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与纸质校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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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与纸质校对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次

前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略)

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

(略)

引言

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intensiveuseofdevelopmentzoneland

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3.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evaluationofintensiveuseofdevelopmentzoneland

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过程。

4总则

4.1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2评价对象

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4.3评价原则

4.3.1政策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为前提,以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各项政策为导向,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4.3.2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从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方面,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综合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4.3.3因地制宜原则

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开发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

4.4评价工作体系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

4.4.1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基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过程。

4.4.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过程。

4.4.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4.5工作程序与方法

4.5.1工作程序

a)工作准备;

b)用地调查;

c)程度评价;

d)潜力测算;

e)成果编制;

f)成果验收与存档;

g)成果公示。

4.5.2技术步骤

a)开展用地调查;

b)确定评价指标,计算现状值;

c)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d)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e)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

f)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g)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h)编制相关成果。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见附录A。

4.5.3技术方法

4.5.3.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外业踏勘与内业处理相结合的方法。

4.5.3.2用地调查须采用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4.5.3.3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指标标准化处理应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

4.5.4技术约定

4.5.4.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设定评价时点。

4.5.4.2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

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

4.5.4.3用地调查应根据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其定义的要求来进行。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见附录B。

4.5.4.4评价工作中用地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应根据附录C进行。

4.5.4.5数据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计量单位。

5工作准备

5.1工作任务书的编写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编写工作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

a)评价范围;

b)评价任务与工作内容;

c)评价技术思路;

d)工作进度安排;

e)预期成果;

f)经费预算;

g)工作组织与人员安排。

5.2基础资料的准备

5.2.1工作表格准备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附录B、附录C、附录D的要求,按照附录E、附录F准备工作表格。

5.2.2工作图件准备

评价工作应按照本规程9.3的要求,准备工作图件,其中,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评价范围、反映评价时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的地籍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遥感影像图等。

6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6.1一般规定

6.1.1用地调查是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的基础性工作。

6.1.2用地调查应按照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基本信息调查、用地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管理绩效调查和典型企业调查等。

6.1.3根据需要,应充分利用现有成果,收集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政策文件等各类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调查成果、土地利用调查成果,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成果。

6.1.4用地调查中,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本规程4.5.4条款和附录B的要求填报工作表格。

填报结果应经相关主管机构或经相关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确认。

6.1.5根据需要,可对评价范围内的全部企业进行用地效益调查。

6.1.6调查工作中,应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工作,填报附录E的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

6.2调查内容

6.2.1基本信息调查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开发区名称、级别、类型、设立时间、审批单位、地址、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土地总面积、扩区或调整情况、土地开发程度、经济社会发展及相关规划资料等。

6.2.2用地状况调查

6.2.2.1按照附录B表B.1的要求,依建设状况分类,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应调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

b)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明确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开发状况等;

c)明确不可建设土地中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并说明其确认依据。

注1:

6.2.2.1涉及的“用途”,对应附录B中B.1.2.1条款和B.1.2.2.1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6.2.2.2按照附录B表B.2的要求,依供应状况分类,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

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情况、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和规划用途等;

b)明确尚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规划用途等。

c)明确不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属等,不可供应土地对应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中的不可建设土地。

注1:

依6.2.2.2调查“用途”时,“用途”涉及现状用途(对应已建成部分)、批准用途(对应未建成部分)两种情形,对应附录B中B.1.2.1条款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注2:

6.2.2.2中的“规划用途”是指按照城市规划确定,并与附录B中B.1.2.1条款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相对应的用途。

6.2.2.3按照附录B表B.3中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闲置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及是否达到收回条件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6.2.2.4按照附录B表B.4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类型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6.2.3用地效益调查

6.2.3.1用地效益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工矿仓储用地的投入产出情况开展调查,主要包括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等。

6.2.3.2用地效益调查中,只有工矿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才可计入数据统计范围,其他类型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不可纳入数据统计范围。

6.2.3.3调查数据需进行剥离的,应符合附录C的相关要求,确保经济数据与评价范围内的生产用地空间相对应。

6.2.4管理绩效调查

管理绩效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绩效和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开展调查。

6.2.4.1土地利用监管绩效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及其中已处置土地,累计闲置土地及其中已处置土地等情况开展调查。

6.2.4.2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历年供应土地面积、历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面积及其中实际有偿使用土地面积,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及其中实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等开展调查。

6.2.5典型企业调查

6.2.5.1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典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投入产出状况、用地状况、建设情况等开展调查。

6.2.5.2典型企业的选取原则

a)应结合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从主导产业中优先选取企业;

b)典型企业选取一般不得少于10家;

c)选取的典型企业注册和生产均应在评价范围内。

6.2.5.3典型企业的选取方法

a)应选取各主导产业总收入或总产值排名前三名的企业作为典型企业,当主导产业企业总数不足10家时,应从非主导产业中选取总收入或总产值靠前的企业进行补充;

b)当评价范围内企业个数不足10家时,应将全部企业作为典型企业进行调查。

6.2.5.4针对选定的典型企业发放调查表,通过实地踏勘、座谈,汇总、分析典型企业调查情况。

6.2.6其他调查

评价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其他相关调查。

7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7.1一般规定

7.1.1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程度评价,计算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7.1.2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应在0~100之间。

集约度分值越大,集约利用程度越高。

7.1.3根据程度评价结果,填写附录E相关表格。

7.2评价指标确定与计算

7.2.1评价指标确定

7.2.1.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应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个方面开展。

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7.2.1.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评价指标定义见附录D。

表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

子目标

指标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土地利用

状况(A)

土地利用程度(A1)

土地供应率(A11)

土地供应率(A11)

土地建成率(A12)

土地建成率(A12)

用地结构状况(A2)

工业用地率(A21)

工业用地率(A21)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A22)

土地利用强度(A3)

综合容积率(A31)

综合容积率(A31)

建筑密度(A32)

建筑密度(A32)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

用地效益(B)

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B1)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B13)

管理绩效(C)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C1)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

闲置土地处置率(C12)

闲置土地处置率(C12)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C2)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

7.2.2评价指标现状值计算

7.2.2.1评价指标现状值的计算,应结合用地调查和评价指标确定开展。

7.2.2.2在管理绩效目标下的有关指标现状值计算中,截至评价时点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面积、累计闲置土地面积、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面积或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为0时,有关指标现状值直接赋值为100。

7.3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7.3.1权重确定原则

7.3.1.1评价指标的权重,应依据评价的目标、子目标、指标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7.3.1.2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各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目标下的各子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都为1。

7.3.1.3评价目标、子目标的权重值应符合本规程6.2.3条款的要求。

7.3.2权重确定方法

7.3.2.1指标权重可采用特尔斐法确定。

指标权重结果应填入附录E相应的表中。

7.3.2.2特尔斐法

通过对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进行多轮专家打分,并按公式

(1)计算权重值:

………………………………………

(1)

式中:

——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权重;

——专家j对于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打分;

n——专家总数。

实施要求:

a)参与打分的专家应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人数一般为10~40人;

b)打分应参考评价工作背景材料和有关说明,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

c)从第二轮打分起,应参考上一轮打分结果进行;

d)打分一般进行2~3轮。

7.3.3权重区间要求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要求见表2。

 

表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表

目标

权重区间

子目标

权重区间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土地利用状况(A)

0.45

0.50

土地利用程度(A1)

0.25

0.30

用地结构状况(A2)

0.24

0.31

土地利用强度(A3)

0.41

0.48

用地效益(B)

0.28

0.35

产业用地投入

产出效益(B1)

1.00

1.00

管理绩效(C)

0.19

0.23

土地利用

监管绩效(C1)

0.47

0.53

土地供应

市场化程度(C2)

0.47

0.53

7.4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

7.4.1理想值确定原则

7.4.1.1理想值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各评价指标在评价时点应达到的理想水平。

7.4.1.2理想值应依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开发区实际确定。

7.4.1.3理想值原则上应不小于现状值。

7.4.1.4理想值确定时,应保证其测算空间范围与指标现状值空间范围相一致。

7.4.1.5采用相关技术标准作为理想值确定依据时,应保证指标理想值与相关技术标准在数据口径等方面相一致。

7.4.2理想值确定方法

7.4.2.1理想值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a)目标值法: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标准、行业政策等,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指标理想值;

b)经验借鉴法:

参考相关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先进水平,确定指标理想值;

c)专家咨询法:

选择一定数量(10~40人)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的专家,提供相关材料,咨询确定指标理想值。

7.4.2.2各评价指标理想值应根据指标特点采用不同方法确定。

7.4.3各项指标理想值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并记录在附录E相应的表中。

7.5指标标准化方法

评价指标标准化应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以指标实现度分值进行度量,按照公式

(2)计算:

………………………………………

(2)

式中: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实现度分值;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现状值;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理想值。

指标实现度分值应在0~100之间。

当指标理想值小于现状值时,该指标的实现度分值记为100。

7.6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计算

7.6.1子目标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各子目标分值按照公式(3)计算:

……………………………………(3)

式中:

——i目标j子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实现度分值;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相对j子目标的权重值;

n——指标个数。

7.6.2目标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目标分值按照公式(4)计算:

……………………………………(4)

式中:

——i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i目标j子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i目标j子目标相对i目标的权重值;

n——子目标个数。

7.6.3集约度综合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按照公式(5)计算:

……………………………………(5)

式中:

——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

——i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i目标的权重值;

n——目标个数。

8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8.1一般规定

8.1.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分为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四种类型。

8.1.1.1扩展潜力是指截至评价时点,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尚可供应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包括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和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8.1.1.2结构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通过用地结构调整可增加的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8.1.1.3强度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某项土地利用强度指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现状值与相应理想值的差距换算形成的用地面积。

8.1.1.4管理潜力是指通过处置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和应收回闲置土地,可增加的土地供应面积。

8.1.2在扩展潜力测算的基础上,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8.1.3根据潜力测算结果,填写附录F的相关表格。

8.2潜力测算

8.2.1扩展潜力测算

8.2.1.1尚可供应土地面积测算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可根据公式(6)计算:

……………………………………(6)

式中: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开发区土地总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不可供应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8.2.1.2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

在尚可供应土地中,统计工矿仓储用途的土地面积

,单位为公顷(hm2)。

8.2.2结构潜力测算

结构潜力根据公式(7)计算:

……………………………………(7)

式中:

——结构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工业用地率的理想值;

——工业用地率的现状值。

8.2.3强度潜力测算

强度潜力根据公式(8)计算:

……………………………………(8)

式中:

——强度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的理想值;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的现状值。

当指标理想值小于现状值时,相应的强度潜力记为0。

8.2.4管理潜力测算

管理潜力根据公式(9)计算:

……………………………………(9)

式中:

——管理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应收回闲置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8.3尚可供地年数测算

8.3.1开发区尚可供地年数分为尚可供地年数Ⅰ和尚可供地年数Ⅱ。

8.3.2尚可供地年数Ⅰ应根据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得出。

尚可供地年数Ⅰ根据公式(10)计算:

……………………………………(10)

式中:

——i类用地尚可供地年数Ⅰ,单位为年;

——i类用地扩展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前三年年均供应i类用地面积,开发区设立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供地年份的年均供应i类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公顷(hm2);

i——供地类型,分别指尚可供应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8.3.3尚可供地年数Ⅱ应根据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前五年年供应土地面积最大值、前五年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最大值测算得出。

尚可供地年数Ⅱ根据公式(11)计算:

……………………………………(11)

式中:

——i类用地尚可供地年数Ⅱ,单位为年;

——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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