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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公民、法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称为(D)

A.民事行为B.合法民事行为C.适法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将这类民事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的法学家是(C)

A.贺古B.萨维尼C.耶林D.富勒

3.下面不属于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的是(B)

A.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B.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C.非法的事实、合法的事实均可

D.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4.教师李某表示赠与小学生王某1000元钱,资助其上学。

王某年满11周岁,李某交给王某600元以后,就拒绝再行给付。

王某遂以李某有赠与的诺言为由,要求李某支付其余的400元钱。

那么(D)

A.李某应当给王某400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B.李某不应再给,且因王某未成年,赠与无效

C.李某可要求王某返还先行支付的600元钱,因王某未成年,赠与行为无效

D.李某可以不予支付400元,因该400元的赠与未成立

5.对重大误解的行为,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D)

A.可以拒绝履行

B.应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撤销

C.既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撤销,也可拒绝履行

D.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撤销表示

6.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论述错误的是(A)

A.它以动机为必备要素

B.它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要素

C.它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

D.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7.甲乙约定在甲的父亲死亡时,乙获得对甲房屋的所有权,甲父死亡在法律上属于(B)

A.肯定条件B.期限C.延缓条件D.解除条件

8.从设立遗嘱的行为是(D)

A.有偿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D.双务法律行为

9.当事人约定"甲若能考上大学",甲乙之间的赠与协议即行生效。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D)

A.否定解除条件B.否定延缓条件C.定解除条件D.肯定延缓条件

10.在一建筑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费为65万元,工程竣工时费用增减误差不超过1%,承揽人在工程竣工后,计算的工程费为120万元,定作人计算则为70万元。

定作人在与承揽人结账时说:

"只能按70万元结账,否则就只有打官司。

"承揽人为避兔麻烦,遂表示同意并以定作人的计算结果结账。

对此(D)

A.承揽人有权以受到定作人胁迫为理由,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

B.承揽人有权以定作人的行为是乘人之危的行为为理由,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

C.承揽人不得以受到定作人胁迫为理由,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

D.承揽人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其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的是(AB)

A.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B.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

C.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2.下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是(ACD)

A行为人合格B.必须采用书面形式C.意思表示真实D.行为内容合法

3.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是(ABCD)

A.所附条件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B.所附条件是行为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C.所附条件是合法的事实

D.条件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4.下列属于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ACE)

A.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期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E.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下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是(CDE)

A.消除影响B.赔理道歉C.自始无效D.恢复原状E.赔偿损失

6.甲方因乙方利用胁迫手段,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甲方可以(ABD)

A.拒绝履行诊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B.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C.甲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行为的效力

D.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7.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AD)

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民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1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1万元并支付7%的利息。

该行为属于(AD)种民事法律行为。

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D.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9.甲、乙在其父母健在时,预先签订了一份分割其父母财产协议,并约定该协议在其父母均去世时生效,下列关于该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C)

A.是一个附有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B.是一个附有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

C.无效,因为其内容违法D.无效,因为未得到其父母的认可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3.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

4.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一成就(出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5.附期限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或届满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四、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实质要件主要是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相应形戈可以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及其他形式。

2.简述我国《民法通则》确定无效民审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3.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的异同。

(1)二者的相同之处主要有:

第一,条件和期限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均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不是法定的,而且当事人选定的条件和期限均须合法;第二,条件与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2)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为将来确定发生之事又因为期限总会到来的。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

(3)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5.简述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所附条件的要求。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实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所附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

6.简述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所附期限的要求。

附期限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所附期限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期限是当事人任意选定的;

(2)所附期限必须合法;(3)期限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五、论述题

试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一,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条件)的是否发生。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适应人们生产和生活上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

一般来说,民事法律行为从其成立时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当人们在进行法律行为时不希望它马上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希望其效力在一定情况下终止,便可在法律行为中附有条件,来延缓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或者把事情处理得更周全一些。

正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或失效。

第二,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

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即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它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证是因为人们对尚末发生的事实难于预料或确定,才有必要把它作为附条件以便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条件的必要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寮实。

行为人可以通过协议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法律允许行为人根据其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选定法律行为的附条件,然而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法。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的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方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他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也就是所附条件的成就,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该法律行为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

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

第三,附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为区别标准,可将附条件分为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欲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才开始生效。

故延缓条件有延缓或停止法律行为生效之作用,因而称为延缓条件或停止条件。

延缓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条件。

附延缓条件的成就使法律行为生效,否则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

人们在进行法律行为时附有一定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该项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告终止,使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故称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成就后,其法律行为即行失效,权利与义务终止,反之,解除条件未成就,法律行为的效力继续有效。

可见,解除条件所限制的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终止或继续有效的问题。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区别标准,可将附条件分为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就是说,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也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

[案情]甲飞翔轮胎厂由于投产新产品,急需炭黑,所以派人外出采购。

采购员偶然间遇到一个乙厂推销员。

此人介绍说,乙厂生产出一种物美价廉的新型炭黑,每吨只卖2000元,并拿出样品让甲飞翔轮胎厂的采购员看。

这个采购员觉得还可以,于是就向厂长请示。

厂长表示若有正式发票,可选用10吨试试。

只要质量好,以后双方可以长期往来。

但是甲飞翔轮胎厂在使用这批炭黑后,产品质量一落千丈,到了停产整顿的地步。

后经查明发现乙厂发来的货根本就不是炭黑,而是一种外观与炭黑非常接近的炭黑泥。

甲飞翔轮胎厂于是找乙厂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厂拒绝承担责任。

甲飞翔轮胎厂只好告到法院。

经查明,乙厂并无生产和经营炭黑的营业执照。

[问题]请问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

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

由于乙厂无相关营业执照,所以不具备签定买卖炭黑合同的主体资格。

并且它以欺诈手段,使甲厂陷入错误认识,以为乙厂出售的就是真正的炭黑,从而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志与乙厂签定了合同。

因此可确认乙厂的行为是欺诈的民事行为。

乙厂应对其欺诈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负全部法律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D)承担责任。

A.代理人B.第三人C.被代理人D.第三人和代理人

2.张某有一头羊要卖,李某向张某声称王某委托自己替他买羊,张某不放心,托人告诉王某,王某没有否认。

成交后,因王某不付购羊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应由(B)。

A.张某自己承担B.王某向张某承担C.王某、李某连带承担D.李某向张某承担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不履行代理行为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A)。

A.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D.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不承担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B)。

A.一经告知被代理人,即对其有约束力B.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C)。

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代理人承担责任C.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按份责任

6.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A)。

A.本代理、再代理B.一般代理、特别代理C.单独代理、共同代理D.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多项选择题

l.下列属于代理的特征的是(ABCD)。

A.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B.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下列可适用代理的行为是(ABC)。

A.民事法律行为B.履行某些财政、行政方面的义务

C.民事诉讼行为D.一般行为均可以

3.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AC)。

A.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B.民事诉讼行为

C.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D.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

4.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要求有(BCD)。

A.代理权应为维护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B.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C.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D.代理权不得滥用

5.下列属于代理关系消灭原因的是(ABDE)。

A.代理任务完成和代理期限届满B.设立法定代理的原因消灭

C.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D.代理权的撤销或辞去

E.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解散

6.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名流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

万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货14。

万元,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支付货款。

对此订购合同,(BD)。

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

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

3、名词解释

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

在指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是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

3.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

4.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

5.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四、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1)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述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代理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委托人的权利也就是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的权利也就是委托人的义务。

4.简述代理的分类。

一是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是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5.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无权代理即欠缺代理权的人所进行的代理。

无权代理与的区别,仅仅在于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原因: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又进行的代理

6.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7.试列举我国《民法通则》规范的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8.简述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五、论述题

试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根本XX的代理。

即"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获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权,"代理人"或明知这一事实而为代理行为,或误以为被代理人已作授权而为代理行为,但不论是"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因为缺乏构成代理所必须的"被代理人授权"这一客观要件,而使其"代理权"失去法律和事实的依据。

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来讲是没有任何代理意义的,故而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

他的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六、案例分析题

[案情]蔡某欲购买4头骡子,林某得知消息后,找到蔡某,说自己花内蒙占某畜牧场有朋友,可以买到良种骡子。

于是,蔡某委托林某去内蒙古买骡子,并答应事成后林某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

林某来到某畜牧场后,发现该畜牧场没有蔡某所需要的那种骡子,只有马和毛驴。

林某想,毛驴与骡子挺像,而且也能跑运输,买几匹毛驴算了。

于是,林某于1995年6月13日以蔡某的名义签定了买卖合同,购买毛驴4头,每头400元人民币,共计1600元。

合同规定,买方于1995年9月13日前以电汇方式付款。

林某于199S年7月20日将4头毛驴运回苏北,蔡某听到林某汇报的情况后,当即声明不接受林某买的毛驴。

1995年10月10日蔡某收到内豢古某畜牧场催款的来函。

蔡某回函说明林某自作主张购买毛驴一事,并以此为由拒付价款。

于是,内蒙古某畜牧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毛驴价款1600元及违约金。

[问题]请问在本案中林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受?

为什么?

答:

林某的代理有效。

应由林某承担。

因为驴子与骡子不是一种,违约。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属表见代理,则代理有效;经被代理人否认或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则代理无效。

合同法对无权代理作了较民法通则更完善的规定,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D)内容的社会关系。

A、民事权利B、民事义务

C、民事责任D、民事权利、义务

2.依据民事权利(C)的不同,可以分为请求权与()。

A、作用人身权B、效力范围支配权

C、作用形成权D、内容性质形成权

3.下列属于人身权的是(D)。

A、债权B、所有权C、追认权D、名誉权

4.解除权是(D)。

A、选择权B、绝对权C、请求权D、形成权

5.以下各项属于请求权特征的是(A)。

A、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必须有义务人相应的行为配合,且多为积极行为

B、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

C、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可直接实现

D、其效力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的产生

6.某医院医生因违规操作致使病人张某死亡,为此,医院赔偿张家属5万元。

张家属料理后窜后,分割了张的遗产。

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分别是(B)。

A、行为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事件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ABCD)。

A、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受道德约束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2.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BCD)。

A、物B、行为C、不行为D、智力成果

3.形成权包括(BCDE)。

A、债权B、解除权C、放弃继承权D、追认权E、选择权

4.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BCD)。

A、法人B、公民C、国家D、其他组织

5.民事权利依其内容的性质不同,划分错误的为(ACD)。

A、绝对权和相对权B、财产权和人身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D、物权和债权

6.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AB)。

A、自然人死亡的事实B、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

C、订立买卖合同D、分割共有财产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简称法律事实。

4.相对权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与特定的义务主体间的关系,而权利主体一般必须依靠义务主体的行为其权利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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