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资委EVA考核环境下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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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资委EVA考核环境下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探析

 

国资委EVA考核环境下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探析

国资委EVA考核环境下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探析

  摘要:

国资委采用经济增加值指标替代了传统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在实际计算经济增加值时需要对利润和资本等项目进行调整,主要的调整内容包括非经常性收益。

对现行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方式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当前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方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经济增加值(EVA);非经常性收益;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1)10-0024-02

  

  1国资委非经常性收益指标计算细则分析

  经济增加值的调整项可以达到160多项,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增加值的普及和应用。

国资委此次出台的经济增加值计算办法,本着简单可操作性原则,将经济增加值计算中复杂的会计调整项大大缩减,只调整影响决策判断和鼓励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增强了经济增加值计算的可操作性。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计算公式及调整内容如下: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

C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

C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

C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

C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

C平均无息流动负债?

C平均在建工程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性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尤其是非经常性收益常被企业用做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

国资委规定的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

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

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

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从旧准则看,为了防止企业管理层恶意操纵利润和粉饰会计报表,欺骗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将一些非经常性收益(如捐赠收益、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举虽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任何影响,却违背了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并且与现行的国际惯例不符。

随着我国不断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适时地修改了相应非经常性收益项目的账务处理,即把非经常收益项目的账务处理由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这必然会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但同时也是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逐步改善和市场监管机制日趋健全的充分体现。

  2现行国资委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方法优点

  此次国资委规定的经济增加值计算调整,只调整非经常性收益,即将非经常性收益减半扣除,但没有提及对企业当期非经常性损失的调整。

其主要优点在于:

  第一,抑制央企业多元化经营、投机性经营,将主要资源投入主营业务,引导企业更加关注主业,加大对科技、产品和管理创新的研究投入。

主营业务利润占公司总利润的比重高低及稳定性还将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从而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并直接决定着公司战略规划的实现程度。

作为一个战略绩效优秀的公司来说,必须在公司战略定位上选准主业、扎根主业、壮大主业,并通过战略规划和实施达到不断提高主营业务利润及其比重的目的,才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和核心竞争力。

这与国资委长期以来强调的央企要明确主业,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限制和禁止央企跨行业乱投资的要求是一致的。

即央企在非主业范围内获得的收入和利润并不能被完全计入到考核结果中来,而同时与之相对应的非经常性损失需要全部计算的利润总额中来,这从考核层面更进一步强化了对央企突出主业的要求。

央企要想增加EVA考核指标,不得不加强对主业的关注程度,提高主业的竞争能力,下大力气剥离非主业资产、清理低效资产、出售非核心业务,并最终提升其在国际化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这将使企业真正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有利于遏制部分央企业盲目增资扩股、不断圈钱的欲望,规范国有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规范投资行为,促使中央企业谨慎投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还有望推动企业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

过去央企业那种靠大量投资消耗资源产生微薄利润的增长模式,在EVA考核体制下被彻底否定,任何不计成本和效率的投资,在新考核体制下的得分都会是负值。

在这种模式下,国资委是在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得央企变大、变优、变强。

  第三,抑制央企业通过出售主业资产增加利润的短期行为,尤其是可以抑制国有上市企业通过非经常性收益的调整进行盈余管理。

其主要的动机:

首先,有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扭亏为盈,避免亏损,特别是微利公司,T族公司等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的动机较强。

其次,在亏损无法避免时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大洗澡”,为以后年度的业绩埋下伏笔。

最后,T族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进行“摘星”。

  3现行国资委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没有完全剔除营业外收支对主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对经营者的考核形成一种信息噪音。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最新完成的《2009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显示,非经常性损益为净收益的公司为1446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4.36%,收益总额为899亿元。

沪深上市公司中,2009年几乎都有一定数量的非经常性损益,从而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整体而言,非经常性损益对去年上市公司盈利的影响多数是正面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

那么在非经常性收益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剔除营业外收支的影响,对突显央企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济增加值体系强调企业主要关注其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营业外收支反映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其他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支,这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它们的特征是具有偶发性和边缘性,并不反映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业绩或经营决策。

非经常性损益作为净利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高低势必会影响上市公司最终赢利还是亏损,对经营者的考核形成一种会计信息噪音。

而经济增加值和税后净营业利润衡量的是营业利润,因此,应将非经常性收益剔除在经济增加值和税后净营业利润的核算之外,以保证最终核算结果真正反映公司的营业状况。

  第二,不利于企业正确评价自身价值。

EVA考核如果剔除了非经常性收益以及其他因素带来的影响,企业就可以自我纵向比较,也能够与其他企业进行横向比较。

因此,这种考核方法更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清醒地看到自己与其过去比较以及与其他企业比较的优劣,找出自身不足,取长补短,确定改进和努力的方向。

同时横向比较有利于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对下属的中央企业进行排名。

《办法》中规定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那么剔除非经常性收益对央企排队起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对非经常性收益减半扣除,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售资产增加利润的短期行为,并不能完全消除这种影响。

尤其是对于处在摘牌和戴帽边缘的央企来说,非经常性收益减半扣除也能起到盈余的管理作用。

从经营业绩评价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关心的是经营者通过经营努力取得的经营业绩,但经营者往往利用与自身经营努力无关的偶发性损益项目来粉饰经营成果,影响所有者对经营业绩的评价。

在净利润金额相同的情况下,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比例不同,它们所反映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截然不同的。

  4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方法改进建议

  将非经常性收益剔除在税后净营业利润的核算之外,不仅能保持原有的优点,同时能够保证最终核算结果真正反映公司的营业状况,有利于企业之间的比较。

考虑到任何一项营业外收支又都是股东所必须承担的损失或收益,为了避免对非经常性收益完全剔除而导致股东资本被滥用,因而还需要对非经常性收益进行资本化处理,使其与公司的未来收益或损失相匹配。

  调整方法:

将当期发生的营业外收支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从税后净利润中剔除,并将发生的营业外收支做资本化处理。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1?

C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

C平均无息流动负债?

C平均在建工程+发生的营业外收支资本占用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

C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

C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例:

某机械生产及销售公司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损益表中,平均所有者权益为50000万元,净利润为10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10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1500万元,补贴收入为2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

因此,营业外收支的调整方法为(暂时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1-所得税率)-补贴收入×(1-所得税率)=10000+500×(1-25%)-200×(1-25%)=10225万元

  发生的营业外收支资本占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1-所得税率)-补贴收入×(1-所得税率)=500×(1-25%)-200×(1-25%)=225万元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

C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

C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10225-(50000+225)×5.5%=7363万元

  这种调整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国资委统一规定的资本成本率,低风险企业的EVA因统一高资本成本而被压低,营业外收支在资本化时会因为高资本成本率而被放大,高风险企业的EVA因低资本成本而被抬高,营业外收支在资本化时会因为低资本成本率而被缩小。

那么在进行资本化处理时并不能完全有效地反映出股东所必须承担的损失或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变相鼓励经营者滥用股东资本,进行营业外的投资。

如果能够确定比较准确的资本成本率,这种调整方式,既可以真正反映公司的营业状况也可以保护股东资本不被滥用。

  参考文献

  [1]?

@李国范.国资委EVA视角的研究开发费用调整浅探[J].财会研究,2010,(18).

  [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局与毕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价值创造之路―经济增加值业绩考核操作实务[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

@葛竹青.EVA业绩考核体系研究――解读国资委22号令[J].现代商贸工业,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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