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说明发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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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说明发布版

表1-1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评分表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执行说明

一、通风系统(100分)

完善

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在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20

查资料和现场。

对无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的不得分;改变通风系统无审批措施的扣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不属于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范围,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通风除外)

20

查图纸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1、采面除“U”型通风以外的通风系统,其回风通道必须距煤帮至少0.8m范围内用木垛进行可靠支护,且木垛中间和之间需用不燃性材料充填或木垛靠采空区侧与采空区隔开并喷浆,否则均视为采空区通风

2、串联通风符合《煤矿串联通风技术标准》(Q/JMJ1.0004—2013)

3.采区应设置专用回风巷,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能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且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设施

10

查图纸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专用回风巷符合《矿井专用回风巷设置标准》(Q/JMJ1.0004—2013)和《<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等六个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晋煤规发[2013]306号)

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0

查资料。

未进行反风演习的扣5分;其它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1、矿井每月召开的通风例会必须有通风系统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是否稳定可靠,有无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有无微风、无风作业的地点等,查通风例会会议纪要

2、矿井反风符合《矿井反风技术标准》(Q/JMJ1.0005—2013)

3、反风演习计划应有集团公司的批复文件

风量配置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

查资料。

通风机性能或通风阻力未测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主扇性能测试报告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按《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制度》(晋煤集通字[2009]880号)要求上报

2.矿井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5

查资料和现场测定。

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Q/JMJ1.0002—2013)和《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J1.0001—2013),并按管理权限每年1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子公司)、整合主体上报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执行说明

一、通风系统(100分)

风量配置

3.矿井必须按月编制配风计划,按旬进行全面测风;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测风;全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5

查资料。

对未编制配风计划或未进行全面测风的不得分;有效风量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1、矿井每月25日前必须按照生产衔接制定下月配风计划,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查月度配风计划

2、矿井有效风量率为矿井有效风量总和与主要通风机排风量总和之比

3、测风符合《机械风表测风技术标准》(Q/JMJ1.0013—2013)和《测风站设置标准》(Q/JMJ1.0012—2013)

4.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

查资料和现场测定。

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值,每超1个百分点扣1分;严重失修率每超1个百分点扣2分;矿井通风系统阻力每超1个百分点扣0.2分;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回风口段风速不足的1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巷道净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净高小于原设计净高的150~200mm;积水、淤泥超过50mm;巷道变形、支护失修,且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为巷道失修

2、巷道断面积很小,净高小于原设计净高200mm以上;积水、淤泥超过100mm;巷道严重变形、支护严重失修,且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为巷道严重失修

5.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5

查报告和记录。

未测定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矿井外部漏风率指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其风井附近地表漏失风量的总和与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比值,查测定记录

二、局部通风(100分)

装备和措施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发生循环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5

查资料和现场。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扣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Q/JMJ1.0006—2013)

2.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设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大于0.3m;瓦斯浓度不超过0.5%

15

查现场。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Q/JMJ1.0006—2013)

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10

查资料和现场测试。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Q/JMJ1.0006—2013)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每天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不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Q/JMJ1.0006—2013)

2、“专人”是指当班电工或当班专门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人员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执行说明

二、局部通风(100分)

风筒敷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10

查资料和现场测试。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执行本条规定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并拧紧螺钉

15

查现场。

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软质风筒接头应双反压边(裙边与风流方向相同)

3.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1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执行本条规定

4.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能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节,不准花接

10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执行本条规定

三、通风设施(100分)

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挡风墙构筑标准》(Q/JMJ1.0009—2013)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挡风墙构筑标准》(Q/JMJ1.0009—2013)

3.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1、符合《挡风墙构筑标准》(Q/JMJ1.0009—2013)和《栅栏构筑标准》(Q/JMJ1.0007—2013)

2、管理牌板可以使用原密闭施工说明牌和密闭检查牌,编号符合《挡风墙构筑标准》(Q/JMJ1.0009—2013)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瓦斯抽采等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挡风墙构筑标准》(Q/JMJ1.0009—2013)

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5

查资料和现场。

抽检至少3处以上,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挡风墙构筑标准》(Q/JMJ1.0009—2013)

6.密闭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挡风墙构筑标准》(Q/JMJ1.0009—2013)

7.墙面应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应大于10mm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挡风墙构筑标准》(Q/JMJ1.0009—2013)

风门风窗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应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

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须符合规定要求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门构筑标准》(Q/JMJ1.0010—2013)和《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设置技术标准》(Q/JMJ1.0027—2013)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执行说明

三、通风设施(100分)

风门风窗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要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门构筑标准》(Q/JMJ1.0010—2013)

3.风门墙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防突风门不应小于0.8m),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

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门构筑标准》(Q/JMJ1.0010—2013)

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正规可靠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门构筑标准》(Q/JMJ1.0010—2013)

5.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应设底槛,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门构筑标准》(Q/JMJ1.0010—2013)

6.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门构筑标准》(Q/JMJ1.0010—2013)

7.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门构筑标准》(Q/JMJ1.0010—2013)

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桥构筑标准》(Q/JMJ1.0011—2013)

2.桥面平整不漏风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桥构筑标准》(Q/JMJ1.0011—2013)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桥构筑标准》(Q/JMJ1.0011—2013)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宜小于30°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桥构筑标准》(Q/JMJ1.0011—2013)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符合《风桥构筑标准》(Q/JMJ1.0011—2013)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报废风桥应及时拆除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1、符合《风桥构筑标准》(Q/JMJ1.0011—2013)

2、风桥上不准设溜煤眼等

四、瓦斯防治(100分)

机构设置

矿井设立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配备1名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10

查设置。

无机构或缺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的不得分;人员不足的,缺1人扣2分

瓦斯防治机构组成有相关文件,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有任命文件

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瓦斯超限,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10

查资料和现场。

瓦斯超限未比照事故处理的,1次扣5分;检查周期内瓦斯超限,1次扣1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符合《关于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问责的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65号)和《瓦斯超限事故责任人追究制度》(晋煤集通字[2010]636号),查处罚落实情况

2.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10

查资料。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符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3.瓦斯防治实行“一井一策,一面一策”,矿井要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高瓦斯和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未编制方案及计划的,1项扣5分;未按规定备案的,1项扣2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计划,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每年1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整合主体备案,查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计划

2、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有瓦斯治理专项措施,查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措施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执行说明

四、瓦斯防治(100分)

瓦斯管理

4.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每月要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工

10

查资料和现场。

发现空班、漏检或假检的不得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的1处扣2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符合《矿井瓦斯检查标准》(Q/JMJ1.0014—2013)、《矿井瓦斯检查地点设置标准》(Q/JMJ1.0015—2013)、《矿井瓦斯检查地点检查范围划分及检测点设置标准》(Q/JMJ1.0016—2013)

5.临时停风地点,应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要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各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回风巷口附近,有备用栅栏和“禁止入内”警标

6.瓦斯排放及启封密闭前,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10

查资料。

无专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881号)附件4

7.瓦斯检查工应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未持证上岗的,1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符合《矿井瓦斯检查标准》(Q/JMJ1.0014—2013)

8.对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准备)和回撤、井下摄像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措施并严格执行。

矿井对高冒区、井下煤仓、密闭前、空巷等易积聚瓦斯地点应制定瓦斯防治措施。

盲巷必须及时封闭,封闭前应设置栅栏和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有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井下摄像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煤矿井下摄影、摄像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12]249号)

仪器仪表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应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10

查仪器、仪表。

1台不完好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符合《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晋煤集通字[2008]602号)

五、突出防治(100分)

机构设置

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和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配备1名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10

查设置。

无机构设置或缺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的不得分;人员不足的扣5分

突出矿井防突机构、人员设置以下发文件为准,有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任命文件

突出管理

1.矿井应按规定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突出矿井应绘制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对非突出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认定);在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10

查资料。

未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认定)的不得分(按突出煤层管理的不扣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矿井瓦斯地质图每月修订,每年上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整合主体备案

2.突出矿井(采区)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措施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验收,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10

查资料。

有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制度》(晋煤集通字[2009]880号)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881号)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执行说明

五、突出防治(100分)

突出管理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必须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检验结果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2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1、符合《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标准》(Q/JMJ1.0022—2013)、《区域防突措施技术标准》(Q/JMJ1.0023—201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Q/JMJ1.0024—2013)、《区域验证技术标准》(Q/JMJ1.0025—2013)

2、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制度》(晋煤集通字[2009]880号)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881号)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2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制度》(晋煤集通字[2009]880号)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881号)

5.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

10

查资料。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制度》(晋煤集通字[2009]880号)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881号)

设备设施

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防突风门、局部通风机的防逆流装置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10

查设备实施。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881号)和《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设置技术标准》(Q/JMJ1.0027—2013)

资料台账

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和检定符合相关要求;防突资料(各种记录、台账、牌板、效果检验报告等)管理要符合规定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881号)

六、瓦斯抽采(100分)

机构设置

瓦斯抽采矿井应有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配备3名及以上抽采技术人员,满足瓦斯抽采要求

10

查设置。

无队伍不得分,人员不足扣5分

执行本条规定

抽采系统

1.瓦斯抽采泵站、抽采管路和抽采设施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按规定设置隔爆、抑爆装置;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的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气流方向;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

1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瓦斯抽采设施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

2、低浓度瓦斯抽采符合《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执行说明

六、瓦斯抽采(100分)

抽采系统

2.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应编制设计并按计划施工;抽采钻孔应按“孔钻好、管探底、水放尽、口封严”的要领施工;施工中对可能造成瓦斯、CO等气体涌出的钻孔,必须在下风侧连续监测瓦斯、CO浓度;竣工后验收合格

15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抽采效果

1.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

泵站每小时测定1次;主、干、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测定1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其中: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15

查资料。

未按规定测定,1次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2.每旬检查1次抽采系统,并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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