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观题.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535019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9.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主观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合同法主观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合同法主观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合同法主观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合同法主观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主观题.docx

《合同法主观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主观题.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主观题.docx

合同法主观题

合同法主观题(北大燕园预测卷版)

简答题:

1、简述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特点。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2、简述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3、简述要约的生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4、简述合同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5)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5、简述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3)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技术合同的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6、简述设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1)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

(2)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3)随着交易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7、简述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8、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9、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10、简述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11、简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2、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为重;

(3)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如果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14、简述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的意义。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3)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15、简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16、简述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的主要方式。

(1)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借款合同中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

(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如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提出必须就交货地点达成协议,则交货地点就成为主要条款。

17、简述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18、如何理解《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范围;

(2)各债权人都有权依撤销权起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以作为原告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包括其他未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3)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19、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0、简述《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的规定。

(1)撤销权通常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2)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直接发生撤销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撤销问题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

(3)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当事人提出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21、简述无效合同的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法院及仲裁机关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的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就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2、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两者的区别在于:

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

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2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法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过失虽然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但它仍然是一种辅助合同上的请求权和侵权上的请求权而发生作用的制度。

24、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即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或要求。

25、简述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

(2)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3)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4)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26、简述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

(1)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

(2)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然未获协议,同意保留于合同成立后再行商议;

(3)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27、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8、简述合同关系的构成。

(1)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2)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3)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29、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0、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1、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点。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特点是: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32、简述无权处分行为的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33、简述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法院裁决的程序。

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34、简述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

(1)在是否适用同时抗辨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辨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有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辨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一方已经履行的,还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

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

但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

35、简述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36、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37、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

(1)协议解除的条件;

(2)约定解除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违约行为。

38、简述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上应区分债务人的恶意和第三人的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2)客观要件为:

①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39、简述合同保全的特征。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40、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41、以下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3)根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4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43、简述追认的特点。

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1)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

(2)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

(3)一旦做出追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论述题:

1、试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试述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关系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它们各有特点、不能相互替代的;

(2)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3)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如果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承担修补费用。

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试述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同,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使提存受领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提存受领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归提存受领人负担;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在符合提存条件的情况下,提存人有权利请求提存部门办理提存业务,提存部门有义务为提存。

(3)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受领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提存受领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提存受领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提存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提存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试述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在清偿完债务人所欠债务以后,剩余部分应归属于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则将发生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代位诉讼关系,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次债务人则不得以其与债权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参与诉讼或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他可以针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具备提出抗辩,但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5、试述实际履行的特点。

(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6、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随附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

7、试述违约行为的特点。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8、试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出卖人约定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是种类物。

9、如何理解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单选30个30分

多选5个10分

简答4个24分

论述1个10分

案例2个26分

补充主观题

简答题:

1、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     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2、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

(1)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3、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做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它并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做出区分;要约邀请大多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4、对于到达时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要要约脱离要约人之控制,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即为到达。

如要约人未特别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5、简述先契约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统称为先契约义务。

(1)无正当理由不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