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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透析产权

从法律视角透析产权

  摘要: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才能有别于传统的所有权而成为内涵丰富的有机的权利约束,才能有别于封建时代的等级特权而成为平等的法权。

只有建立和维护有效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才能实现对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对产权有内在的、本质的要求。

  关键词:

产权;市场经济;法律

  一、产权的概念分析

  产权概念被引入我国后,在经济学界对其含义有几种不同理解。

有人认为,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对一种物品和资源排他性的支配使用权、自由出售和转让权以及剩余产品和价值收入的享用权;有人认为,产权即财产权,它包含对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实际支配权、经营权和与各种权能相对应的财产收益权[1];有人认为,产权即所有权,是财产所有者使用和配置资源的权利。

据此,有人直接表述为:

产权就是人和人组成的集体、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可见,在我国经济学领域,至今尚无通说,尽管“产权”一词在经济学及法学着述中已被频繁的使用,甚至出现在某些规范性文件中。

  笔者认为,若运用制度分析的方法考察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产权的内涵:

首先,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并且这种权利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

因此,产权是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作内容。

其次,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社会基础性的规则。

产权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作为规则,其核心的功能是使人的权利与责任相对称,从而为人们提供行为合理预期的依据。

再次,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分解成多种权利并呈现出一种统一的结构状态。

从法学角度讲,这些权利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中关于财产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市场经济下的法与产权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才能有别于传统的所有权而成为内涵丰富的有机的权利束,才能有别于封建时代的等级特权而成为平等的法权。

同样,只有建立和维护有效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才能实现对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从产权的角度来说,处于市场经济下的产权,必然是一种法权,只有经过法律对其内容的认定,产权才具有可交易性,才能进入市场。

若要实现产权制度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目的,就必须令其运作的全程都与法律紧密结合。

只要在产权制度上,保证权利、责任明确,使之能够自愿、自由的转让,并且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制度摩擦,那么,无论开始时法定权利如何分配、分配是否合理,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克服外在性,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而事实上,交易成本几乎无处不在。

正如威廉姆斯所说,现时社会中,无摩擦力的世界是不存在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有成本的。

交易成本的存在,意味着某些产权无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及实施。

而且产权制度本身可能成为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变化意味着个人承担的由其动机引致的结果要发生变化,他们的行为也会相应地受到影响。

由此推导出科斯第二定理:

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费用,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力配置方式下发生。

定理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现实社会中,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交易成本是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变量;第二,交易成本为正的前提下,产权安排将直接影响产权转让和重组的市场交易。

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

  对于科斯定理及第二定理,一直存有不同解释,但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承认,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社会中,提高社会生产率的必要条件有三个:

产权清晰;产权可以在市场中自由交换;市场竞争是自由的并且排除垄断。

这三个条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方能实现。

  界定产权必须依靠法律。

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内容复杂;运行于市场之中,时刻发生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含义。

外观完全一样的物,可能因为附着于其上的产权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

那么,产权包括哪几项权利,又具体分为哪些权能,这些问题就特别重要,关系到市场体制能否真正建立并正常运行。

这些问题只有由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规定,才会具有稳定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外部性对交易的影响。

而且根据科斯第二定理,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很大影响,其界定必须符合市场内在的规律性的需求,才会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市场经济下的法以效率为其重要的价值追求,可以真正实现产权私有、共有、公有三种制度形式的合理搭配,使产权的初始界定对社会生产效率的负面影响达到最小。

  产权在市场中的平等交易也需要法律。

产权既是可以交易的权利,同时又是法律界定的权利,那么其交易过程在法律形式上必然体现为契约。

契约作为实现交易者之间经济联系的主要手段和形式,必须建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这正是契约的精神所在。

同时,契约主体的资格、契约的效力、对契约的保护等等无不需要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排除垄断,保护正当竞争更离不开法律。

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要求所有竞争者都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受同样竞争规则的裁判。

这一竞争规则必须为明示,为所有竞争者和全社会所公知;同时它必须公平,不偏袒任何一名竞争者;另外,还需要具有强制力。

随着市场经济进化到不同的阶段,判断垄断成立与否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在工业经济时代,如果某一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足以影响该行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就认定其已处于垄断地位。

但现在这一标准已经有些过时。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内有些产品是智力成果的集成,本身具有排他性,因而非常容易形成垄断并且不易被排除。

垄断形成的原因只有一个——市场竞争(行政垄断除外),垄断最后的形成却是多种多样,非常复杂。

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强大的经济实力,反垄断已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对于这种内容复杂、影响力大、牵涉面广的问题,必须由法律或法律授权者确定裁判规则,进行裁判(美国就是由法官以判例形式确定裁判规则),这样裁判结果才具有权威性、公正性,为社会接受。

而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可以比其他规则更好地制约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垄断者。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运作的各个环节,从界定到交易到保护,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产权有极重要的意义。

  

(二)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对产权有内在的、本质的需求

  财产权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具有终极性的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是法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目的。

  在产权平等交易的市场经济的背景中,产权对法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只有清晰界定产权,才能使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真正明确。

产权内部结构复杂,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有很大不同,只有以法律方法将其分化、组合,甚至重新定义,才能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达到真正的权利法定、义务法定,从而使人们对从事社会活动的结果具有预见能力,而这正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

可以说,界定清晰的产权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社会物质前提。

  目前,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在讨论国有财产的运作和国有财产权的保护时,都在谈论我国的国有财产权力设置中的“产权虚置”和“产权缺位”问题。

而问题的解决,关键就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财产的产权制度的建立,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从根本上最终取决于我国整个产权制度改革进展。

  其次,合理界定产权,才能使法律可能被遵守。

产权的初始界定对社会生产效率有重要影响,合理的界定产权的法,可以促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

这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法治社会的法。

否则,如果产权界定不合理,可能会使某些主体在形式上享有权利,实质上却不具备责任能力。

这样,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实际上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

从经济权利和责任上看,构成法律得以有效的基础,最重要的是在产权上对当事人权利和责任的合理的界定。

如果市场上的交易者普遍没有资产能力,那么,对他们的经济行为就不可能加以资产责任的约束,法律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如果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自己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实现。

所以说,合理界定产权是法律能够实现的基础。

  最后,只有紧密完善的保护产权,才会形成法治精神。

社会的法治精神在于,社会的各方面把遵法守法视为自己生活的需要,视为自身的满足和愉快,而不是来自外部的强制。

因为人们的精神,包括法治精神并非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源于客观制度,正所谓制度造人。

当人们不守法而法律并不追究其责任时,法律也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尊严,社会对法的信任也就自然降低,法治精神也就无从发生。

而使权利与责任对称的制度最基本的方面是经济生活中关于资产的权利与责任的对称。

  三、结语

  通过解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的法律,并不是机械的、直观的、一成不变的照搬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而是将经济学中丰富的产权学说及其内容分解开来,化解为一个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实施,并分别赋予其具体、生动、清晰的法律概念。

这正是法学和法律的功能,也是法学与其他学科分别之所在。

产权的核心问题使所有权问题,产权制度改革本身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自我完善过程。

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立法对国家所有权的确认,更要重视对国家所有权动态运作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高海燕.中国经济发展与公有制的变革及演化[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美]威廉姆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纽约:

纽约自由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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