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细则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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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细则初稿

河南省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印发的《河南省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豫财农〔2013〕152号)和《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减[2011]3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省级物资)属省专项储备物资,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负责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处置,未经省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省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委托有关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利厅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代储省级物资,代储单位指定所管理的物资仓库储备管理省级物资(以下简称省级仓库);省防办对代储单位及省级仓库的职责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代储单位履行对所管理的省级仓库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省级仓库履行省级物资的储备、管理、调运等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级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省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省防办根据省级物资储备定额,及时新增、补充、更新省级物资。

省级物资购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新购置的省级物资送达指定仓库后,依据《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和《抗旱储备物资验收标准》,由代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物资验收需成立验收小组,由代储单位、省级仓库负责人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第七条在确认所验收物资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以及生产日期等准确无误后,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单(详见附件1),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结束后,代储单位要及时将验收报告单报省防办。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入库,由省级仓库及时通知供货方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第八条省防办根据入库物资的验收报告单及订货合同与供货方结算购置费用。

三、储备与管理

第九条省级仓库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度、值班巡查制度、验收发货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物资台账制度、管理档案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省级物资实行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省级仓库的专职保管员应不少于5人,存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要适当增加专职保管人员。

第十一条省级仓库库房应为钢架或砖混结构建筑,存储面积要满足物资储备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设有避光、安全监控和消防等设施,库内保温、防潮、通风、防鼠、防虫、防污染,配备必要的装卸设备。

第十二条库房须留有搬运通道,库内干净整洁,同种物资按照先入库先调用的原则整齐摆放,标识明显。

各类物资要设置物资标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时间、储存年限、供货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管理人员名称等。

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

省级物资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存储:

1、橡皮舟、抢险舟橡胶船舷、橡胶子堤、橡胶储水罐、橡套电缆在恒温库房存储,室内安装空调设备,温度保持0-25摄氏度,相对湿度小于70%。

橡胶子堤、橡胶储水罐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橡皮舟舟体、橡胶子堤、橡胶船舷、橡胶储水罐在货架上单只(组)摆放,橡套电缆在隔潮垫层上(高度0.2米)整齐码放。

2、存储查险灯、强光搜索灯、找水物探设备、管涌检测仪、救生绳索抛射器、专用空压机(泵)、照明投光灯等仪器设备的库房内要避光,设有通风设施,仪器设备分层码放在货架上。

3、存储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长丝土工布、二布一膜土工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材料、吸水速凝挡水子堤、橡胶子堤护坦布、泡沫救生衣、帐篷篷体、涂塑输水软管、钢丝橡胶管等聚酯合成材料的库房内要严格避光,并设有通风设施。

上述物资在隔潮垫层上(高度0.15米以上)整齐码放并用防尘罩罩盖。

防管涌土工滤垫和围井围板的码高不得超过10层,防止重压变形。

严禁拆开快速膨胀堵漏材料和吸水速凝挡水子堤的密封包装,防止其因破损而自行吸水膨胀。

4、存储喷水组合式抢险舟、嵌入组合式抢险舟、复合型防汛抢险舟、玻璃钢冲锋舟舟体的库房要求避光,设有通风设施。

舟体在入库前要清洗干净,金属件涂敷黄油,舟体叠放不得超过5艘,防止下层舟体重压变形,叠放最下层舟体要用专用托架支垫,或者用3根垫木(截面:

120x120mm)均匀支垫,舟与舟之间的间隔用硬质泡沫块支垫,叠放好的舟体要用布质防尘罩罩盖。

5、存储汽油船外机、汽(柴)油发电机(组)、净水设备、喷灌机(组)、便携式打桩机、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水泵、洗井空压机组、打井设备等机械的库房内要避光,设有通风设施。

抢险照明车、拖车柴油发电机组、液压抛石机、绞盘式喷灌机车体前后要有支撑杆支撑。

其他设备叠摞高度按包装箱标明规定码放在隔潮垫层上(高度0.15米以上),并用防尘罩罩盖。

6、存储钢丝网兜、铅丝网片、班用帐篷支撑架、打井机支架、抢险钢管及扣件等金属材料的库房内要求干燥、通风,下部要设防潮垫层(高度0.2米),要码放整齐,避免重压,防止物资变形、生锈。

7、船外机专用机油要单独存放,严禁同其他物资混放,避免重压,防止机油挥发散漏。

库房内要避光,设有通风设施并备有专用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省级仓库要做好物资的维护保养工作,使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调用。

每年5月15日之前,须对省级物资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修养护档案和日志,详细记录维修养护情况。

省级仓库于每年5月20日之前,将省级物资质量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防办和代储单位。

省级物资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1、橡皮舟、抢险舟橡胶船舷要逐只做8小时气密试验;橡胶子堤、橡胶储水罐要逐只(组)做接缝检查并重新涂撒滑石粉;橡套电缆做外护橡套质量检查。

2、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长丝土工布、二布一膜土工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和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材料、吸水速凝挡水子堤、橡胶子堤护坦布、泡沫救生衣、帐篷篷体、涂塑输水软管、钢丝橡胶管等物资进行外观检查,并进行防潮倒垛或翻晒,重新投放防虫、鼠药。

3、喷水组合式抢险舟、嵌入组合式抢险舟、复合型防汛抢险舟、玻璃钢冲锋舟进行舟体外观检查,对非不锈钢金属件做涂敷黄油养护。

4、汽油船外机、汽(柴)油发电机(组)、水泵、净水设备、洗井空压机组、喷灌机(组)、便携式打桩机、液压抛石机、照明投光灯、打井设备等机械进行外观检查和防锈维护保养。

5、便携式应急查险灯(铅酸电池)逐只进行24小时充电,做照射亮度实验;便携式应急查险灯(锂电池)、强光搜索灯逐只进行10小时充电,做照射亮度实验;找水物探设备、管涌检测仪按说明书规定充电,进行仪器开启检测;救生绳索抛射器、专用空压机(泵)进行钢瓶充压和绳索拉力试验;抢险照明车逐台做2小时启动运行,做照射亮度实验。

6、钢丝网兜、铅丝网片、班用帐篷支撑架、打井机支架、抢险钢管及扣件等金属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做防锈处理。

7、船外机专用机油进行防止挥发渗漏的检查。

8、使用后回收的物资,机械设备类的要按产品说明书维护保养要求,进行全面的性能维护保养及试机。

四、调用与返还

第十四条省级仓库实行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值班制度,各仓库要制订物资调运预案,落实装卸、运输等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物资的各项准备,调运预案报代储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代储单位接到省防办物资调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省级仓库发货。

需要协调铁路、航空运输的,可报请省防办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运输支持。

调用物资发运后,省级仓库要将实际调出物资的相关情况填写《省级防汛抗旱物资调运出库报告单》(详见附件2),及时报告省防办及代储单位。

第十六条省级仓库要指派专人随车押运,并将物资运输方式、出发时间、预计到达时间、押运人联系方式等情况通知接收单位。

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押运人员要及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调用省级物资所发生的运杂费用,由调出物资仓库先行垫付,并书面告知申请调用单位,待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由申请调用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八条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除符合《河南省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物资核销外,已调用省级物资中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申请调用单位进行回收,并负责返还调出仓库。

省级仓库对使用后返还的物资要及时联系产品生产供货企业,做出物资修复保养计划,在告知申请调用单位后,按计划安排生产供货企业进行修复保养,所发生的修复保养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承付。

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在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由申请调用单位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省级仓库储备,返还所发生的购置费、运杂费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

物资到达省级仓库后,由接收物资的代储单位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织验收入库。

五、储备年限及报废更新

第十九条物资报废更新是指达到物资储备年限,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防汛抗旱安全、技术要求,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不可继续使用的物资。

第二十条根据省级物资存储条件,各类物资老化试验结果,《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省级物资按照验收入库时间起计算,储备年限为:

1、便携式应急灯(铅酸电池)5年;

2、编织袋、快速膨胀堵漏材料(编织袋包装)6年;

3、复膜编织布、吸水速凝挡水子堤、泡沫救生衣(圈)、涂塑输水软管、光学变焦强光搜索灯、便携式应急灯(锂电池)8年;

4、快速膨胀堵漏材料(麻袋及土工袋包装)、土工无纺布、土工滤垫、装配式围井围板、橡胶子堤、橡皮舟、抢险舟橡胶船舷、堤坝渗漏管涌检测仪、找水物探设备、橡胶储水罐、水泵配备变频柜、钢丝橡胶管10年;

5、绞盘式喷灌机、手推式喷灌机组11年;

6、液压抛石机、便携式打桩机、抢险照明车、投光照明灯、救生绳索抛射器、橡套电缆、防水帆布帐篷、柴油发电机组、洗井空压机组、大功率水泵、深井潜水泵、泵用变频柜、柴动直联泵、打井机、净水设备12年(净水设备中反渗透膜耗材3年);

7、冲锋舟、复合式防汛抢险舟、嵌入合式抢险舟、喷水组合式抢险舟玻璃钢舟体、汽油船外机、卧式船用发动机、空气压缩机(泵)、汽油发电机15年;

8、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抢险钢管及扣件16年;

9、船外机专用机油出现容器破损漏油即行更新。

新增加储备其他种类的省级物资,其储备期限由省防办参照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物资的报废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级物资因储存年限到期需要报废的,由省级仓库向代储单位提出报废物资申请报告,代储单位经审核后专题报告省防办申请报废。

2、对未达到储备年限非人为破损申请报废的物资,省级仓库需聘请5人以上的专家做出技术鉴定报告。

代储单位根据技术鉴定意见,向省防办提出物资报废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物资的品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

3、省防办对申请报废的省级物资进行审核,按照《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

省级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省国库,纳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代储单位根据报废物资的批复要求及时组织省级仓库进行报废处理。

1、对吸水挡水子堤、膨胀堵漏材料、玻璃钢舟体、橡皮舟、抢险舟橡胶船舷、泡沫救生衣(圈)、专用机油、便携式应急灯、光学变焦强光搜索灯、堤坝渗漏管涌检测仪、找水物探设备、涂塑输水软管、钢丝橡胶管等不能再利用的报废物资,采取销毁方式处理。

2、对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无纺布、土工滤垫、装配式围井围板、橡胶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抢险钢管及扣件、汽油船外机、卧式船用发动机、救生绳索抛射器、空气压缩机(泵)、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便携式打桩机、汽油发电机、投光照明灯、橡套电缆、帐篷、大功率水泵、深井潜水泵、离合式柴动直联泵、打井机、柴油发电机组、洗井空压机组、橡胶储水罐、净水设备、绞盘式喷灌机、手推式喷灌机组等有一定残值的报废物资,采取公开竞买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报废物资处理和残值回收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省级仓库要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按规定的报废处理程序,尽快做好报废物资处置及残值回收工作。

2、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和采用销毁方式处理的费用由省级仓库先行垫支,并在报废物资回收残值中扣除,不足部分从物资储备管理费中支出。

3、处理报废物资的残值由省级仓库代收,待报废物资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将回收残值(净值)上交水利厅财务部门,并写出报废物资处理情况总结报省防办和代储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符合《河南省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调用的省级物资中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由申请调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置。

六、储备管理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省级物资储备管理费按每年代储物资价值的6%计算,于存储物资的次年一季度直接拨付给省级仓库。

第二十六条物资储备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仓库占用及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办公费等支出。

各项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仓库占用及维护费

仓库占用费是指代储省级物资所得收入,包括职工工资、津贴的费用。

省级仓库可根据仓库所处地理位置、库房仓储条件、管理人员编额情况从储备管理费中计提,自主支配使用。

根据国家防办对全国不同地区的仓储收费抽样测算,仓库占用费提取标准应在每天0.6-1.2元/平米之间提取。

仓库维护费用于库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改造,包括安全监控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等,以保持仓库设施和专用设备完好,仓库维护费提取标准应占储备管理费的15%左右。

2、物资保险费

物资保险费是指为防止省级物资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购买的综合财产保险,省级仓库必须对代储物资办理全额年度保险,保险费按实际支出从储备管理费中直接计提。

3、物资维护保养费

为保证省级物资储备质量,省级仓库可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对物资进行维护保养,也可以自行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省级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物资维护保养费开支范围包括:

维护保养材料购置费、机械调试使用的燃油费以及水、电费和为保证省级物资质量的设备运行及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维护保养费在储备管理费中计提,使用标准应占储备管理费的15-20%。

4、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与省级物资管护及调用相关的临时性人员费用开支。

开支范围包括,仓库人员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值班、加班补助和餐补,物资装卸搬运劳务费、临时雇工费用等,直接在储备管理费中计提,使用标准应不超过物资管理费的10%。

5、办公费

办公费是指用于代储物资管理所发生的办公用品费、劳保用品费、通讯费、仓库人员业务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直接在储备管理费中计提,使用标准应不超过物资管理费的8%。

第二十七条储备管理费属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仓库要切实加强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储备管理费不得由上级主管财务部门代收代支。

第二十八条对于省级物资储备、调用、经费管理违反有关储备管理规定的,省防办根据具体情况,扣减相关仓库当年储备管理费的5%-20%;严重不符合储备管理规定的,取消省级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每年4月底前,省级仓库要将上一年度的省级物资管理总结、储备管理费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年终决算报表,上报省防办和代储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省级物资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豫防办[2006]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省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报告单

代储单位名称:

代储仓库名称:

供货单位名称:

物资名称:

规格:

数量:

验收情况:

1、直观检验:

2、质量检验:

3、问题及处理意见:

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签字:

年月日

仓库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省级防汛抗旱物资调运出库报告单

仓库名称(盖章):

调用物资品名及规格型号

调用数量

实际出库数量

运输方式

发运时间

押运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调运电文编号:

相关情况说明:

仓库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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