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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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

(2017年版)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1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8

护士条例20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3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6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9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32

处方管理办法35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38

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5

艾滋病防治条例4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49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57

消毒管理办法59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6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6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72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76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8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8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83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84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部分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05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06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部分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12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1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17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121

第二部分: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124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124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126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129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告知制度132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133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135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137

附录:

修订说明139

第一部分: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六、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执业证书。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

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二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

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了牟取利益或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或者牟取其他一般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牟取其他严重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或者牟取其他特别严重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吊销其执业证书。

七、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使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执业证书,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三个月以上,或者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或者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处罚标准:

有上述情形之一,未造成患者伤害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或处罚一次后,再次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给患者造成一般功能障碍以下伤害的;

(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给患者造成一般功能障碍以下的伤害的;

(4)既未取得医师资格,又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处罚标准: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初次取缔或处罚一次后,再次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并给患者造成一般功能障碍以上的伤害的;

(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给患者造成患者一般功能障碍以上的伤害的;

(4)既未取得医师资格,又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给患者造成一般功能障碍以下的伤害的。

处罚标准: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八、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九、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发现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再次发现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发现未及时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再次发现未及时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及时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十、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不符合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或者未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不符合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也未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2、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以营利为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3、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或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未履行必需的告知义务、书面同意或者批准程序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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