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协议(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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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协议(示范文本).docx

场地使用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使用场地

使用场地:

甲方将位于 项目(下称“本项目”) (下称“该场地”)给乙方使用,用于 ,位置见附件,使用面积m 2。

第二条使用期限

1、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如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甲方对本项目整体业态进行调整等原因导致甲方或相关单位需要使用该场地的,则乙方须无条件配合,使用期限按甲方或相关单位实际使用天数相应顺延。

2、使用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场地的,须在使用期限届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续期协议。

第三条场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1、场地使用费:

使用期限内场地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 元),乙方应于 年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该场地使用费。

2、场地使用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另行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小写:

¥ 元)作为场地使用保证金。

本协议终止后,且乙方无违约情形的,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十天内将场地使用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场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不得要求将场地使用保证金抵扣场地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3、场地使用电费:

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整(小写:

¥ )作为乙方使用该场地所产生的电费,乙方应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交清该电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该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在该场地的正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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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

3、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4、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及纠正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本协议及本项目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之行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本协议之规定使用该场地,自主经营。

2、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场地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5、使用期限内,乙方不得改变该场地的用途。

6、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不得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

7、对经营的商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展示内容或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六条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使用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日内将该场地及甲方所提供的配套设施以甲方交付时的状态交还甲方。

乙方迟延交还的,应以该场地日使用费的双倍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费,如逾期日仍未交还该场地的,则甲方有权强制收回,该场地内遗留的一切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作无主物处理,甲方有权将该等物品搬离该场地且不承担保管责任。

因处理乙方物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场地使用费或其他费用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欠付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延期 天以上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已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使用该场地的,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如乙方在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能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乙方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因此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3、本协议期内如遇有关政策、法规及商场业态调整,或有权人士提出异议需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本协议之规定交还该场地后,

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不计利息)。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就其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其他信息等)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泄密方负责赔偿。

3、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一直有效。

第九条通知及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如以人手传送,则另一方签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则在向另一方发出相应通知后即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须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且在寄出后第三日即被视为通知已送达。

如一方的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或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无法及时收到通知的责任由地址变更的一方自行承担。

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亦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政府不作为等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本协议的,遭受不

可抗力一方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7日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自发生该类事件起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甲乙双方据实结算场地使用费且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附件(如有)作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场地位置平面图》附件二:

《场地管理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场地位置平面图

附件二:

场地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项目场地的管理,树立本项目的良好形象,保护在场经营的商户及广大顾客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作为协议补充部分,广大商户应签署并自觉遵守:

一、 各商户在本项目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市工商、税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维护本项目信誉。

如有违反,本项目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协议。

二、 乙方不得占用协议约定的场地以外位置不,得占用邻近的公用通道,若有违反,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三、 乙方不得将协议约定的场地转租、变相转租或转包给第三者使用或经营。

四、 乙方不得在场地内随意更改电源线、插座、照明设备及甲方配备的其它用电设施,若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五、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而自行挂贴展示宣传物品,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造成恶劣影响,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协议。

六、在场地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法律,严禁存放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若有违犯并造成严重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如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向乙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关于每天统一营业和统一歇业的规定。

即统一营业时间为早上10:

00至晚上10:

00;如发现乙方有迟到早退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 乙方不得擅自停业。

擅自停业一天,处罚当月租金10%,停业两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九、 场地内的乙方物品,实行乙方自愿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发生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或向保险公司索赔。

十、乙方必须自觉维护和保持本项目内清洁卫生,不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乱扔瓜果皮核及饭盒等杂物。

若有违反,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十一、乙方不得在场地内高声喧哗、打闹、吆喝叫卖、不得聚众闹事、不得从事与核准经营范围无关的其他活动。

若有违反,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十二、乙方人员必须拥有合法证件,有健康证、身份证、暂住证、未婚证或计划生育证。

若无合法证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所经营的商品来源于商品合法拥有者、该商品拥有者许可的经销商、代理商或其它合法提供者,并且乙方经营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十四、乙方在场地内的商品销售,必须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下,按本协议其它相关条款的双方权责分工进行。

乙方销售的商品无论在销售前、销售中或销售后,若与第三者发生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且事情处理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的经营。

十五、乙方的商品销售价格原则上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但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乙方制定销售价格时,不得搞价格欺诈,不得搞暴利定价。

十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随时对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所标的商品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须立即进行调整。

十七、乙方不得在场地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已经售出的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必须保证退换,给顾客造成的损失应保证赔偿,并接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处罚。

十八、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乙方的商品在购销存各个环节进行商品质量检查,乙方必须配合认真的商品检验工作,如检查中发现商品确问题,乙方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有问题的商品,并尽快将有问题商品撤出场地。

十九、乙方必须热情待客,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在顾客有正当理由换货时,乙方应积极给予退换,不得无端辱骂顾客,如有发生,乙方应立即赔礼道歉,如顾客有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用于赔付顾客损失,超出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二十、乙方必须保证自己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产品出厂质量说明,并保证在质量说明书中标明的质量保证期内,接受顾客因质量问题而提出的退换要求,不得刁难。

二十一、乙方经营的品牌,必须是自己拥有的或是品牌拥有者许可的,或是依法允许的。

乙方不得盗用、冒用他人品牌。

一旦被甲方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因此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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