不得大于1.5m。

  (六)依附于电杆设置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需含有亮化效果。

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

  同一路段上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

  (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应该结合该构筑物本身一并设计和报批。

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能够设置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9m、宽1.3m、厚0.18m以内。

公用电话亭、售货亭标准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6m、宽0.9m以内。

  (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其平面要和人行道、广场一致,其耐压强度要和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九)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距城市关键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大于100m,立交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建城区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和关键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m、宽15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m;高速公路两侧单幅规格为高6m、宽15—18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m;广告总高度通常不宜超出18m,其单面版面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15m范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路肩。

  (十)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四分之一。

  (十一)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在机动车停车线40m范围内)不能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

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

  (十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设置工地围档式广告设施,单体规格不宜大于高5m、宽12m(标准上不得占用绿地设置)。

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完工后立即拆除。

  第三章户外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第七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应设置漏空形式本单位名称字牌广告。

  第八条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通常要求

  

(一)平行近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

  平行近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得超出1.5m。

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出0.5m。

且广告牌规格应和相邻店面已设置户外招牌标识,在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该统一有序,保持相互协调。

标准上实施一店一牌制;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户外招牌标识,其户外招牌标识上部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出1.2m。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通常要求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且其招牌标识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牌下沿。

沿路建筑紧贴或占压道路红线,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标准上不得大于1.8m。

沿路建筑退让计划红线,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标准上不得大于2.5m;

  每幢建筑物每一立面上垂直灯箱数量不宜超出两块;

  垂直于建筑物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该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6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9m;

  市区商业街沿线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许可设置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不得设置喷绘式灯箱;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三)利用本单位控制范围内沿路实体墙设置户外招牌标识

  标准上同意设置一处,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内容。

  第九条在建筑物墙面上设置镂空字体通常要求

  

(一)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镂空字体数量标准上不超出2处(含大楼冠名);

  

(二)镂空字体色彩宜采取深色,或金色、银色钛金字体(企业统一标识除外)。

  (三)镂空字体在条件许可情况下,标准上要求配置亮化设施(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该做隐蔽处理。

  第十条在地面上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标识

  

(一)凡作为写字楼使用建筑物,实施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二)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四、十款内容。

  第四章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有含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并定时保养和维修,做到整齐、安全和美观。

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所出具图章;并应有含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

较大型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识(单体面积≥50m2、单体字≥3m2)施工必需委托监理。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实施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基础风压应按0.55kn/m2,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取钢结构,应实施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除考虑广告设施本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载荷对原有建筑物影响,正式报批时应提供国家认可权威部门出具广告设施对房屋安全评定汇报。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原有建筑物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靠安全。

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联接件等强度。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依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防雷方法,包含防直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实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通常采取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实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使用期限内,应定时进行安全检验,消除存在安全隐患,满1年后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可续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应该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用语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外文字要规范。

字体高度及宽度不得超出底牌高度及宽度2/3,汉字在上,外文在下,汉字字体大,外文字体小。

国际、中国统一品牌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词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制订,自9月1日起试行。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已于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她人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广告及牌匾设施,包含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口号、条幅等独立或隶属式广告。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计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相关教授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具体计划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严禁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域;

  (三)风景名胜点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其它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应该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计划严格控制。

  第八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九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出相关计划、规范限定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

准予设置户外广告,应该根据准予许可内容进行设置,不得私自变更;需要变更,应该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和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准予许可,再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取得其产权人同意,并签署同意占用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能够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法取得,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具体实施措施,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从其要求。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该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成;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同意,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

确需转让或变更,应该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该自设置完成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成。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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