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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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 码诊疗科目 代 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5.妇产科
02.全科医疗科 05.01妇科专业
03.科 05.02产科专业
03.01呼吸科专业 05.03计划生育专业
03.02消化科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
03.03神经科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4心血管科专业 05.06其他
03.05血液科专业 06.妇女保健科
03.06肾病学专业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7分泌专业 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3.08免疫学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03.09变态反应专业 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6.05妇女营养专业
03.11其他 06.06其他
04.外科 07.儿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7.01新生儿专业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7.03小儿消化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7.04小儿呼吸专业
04.05胸外科专业 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7.06小儿肾病专业
04.07烧伤科专业 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09其他 07.09小儿分泌专业
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小儿免疫专业
07.12其他
代 码诊疗科目 代 码诊疗科目
08.小儿外科 13.皮肤科
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13.01皮肤专业
08.02小儿骨科专业 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
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13.03其他
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14.医疗美容科
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5.精神科
08.06其他 15.01精神病专业
09.儿童保健科 15.02精神卫生专业
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15.03药物依赖专业
09.02儿童营养专业 15.04精神康复专业
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15.05社区防治专业
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15.06临床心理专业
09.05儿童康复专业 15.07司法精神专业
09.06其他 15.08其他
10.眼科 16.传染科
11.耳鼻咽喉科 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
11.01耳科专业 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1.02鼻科专业 16.03肝炎专业
11.03咽喉科专业 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
11.04其他 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2. 口腔科 16.06蠕虫病专业
12.01口腔科专业 16.07其他
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7.结核病科
12.03正畸专业 18.地方病科
12.04口腔修复专业 19.肿瘤科
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20.急诊医学科
12.06其他 21.康复医学科
代 码诊疗科目 代 码诊疗科目
22.运动医学科 50. 中医科
23.职业病科 50.01科专业
23.01职业中毒专业 50.02外科专业
23.02尘肺专业 50.03妇产科专业
23.03放射病专业 50.04儿科专业
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50.05皮肤科专业
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50.06眼科专业
23.06其他 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
24.临终关怀科 50.08口腔科专业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50.09肿瘤科专业
26.麻醉科 50.10骨伤科专业
30.医学检验科 50.11肛肠科专业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12老年病科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13针灸科专业
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14推拿科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50.15康复医学专业
30.05其他 50.16急诊科专业
31.病理科 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32.医学影像科 50.18其他
32.01X线诊断专业 51.民族医学科
32.02CT诊断专业 51.01维吾尔医学
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1.02藏医学
32.04核医学专业 51.03蒙医学
32.05超声诊断专业 51.04彝医学
32.06心电诊断专业 51.05傣医学
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06其他
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2.中西医结合科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放射治疗专业
32.11其他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科”、“消化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 码诊疗科目注 释
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介入放射学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专业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30.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