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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控制要点1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瓦斯的特性与危害

、瓦斯的产生

、瓦斯是煤矿井巷和隧道施工中,从煤层、岩层和隧道围岩中逸出的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

、瓦斯的主要成份是俗称沼气的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重烃及其化合物,包括乙烷、丙烷、丁烷等气体。

煤矿瓦斯是大量植物沉积埋藏在地下深处,在缺氧情况下经地层高温高压的作用下在进入煤的变质碳化过程中产生的气体。

、瓦斯通常在碳质岩内或者附近发现,尤其在煤层、页岩和含油层以及其他产生瓦斯的岩石上的多孔地层,另外在泥炭、有机粉砂和有机体在潮湿环境下腐烂的地方也会有瓦斯存在。

瓦斯可以沿断层、节理或者多孔岩石横向通过相当一段距离。

如果被覆盖的不渗水地层限制,瓦斯会在湖和水下累积。

在城镇内,甲烷气可能来自于垃圾堆、淤积物、下水道或者污水污泥,或者来自管道泄漏。

甲烷还可能从有机源处进入开挖区域,例如来自废料填埋点、有机材料沉积物的腐烂以及粉土、下水道、排水道、涵管等处的淤泥中。

、瓦斯通常以气压袋形式存在,当气压袋被刺破(如钻眼)后,由于稳定的渗入、严重散发或者突然涌入,在开挖区域将有瓦斯出现:

伴随一定煤层中的地质扰动,瓦斯也会以强烈爆发的形式(通常含有大量煤尘)产生。

溶在地下水中的瓦斯气体进入隧道后,气体会从水中释放出来,进入隧道空气中。

、瓦斯的主要性质

瓦斯危害最大的主要就是俗称沼气的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1.2.1、甲烷(沼气)

甲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1)无色、无嗅、无味的可燃气体;比重g/L,比空气将轻一半多,易聚积于隧道的顶部或高处。

(2)有很强的渗透性和扩散性,能从邻近煤层或岩层迅速渗透并扩散到整个隧道的空气中;微溶于水。

(3)虽无毒,但当空气中甲烷含量达到43%浓度时,可使空气中氧气的正常浓度20.9%下降到12%,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含量达到57%浓度时,可使空气中氧气浓度下降到9%,使人短期内窒息死亡。

(4)有燃烧性,浓度小于5%,遇火源能燃烧;当浓度大于16%时,不能直接燃烧,但遇新鲜空气能缓慢燃烧。

(5)有爆炸性,当浓度在5~16%时遇火源能爆炸;

(6)高浓度区具有一定的压力,开挖中会出现煤与瓦斯突出。

1.2.2、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无色,略有酸嗅味;比重为g/L,比空气重;不自燃,不助燃,易溶于水。

一般瓦斯中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0.1~0.4%。

它为微毒惰性气体,其在空气中达5%,造成人呼吸困难、耳鸣;达10~20%时,令人昏迷窒息;达20~25%时,使人中毒死亡。

1.2.3、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无色、无味、无嗅;比重为g/L,比空气略轻,能与空气均匀混合。

在医学上属于血液窒息性气体,它与血液中血红蛋白的粘合力极强,比氧与血红蛋白粘合力大300倍左右,若人体吸入的空气中含有一氧化碳,首先造成与血红蛋白结合,使血红蛋白失去输氧功能,致使人体缺氧中毒,出现中毒症状。

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为0.02%时,人在2~3小时左右可引起轻微头痛;浓度为0.08%时,人在40分钟内出现头痛、眩晕和恶心,2小时内发生体温和血压下降,脉博微弱,出冷汗,可出现昏迷;浓度为0.32%时,人在5~10分钟内出现头痛、眩晕;30分钟内出现昏迷,并有死亡危险。

2、瓦斯隧道施工安全规定

、瓦斯隧道划分

、瓦斯隧道划分为低瓦斯隧道、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隧道三种,瓦斯隧道的类型按隧道内瓦斯工区的最高级确定。

、瓦斯隧道工区分为非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瓦斯突出工区共四类。

、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可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进行判定。

当全工区的瓦斯涌出量小于3/min时,为低瓦斯工区;大于或等于3/min时,为高瓦斯工区。

、瓦斯隧道只要有一处有突出危险,该处所在的工区即为瓦斯突出工区。

判定瓦斯突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4个指标:

瓦斯压力P≥;(测定方法按附录D)瓦斯放散初速度△P≥10;(测定方法按附录E)煤的坚固性系数f≤;(测定方法按附录F)煤的破坏类型为Ⅲ类及以上。

(破坏类型按附录A)(检测方法见《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2.2、衬砌结构

、瓦斯工区根据其含瓦斯的情况,可划分为非瓦斯地段和三级、二级与一级三种含瓦斯地段,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衬砌结构。

含瓦斯地段的等级应按表2确定。

表2瓦斯地段等级

地段等级

吨煤瓦斯含量(m3/t)

瓦斯压力(MPa)

--

注:

当按吨煤瓦斯含量及瓦斯压力确定的地段等级不一致时,应取较高者。

、一、二级瓦斯地段应采用复合式衬砌,其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应根据埋置的深度、围岩级别、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瓦斯严重程度按全封闭原则进行设计。

、瓦斯隧道的衬砌结构应有防瓦斯措施,宜按表2选用。

确定防瓦斯处理范围时,瓦斯较重、等级较高地段应向瓦斯较轻、等级较低地段适当延长。

表2衬砌防瓦斯措施

封闭措施

瓦斯地段等级

围岩注浆

选用

喷射混凝土中掺气密剂

选用

采用

设置瓦斯隔离层

采用

采用

模筑混凝土中掺气密剂

采用

采用

采用

模筑混凝土中掺钢纤维

--

--

选用

施工缝气密处理

采用

采用

采用

、含瓦斯地段的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5cm,模筑混凝土衬砌厚度不应小于40cm。

、喷射混凝土中掺用气密剂后,透气系数不应大于10-10cm/s,模筑混凝土中掺用气密剂后,透气系数不应大于10-11cm/s。

模筑混凝土衬砌施工缝应进行气密处理,其封闭瓦斯性能不应小于衬砌本体。

、掺气密剂的混凝土施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宜选用强度等级为32.5的硅酸盐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其他水泥;

(2)砂的细度模数Mx≥2.7,含泥量不大于3%,不得使用细砂;

(3)石子的最大粒径Dmax≤40mm,级配宜为2~3级,含泥量不大于1%,不得有泥土块,或泥土包裹石子表面,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5%;

(4)气密剂宜选用FS-KQ型,掺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气密剂为硅灰、粉煤灰及高效减水剂的复合剂。

2、掺气密剂的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2)原材料应按以上配合比进行称量,水的允许偏差为士1%,水泥及气密剂的允许偏差为士2%,砂石允许偏差为士3%;

(3)原材料应按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不得采用人工拌合;水泥、气密剂及砂应先干拌1~1.5min,达到颜色均匀后,再加入石子及水搅拌1.5~2.0min,形成均匀的拌合物;

(4)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灌注完毕所需时间宜为40~60min;

(5)应采用机械震捣,不得用人工震捣;

(6)连续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并应避免在5℃以下施工。

2、当衬砌内设置瓦斯隔离层时,其垫层应采用闭孔型泡沫塑料,厚度不应小于4mm。

2、全封闭防瓦斯地段有地下水时,宜采取在左右边墙下部外侧铺设纵向透水管,将地下水引离含瓦斯地段的排水措施。

透水管终点宜设置气水分离装置,分离出的瓦斯气体可用管道引出洞外在高处放散。

2、从隧道内引出瓦斯的金属管,其上端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接地,防止雷击。

瓦斯放空管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其周围20m内禁止有明火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

2、当隧道内含瓦斯地段较长且初始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时,宜在衬砌背后预埋通向大气的降压管;有平行导坑时,可从平行导坑向正洞施钻瓦斯降压孔,防止隧道建成后瓦斯压力回升。

2.3、辅助坑道

2瓦斯隧道辅助坑道的设置,应按瓦斯工区与非瓦斯工区结合施工通风需要,综合研究,确定方案。

2在确定斜井、竖井、横洞位置时,应避免通过或靠近煤层,不能避免时,宜减少通过或靠近煤层的长度。

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宜设置平行导坑,采用巷道式通风,设置灾害避难所,进行远距离爆破等安全措施。

2瓦斯隧道的斜(竖)井作为抽出式通风井时,不得兼作提升井。

井内应设方便检修人员工作及避难行走的人行台阶(竖井为梯子间)。

2瓦斯隧道的辅助坑道,当在运营期间予以利用时,应设置永久性支护。

隧道竣工交付运营前,在辅助坑道洞口及与正洞相交处、含瓦斯地段两端等位置,宜修建永久性防瓦斯密闭门和采取其他防瓦斯措施,并应定期维修。

2隧道竣工后,必要时应在辅助坑道内设置专供运营期间使用的瓦斯检测仪表和通风设备,保障辅助坑道维修管理工作的安全。

2.4、施工通风

、瓦斯隧道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

、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

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

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应符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

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巷道式。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

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各开挖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1)按隧道内工作最多人数时每人每分钟4立方米之和;

(2)按隧道中含沼气等有害气体浓度、温度、风速能达到工作环境标准和实际工作人数每人每分钟4立方米之和。

(3)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坑道,应将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独头坑道瓦斯涌出量计算可按附录L规定进行。

、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2.4.8、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每秒1米。

2.4.9、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2.4.10、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

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2.4.11、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

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2、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

通风机要装同等能力的2台,其中1台备用,并能在15分钟内正常运转,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能自动换向,风管能自动导向。

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

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

2.5、钻爆作业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爆破地点20米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量足。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安全炸药,有突出地段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含水炸药。

、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

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严禁反向装药,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

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炮泥应用水炮泥和黏土泡泥。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

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以上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

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爆破作业必须实行领工员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三到场”。

2.6、揭煤防突

2.、煤层超前探测

(1)接近突出煤层前,必须对设计标示的各突出煤层位置进行超前探测,标定各突出煤层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

(2)超前探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打超前探孔1个,初探煤层位置;

2)在距初探煤层位置l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3个超前探孔,并取岩(煤)芯,分别探测开挖工作面前方上部及左右部位煤层位置;

3)按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及与隧道的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岩性;

4)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

5)各探孔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每个探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

②正式探测孔应取完整的岩(煤)芯,进入煤层后宜用干钻取样;

③各探孔直径不宜小于76mm;

④钻孔过程中应观察孔内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并作好记录。

、揭煤前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

(1)在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时,应在距煤层垂距5m处的开挖工作面打瓦斯测压孔,或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处的开挖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2)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应从下列五种方法中选用两种方法,相互验证。

石门揭煤可采用瓦斯压力法、综合指标法或钻屑指标法,对于煤巷掘进宜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或“R”指标法。

1)瓦斯压力法(附录D);

2)综合指标法(附录H);

3)钻屑指标法(附录G);

4)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附录J);

5)“R”指标法(附录K)。

(3)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中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临界指标,该开挖工作面即为有突出危险工作面。

其预测时的临界指标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中所列突出危险性临界值。

表2.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临界值

序号

预测类型

预测方法

预测指标

突出危险性临界值

1

石门揭煤突出危险性预测

瓦斯压力法

P(MPa)

综合指标法

D

K

20(无烟煤)、15(其他煤)

钻屑指标法

△h2(Pa)

160(湿煤)、200(干煤)

Kl[mL/(g.minl1/2)]

0.4(湿煤)、0.5(干煤)

2

煤巷开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

Q

4

“R”指标法

Rm

6

钻屑指标法

△h2(Pa)

160(湿煤)、200(干煤)

Kl[mL/(g.minl1/2)]

0.4(湿煤)、0.5(干煤)

最大钻屑量(kg/m)

6

(4)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时,应视该开挖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1)经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时,应在揭煤前制定包括技术、组织、安全、通风、抢险、救护等技术组织措施。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宜采用钻孔排放。

(3)钻孔排放瓦斯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

2)钻孔排放设计内容应包括:

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和角度、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3)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表2.取值;

表钻孔排放参数值

排放范围(m)

排放半径(m)

排放时间(d)

排放孔角(o)

水平角

仰角

倾角

≥5

≥5

≥5~7

≥3

15~30

0~90

0~45

0~20

4)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

5)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1/2处的孔距不应大于2倍排放半径,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2m,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

6)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段分部多次排放,但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

7)瓦斯突出工区,宜采用上下半断面长台阶法开挖,利用上部台阶排放下部台阶的部分瓦斯,其台阶长度应根据通风需要和隧道结构安全性、围岩稳定性综合考虑确定;

8)下部台阶瓦斯排放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可在上部台阶底部打俯角孔排放;

②孔距与排距宜为;

③每排排放钻孔连线应与煤层走向平行;

9)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已开挖段的支护,防止坍塌造成突出;

10)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和长度;

11)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施工完后再补贴该孔;

12)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以后每天进行两次,掌握排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

(4)钻孔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风流及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排放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2.、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以确认防突措施是否有效。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在距煤层垂距的岩柱以外进行。

(2)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宜按表2.中的方法之一进行。

表2.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及临界值

序号

检验类型

检验方法

检验指标

检验指标临界值

1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钻屑指标法

△h2(Pa)

200(干煤)、160(湿煤)

Kl[mL/(g.minl1/2)]

0.4(湿煤)、0.5(干煤)

钻孔瓦斯涌出

初速度法

qm(L/min)

4

2

煤巷掘进工作面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R”指标法

Rm

6

钻屑指标法

Kl[mL/(g.minl1/2)]

△h2(Pa)

200

最大钻屑量(kg/m)

6

(3)防突效果检验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2.所列指标。

检验结果其中任何一项指标超标,或在打检验孔时发生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时,则认为防突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

(4)采用一次性排放时,应检验工作面前方上、中、下、左、右各部位的排放效果;当采用分段分部分次排放时,每次只检验排放部位的排放效果。

2.、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

(1)揭煤前应进行石门揭煤设计,其内容包括:

揭开石门、半煤半岩等各阶段施工方法、支护手段、组织指挥、抢险救灾方案及安全措施等。

(2)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开挖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

急倾斜煤层2米、倾斜和缓倾斜煤层,如果岩层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3)石门揭煤宜用微震动爆破法。

(4)不同倾角、厚度的煤层可用下列方法揭煤

1)急倾斜和倾斜的薄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

2)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厚煤层,一次全断面揭入煤层深度宜为1~1.3米;

3)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

当倾角小于12度,岩柱水平长度大时,可刷斜面揭开煤层。

(5)在半岩半煤和全煤层中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揭开煤层后,应检验开挖工作面前方10米上、中、下、左、右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如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可掘进5米,再检验10米,再掘进5米,即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前方有5米的安全区。

如任一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应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2)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在全煤层中掘进应少钻孔、少装药,且必须采用电煤钻钻孔。

3)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其总药量为普通爆破药量的1/3或1/2,煤层中如煤质坚硬,需爆破时,必须采用松动爆破。

4)在软弱破碎岩层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坍塌,引起突出。

5)爆破后应以喷锚支护,及时封闭瓦斯。

(6)仰拱应先施工,保证拱、墙、仰拱衬砌形成闭合整体。

(7)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模筑衬砌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应及时压浆,充填空隙,封闭瓦斯。

2.7、瓦斯浓度监测

2.7.1、瓦斯监测是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瓦斯积存和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施工安全、采取正确施工管理的依据。

2.7.2、瓦斯安全检测人员,是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了相应上岗证之后,才允许从事该项工作。

2.7.3、隧道内施工,每班应有专职的瓦斯检测员值班。

瓦斯检测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测制度,在洞内巡回检测瓦斯,并做好记录。

瓦斯检测员发现瓦斯超过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同时报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进行处理。

2.7.4、瓦斯检测方法

(1)实验室分析:

从坑道中取出空气试样,送实验室用气体分析器、气相色谱仪进行成分分析。

(2)现场检查:

用携带式仪器在现场直接测定空气中某一种或某几种气体的浓度。

(3)瓦斯遥测:

用自动化遥测或监测系统远距离、定点、长期连续、自动记录显示其瓦斯浓度,如果某种气体超过规定时可报警或自动断电。

为保证瓦斯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应建立遥控自动化系统与人工现场监测相结合的“双保险”监测制度。

遥控自动化监测系统由洞口监测中心(配置主控计算机)和洞内控制分站以及洞内各工作面、各巷道、塌方空洞、巷道转角等处的瓦斯浓度探头、风速探头、自动报警器、远程断电仪组成。

通过各种探头,洞口的监测中心能随时了解洞内各处瓦斯浓度和风速情况,如有超标立即报警并通过断电器关闭洞内电器电源。

(4)瓦斯检定器:

瓦斯检定器主要有光干涉式、热效式和热导式3种类型。

2.7.5、瓦斯检测地点

每个断面应检测瓦斯5个点,即拱顶、两侧拱脚和两侧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厘米处。

2.7.6、瓦斯检测频率

含瓦斯工区:

每班至少检查2~3次;不含瓦斯工区每班至少检查1次;强制性规定必须检测的时机:

钻眼中、装药前、放炮后检查(“一炮三检”制)。

2.7.7、瓦斯检测数据上报

(1)每个检测地点应设置明显的瓦斯记录牌。

(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填写在瓦斯记录本和记录牌上,并逐级上报。

2.7.8、为保持瓦斯安全检测仪器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购买时调试、校正;

安装时调试、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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