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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薪酬办法

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

绩效薪酬考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客户经理考核机制,充分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热情,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客户经理是指《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称的A、B两类客户经理以及虚拟客户经理。

第三条绩效薪酬考核采用业绩计酬的方法,以客户经理营销和维护的存款、贷款、中间业务及操作业务量等实际工作业绩为依据,根据每项业务对应的考核计算公式和方法,计算核发绩效薪酬。

 

第二章薪酬考核计算公式

第四条存款业务

存款业务可得业绩薪酬=存款业务业绩计酬额×计酬率

存款业务业绩计酬额=∑(日均存款余额×存款效应系数×分配比例)

(一)日均存款余额:

指考核期内分别按各个存款品种计算的日均余额。

包括对公存款、个人储蓄存款等(不含应解汇款及外币存款)。

计算存款业务业绩计酬额时按不同存款品种分别计算。

(二)存款效应系数:

指存款卖出利率减去实际存款执行利率与存款品种系数的乘积。

存款效应系数分活期存款效应系数、定期存款效应系数、协定存款效应系数和保证金存款效应系数,由计划财务部另行公布,并根据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或本行经营情况作阶段性调整。

其中:

1、存款卖出利率根据上年全行存款的平均筹资成本、费用分摊、资金平均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2、实际存款执行利率中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活期计算,定期存款无论期限长短一律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通知存款按协定存款标准计算,保证金执行活期利率或不计息的按活期利率计算,执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按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实际执行利率高于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按实际执行利率计算);

3、存款品种系数:

根据不同存款品种的稳定性及本行可运用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系数。

具体标准如下:

品种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协定存款

保证金

系数

0.7

1

0.8

0.6

4、分配比例:

由客户经理自主营销、维护和管理的按1计算,共同营销、维护或管理的业务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比例分配计算,单笔业务分配比例总和为1(以下贷款业务公式中所涉分配比例与本公式分配比例所述内涵相同)。

5、计酬率:

存量存款业务按1.8%计算;增量存款业务由各支行(营业部)根据自身实际在8%—15%之间确定(以下贷款业务公式中所涉计酬率与本公式计酬率所述内涵相同)。

第五条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可得业绩薪酬=贷款业务计酬额×计酬率

贷款业务业绩计酬额=∑[日均贷款余额×(贷款执行利率―贷款资金成本利率)×贷款安全保障系数×分配比例]

(一)贷款日均余额:

指考核期内分别按不同贷款品种计算的日平均余额。

包括各种外汇贷款余额,但不包括票据贴现业务,计算贷款业务业绩计酬额时按笔计算。

(二)贷款执行利率:

指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

其中土地权利证书质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住房贷款等专项贷款以及本行存单质押贷款(不含其他执行优惠贷款利率的企业及自然人的一般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低于优惠贷款利率的,按优惠贷款利率计算,优惠贷款利率由计划财务部测算公布,并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或本行经营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贷款资金成本利率:

指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根据贷款税负率、存款买出利率、存贷款比例、非信贷资金的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由计划财务部另行公布,并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或本行的经营情况作阶段性调整。

(四)贷款安全保障系数:

按照单户贷款规模的大小、贷款分类档次和贷款方式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

1、单户日均贷款余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安全保障系数:

贷款方式

贷款分类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存单及国债质押

2.5

2.25

1.5

0.75

0

不动产抵押、土地征用补偿证书质押

1

0.9

0.6

0.3

0

非不动产抵押、其他质押或保证

0.6

0.54

0.36

0.18

0

信用贷款

0.5

0.45

0.3

0.15

0

2、单户日均贷款余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含)的贷款安全保障系数:

贷款方式

贷款分类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存单及国债质押

2.25

2.025

1.35

0.675

0

不动产抵押、土地征用补偿证书质押

0.9

0.81

0.54

0.27

0

非不动产抵押、其他质押或保证

0.54

0.486

0.324

0.162

0

信用贷款

0.45

0.405

0.27

0.135

0

3、单户日均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贷款安全保障系数:

贷款方式

贷款分类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存单及国债质押

2

1.8

1.2

0.6

0

不动产抵押、土地征用补偿证书质押

0.8

0.72

0.48

0.24

0

非不动产抵押、其他质押或保证

0.48

0.432

0.288

0.144

0

信用贷款

0.4

0.36

0.24

0.12

0

4、单户日均贷款余额2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贷款安全保障系数:

贷款方式

贷款分类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存单及国债质押

1.5

1.35

0.9

0.45

0

不动产抵押、土地征用补偿证书质押

0.6

0.54

0.36

0.18

0

非不动产抵押、其他质押或保证

0.36

0.324

0.216

0.108

0

信用贷款

0.3

0.27

0.18

0.09

0

5、单户日均贷款余额4000万元以上的贷款安全保障系数:

贷款方式

贷款分类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存单及国债质押

1.25

1.125

0.75

0.375

0

不动产抵押、土地征用补偿证书质押

0.5

0.45

0.3

0.15

0

非不动产抵押、其他质押或保证

0.3

0.27

0.18

0.09

0

信用贷款

0.25

0.225

0.15

0.075

0

单户贷款日均余额根据年终单户实际贷款日均余额确定。

第六条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

贴现(转贴现)业务可得业绩薪酬按本行贴现(转贴现)业务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自然人贷款拓面、贷款及承兑业务量

(一)自然人拓面可得业绩薪酬=当年实际发放的自然人贷款户数×30元

(二)贷款业务量可得业绩薪酬=当年实际发放的贷款笔数×5元

(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可得业绩薪酬=当年实际签发承兑协议份数×5元

第八条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丰收卡”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代收代付业务等。

中间业务可得业绩薪酬参照当年度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对中间业务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各支行(营业部)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其基础上,上下浮动30%。

 

第三章存量与增量业务的界定及分配

第九条存量存贷款业务

指一个考核期前所分配存贷款业务和期间从其他客户经理处接受的存贷款业务。

存量以该客户上年日均存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办法在年度中间中途实施的,对月对日算足一年)。

第十条增量存贷款业务

指本考核期内新增加的存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存量业务的分配

因客户经理工作岗位调动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重新分配的存量客户,可由各支行(营业部)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存量业务分配指导意见》结合本支行(营业部)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分配后所有客户分为已分配客户和未分配客户。

 

第四章扣罚措施

第十二条各支行(营业部)应根据本单位和美服务工作法奖罚细则及各岗位的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每月对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质量、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扣罚。

第十三条对客户经理所经管的客户,其在考核期内所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作为可得薪酬的扣减项并除相应的计酬率。

第十四条对于逾期贷款产生的可得薪酬,根据逾期时间分档按比例扣减并除相应的计酬率。

目前按以下标准执行:

本金逾期时间

10天内

10天-6个月(含)

6个月以上

扣减比例

0

50%

100%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营销的存款业务原则上必须提前一天向支行(营业部)确定的专人申报;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可以即时申报,但必须经本网点柜组长证明并报本支行(营业部)行长(总经理)确认,支行(营业部)行长(总经理)及柜组长对该笔业务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凡弄虚作假者,按申报金额的10倍予以扣罚,所营销的业务不足以扣罚的,在当年其他薪酬中扣减。

情节严重的,根据本行员工管理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第五章业绩绩效薪酬的分配

第十六条A类客户经理

(一)自主营销、管理和维护的业务,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薪酬考核计算公式和方法,结合支行(营业部)确定的业绩绩效薪酬考核办法全额获得薪酬。

(二)与他人合作共同营销、管理和维护的业务,按共同营销、管理和维护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薪酬考核计算公式和方法,结合支行(营业部)确定的业绩绩效薪酬考核办法按比例获得相应的薪酬。

第十七条B类客户经理

(一)按支行(营业部)所确定的业绩绩效薪酬考核方法取得薪酬,起薪点单笔存款额度由各支行(营业部)自行确定。

其中活期存款新增部分年报酬率为新增日均存款额的3.5‰,次年度起为2‰;定期存款新增部分年报酬率为新增日均存款额的2.5‰,次年度起为1.3‰;保证金存款新增部分年报酬率为新增日均存款额的1.5‰,次年度起为0.7‰。

各支行(营业部)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其基础上,上下浮动30%。

中间业务参照A类客户经理执行。

(二)B类客户经理所营销的非信贷类业务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引荐到全行任一网点,支行(营业部)不得拒绝,考核标准按接收支行(营业部)的标准执行;信贷类业务必须交客户所在地A类客户经理管理,是否接受该笔业务由A类客户经理决定。

同时业绩绩效薪酬应计发至接受管理的A类客户经理,具体计酬标准或分配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支行(营业部)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总经理)助理

(一)非信贷业务。

按支行(营业部)所确定的业绩绩效薪酬考核方法取得薪酬。

(二)信贷业务。

其所营销的信贷业务,必须交A类客户经理管理,分配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计酬时参照A类客户经理计酬标准计发业绩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分理处主任(负责人)

按A类客户经理的业绩绩效薪酬考核标准获得业绩绩效薪酬。

设有客户经理的分理处将分理处主任(负责人)和客户经理视为一个客户经理团队,按A类客户经理业绩绩效薪酬考核标准计算,存量自行协商分配,增量及业务量考核按实计算。

第二十条虚拟客户经理

(一)纳入虚拟客户经理考核的业务按A类客户经理业绩绩效薪酬考核标准考核并计提薪酬。

所计提的报酬可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配,一是按一定比例在具体营销和管理该笔业务的有关人员(除行长外)之间分配;二是按一定比例计提营销费用;三是按一定比例计提业务发展基金。

(二)凡纳入虚拟客户经理考核的业务,应采用客户经理团队维护的方式进行管理,当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因该类业务下降导致扣减的部分,由全体维护人员共同承担。

承担比例由各支行(营业部)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第六章业绩薪酬的计提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业绩绩效薪酬分配顺序。

首先根据客户经理的实际业绩薪酬,将其中的8%部分提取作为风险基金。

然后将其余部分计发给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风险基金的管理,按照《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类客户经理的业绩薪酬中已包含各种营销费用。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所得薪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行统一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当年业务量少于存量的,A类客户经理按当年存量业绩薪酬标准同比例扣减,B类客户经理按实绩计发,所有客户经理次年及以后必须超过以前年度的最高存量后方可再度计为增量。

客户经理业绩绩效薪酬(除存量业绩绩效薪酬)每月的预发金额由各支行(营业部)按全年预测绩效工资5%左右自行确定,适时调节。

第二十五条各支行(营业部)根据全年可分配绩效薪酬、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实际,对绩效薪酬,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二十六条A类客户经理,存贷款存量业务可得薪酬每月不足600元的,按月60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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