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满向自元陈万田杨帆杨中军诈骗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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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满向自元陈万田杨帆杨中军诈骗案

张恩满、向自元、陈万田、杨帆、杨中军诈骗案

  张恩满、向自元、陈万田、杨帆、杨中军诈骗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州刑二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恩满,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5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显鹏,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自元,男,1952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

户籍所在地。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上诉人陈万田,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

户籍所在地。

曾因犯盗窃罪,于20XX年6月7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XX年7月1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XX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上诉人杨帆,曾用名杨贵红,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5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上诉人杨中军,曾用名张玲,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8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必召,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住。

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5月22日被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日8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才菊,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风莎,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0XX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施宗明,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陈彩香,女,1949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文盲,农民,住。

户籍所在地。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0XX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胡安有,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日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显权,男,1966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

曾因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14日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系吉首监狱服刑人员。

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自武,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文盲,农民,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5月27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恩满、向自元、陈万田、杨帆、杨中军、杨必召、张才菊、张风莎、施宗明、胡安有、陈彩香、张显权、杨自武诈骗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古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恩满、向自元、陈万田、杨帆、杨中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问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恩满、向自元、陈万田、杨帆、杨中军、杨必召、张显权、张才菊、施宗明、张风莎、陈彩香、胡安有、杨自武犯有诈骗罪:

  1、20XX年2月,被告人胡安有通过其妻的姐姐周兰菊得知古丈县野竹乡野竹村张才永要找对象,便邀约被告人张才菊用假结婚方式去诈骗财物。

同年2月8日,胡安有与张才菊来到野竹村周兰菊家。

胡安有作介绍人,通过周兰菊介绍,张才菊使用假名“吴四翠”,假装同意与张才永结婚,并索要彩礼6000元。

张才永将6000元现金送给胡安有后,同年3月1日,张才菊趁机跑脱。

事后张获赃款4000元,胡安有获赃款2000元。

  2、被告人张才菊在张才永家诈骗时,得知野竹村张才安也要找对象,便回到吉首邀约了被告人张恩满和杨帆,商议采用假结婚方式去诈骗。

同年2月26日,张才菊与杨帆来到张才永家,杨帆使用假名“雷春艳”,并假装同意与张才安结婚,并索要6000元“抚养费”。

张恩满则假扮杨帆的父亲,在吉首通过电话向张才安索要6000元“抚养费”。

张才安将6000元现金付给张才菊和杨帆后,同年3月1日,张才菊和杨帆趁机跑脱。

事后张才菊、杨帆各获赃款2500元,张恩满获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张才永陈述称,20XX年2月8日,胡安有将一个自称是“吴四翠”的女人介绍给他作对象,他给了“吴四翠”6000元。

2月26日,“吴四翠”从吉首带来一个自称是“雷春艳”的女人,并将“雷春艳”介绍给同村村民张才安作对象,张才安给“雷春艳”6000元介绍费。

在张才永与“吴四翠”办理结婚手续后,吴与雷便溜走了;⑵被害人张才安陈述称,20XX年2月26日下午,“吴四翠”将一名自称“雷春艳”的吉首女人介绍给张才安作对象,张才安付给“雷春艳”6000元。

次日,张才安与“雷春艳”去吉首认亲,在吉首“雷春艳”便跑了;⑶证人周兰菊的证言,证明其妹夫胡安有将“吴四翠”介绍给张才永作对象。

张才永的娘给“吴四翠”6000元。

“吴四翠”还带了一个女人以相同的方式诈骗了同村的张才安财物的事实;⑷被告人胡安有的供述,证明20XX年2月份,胡安有与“吴四翠”合谋将吴介绍给张才永作对象,吴拿到6000元后,与张才永生活了一个月左右就跑了。

胡安有获赃款2000元的事实;⑸被告人张才菊的供述,证明张才菊与胡安有合谋用假结婚手段骗取张才永6000元,并与张才永生活了一个月左右就跑了。

胡安有获赃款2000元的事实;⑹被告人张恩满的供述,证明自己伙同张才菊、杨帆用假结婚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才安6000元,自己获赃1000元的事实;⑺被告人杨帆的供述,证明自己伙同张才菊用假结婚手段骗取张才安6000元,张才菊获赃3500元的事实;⑻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和张才菊用“吴四翠”的假名与张才永办理的假结婚证在卷佐证。

  3、20XX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必召得知有人在吉首找对象,便邀约了周国君,又邀约了被告人陈万田,陈万田邀约杨中军,四人商议用假结婚方式去诈骗。

杨中军使用假名“陈金花”,陈万田假扮成杨中军的叔叔,随后四人便与辰溪县介绍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

杨必召假扮周国君的亲戚,通过当地介绍人将杨中军介绍给刘某,杨中军用“陈金花”假名假装与刘某登记结婚,骗取刘某现金12000元。

尔后杨中军趁机跑脱。

事后杨中军分得赃款6000元,杨必召、陈万田各获赃款1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杨必召的供述,证明20XX年2月份,杨必召邀约陈万田和周国君,再由陈万田邀约杨中军一同去内蒙古丰镇市,用假结婚手段骗取刘姓男子现金12000元,杨必召获赃1600元;⑵被告人陈万田供述,证明陈万田邀约了杨中军与杨必召等人在内蒙古丰镇市骗取一刘姓男子12000元的事实;⑶被告人杨中军供认,20XX年2月,她伙同杨必召、陈万田在内蒙古骗取一刘姓的男子12000元的事实。

  4、20XX年3月初,福建省连诚县人罗妹才通过他人介绍来吉首找对象。

被告人施宗明得知该消息后,告知了被告人向自元,向自元邀约了张恩满、杨帆,四人商议利用假结婚方式诈骗罗妹才。

杨帆化名“张火花”,张恩满假扮杨帆的父亲,向自元、施宗明为介绍人,假意介绍杨帆与罗妹才处对象,杨帆假装同意嫁给罗。

尔后,杨帆、张恩满随罗妹才到福建省连诚县罗的家中,以索要“娘家费”的名义,骗取罗妹才现金9000元及价值1700元的金项链。

事后,杨帆获赃款4000元,张恩满获赃款1000元,施宗明获赃款300元,向自元获赃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罗妹才的陈述,证明20XX年3月16日,吉首市一姓石的给自己介绍一个自称“张火花”的女人作对象。

罗妹才将9000元付给自称是女方父亲的人,又花2000余元买金项链等首饰送给“张火花”。

随后,“张火花”等人便跑了;⑵被告人杨帆的供述,证明20XX年3月份,施宗明邀约杨帆和张恩满在福建用假名“张火花”以假结婚的手段骗取罗妹才现金9000元的事实;⑶被告人张恩满的供述,证明20XX年3月份,杨帆用“张火花”的假名和张恩满用“张忠兴”的假名与向自元等人,在福建用假结婚的手段骗取罗妹才现金9000元,同时杨帆还骗取了罗1700余元的金首饰,杨帆获赃4000元,自己获赃1000元,向自元获赃200元的事实;⑷被告人向自元的供述,证明20XX年3月份的时候,向自元伙同施宗明、张恩满和杨帆商量去福建骗婚。

向自元未去福建。

张恩满等人骗婚回来后,分给向200元的事实;⑸被告人施宗明的供述,证明20XX年3月,施宗明、向自元、张恩满、杨帆商量后,由张恩满带杨帆在福建骗取了一姓罗的男子10000多元现金。

施未去福建。

事后施获赃款300元的事实。

  5、被告人张恩满、杨帆在福建省连城县罗妹才家诈骗时,得知当地的罗礼才想去吉首找对象,张恩满便在福建打电话邀约了被告人向自元、张风莎,并商议在吉首利用假结婚方式诈骗罗礼才。

罗礼才跟随张恩满、杨帆来到吉首后,由张风莎用假名“张小华”,假装答应嫁给罗礼才,向自元假扮张风莎的父亲,张恩满、杨帆为介绍人,以虚假婚姻方式诈骗罗礼才现金6000元。

事后,张风莎获赃款2700元,向自元获赃款1000元,张恩满获赃款600元,杨帆获赃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罗礼才的陈述,证明20XX年4月11日,自称“张火花”的女子及其父亲在吉首给罗礼才介绍了一名叫“张小华”的女人作对象,罗给一名自称是“张小华”父亲的人付了6000元的现金。

之后,在吉首火车站买车票时“张小华”等人跑了;⑵被告人张风莎的供述,证明张风莎受张恩满邀约,张风莎用假名“张小华”,向自元假扮其父亲,骗得罗礼才现金6000元,事后张风莎获赃款2700元的事实;⑶被告人张恩满的供述,证明20XX年3月份,张恩满伙同向自元、杨帆、张风莎在吉首诈骗了罗礼才6000元现金。

张恩满获赃款600元,杨帆获赃款500元,张风莎获赃款2700元的事实;⑷被告人向自元的供述,证明向自元受张恩满邀约伙同张风莎骗取了罗礼才6000元现金。

事后张风莎获赃款2800元,向自元获赃款1000元,张恩满获赃款600元,杨帆获赃500元的事实。

  6、20XX年正月的一天,张恩满、杨帆、杜方全窜至常德市镇德桥镇左小华家。

杨帆化名“雷春艳”,张恩满假扮其继父,杜方全为介绍人,将杨帆介绍给左小华作对象,杨帆假装同意嫁给左小华,三人以假结婚方式诈骗左小华现金4000元。

杨帆在与左小华相处期间,单独骗取左现金2000元。

事后,杨帆获赃款4000元,张恩满获赃款2000元。

  被告人张恩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次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左小华的陈述了骗走财物的事实;⑵被告人张恩满的供述,证明张恩满邀约杨帆、杜方全去骗婚,杨帆化名“雷春艳”,张假扮其继父,杜方全为介绍人,在常德市一姓左的男子家里,骗得4000元现金。

张获赃款1000元的事实;⑶被告人杨帆的供述,证明杨帆伙同张恩满、杜方全去骗婚,在常德市骗取左小华4000元。

之后,自己又单独骗得2000元现金。

张恩满获赃款1000元,杜方全获赃款1000元的事实;

  7、20XX年1月11日至13日,张恩满、杨帆、刘士宁窜至望城县坪塘镇代军良家,杨帆用假名“雷春艳”,张恩满假扮其继父,刘士宁为女方介绍人,通过代军良将杨帆介绍给胡质安作对象。

杨帆等人以虚假婚姻方式诈骗胡质安现金10500元。

事后杨帆获赃款5000元,张恩满获赃款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胡质安的陈述了被骗的事实;⑵被告人杨帆的供述,证明杨帆被张恩满安排用“雷春艳”的假名与胡质安假结婚,骗得10500元现金,事后杨获赃款5000元的事实;⑶被告人张恩满的供述,证明张恩满安排杨帆用“雷春艳”的假名与胡质安结婚,骗得胡10500元现金,事后杨获赃款5000元,张获赃款2500元的事实;⑷证人代军良的证言,证明20XX年农历腊月,一个自称姓张的老头,与其继女自称是“雷春艳”及张士宁来到代军良家,要求代给“雷春艳”在常德找婆家,代将雷介绍给胡质安。

在回吉首办结婚证的过程中,姓张的老头向胡要了10500元,之后便跑走了的事实。

  8、20XX年农历11月的一天,施宗明通过熊书全夫妇得知浏阳市人卢再华要在吉首找对象,施便邀约向自元去诈骗。

随后,向自元邀约了陈万田,陈邀约了杨中军,杨中军化名“陈金花”,向自元假扮杨中军的父亲,施宗明、陈万田、熊书全夫妇为介绍人,杨中军假装同意嫁给卢再华,向自元向卢再华索要“娘家费”14000元。

尔后,向自元又邀约被告人陈彩香,由其假扮杨中军的母亲。

陈答应后并以杨中军母亲的身份,在向自元临时租在吉首市的一民房内,配合向自元等人向卢再华索要“娘家费”。

在骗取卢再华14000元现金后,向自元等人趁机跑走。

事后杨中军获赃款7000元,陈万田、施宗明、向自元各获赃款1800元,陈彩香获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陈来兵的证言,证明20XX年12月份,其子卢再华经他人介绍与一自称“陈金花”的女人处对象。

卢再华随“陈金花”到了“陈金花”家里,“陈金花”的父母向卢再华索要了礼金14000元、介绍费6000元。

卢再华付钱后,“陈金花”等人便跑走了的事实;⑵被告人施宗明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份施宗明伙同向自元、陈万田和杨中军去浏阳行骗。

杨中军使用“陈金花”假名,向自元假扮其父亲,以杨愿意与卢结婚为由骗得卢再华10000元现金。

事后施获赃款1800元现金的事实;⑶被告人向自元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向自元与施宗明、陈万田、杨中军、陈彩香一同骗婚,骗得浏阳人卢再华现金14000元,杨中军获赃款7600元,陈万田、向自元各获赃款2000元,施宗明获赃款1800元,陈彩香获赃款1000元;⑷被告人陈万田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陈万田与向自元、杨中军、施宗明、陈彩香一同骗婚。

杨中军化名“陈金花”,向自元假扮父亲,陈彩香假扮母亲,向自元办理了假迁移手续。

杨中军假意与浏阳人结婚,骗取浏阳人14000元。

杨中军获赃款7000元,施宗明、陈万田、向自元各获赃款1800元,陈彩香获赃款1000元的事实;⑸被告人陈彩香的供述与向自元供述的诈骗情节相一致,证明陈彩香与向自元、陈万田等以假结婚方式骗了一个浏阳的男子;⑹有书证假户口迁移手续在卷佐证。

  9、20XX年12月10日,杨必召、张恩满、杨帆、张荐英与辰溪县人肖李、周玉茹、周志成三人来到长沙县青山铺镇周菊香家。

杨帆用假名“雷春艳”,张荐英用假名“向华燕”,张恩满假扮杨帆的父亲和向华燕的姨夫,杨必召为介绍人,以假结婚方式骗取长沙县路口镇麻林村朱彬现金7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朱彬陈述,证明20XX年12月10日,朱彬被一伙吉首的以介绍对象为名骗了7400元现金;⑵被告人杨必召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杨必召得知长沙有男青年要找对象,便邀约张恩满去诈骗,张恩满邀约杨帆、张荐英,张恩满假扮女方的亲戚,骗了对方7000元,杨获赃款1000元的事实;⑶被告人张恩满的供述,证明杨帆化名“雷春艳”,张假扮其继父,以假结婚方式诈骗了长沙一男子钱财的事实;⑷被告人杨帆的供述,证明“向华燕”以假结婚方式骗了一个长沙的男子,参加该次诈骗的有杨必召、张恩满等人;⑸证人伍文双的证言,证明通过当地人黄湘云介绍,一个自称“向华燕”的吉首女子介绍给朱彬作对象,同伙还有向的父亲和亲戚及介绍人,被骗了7400元。

  10、20XX年12月的一天,张恩满、杨帆、张荐英、杜方全、陈勇富窜至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山村。

杨帆用假名“雷春艳”,张恩满假扮其父亲,杜方全与陈勇富为介绍人,以假结婚方式骗取姚立彪现金18000元。

事后杨帆获赃款6000元,张恩满获赃款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姚立彪的陈述,证明20XX年12月,一个自称是“雷春艳”的女人,与雷的父亲及雷的亲戚,以假结婚方式骗走姚立彪18000元;⑵被告人张恩满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张恩满与杨帆、杜方全、陈勇富等人在浙江余姚骗婚,以假结婚方式骗取姚立彪18000元,其中介绍费、路费共6000元。

杨帆获赃款6000元,张恩满获赃款2500元;⑶被告人杨帆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杨帆与张恩满、杜方全、陈勇富等人在浙江余姚骗婚。

杨帆化名雷春艳,张恩满假扮杨的父亲,杜方全、陈勇富作介绍人,以假结婚方式骗取姚立彪18000元;⑷有杨帆以“雷春艳”的假名与姚立彪登记的假结婚证在卷佐证。

  11、20XX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自武得知沅陵县人孙科金要为其长子孙云红找对象,便邀约陈万田去诈骗。

陈万田邀约了向自元和杨中军,向自元邀约了陈彩香。

之后,杨中军用假名“陈金花”,向自元用假名“陈千生”假扮其父亲,陈彩香假扮杨中军的母亲,杨自武与陈万田为介绍人,以虚假婚姻方式诈骗孙云红父子现金9100元。

事后,杨中军获赃款4000元,陈万田获赃款1000元,杨自武、向自元各获赃款900元,陈彩香获赃款600元。

向自元被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抓获后,退回孙云红现金6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孙科金的证言,证明20XX年12月,通过杨自武介绍一自称“陈金花”的女子给孙云红作对象,孙家付了8500元给自称是“陈金花”的母亲的妇女,又付给杨自武介绍费600元,共被骗9100元。

事后追回6500元;⑵被告人杨自武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杨自武与向自元、陈万田及两个女子在沅陵骗婚,以假结婚方式骗取孙科金父子8000余元和600元介绍费。

杨自武获赃700元;⑶被告人向自元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向自元与杨自武、陈万田、杨中军、陈彩香在沅陵骗婚。

杨中军化名“陈金花”,向自元、陈彩香假扮杨的父母,杨自武、陈万田作介绍人。

杨中军用化名“陈金花”与男方办理了假结婚手续,骗得现金8000元,杨中军获赃4000元,陈万田获赃1000元,杨自武、向自元获赃900元,陈彩香获赃600元;⑷被告人陈万田供述与被告人向自元供述一致,证明共获赃款8000余元;⑸被告人陈彩香的供述,证明20XX年12月,陈彩香与向自元、陈万田等人在沅陵骗婚,陈获赃600元的事实;⑹被告人杨中军的供述,证明杨自武和陈万田安排去骗婚,杨中军用“陈金花”假名,向自元和另一个妇女假份其父母,陈万田办理假结婚手续,骗得8000元。

杨中军获赃款4000元的事实;⑺向自元书写的悔过书以及赔偿协议,证明向自元被吉首市红旗门派出所抓获后表示悔罪,并愿意赔偿孙云红经济损失。

 

  12、20XX年12月5日,杨中军用假名“陈金花”,陈万田假扮其叔叔,陈彩香假扮其母亲,向自元与施宗明为介绍人,五人以虚假婚姻方式骗取了在吉首市矮寨镇务工的益阳县白石塘乡华林锻村何应华现金6500元。

事后杨中军获赃款3000元,陈万田、陈彩香、向自元各获赃款600元,施宗明获赃款3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何应华陈述了被骗的事实;⑵证人时果山的证言,证明20XX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吉首市矮寨电厂做工的益阳小何要求时果山给其介绍对象。

时果山找到施友德,要求施给益阳小何介绍对象。

后来,施友德和施宗明给益阳小何介绍了一个丹青女子作对象。

事后施友德给时果山250元的介绍费;⑶证人施友德的证言,证明20XX年中秋后的一天,时果山找到施友德,并要求施给一个益阳男子介绍对象。

后来,施宗明和老向找到施友德,并带来一个丹青女子介绍给该益阳男子作对象。

之后,施友德向老向要得500元介绍费,并给时果山分了250元;⑷被告人向自元的供认他邀约施宗明、陈万田、陈彩香,陈万田邀约杨中军骗婚的事实。

⑸被告人陈万田、施宗明、陈彩香供认了诈骗事实与被告人向自元供述的诈骗情节相一致。

  13、20XX年11月17日至19日,张恩满、杨帆、李九生、张荐英、张天启等人窜至湖南省醴陵市。

杨帆化名“雷春艳”,张恩满假扮其继父,李九生假扮张荐英的父亲,通过株洲县白关镇张有财等人将杨帆介绍给张伏龙作对象。

诈骗张伏龙现金7000元。

杨帆又单独向张伏龙索要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共计价值人民币3021元。

事后,杨帆获赃款4000元,张恩满获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张伏龙陈述了被骗的事实;被告人杨帆、张恩满供认了诈骗张伏龙的事实;有杨帆用雷春艳假名与张伏龙办理的假结婚证在卷佐证。

  14、20XX年10月19日,张恩满、杨帆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杨帆用假名“雷春艳”,张恩满假扮杨的继父,通过当地介绍人将杨帆介绍给胡再明作对象,以虚假婚姻方式诈骗胡再明现金16000元。

事后杨帆获赃款6000元,张恩满获赃款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害人胡再明的陈述,证明20XX年10月19日至23日期间,其与吉首一自称“雷春艳”的女子谈对象,并付给其继父16000元。

之后,雷和其继父在浙江省金华火车站跑走了的事实;⑵被告人杨帆、张恩满均供述了于20XX年10月份,杨帆使用假名“雷春艳”与胡再明谈对象,张恩满假扮其父,骗取胡再明财物的事实。

  15、20XX年10月的一天,张恩满、陈万田、向自元、杨中军伙同鲁成玉等人商议去诈骗。

之后,杨中军用假名“陈金花”,张恩满假扮其父亲,向自元与陈万田分别假扮其亲戚,鲁成玉为介绍人,以假结婚方式诈骗来吉首找对象的湘乡人董某现金11000元。

事后杨中军获赃款5500元,陈万田、向自元获赃款1200元,张恩满获赃款800元。

  被告人张恩满、向自元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次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张恩满、陈万田、向自元、杨中军均供认了诈骗湘乡人董某的事实;⑵证人鲁成玉的证言证实鲁成玉与向自元、陈万田、杨中军、张恩满以介绍对象方式骗取一湘乡男子财物的事实。

  16、20XX年9月22日,张恩满邀约向自元和陈万田去诈骗,通过沅陵县颜学清等人将龙元贵介绍给沅陵县沅陵镇兰溪口村张白云。

龙元贵化名“龙先珍”,张恩满化名“张显刚”,充当女方介绍人,向自元和陈万田分别假扮龙元贵的父亲和叔叔。

之后张恩满等人以虚假婚姻方式诈骗张白云现金8000元。

事后龙元贵获赃款4000元,张恩满、陈万田、向自元各获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梁学英的证言,证明梁学英的儿子张白云经人介绍与一自称“龙先珍”的女子结婚,之后该女子跑走了。

梁学英家被骗走8000元的彩礼的事实;⑵证人颜学清的证言,证明20XX年农历8月份,张恩满带着一个姓龙的二十五六岁的妹子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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