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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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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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

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光学瓦斯检定器管理制度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主要用于测定煤矿井下空气中的甲烷、二氧化碳气体浓度。

   第一条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是精密光学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振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

注意防潮,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洗。

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第二条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配备量按每人一台加20%的备用量。

   第三条矿井必须固定人员负责维修和更换药品,每天检查一次,并统一管理发放,严禁个人存入换衣箱内。

   第四条矿井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100%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

   第二节风速表管理制度

   风速表是测量风流平均风速的仪表。

主要用于矿井、坑道等风流平均风速的测量。

   第五条矿井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低速风表,并固定专人使用,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

   第六条下井前首先对风速表进行检查,工作中防止剧烈撞击震动。

不要随意松动螺丝与打开护盖等。

不要碰触或拨动翼片,防止因变形而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

用后擦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

   第七条风速表必须每半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

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时所用风表,必须统一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第三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制度

   第八条矿井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

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发放,凭牌领取。

   第九条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具有电压显示功能。

   第十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固定专人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违者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仪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7小时,每天使用时间不超过10小时。

   第十二条仪器零点调节。

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器显示值是否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丝刀缓慢调节调零电位器,使其为零。

   第十三条仪器精度校准。

各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器等标校维修工具,每10天对其进行一次标校。

对仪器的定期调校、仪器维修,都应作好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

严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碰撞。

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甲烷浓度和硫化氢含量超过仪器量程后仪器应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同时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十六条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应按维修、标校的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便携式仪器的收发应设专人发放。

   第十七条仪器到货后,公司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八条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四节自救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第二十一条对新到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由专管人员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铭牌是否牢固、出厂日期和标重的永久性字迹是否清晰),气密性和称重进行验收,到货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

   第二十二条自救器应逐台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姓名、开启原因、作用效果等。

对到期或开启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第二十三条自救器由矿井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

矿井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范围内,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金属电刻笔、贮能点焊机、电烙铁等检测维修工具并备有一定数量的保护罩和配件。

   第二十四条在仓库中保管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第二十五条对自救器携带人员的要求:

   

(一)入井前要与发放人员一起进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损伤的检查。

发现损坏时,应让维修室修复或更换。

升井后立即交还发放室,发放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二)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

   (三)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将自救器打开。

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才允许使用自救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

   (四)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的要求操作。

自救器在使用中发热是正常现象,要忍耐短暂的不舒适感

行走时不要惊慌,呼吸要均匀,严防碰掉鼻夹,在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五)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无故开启使用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要加倍赔偿。

   第二十六条矿井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

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第五节粉尘采样器管理制度

   粉尘采样器是测定空气环境中浮游粉尘的常规仪器。

根据测尘点由测尘员负责按标准进行测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粉尘采样器的配备、化验室的装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粉尘采样器的维护:

   

(一)入井前,要检查仪器是否合格,所带工具是否齐全。

   

(二)上井后应将仪器擦净,进行充电。

仪器内部一旦出现故障,应由专职修理技工负责检修。

   (三)工作中严禁碰撞、摔打,要倍加爱护。

   (四)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环境测尘采样,粉尘采样器在现场工作时如出现故障,严禁打开仪器后盖进行现场修理。

   第三十三条粉尘采样器为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计量法规,每年必须送计量部门进行计量检定。

   第六节通风仪器仪表标校强检制度

   第二十九条光学瓦斯检定器使用年限在10~15年,超期的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出据报废通知书予以报废。

   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每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第三十条风速表必须每半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

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时所用风表,必须统一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第三十二条自救器由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每年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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