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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热点信息快讯

 

资本市场热点信息快讯

二0一0年第六期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Haihuayongtailawfirm(Shanghai)

金融证券部编辑

 

1.深交所2010年11月4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布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截了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布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截了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通知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要依照公司的进展战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监高股份治理制度。

同时,鼓舞上市公司董监高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此外,保荐机构要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情形,督导董监高履行其承诺,并对董监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指出,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同意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对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依旧非货币形式表达,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运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运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运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公布后,对尚未运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运算纳税。

3.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总结保荐机构现存九大要紧问题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最近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总结了保荐机构存在的九大要紧问题,包括:

(1)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

(2)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3)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4)发行条件把关不够严格;(5)优中选优的标准未能严格执行,存在闯关上报的情形;(6)连续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加强;(7)辅导工作不够扎实;(8)部分保代执业水平尚待提高;(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相关引导。

4.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土地使用权和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或为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审核再融资关注重点

据悉,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近期要求保荐机构在申报再融资材料过程中,重点关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土地使用权及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要求,保荐机构要关注发行人以往对解决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是否实现,关注本次发行中对同业竞争承诺的可靠性。

在关联交易方面,证监会要紧关注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是否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关联交易的审核重点是定价的公允性和对发行人独立性的阻碍;本次发行不主张形成新的关联交易;进来的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不能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土地使用权问题,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关注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

假如新增土地的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不阻碍受理,但要向证监会说明相关权证猎取工作的进展程度,保荐机构和律师要明确发表意见。

募集资金用途方面,证监会原则上不鼓舞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淌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但有几种例外情形:

一是由于客观缘故,补充流淌资金确有必要性,或者经营具有专门性,需要流淌资金;二是用于铺底流淌资金,一样不超过30%,差不多上为10%左右;三是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要求必须有董事会的明确决议;四是采纳配股或采纳非公布发行的方式,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淌资产的金额不超过30%,或者全部向锁定三年的投资者定向发行,则没有上限。

除了这几种例外情形,其他类型的再融资募集资金禁止用于补充流淌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5、我国将加强科技金融合作,积极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方向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在第六届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表示,为适应全球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变化,增强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竞争中的新优势,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战略的目标,对推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推进经济社会和谐进展做出了重要部署。

完成这些任务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差不多作用,形成有利于经济转型与结构调整的制度性安排。

刘新华表示,今年以来按照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进展的内在要求,中国证监会坚持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稳步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有利于资本市场科学进展的体制和机制。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进展。

一是坚持服务扩大内需的战略,促进进展方式的转变。

今年前三季度共有404家公司发行A股股票或债券,合计筹资6632亿元,使融资资源向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倾斜。

二是充分发挥并购重组的功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本市场正日益成为我国企业重组和产业整合的重要平台。

三是加强科技金融合作,积极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方向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稳步推进市场改革创新、丰富市场投资和风险治理工具,提升金融系统运行弹性和整体运行的质量。

6、股份代持问题明显已成为投行首发保荐业务的禁区。

针对申报企业中存在的股份代持(包括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托付持股、信托持股、PE代持等多种形式)问题,监管层实施了从严的审核程序。

监管部门人士此前在保代培训会上指出,股份代持除需清理外,申报企业还需披露股份代持的缘故、人数、时刻。

并要求申报企业提供相应的代持协议、支付凭证及工商登记资料等。

还要求保荐机构及律师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关于股份代持关系的具体清理方法,据投行人士介绍,通常要求企业将代持股份进行还原或直截了当转让给包括代持人在内的其他人。

由于代持股份还原专门可能使企业股东超过200人,因此大部分情形下代持股份都直截了当转让出去。

对不愿清理股份代持问题的公司,专门多保荐人明确表示将予以舍弃。

7、证监会“不受欢迎”的第三方数据

在近期召开的第六次保荐人培训会上,监管层两次提起第三方数据问题,并表示不欢迎第三方数据。

监管层强调,最好不要买报告或数据,并表示今后要加强对行业的审核。

据媒体报道称,赛迪顾问在正方软件等诸多IPO公司中提供的报告让监管层“暴怒”。

导火索是被否决的拟上市公司正方软件使用的赛迪报告一个市场占有率数据显现问题。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保荐人不能仅凭第三方数据发表意见,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实际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引用数据的恰当性做出独立审慎的判定,并承担引用不当的责任。

监管层甚至表示,假如没有客观实际的数据作支撑,能够不披露数据。

假如采纳第三方数据,则一定要关注是否为公布报告、该机构针对该行业做了哪些报告、竞争对手的信息更要披露清晰,以免引起不行的反应。

8、证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介绍和分析创业板发行监管的流程和关注重点。

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曾长虹在最近召开的第十二届高交会创业投资与创业板长效互动机制高峰论坛上,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创业板发行监管的流程和关注重点。

曾长虹表示,长期从事创业板发审工作的体会说明,以下几项重点事项不解决,将会严峻阻碍企业上市融资进程。

一是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是否仍旧保留部分与发行人相近的业务。

二是关联交易。

发审委一方面关注关联交易的种类,利润奉献程度,定价公认性,综合考虑是否构成依靠;另一方面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假如不必要,是否通过合理的手段加以排除。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数额、时刻、解决是否完全,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事实上际控股人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关联方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专门是紧密成员的企业,经营业务与发行人员的经营成果,与经营规模匹配的专门情形。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治理是否存在瑕疵,阻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监事是否为董事长的配偶;履行监事原则是否存在包庇性。

包括财务指标的专门变化,同时有没有合明白得释;净利润提高的合理性和秩序性,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成本费用;来源于重大客户和个别业务的重大收益是否稳固;经营模式和产品、服务品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在行业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产生重大不利阻碍。

三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

四是信息披露。

一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公布渠道所披露的信息之间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同行业信息对比是否失真,是否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

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

五是规范运作。

在主体资格方面,报告期内要紧高管是否稳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解决是否完全。

在财务基础及内部操纵方面,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以及内部操纵能否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在关键商标、技术、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方面。

核心技术和要紧产品是否存在较大侵权纠纷和潜在的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是否涉及相关违法行为、包括税收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9.监管层强调,要防备IPO申报企业存在的利润操纵和财报造假问题。

在北京召开的2010年第6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监管层再次强调,要防备IPO申报企业存在的利润操纵和财报造假问题。

关于利润操纵,监管层目前的态度是从严审核从重处罚,假如申报企业存在财务作假、重大事项隐瞒或遗漏的问题,不但企业过会无望,相应保荐机构也将受到监管提醒、监管谈话、暂停业务甚至取消保荐资格的处罚。

10.文化企业上市三核心要求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安青松表示: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支持文化企业改制上市,文化企业上市有三大核心要求,包括

(1)国有股要达到一定控股比例;

(2)导向符合国家要求;(3)电视台、报刊类企业的经营采编要分开,即经营权能够剥离进入上市公司,采访、编辑部分临时禁止注入。

截至目前,A股市场共有40多家传媒类上市公司,累计融资金额达到300多亿元,这40多家上市公司里面其中有8家是通过借壳上市进入资本市场,最近中原出版集团正预备实施借壳上市工作。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要求,证券监督治理部门

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

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

许可;对负有直截了当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

或取消其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各级

监察机关、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

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依法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还要求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

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方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

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

作、信息治理、情形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

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

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

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

公布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

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

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

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都市(以下简称示范都市)实

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还具体规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

1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证发字(2010)30号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下称“《指引》”),

以进一步加强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监管。

《指引》重点强化和约束发行人、保荐机

构、承销商、询价机构等证券发行参与人的行为,旨在促进各参与人归位尽责,

提高证券发行的定价效率和透亮度。

《指引》还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备足

够的业务人员、建立相关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其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水平;同时

明确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违规行为的监管

措施和惩戒措施。

1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三大特点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上市部副主任赵立新在第六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

上总结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出现出的三大特点。

一是并购重组的交易规模

不断增大,资本市场交易额的比重大幅提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2006年到2009

年累计交易额是2002年到2005年的40倍,资本市场并购交易量占比从2002年

至2005年的18.25%上升到2006年至2009年的48%。

二是行业整合型的并购重

组成为市场主流,专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买壳上市的比重有所降低。

其中2006

年到2009年共有141家上市公司进行了产业整合重组,交易额达到8866亿元,

这些并购重组有力促进了产业集中度的提升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是海外并购重组

的数量日益加大,我国企业依靠跨境并购有利于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爱护国家的

经济利益。

2006年至2009年我国企业境外并购交易额在全球排第15位,占全

球的并购交易额的1.4%,从那个比例来看可能到海外去并购的潜力还有更多的

发挥空间。

15.“十一五”期间累计吸取外资或达4200亿美元“十二五”期间或鼓舞外资投

资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商务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吸取外商直截了当投资(FDI)

估量可达到4200亿美元,为“十五”期间的1.5倍左右。

全球排名由“十五”

期末的第4位上升至第2位。

在“十一五”期间,中国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成

效显著。

商务部称,“十一五”期间,一、三产业吸取外资占外资总额的比重由

“十五”末期的30%上升到48%,专门是投向现代农业、商贸服务和民生服务

领域的外资明显增多。

制造业领域中,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家用电器、汽车制

造等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连续进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

业的外资日益形成规模。

商务部副部长陈健指出,下一步中国政府将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16.10月起中国企业境内外IPO数量猛增

10月份,中国企业IPO数量猛增,成为今年以来中国企业IPO数量最多的一个

月,而且那个趋势在11月将得以连续。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0月共有44

家中国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IPO,在这44家中国企业中,有21家在境内资本

市场IPO,合计融资37.67亿美元,平均每家企业融资1.79亿美元;另有23家

在境外资本市场IPO,合计融资57.01亿美元,平均每家企业融资2.48亿美元。

从IPO企业所在行业的数量看,机械制造和电子及光电设备行业IPO企业位居榜

首。

据统计,机械制造和电子及光电设备行业各有6家企业IPO,占IPO总数的

13.7%,分别融资10.83亿美元和6.65亿美元,占比11.4%和7.0%。

从平均融资

额来看,位居前三甲的分别是连锁及零售、生物技术及医疗健康和物流行业企业,

平均融资额依次为4.78亿美元、4.14亿美元和4.01亿美元。

在11月上旬IPO

的13家中国企业中,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共10家,融资额16.92亿美元,境外上

市的企业共3家,融资额6.17亿美元。

17.浙江与纳斯达克签合作中小企业赴美上市或将掀高潮

近日,中国浙江省与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在纽约签订合作备忘录《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与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与世界银行、高盛、摩根士丹利、纳斯达克证交所等合作,打算每年推动10家左右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到纳斯达克上市,优先举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低碳经济和高新技术类项目。

在美国市场看好中国的今天,此次协议的签署估量将掀起新一轮中国中小企业赴美上市热潮。

18.新加坡交易所收购澳大利亚交易所将形成竞争新优势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近日宣布,同意出资84亿澳元(约合83亿美元)收购澳大利亚交易所,假如相关交易获得批准,按照上市公司数量衡量,新成立的交易所将成为亚太地区第二大证券交易所(仅次于印度孟买证券交易所),同时也将成为全球第五大证交所。

分析师认为,澳大利亚在资源领域市场总值1.36万亿美元,但其地理位置偏远,使得澳大利亚交易所从亚洲经济强劲增长中没有获得更多的好处;新加坡市场总值只有5582亿美元,欠缺更高的流淌性,然而却更国际化,同时与中国市场联系紧密。

新加坡交易所和澳大利亚交易所合并有互补成效,而且每年还可因合并另外节约3000万美元运营成本。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中国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7楼

(8621)58773177

(8621)58773268

(200120)

:

//hhytlaw

关于我们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设立于1995年,是上海市居于领先地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海华永泰以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为核心,兼及房地产、建筑、大型工程、海关及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海华永泰现有工作人员120余名,专职律师八十余名,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多数获得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海华永泰设有五个专业服务部门:

金融证券部、房地产基建部、海关及国际业务部、知识产权部、诉讼仲裁部。

各部门的主办律师本着团队合作、专业分工原则,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通过十多年的积存与进展,海华永泰在金融证券、房地产基建、海关及国际业务、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专门强的专业优势和专门高的知名度,并涌现出一批业务精良的知名律师和骨干律师,逐步进展成为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近年来,由于在专业领域业绩突出,海华永泰被评为“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

客户至上、严谨求实、团队合作、专业服务是海华永泰最高宗旨。

我们的服务

海华永泰拥有一大批各具专业知识和专业执业体会的律师,可就不同领域的商业活动提供专业、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金融证券领域,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境内外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信托、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债券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海华永泰能够为客户在境外上市(要紧上市地为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韩国、加拿大等国)、国内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衍生服务,相关服务的要紧内容包括:

1、协助客户制定上市规划,并在此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2、在客户正式启动上市工作之前,作为客户专项法律顾问,指导并协助客户解决经营治理过程中显现的法律问题,使客户的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合规性要求,确保客户的规范化经营。

在此过程中,我们的要紧工作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

3、在客户启动上市工作后,我们的要紧工作是关心客户进行改制(由变更为股份),这一时期我们的要紧工作是,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客户及其他中介机构一道设计上市框架和上市方案,规划上市工作安排,理顺各种法律关系;起草改制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规则等)。

在客户需要的时候,为客户引进投资人。

4、在改制完成后,我们将与其他中介机构一道,对客户上市进行辅导。

5、预备申报文件时期,我们的要紧工作是起草上市法律意见书(包括律师工作报告),协助保荐机构起草并审查《招股说明书》、起草申报所需的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6、在证监会受理客户的申报文件后,依照审核部门的要求和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我们的服务方式

海华永泰在为客户提供重大项目法律服务时,将依照项目的需要组建律师服务团队。

律师服务团队是我们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差不多保证。

律师服务团队通常按下述方式组建:

●总和谐人一名,由本所高级合伙人担任;

●负责人一名,由合伙人担任;

●主办律师一到三名,由资深律师担任;

●另外还配备律师助理一到二名,项目秘书一名。

假如客户的法律业务超出律师团队的专业范畴,我们将会在第一时刻调配与该业务相关的专业律师补充到项目律师团队,以加强并确保我们的服务质量。

关于重大、疑难或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法律事项,我们将提交事务所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准。

我们可依照客户的要求提供口头咨询意见、书面的法律报告或意见。

我们的经办律师可随时同意客户的咨询,并为其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关于规模较大、时刻跨度较长的项目,我们的经办律师将会依照项目的实际情形长驻企业,协助企业及其他中介机构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我们的优势

专业:

由二十余名律师组成成的金融证券部,是一个既熟悉金融、证券、财务、税务业务又熟知相关法律的团队,在上市、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法律事务上具有强大的业务实力,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体会;律师团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法务,专门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改制上市、借壳上市等领域,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我们的律师还积极参与立法相关调研、课题研究,并定期就金融证券领域的相关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定期出版专业期刊;我们拥有严密的内控系统,以提升并确保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质量和水准。

合作:

除顺畅高效的内部合作外,我们在任何一个项目中都强调与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合作,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一切能促进和有利于项目成功的机构、团体和个人都将被纳入我们的合作范畴之内。

我们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也将会无条件地与客户共享。

衍生服务:

我们与众多知名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假如客户需要,我们能够为客户举荐、甄别专业中介机构。

我们也能够利用我们的渠道和资源,为客户介绍、举荐客户需要的投资人和合作伙伴。

我们参与的部分证券项目

●私募及IPO项目

九天化工集团私募及新加坡主板红筹股上市项目

河南心连心化工私募及新加坡主板红筹股上市及香港主板上市项目

中洲水资源控股私募及新加坡红筹上市项目

南通创斯达新加坡主板红筹股上市项目

中国环保在新加坡红筹股上市项目

河南灵宝黄金股份改制设立及香港主板H股上市项目

DBA电讯(亚洲)控股香港主板红筹股上市项目

某餐饮连锁私募及A股上市项目

某知名连锁火锅餐饮企业私募和A股上市项目

苏州中光科技私募、改制、中小版上市项目

重庆亚德科技改制、私募及上市项目

上海市恒大房产股份整体改制及发行上市项目

某知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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