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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规划局

目录

1总则1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

3城市用地4

4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16

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8

6公共设施26

7道路交通31

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37

9景观与环境45

10特定区域47

11附则48

附录一:

用词说明49

附录二:

名词解释50

附录三:

计算规则53

附录四: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58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图1-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分区规划的编制

2.3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

分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组团结构,并结合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和行政区界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2.5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3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8个中类、80个小类。

3.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表3-1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5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5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5

三类幼托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5

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5

商住混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设施的用地

C12

商业办公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2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C33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4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66

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等

C67

小学用地

指各类小学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村镇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道的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道的用地

S14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3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

U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电话设施的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电话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

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11)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E10

闲置地

指适宜建设,但尚未开发的用地

地块控制标准

3.4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5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表3-2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旧区(m2)

新区(m2)

低层建筑

500

1000

多层建筑

1000

1500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

2000

2500

高层公共建筑

2500

3000

备注:

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3.6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

表3-3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地类型

用地类型

二类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保安用地

R2

C1

C2

C3

C4

C5

C6

M1

M2

S1

S2

S3

G1

G2

D3

E1

二类居住用地

R2

×

×

×

×

×

办公用地

C1

×

×

×

×

×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文化娱乐用地

C3

×

×

×

×

×

×

×

体育用地

C4

×

×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C5

×

×

×

×

×

×

×

×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

×

×

×

×

×

×

×

×

×

×

×

一类工业用地

M1

×

×

×

×

×

×

×

×

二类工业用地

M2

×

×

×

×

×

×

×

×

×

仓储用地

W

×

×

×

×

×

×

×

×

×

道路用地

S1

×

×

×

×

×

×

×

×

×

×

×

×

×

×

×

广场用地

S2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G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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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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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生产防护绿地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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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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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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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水域

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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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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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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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注:

●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U

绿地

一类

二类

三类

商贸

办公

教科

文卫

一类

二类

三类

普通

危险品

公共

生产防护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2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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