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房屋产别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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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产别分类

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

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房产

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房产

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队 房产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

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

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

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联营企业房产

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

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其他房产

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期 房

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有限产权房

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

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

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

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

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及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

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假 层

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

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

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

不倒、不塌、不漏。

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

如果及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

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

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公用设施用房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商业用房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

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房地产交易税费

房地产契税

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及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

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附加

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纳税保证金

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权属登记费

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增值税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及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使用税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耕地占用税

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房屋建设状况

房屋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

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竣工房屋价值

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

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房屋面积术语

(住宅)房屋使用面积

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

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线计算。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减少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预测面积

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房屋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

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及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及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

(公有建筑面积)

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及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权属登记及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及、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部分产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

“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

××元,售房单位:

××××,产权比例为:

××(个人),××(单位)。

建筑物的各项比率

建筑容积率

(建筑面积毛密度)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及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建筑密度

即建筑覆盖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及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化率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住宅成套率

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及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自有(私有)率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户型比

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

面积误差比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及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及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及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及住宅用地的比率(%)。

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及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住房功能细分术语

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卧 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厨 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套 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层 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及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

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

2.6米、2.7米、2.8米。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

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住宅开间

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

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

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住宅进深

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

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

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

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平 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露 台

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过 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壁 橱

住宅套内及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壁 龛

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吊 柜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走 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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