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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分类讲解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

对于这部分内容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刑事证据的种类的关系和区别。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者实际上都是对同一事物所进行的分类。

只不过前者是学理上的分类,后者是法律上的分类,它们是相互交叉的关系。

二、刑事证据分类内部之间的关系。

我国理论界根据法定的8种证据的不同特点,采用二分法将其分为四大类八种证据。

因而,在同一类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不同类之中则是交叉的关系。

例如:

根据证据的来源,我们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因而我们不可以说一份证据既是原始证据又是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因而我们也不可以说一个证据既是言词证据,又是实物证据。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某个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是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因为,我国证据学理论一贯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四、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为原物。

言词证据表现为为4个亲自:

1、亲身所为;2、亲身感受;3、亲眼目睹;4、亲耳所闻犯罪时的各种声响。

传来证据:

来源于第二手的材料等【指复制、临摹、道听途说(转述)等】

  五、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认定。

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大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则只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

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的结论存在,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六、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和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按照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划分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证据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来划分的。

因而,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只要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直接证据;只要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

所以,原始证据有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也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例10】公安机关在侦查李四被害一案时,张某对侦查人员说:

“我听我哥哥张二说,他自己亲眼看到王五拿着刀子砍死了李四。

”则张某的证言从证据的分类来说,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

【例11】凶杀现场收集到一把刀子,这把刀子既是原始证据又是是间接证据。

1.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

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

( )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正确答案:

D 解题思路:

该题考查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作出的分类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作原始证据,也称作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匕首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作出的分类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题目中的匕首很明显属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作出的分类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否定性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该案中的匕首不能证明犯罪由谁所实施,因此应当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判断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难点和重点

某日晚小王下班走到家门口,忽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救声急忙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就立即报告了派出所。

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将她送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鞋印两个。

张小妹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后说是邻居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并且抢去她的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0余元。

公安人民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的鞋印一致.经批准,公安人员将李大龙拘留

并在李家中搜出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

经鉴定,

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

经辨认,金项链一条确是张小妹的。

审问过程中,李大龙承认由于赌博输了钱而去张家抢劫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的犯罪事实。

 【问题】

 1、本案已经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

 

2、本案已经收集到的这些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本案已经收集到的这些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答案与法理分析】

(1)法定证据有:

物证:

鞋印两个,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菜刀上血迹,李大龙的鞋印。

被害人陈述:

张小妹说是邻居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抢去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李大龙承认由于赌博输了钱去张家抢劫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0余元。

 

鉴定意见:

公安人员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的鞋印一致;沾在菜刀上血迹血型与张小妹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

 

(2)物证是实物证据,被害人陈述、口供以及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

(3)直接证据:

被害人陈述以及口供。

间接证据是鉴定结论以及物证。

  七、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的表现。

有罪证据包括:

证明犯罪存在,证明犯罪重,证明犯罪轻。

无罪证据包括:

证明犯罪不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证明危害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轻微伤)。

  八、证据的分类和证据的真假之间的关系。

  【例12】(2008-2-7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意见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答案:

ABD

  【例13】(2011-2-2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

  答案:

D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标准的概念、内容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程度。

  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和“疑罪”的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

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

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

  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法律教育网

  2、“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原则。

  【例15】(2008-2-32)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

  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答案:

D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大多数刑事证据规则都源于英美法系。

证据规则主要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一般认为,前五种规则调整证据能力;后二种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

一、关联性规则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

最早产生于美国,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而不包含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属于自白任意性规则调整。

现在一般谈到非法证据,既包含违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又包含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重点结合下文司法解释。

第四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

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五十六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传闻证据规则(我国叫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为何反对传闻?

1、传闻不是最佳证据;2、传闻不是在宣誓如实作证后作出的;3、陈述者本人不到庭,无法交叉询问;4、法官无法考察陈述者作证时的行为举止

四、最佳证据规则

能出示原物、原件的就不能出示复印件、照片

五、意见证据规则

主要规制证人和鉴定人的作证和鉴定活动。

六、补强证据规则

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通俗地说,即不能只凭口供定罪。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列的诉讼行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有:

( )

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

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时

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D.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

 正确答案:

ACD 解题思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141、162条的规定,可以得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形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标准是,依照《高检规则》第8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所以,答案为ACD

 

7.下列证据,不能被作为定案根据的有:

( )

A.被告人被殴打才供出同伙的供述

B.证人被引诱说出的证言

C.原证物不便搬移,而对其拍摄的照片

D.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

 

正确答案:

ABD 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等问题《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AB入选第58条第1款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D项入选第53条第2款规定: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容许以照片代替原物作为证据

 

8.某市人民检察院接蓟举报后,对张某的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发现指控其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

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

( )

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张某的合法收入数、实际财产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为30万元以上

D.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

  

正确答案:

BC 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问题在一般教材中证明对象往往是抽象的、概括的,而在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财是具体的、明确的因此,在思考这类题目时,一定要把抽象的证明对象理论同具体的犯罪构成结合起来回答本题的关键也就在于,一定要搞清楚本题的主旨在于要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是要证明受贿罪在明确此点后,还须知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

 

9.某检察院依法查处某培训中心会计杨某贪污案件时,侦查人员未携带搜查证,到杨某家中实施搜查,在杨某家中发现了一张写满神秘数字的纸片,经查是3家银行的账号,共有存款130万余元。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检察院无权冻结和划扣该笔款项

B.该纸片属于书证,但是因为取得程序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C.对于该存款不能重复冻结

D.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退还原主

 

 正确答案:

CD 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证据的种类区分、证据的取得程序、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高检规则》第1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所以,选项A错误第1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97条规定,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所以,选项CD正确题目中以纸片的内容发现存款,纸片应为书证,此项表述正确但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 )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正确答案:

BC 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证据的相关性问题所谓相关性,或者说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属性C选项中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属品格证据品格证据是最为常见的相关性难题一般的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如暴办倾向)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一次作贼,永远是贼"的说法不是得到承认的法律原则B选项中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属类似行为作为一般规则,其他犯罪或特定恶劣行为的证据不能被接受为确定某人在本案中犯罪的证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2.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局。

公安机关讯问齐某时,齐某指认参与抓获的蔡某曾强奸过妇女艾某。

在公安机关对蔡某强奸案的侦查中,受害妇女艾某证实曾遭强奸,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蔡某相似,但因时隔1年,经辨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

讯问蔡某时,蔡某不承认。

后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的内容细节尚有诸多不符。

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决定对蔡某提起公诉。

问本案有哪项证据材料?

( )

A.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

B.只有证人证言

C.具有A、B所列证据材料

D.并无任何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

C 解题思路:

本题的案例中蔡某作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艾某也作了陈述,同时齐某指认蔡某的犯罪是以证人身份指认的,属于证人证言,故选C

 

1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正确答案:

BD 解题思路: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无论是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

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4.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

11月23日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

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又被胡某砍中头部死去。

此时恰逢邻居一8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到胡某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黄某血流不止,心里害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

胡某将黄某的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

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查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在地板缝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相同。

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众多,便由侦查人员对数名证人共同询问。

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

居民乔某(男,43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

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

秋季的一天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胡某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

过了1个小时,黄某从胡某家屋内出来走了,好像带着很大的袋子。

时间是11月23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发票上记载的是11月23日。

居民王某(男,35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

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骑去。

王某问话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王某准备送孩子学钢琴,应是11月23日。

胡某邻居8岁小孩(智力正常发育、感官机能、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

一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人躺在胡某屋地上,流了好多血。

黄某之妻袁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11月23日晚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

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某感情深厚)证明:

胡某当天晚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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