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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经营者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并考虑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并按以下原则进行经营类别分类: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中央厨房经营者等类别。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类别名称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餐馆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等类别,其中餐馆经营者按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对外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三)单位食堂按单位性质分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等类别;按单位食堂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单位食堂。

单位食堂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向职工提供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以下类别: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直接入口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是否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肉类冷食、植物类冷食)。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特指生食海产品)。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糕点)。

(九)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鲜榨饮品、生鲜乳饮品、自制配制酒、自酿酒)。

(十)食品半成品加工(限中央厨房经营项目,按制售类项目半成品填写)。

(十一)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

第六条申请及审查食品经营许可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

(一)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一种主体业态申报。

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十)项为主的,若申请者属于食品销售连锁经营者,其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若申请者属于餐饮服务连锁经营者,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具有多种经营类别的,按照一种经营类别归类。

其中主要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等类别归类;经营场所仅为经营管理场所或办公室的,按照食品贸易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等类别归类。

(三)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单一从事对外送餐服务,不提供就餐场所和就餐服务的,按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归类。

(四)申请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申请者申报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等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现场有人管理的食品自动售货机除外)。

中央厨房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成品、冷食类食品成品、裱花类糕点成品、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

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

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核查按附件1《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分类实施。

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目。

现场核查后,应根据分类核查结果和对应的核查结果评价判定标准,按附件1要求制作《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作出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的核查结论。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九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许可申请人不得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大型及以上餐馆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配备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经营者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并经过《食品安全法》培训和考核合格。

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要求

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二)食品经营企业和中型及以上单位食堂除建立本款第

(一)项要求的制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建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还应当制定送货或送餐服务过程的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选址要求

(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设置现场制售的,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三)现场核查的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

第十四条设施设备总体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食品安全设备或设施。

(二)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

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或者非食品相关产品接触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库房要求

(一)食品库房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与生活区分开,地面硬化、平坦,易于清洁。

(二)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或柜,以及防鼠(防鼠板或木门下方金属包覆)、防虫和通风排气装置。

(三)设置的冷藏冷冻设施数量和结构能使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藏冷冻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四)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分开贮存,食品分类存放且有明显标识。

(五)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六)临时贮存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场所与正常食品贮存场所分开,并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

(七)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设专柜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六条网络食品经营审查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现场核查时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及相关说明文件,供许可机关审查。

(二)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现场核查时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及相关说明文件,供许可机关审查。

(三)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食品商场、超市等经营者申请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以及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食品制售项目的相应规定。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申请设置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一般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场所环境、房屋结构及布局要求

(一)环境整洁、干燥并避免阳光直射,通风、排气、采光、照明设施设备满足经营要求。

(二)与生活区分(隔)开。

(三)地面、墙面、顶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设有防鼠设施。

(四)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与非食品销售区分开,现场制售食品区和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水产品销售及宰杀区与食品销售区分开并设置物理隔离措施;设有鲜活禽类销售及宰杀的,应设置封闭专间,远离现场制售食品区和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食品销售场所设置的设备或设施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食品的,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条食品贸易商审查要求

(一)无实体门店经营的食品贸易商应当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二)食品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第一章及本章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审查要求

(一)无实体门店经营的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二)食品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第一章及本章的相关要求。

(三)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四)自动售货设备上应设有公示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位置。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散装食品标识及来源要求

(一)销售散装食品的,在销售位置标明所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贮存散装食品的,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或者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具有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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